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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日常变更及终止备案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0-30 17:46:21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有关变更及注销事项时,应当向省财政厅备案。各事务所(分所)在完成网上备案操作的同时,需提供书面备案材料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24)。具体要求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营业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以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可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cpaacc.mof.gov.cn/或http://acc.mof.gov.cn/)查询。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指在江苏省内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1.主任会计师属于在事务所原有合伙人或股东之间变更的:

①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主任会计师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2.主任会计师属于在事务所原有合伙人或股东之外产生的:

①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②变更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3并附相关证明,具体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要求);

④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变更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3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具体包括:

    ①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②在符合财政部规定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拟任合伙人或股东的,需提供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③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承诺书原件。

    ④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复印件;

⑤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规定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⑥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五)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的注册资本为实注册资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注销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执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时,应当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注销情况表(附表11);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分所所在地的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8);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以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属于由于总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而导致分所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供总所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迁入的文件。)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8);

2.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8);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以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4.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10);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