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0-30 17:49:49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具体包括: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②在符合财政部规定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拟任合伙人或股东的,需提供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③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承诺书原件。

    ④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复印件;

⑤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规定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⑥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附件4)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八)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九)申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股东已出资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申报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按上述顺序整理上报一份

2:申请人在向省财政厅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前,拟任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的状态需在协会代管状态下,另必须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acc.mof.gov.cn/)进行网上申请递交。

    3: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acc.mof.gov.cn/)进行网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