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河北省2016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种植结构调整和农艺节水相关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0-30 17:46: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种植结构 调整和农艺节水相关项目管理,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按时完 成相关农业项目,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2016 年度)的通知》,按照简化审 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质量,确保工作进度,预期实 现节水效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6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 种植结构调整和农艺节水相关项目的申报、批复、组织管理、验 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植结构调整和农艺节水相关项目包 括:

(一)种植结构调整项目;

(二)冬小麦节水稳产配套技术项目;

(三)冬小麦保护性耕作节水项目;

(四)水肥一体化项目。 以上简称农业项目。

第四条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设区市、县(市、区)人 —4— 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试点农业项目组织实施负总责。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根据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度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种植结构调整和农艺 节水相关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业财发〔2016〕37 号),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牧)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本级实施方 案。实施方案包括必要性、试点区域、工作基础、实施内容、任 务目标、补助(补贴)标准、方式、基本原则、保障措施、运作 程序、进度安排、节水效果等。其中县级方案还应包括建设地点 和建设单位遴选办法等。

第六条 项目县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平竞争、择 优立项”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相关项 目补助政策、环节和标准,明确评审原则和评审内容,鼓励引导 村集体、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组织或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竞争立 项,公开、公正、公平地遴选项目实施地点和项目实施单位。实 施地点在规定区域内,尽量整村整乡推进,成方连片实施,并绘 制项目实施区域图。

第七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牧)局和财政局应向设区 市农业(牧)局和财政局申报 2016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 点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审核批复。省直管县由县人民政 府审核批复。应对项目县实施方案中水肥一体化项目开展投资评 —5— 审,批复后报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项目县(市、区)2016 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试点农业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按上述审批程序进行变更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项目县(市、区)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各司其职,紧密合作,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相 关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自验、验收及绩效自评等工作。财政 部门负责资金筹措、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审核,及时拨付资金 等。

第十条 各项目可设质检员,由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 或农业(牧)部门确定,给予适当报酬。质检员在授权范围内对 项目实施面积、实施质量等负直接审核责任。

第十一条 农业项目分为补贴类项目和工程类项目。补贴类 项目包括种植结构调整项目、冬小麦节水稳产配套技术项目、冬 小麦保护性耕作节水项目。工程类项目包括水肥一体化项目。 (一)补贴类项目

1.补贴类项目尽量做到整村整乡推进、成方连片实施,要靠 近交通便利、便于示范观摩的区域,坚持农民自愿、公开公正原 则。

2.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设区市农业(牧)局、县(市、区) —6— 农业(牧)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层层签订责任书或项 目实施合同,村委员会要与农户签订实施协议。

3.项目实施地点、农户姓名、实施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 额等信息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要留 有影像资料。

4.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填制项目清册,质检员签字,乡(镇) 政府审核汇总,报县(市、区)农业(牧)局。项目自验或验收 后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农业(牧)局验收意见和拨款申请兑 付补贴资金。

5.冬小麦节水稳产配套技术物化补助小麦节水品种,实行县 级统一组织供种。签订供种合同后 1 周内,县级农业部门向财政 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和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供种企业拨付物化补贴资金的 80%;出苗 1 个月后,由县级农 业部门组织乡(镇)、村验收合格后,按供种合同要求再拨付剩 余 20%资金;同时向农户拨付物化补贴节余资金。

6.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兑付,不具备“一 折通”和“一卡通”条件的可发放银行存单。

7.设区市、县(市、区)按工作进度组织验收和自验。

(二)工程类项目

1.工程类项目建设地点优先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观摩、集 中连片的区域内实施,由示范带动性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承担。

2.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要求,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和项目施工 方案,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等文件。项目施工方案应经相关资质认 定单位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项目施工单位和水溶性肥料物化补贴需招标确定。招标投 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主 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代表,应当参与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全过程并履行签字手续。     4.评标应当以投标单位提供的田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方案、设施设备和售后服务等作为评标依据,严格按照评标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其中施工单位 2014 年度、2015 年度承担的田间工 程项目不能正常使用、运转的不得参加投标。

5.施工单位提供使用的工程材料、设施设备和产品,要符合 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要与农机农艺等田间作业相 适应。

6.施工单位应当满足水源条件、灌溉周期、控制面积、机井 井房、首部系统、灌溉施肥自动化控制系统、地下输水管网、地 面灌溉施肥系统等技术指标要求。

7.要有田间施工、工程管理和产品设备的服务承诺。

8.施工单位应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实施主 体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报县农业(牧)局、财政局备案。合 同签订后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农业(牧)局审核后,向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意见,财政局据此先行支付合同金额的 60%;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县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本着风险管控的原则, 可最多拨付 80%资金,具体由项目县决定。剩余的资金待项目验 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9.项目县(市、区)农业(牧)局对实施单位、施工单位、验 收结果和拨付资金环节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并公开 省级、设区市和本级投诉电话,保存公示影像资料等。

1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落实管 护主体和责任,建立设施运行机制,提高设施设备使用寿命,发 挥节水节肥效益。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结果是农业项目落实与否的重要依据, 设区市、县(市、区)要明确验收责任主体,落实责任人员,严 格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报告和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项目采取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形式 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县级自验和市级验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 部门具体实施。具体验收程序、内容、时间和标准在市、县分项 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