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命翟亦军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二)
决定任命戴晶为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决定任命吴霆为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乌鲁木齐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樊新和的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职务;
决定免去彭小平的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决定免去王晓鹏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任(局长)职务;
决定免去赛福鼎•艾则孜的乌鲁木齐市招商服务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局长(主任)职务。
(三)
任命李昕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帕提玛•巴拉提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刘晓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尹军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杨春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杜琼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兰莉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婷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郑斌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刘若昱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杨新芳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郭新勇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执行庭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刘玉涛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包旭霞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艾尼瓦尔•吐尔逊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艾尔肯•铁力克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建国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唐晓元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黎剑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免去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陈映红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李健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任命鲍文林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任命达莲花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陈琛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卢敏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曾敏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任命崔晓东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任命韩春梅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沙塔尔•尼亚孜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执行庭副庭长;
任命吴震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左敏、张有伟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王斌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免去帕尔哈提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职务;
免去刘丽平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职务;
免去陈思英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陈晓春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马正言、阿里通古丽•王书杰、龚书华、崔萍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
免去刘铁俊、刘胜彪的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张浩祖、王欣、王彦涛、王志、王娜、阿迪力•克力木的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