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全省十大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助推我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投资于旅游相关行业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旅游行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社会募集资金以及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设立运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其运作机制按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以及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建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项目库建设,为参股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职责,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旅游发展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省旅游发展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山东省旅游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八条 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九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出资扶持的子基金企业应重点投资于山东省境内旅游产业,投入山东省内产业额度不低于募集额度的80%,在山东省境内投资旅游行业额度不低于募集额度的70%。
本实施细则所称旅游项目是指旅游行业及旅游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对于被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旅游行业的界定,应以被投资项目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山东省旅游行业经济增长为原则。
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扶持的子基金选定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投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时间不低于2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不低于20%;公司管理团队的旅游行业从业经历不低于5年;企业运作规范,有成熟的管理、人事、财务、业务制度。
被投资企业在行业周期中应处于成长期、成熟期。对旅游行业有重大创新或对全省旅游行业布局具有战略意义的,如区域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及省十大目的地品牌重点项目,也可适当放宽限制至初创期。
对于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周期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初创期:1、成立时间超过1年但不足3年(重组改制后新设立企业除外);2、企业商业模式初步得到市场验证并开始产生收入;3、企业整体收入小于整体支出。
(二)成长期:1、成立时间超过2年,但不足5年;2、企业商业模式得到大量市场验证并产生利润、在行业中拥有一定市场份额;3、企业整体收入高于或略低于整体支出。
(三)成熟期:1、成立时间超过3年,但不足10年;2、企业商业模式得到验证并在市场大量复制,公司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较为固定的市场份额;3、企业整体收入高于整体支出。
第十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只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一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申请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参与出资设立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
同等条件下,对具有行业投资经验或合作设立过其他同类型基金的申请者予以优先支持。
同等条件下,对申请者中,具备旅游产业链条较为完整、旅游要素较为齐全、经营规模较大、名列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前20强企业背景的予以优先确认。
第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旅游子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团队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应不低于80%;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新设立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的,除符合第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设立首期认缴出资额应不低于基金认缴总规模的20%;
(三)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不低于1 亿元,其余份额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社会渠道募集;
(四)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对单个旅游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省旅游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设立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方案,批复山东旅游发展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 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旅游发展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旅游局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运行满3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目标,经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决策委员会同意,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社会股东(或合伙人)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子基金原社会股东(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可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山东省旅游发展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山东旅游发展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旅游发展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条 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旅游发展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每年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企业除对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发展子基金,对旅游发展子基金投资的旅游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政府引导基金可将其20%的应享有增值收益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所投旅游项目以20%以上年静态收益率退出的;
投资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项目或乡村旅游项目,项目以10%以上年静态收益率而退出的;
投资成功后在国内外板块上市的旅游项目;
投资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旅游项目;
省政府认定其他可让渡条件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旅游发展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旅游发展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当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先提取增值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增值收益用于分配。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托管行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旅游发展子基金投资于山东省境内旅游企业的资金占募集额度的70%之前,管理机构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条 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省旅游发展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省旅游发展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