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省级艺术创作专项资金对我省舞台艺术创作的引导、示范和推动作用,促进“中国梦”主题重大题材创作,打造推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提升齐鲁文艺在全国的知名度、影响力,省文化厅决定在全省实施“山东省舞台艺术重点选题创作作品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重点选题扶持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文化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突出“中国梦”创作主题,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以艺术创作为中心环节,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文化建设中的规划引领作用,加强齐鲁优秀传统文化题材、红色革命历史题材和重大现实题材文艺创作,努力推出一批时代特色鲜明、文化底蕴深厚、艺术水平高超、齐鲁文化风格浓郁的精品佳作,推动山东舞台艺术创作更加繁荣。
二、选题范围
1.反映齐鲁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题材。深入挖掘1840年以前在齐鲁大地上发生、传播并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主要文化形态,立足现代意识、当代理念进行艺术创作,充分展示博大深厚的齐鲁文明积淀。
2.反映近现代重大事件及英模人物的革命历史题材。深入挖掘山东革命历史文化资源,反映近现代齐鲁人民民族民主革命伟大历程,讲述中华儿女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伟大斗争的动人故事,歌颂为祖国为人民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先烈,以艺术形式记录山东人民反帝反封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丰功伟绩。
3.反映现代化建设伟大成就和人民群众火热生活的现实题材。反映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努力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的现实题材;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取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新变化、新风貌、新成就的现实题材;反映群众心声和鲜活生活,反映新时期、新人物、新风尚的现实题材。
4.齐鲁地域特色文化题材。挖掘具有浓郁本地文化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有影响的历史人物和神话传说开展创作,弘扬齐鲁地域特色文化。
三、实施方式
重点选题扶持计划分两种方式:一般创作项目和重点创作项目。
(一)一般创作项目,是指由创作单位自主创作、实施并申报扶持的大型舞台剧目。
1.项目要求。符合选题范围和申报主体要求,已经完成项目创意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作,初步确定导演(编导)、音乐、舞美设计等主要创作人员,拥有完整版权,在入选资助后即可投入排演的新创作大型剧目,均可申报。具体选题范围和创作时限由省文化厅在年度申报通知中确定。
2.申报主体。省内各种所有制专业院团、艺术创作研究单位、艺术院校均可申报。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申报工作,省直艺术院团、省属高校及其它省直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不接受个人或未经注册的机构申报,不接受党政机关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申报。
3.申报材料:项目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完成创作的剧本(脚本或大纲)及导演阐述、音乐小样、舞美设计图,剧目创作排演单位及主创人员(编剧、导演、编导、作曲、舞美)基本情况,经费支持承诺。其中剧本、基本主创人员和经费承诺为必需材料,其它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二)重点创作项目,是指由省文化厅指定实施的新创作剧目。由省文化厅面向省直艺术院团直至全省艺术创作单位,以公开招标、指定创作、定向征集等方式选定创作题材并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省文化厅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创作项目中遴选优秀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四、项目申报及评审
(一)一般创作项目
1.资助规模及标准。每年1次。戏曲、话剧每部80万元;歌剧、舞剧、杂技剧每部120万元,其它戏剧样式每部40万元。
2.项目申报。省文化厅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题材范围内按要求申报。省文化厅艺术处负责申报材料接收、整理和汇总工作。已经入选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不得申报。
3.评审机构。项目评审由省文化厅邀请省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具体工作由省文化厅艺术处负责。
4.评审流程。(1)评审委员会根据省文化厅委托,对申报作品的思想内容、创意构思、创作前景等进行评审,兼顾不同艺术品种和地区发展布局,以记名投票方式形成评审意见。(2)省文化厅研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进行公示。省文化厅有权根据情况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调整。(3)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入选项目名单。
(二)重点创作项目
1.重点创作项目由省文化厅根据艺术事业发展需要选定创作题材,确定补助标准,通过公开招标、指定创作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2.重点创作项目资助标准为:大型戏曲、话剧每部200万元;歌剧、舞剧、杂技剧每部300万元,其它戏剧样式每部80万元。
(三)资金拨付
作品入选并签订资助协议后,省文化厅拨付资助总额的80%;首演并通过省文化厅验收后,拨付其余的20%。
除省级专项资助外,地方政府应当对入选剧目给予不低于省级投入的配套资金投入。配套投入不到位的,省文化厅不再拨付其余的20%,并酌情限制该地院团申报其它艺术创作扶持项目。
五、项目实施及监督验收
1.省文化厅与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主体签订《资助协议书》,明确剧目创作生产、经费使用监督等相关责任。资助资金须用于作品创作、排练、演出等直接支出,不得用于自有人员劳务、行政办公等。
2.项目主体应当根据《资助协议书》规定,科学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创作排练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创作首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原定结项验收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加强信息沟通。项目主体每季度末报送一次项目推进、经费使用等工作情况,接受省文化厅检查、督导。
4.保证创作质量。项目主体要切实增强精品意识、提高艺术追求,保证受资助项目实施质量。要格外重视剧本创作,邀请省内外专家反复研讨剧本,确保剧本质量。其中重大创作项目投入排练前,应当委托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专家论证的不得投入排练。
5.加强项目监督验收。省文化厅将对受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组织结项验收。其中,重点项目验收工作实行首演验收和结项验收,一般项目只进行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省文化厅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
一般创作项目的验收。以审读结项材料方式进行,重点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作品结项验收材料包括:结项验收表,剧目光盘、定稿剧本、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灯光设计图、服装设计图、舞台布景照、定妆照,专家研讨会或剧本讨论会纪录,媒体宣传材料,演出场次证明,经费使用报告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重点创作项目的验收。(1)作品首次演出时组织首演验收,重点考察作品思想主题和艺术质量。(2)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统一组织结项验收。验收前,受资助项目应当完成规定演出场次。戏曲演出不得少于20场,歌剧、舞剧、杂技剧演出不得少于10场,其它受资助项目不得少于30场。
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考核时,项目主体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6.地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资助项目资金监管,保证其全部用于受资助项目创作生产及演出,并对受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结项审计。
7.责任追究。(1)受资助项目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按时完成任务的;或经专家组验收被确定为存在思想主题问题或艺术质量不合格的;在资金使用上有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情形的,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终止拨付、追回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直至三年内不得申报等措施。(2)项目单位上级主管机关配合项目主体弄虚作假的,该主管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艺术创作资助项目。
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1.制定完善作品申报、评审、资助工作方案,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强化管理、加强监督,避免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2.扩大评委专家范围,探索建立专家随机遴选机制;建立健全评审办法、完善评审程序,规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监督,确保评审公开、公正、公平。
3.建立项目结项验收办法,制定验收标准,完善验收程序,严格按照标准对作品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4.加强对项目主体的监督,督促其不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在经费使用、支出管理方面,健全制度,按章办事,确保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