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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3 10:0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安排用于农业生态保护及修复、农业资源养护、农业废弃物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农业政策确定,以抑制农村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的农业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的使用,遵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委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订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省农委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协调、督促省农委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工作;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省农委负责: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具体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参与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申报指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公开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农委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监管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  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使用范围:

    (一)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所要开展的耕地质量、土壤墒情及污染情况监测、物化产品(改良培肥剂、专用肥料、绿肥种子、根瘤菌、秸秆腐熟剂等)、技术推广、专业化服务以及农户收益损失现金补贴等经费支出,重点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改良培肥、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建设、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轮作休耕及监测评价等相关项目。

(二)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所需工程建设,设备购置、运行,原料收集、运输、储存等经费支出,重点用于规模化沼气工程配套“三沼”综合利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有机肥加工,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便集中收集处理中心,沼渣沼液循环利用,农膜、农药包装物等田间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农业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县等相关项目补助。

(三)农业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修复治理,以及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公务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和利用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由省农委依据当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各地农业资源状况、保护与治理任务等,提出确定因素及权重,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

涉及省级试点内容的资金,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试点要求,并根据各地试点方案择优立项,安排资金。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九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省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由省农委在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因素和资金分配建议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资金直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方式。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根据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条 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按照项目类型采取分类管理。

(一)备案类项目。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省级单位在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内,根据省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具体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后,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财政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

(二)申报类项目。以整县推进形式开展的试点项目适用此类管理方式。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试点申报指南,各市县依据试点申报指南编制试点方案上报,由省农委牵头组织评审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审核后,下达立项地区资金。各地财政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

(三)所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

(四)所涉及的现金补贴类项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对省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直接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立项的农业、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下达规划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允许市、县(市)级政府在预算资金类级科目用途范围内,结合基层规划和实际情况,统筹整合用于相关农业支出。

第十四条  如出现结余资金,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结余资金处理情况,报省财政、省农委备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农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10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7号)和《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