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九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以人才管理服务为重点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推动人才配置市场化、人才管理社会化、人才服务专业化,着力构建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才市场体系,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京张筹办冬奥会、建设雄安新区等重大战略,围绕人才配置市场化、人才管理社会化、人才服务专业化,通过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省、市级人才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国华北家庭服务业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水平和社会影响,大力发展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才市场,谋划建设国家级“中国雄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石家庄、唐山两个省域人才交流服务平台,保定、廊坊建设京津冀人才交流服务平台,张家口建设体育人才交流服务平台,其他各市依托本地产业建设相应的行业人才交流服务基地,构建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以经营性人才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统一开放、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才市场体系。
二、政策措施
(三)完善人才市场管理服务政策法规体系。着眼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研究探索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方法措施,加强立法调研,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业务统计、诚信建设等规章制度,改进和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推广人才管理服务地方标准,推行服务机构等级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分行业、职业、地区的信息监测和发布机制,引导人才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四)鼓励创办经营性人才服务机构。把发展经营性人才服务机构作为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相应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即可申请办理许可证。
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人才服务机构,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
持《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人才服务机构(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办人才服务机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对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服务机构,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对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服务机构,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服务机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以上申报条件、补贴标准、期限及申报程序按照《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下放人才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权限。新设人才服务机构许可实行“先照后证”后置审批。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等创办的人才服务机构外,其他各类新设人才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均由省下放到市。各地可根据当地行业发展实际视情下放审批管理权限,实行行政许可集中审批的市,应进一步优化程序、简化环节、压减期限,尽可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六)着力培育经营性人才服务机构。各级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及人才使用单位要主动关心民营人才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人才机构到我省投资设点或进行战略合作,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成长发展。要依托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才服务骨干企业。鼓励各类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立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服务企业集团。支持经营性服务机构申报驰名商标、服务名牌和省著名商标,对获得驰名商标或其他著名商标的人才服务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七)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主要载体。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方式,采取“一园多区”、“一园多能”等模式,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谋划建设国家级“中国雄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人才管理“一条龙”、“一站式”平台,实现人才服务产业的聚集发展、创新发展,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都要建成一家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批准筹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对持《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办的人才服务机构,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按照《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围绕人才及用人主体需求,及时完善服务内容,梳理规范服务项目,严格落实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集体户口等管理服务收费等政策,推广应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全省建立统一、规范、高效、安全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及时修订和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打造以河北人才网为基础的人才公共服务一体化官方门户平台,努力为人才及用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九)提高经营性管理服务水平。经营性人才服务机构针对人才及用人主体的个性化、差异化需要,合理设置服务项目,积极推进人才服务产品创新和服务开发,支持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产品,加大人才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鼓励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出国研修,实施人才服务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人才服务的规范化水平。推进人才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模式,不断加大力度、拓展范围,有序推进人才选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技术性工作向专业性组织和服务机构转移,支持经营性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服务活动、开展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各类经营性服务机构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招聘、培训、论坛等公益性服务活动。
(十一)推进京津冀人才服务协作。按照京津冀人才工作协同发展规划,构建三地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交流合作机制,认真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互认互通、联合制定实施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联合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项目,逐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政策的趋向统一,积极推进京津冀人才资源市场一体化建设,促进区域内人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有关要求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人才管理服务是人力资源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高质量就业、建设人才强省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谋划和积极推动人才管理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分工协作,着力从顶层设计、科学规划、狠抓落实等方面推进全省人才管理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创新快速发展。
(十三)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调发展。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是为人才及用人主体提供基本的、均等化服务的公益部门和托底机构。经营性人才服务机构作为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为人才及用人主体提供高端的、个性化服务,是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中坚力量。各级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两只手”的作用,既要保障基本需求,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也要遵从市场规律,大力发展经营性服务项目,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实现人才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相互补充和统筹协调发展。
(十四)加强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规定,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现场巡查、服务公示、年度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日常措施,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推广应用市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和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等惩戒措施,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恶性竞争等活动,通过加强对人才市场及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
(十五)深入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推动。加大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宣传,努力增强社会影响力。推进人才服务诚信建设,建立失信公开和惩戒机制,引导人才服务机构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级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规范行为、维护权益的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化建设,促进行业协作交流,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推动的舆论环境和深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