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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获省奖励资金345.18万元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3-02 15:48:52  

      根据去年制定的《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日前,我省通报了11个地级市的1月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情况。其中,太原市获得的奖励资金为345.18万元。
     《方案》规定,对当月监测结果差于考核基数的城市,进行资金扣罚。对当月监测结果好于考核基数的城市,给予资金奖补。当月城市 PM 2.5、 PM 10、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不进行扣罚。不同时期考核指标不同——采暖期主要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PM 2.5、二氧化硫。非采暖期(4月至10月)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PM 2.5、 PM 10。
       资金扣罚对象为当月指标监测结果同比或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 PM 2.5、 PM 10、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5个微克以内(含)时,扣罚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在5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2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个数值,超过2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万元/个数值。资金奖励对象为当月监测结果同比改善和好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考核城市各单项指标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和扣罚资金相抵即为该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
       在1月份的考核情况中,综合来看,太原、大同、长治、阳泉、朔州、忻州6市获得奖励资金,大同市获得的奖励资金最多,539.02万元;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5市被扣罚金,临汾市被扣罚得最多,扣罚资金达到 1466.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