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电影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和《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统一设立征收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比例缴入省级国库的部分。
第三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电影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完善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组织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年度扶持重点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建议,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补助额度,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3.负责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布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4.负责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开展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负责对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主体和责任人,规范完善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2.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全省电影事业发展状况,提出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负责项目合规性审核、筛选、储备和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
4.负责提出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执行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5.负责对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开展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一)对符合条件的县(市)乡(镇)新建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每家影院补助不超过3个放映厅,每厅补助20万元。
(二)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影院,在进行改造或放映设备更新时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为改造或放映设备更新合同总额的20%以内,每家影院补助不超过40万元。
(三)对影院按照有关规定新安装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地面接收设备以及运行维护予以资助。
(四)对省内经营性影院按照有关规定新安装市场监管设备等予以适当资助。每厅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对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项目,按照每部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资助。 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对少数民族电影译制设备更新改造等予以适当资助。
第八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对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的重点制片基地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予以资助。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和财力可能,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最高不超过建设资金总量的30%。
第九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奖励省内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一)经评选确定,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及制作技术取得突破创新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出品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二)对发行政府部门推荐的省产重点影片、工作成绩突出的电影发行单位予以奖励。每年不超过2部,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三)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的影院予以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因放映国产影片而上缴的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50%;同时对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排名靠前的影院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每家不高于上缴的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40%。
(四)对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制作、列入我省重点选题创作规划,且产生较好社会效益的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予以适当资助。每年不超过2部,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五)对在海外电影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省内优秀国产影片出品发行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该片在海外市场取得收入的1%。
第十条 对经评定的具有黑龙江省地域文化特色、艺术创新的省产影片发行和放映单位予以适当资助。每部影片不超过发行、放映支出的30%。
第十一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对我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对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电影业务培训、星级影院评定、票房监督检查、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评审外请专家等所需经费,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后予以补助。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电影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年度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申报主体是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服务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发布下年度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市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现场踏查,对经审核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资金申请分别以正式文件(财政部门文号)联合行文,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
凡单方面上报的申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各地资金申请情况,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拟定专项资金初步分配使用意见。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和评审公示制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遵从精准性和有效性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核,对重大项目实地考察,合格的纳入项目库,于每年9月底前,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定结果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分配建议,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按规定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额度,履行报省政府批复程序,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于每年11月底之前告知相关市县。
第二十一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章 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对省级专项资金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编制省级预算时列入省本级支出,能够纳入部门预算的纳入部门预算;对用于市县支出部分,根据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应按规定及时拨付省级电影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独立建账核算,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第三十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和套取资金,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管,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绩效目标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单位为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