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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单位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4-27 10:12:12  

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西、甘肃、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

  去年12月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各地纷纷主动采取行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特别是针对目前问题较为突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少地方都提出以人为本,真情服务,规范管理,扎实推进的目标,制定了具体措施。一些省市还向我委申请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国家民委领导同意,为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践,总结推进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我委将从今年开始,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少数民族向城市迁移和流动,以及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众多,在创业就业、儿童就学、法律援助、语言服务、精神文化需求及基于民族特点的特殊需要等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由于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跟不上,导致一些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出现一些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 进一步把握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特点和需求,加强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设,是当前做好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积累对不同地区和类型民族工作分类指导的工作经验,是推动全面落实我国民族政策、加强和创新民族工作领域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

  二、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况,统筹考虑各地方的工作基础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经沟通和研究,我委确定首先在哈尔滨、上海、宁波、青岛、南宁、兰州、昆明7市开展试点工作。

  三、具体任务

  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国情、统筹兼顾、综合规划,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合力,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针对流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困难和需要,积极给予引导和帮助。试点单位可选择本地区民族工作基础较好,有代表性的社区,从以下一些方面(提供作为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及需求自行确定)着手开展工作:

  (一)建立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二)开展少数民族创业、就业培训。

  (三)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现状及需求调查。

  (四)编印适应当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需求的服务手册。

  (五)开办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窗口。

  (六)开展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社会工作组织或志愿者组织负责人培训。

  (七)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急难救助。

  (八)购买民族语文翻译或其他社会工作服务。

  (九)支持民族传统节日活动。

  (十)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四、工作要求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是当前城市民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务求实效。试点地区要建立由有关负责同志抓总的工作机制,民族工作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省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试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大胆探索,注重积累成功经验。试点地区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于831日前报送我委政策法规司。

  我委将与试点地区民族工作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对于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示范。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 金春子

  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