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保工程二期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中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单位,包括森工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森工林业局和直属林场(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从事抚育作业的人员包含我省森工林区内所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林区职工和家属。抚育任务不允许承包或委托给林区以外人员。
第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森工林区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开展中幼龄林抚育所发生费用支出的补贴,包括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四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债务等。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 实施单位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有林地面积、中幼龄面积、林分类型及结构变化、劳动力情况等因素,制定本单位年度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并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当年森林抚育实施方案、任务量和补贴资金申请等资料,以及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提报省财政厅和省森工总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森工总局对各实施单位上报的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森工总局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下达我省的年度森林抚育任务量和补贴资金额度,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实施单位下年度的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及补贴资金申请等资料进行分析评审,并参考上年度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结果、内业资料报送及资金管理情况等,最终确定各实施单位下年度森林抚育任务量和补贴资金计划,并于年末前下达各实施单位。
第七条 年初,省财政厅在按照当年计划拨付各实施单位50%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直接费用;中央财政本年度第二批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计划拨付各实施单位45%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剩余5%的直接费用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各实施单位完成年度全部任务并经省级森林抚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厅拨付到位。
第八条 各实施单位依据本单位森林抚育施工进度及阶段性检查验收情况,将补贴资金分批分期兑付给所属抚育施工者。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各实施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森工总局报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预算文件,由省森工总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四章 资金支出及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支出是指在实施森林抚育过程中,用于完成森林抚育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森林抚育相关的间伐、修枝、除草、割灌、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费用支出和森林调查的劳务用工支出;间接费用包括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局级以上费用支出。间接费用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5%,由省财政厅和省森工总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福利等项支出。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支出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用森林抚育补贴资金购置的森林抚育专用仪器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黑龙江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各实施单位对拨入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账核算,采取“报账制”核算方式。具体核算办法由省森工总局另行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各实施单位要依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与审批制度,落实领导负责制,加强日常生产作业和财务监督检查,做好森林抚育内业资料报送、管理工作,将作业设计资料、责任书、合同书、公示材料、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抚育分为本级检查验收和省级检查验收,均应严格履行检查验收程序。本级检查验收由实施单位对本单位作业施工和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阶段性自检、自查、自纠,待年度抚育任务全部完成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省森工总局提报检查验收报告。省级检查验收由省森工总局对提报检查验收报告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办法及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各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坚持“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实施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单位法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严格检查及监督。省财政厅和省森工总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以及虚列、预列、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编报假决算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相应调减该实施单位下一年度补贴额度,直至不予安排补贴资金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森工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 省森工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5〕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