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含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农林场,下同)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明确政策,规范运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落实农民筹资筹劳政策,但筹资筹劳不能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农民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料抵资;筹劳确有困难的,允许以资代劳。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补助,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支出。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奖补范围,以经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屯)、国有农林场(含已改制农林场,不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系统国有林场,下同)为主。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经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屯)内的道路、绿化、亮化、自来水、文化广场、村容村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农户改厕、建立公益设施管护机制、组织农民通过民主议事出工筹劳方式建设维护田间道路以及农田侵蚀沟治理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民庭院内的修路、打井、绿化、亮化等,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市(地)、县(市)(含省直农林场主管部门,下同)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并组织实施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据省财政厅的规定,负责省级财政下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奖补项目的筛选、论证、申报、审批和报备。
第六条 省级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并根据省级财力情况适度增长。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每年也应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统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资金来源及规模,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筛选确定行政村(屯)内的具体公益项目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级财政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按照有关因素、考评检查结果及支持重点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一)按照各市(地)、县(市)行政村数量、农业人口、区域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依据各市(地)、县(市)的项目报备、项目库建设、监督检查结果、信息监管系统数据录入、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执行等工作考评情况实施奖励。
(三)对发动农民通过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方式组织农民自主建设,整体推进行政村(屯)内公益事业建设的市县;对市(地)、县(市)政府集中建设和连片整治的城市周边、主要出城口、主要交通沿线、窗口地区、重点景区附近的行政村(屯)以及城镇化建设重点村;对市(地)、县(市)推广农户改厕、建立公益设施管护机制、田间道路建设维护以及农田侵蚀沟治理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对社会捐资建设改造行政村(屯)内的公益事业项目,由省级财政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农民筹资筹劳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的内容和规模确定具体额度。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屯)申报,区、乡(镇)初审,市(地)、县(市)审核批准,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进度,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45天内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后,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依据施工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专户拨付的方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账户或村级组织,也可按一定比例预拨项目资金,以后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剩余资金。对于较大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建立共管账户方式,提前下达资金,及时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所有拨款环节均不得无故滞拨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可对施工单位预留项目投资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再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实行公示制度,公开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效果、筹资筹劳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中发生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系统维护、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业务培训、项目招投标、项目评审以及必要的办公费用等,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每年对本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保障、政策落实、制度执行、项目规划、资金安排和信息监管系统建设等,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初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有关的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指标文件等及时下发到区、乡(镇)财政局(所),区、乡(镇)财政局(所)应及时向市县财政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区、乡(镇)财政局(所)应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同步监督要求,每年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面不低于80%,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市(地)、县(市)及省直农林场的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农民筹资和财政奖补资金等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农场、林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村〔201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