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并加强对其运行监测,促进我市高端高质高新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国发〔2012〕10号),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注册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五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5%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第六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取消认定或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近三年内(当年和下两年度),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近四年内(当年和下三年度)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近5年内,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六)其它需要取消认定或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行为的。
第七条 认定标准。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业、农业科技服务业和其它涉农产业8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竞争力和带动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1、2)
第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市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区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区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
2.市农业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农业局。
(三)认定。
1.市农业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3.市农业局对市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对外公告。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平台,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年度经营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组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具体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市农业局通知为准。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部、省农业厅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局,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农〔2014〕7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分类标准
企业类型 | 定 义 | 备注 |
一、农产品生产业类 | 以从事种植、养殖和渔业捕捞为主业的农业企业。 | |
二、农产品加工业类 | 以农产品初级加工为主业的企业,主要指粮油、肉类、果蔬、乳品等加工企业。 | |
三、农产品流通业类 | 以农产品交易、配送、展示等为主业的农业企业。 | |
四、种业类 | 以种子种苗的育、繁、推,种质资源保护,种业发展和服务平台为主业的企业。 | |
五、观光休闲农业类 | 以观光休闲农业经营为主并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 | |
六、农业科技服务业类 | 对农业生物工程、工厂化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增值转化、农业信息化、农业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农机化服务等领域的技术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为主业的企业。 | |
七、特种养殖业类 | 以养殖观赏鱼、龟鳖类、鳄鱼、大鲵等特种水产种类为主业的企业。 | |
八、其它涉农产业类 | 以油料加工,先进农机、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等生产研发,屠宰服务为主业的企业。 |
附件2
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评分标准(一)
企业类型 | 一、农产品生产业类 | 二、农产品加工业类 | 三、农产品流通业类 | 四、种业类 | |
一、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20分) | 达到55%的计20分,达不到的不计分。 | ||||
二、企 业规模 (35分) | 1.总资产(5分) | 达到10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20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20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2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2.固定资产(5分) | 达到2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75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5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1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
3.年销售收入或交易额(25分) | 达到2000万元计20分,每少200万元扣2分,每超10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达到2500万元计20分,达不到不计分,每超10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达到1.5亿元计20分,达不到不计分;每超50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达到1000万元计20分,每少200万元扣2分,每超5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
三、企 业信用 (15分) | 1.欠税情况(5分) | 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 |||
2.拖欠工资和社保情况(5分) | 企业不拖欠职工工资的、且不拖欠社会保险金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 ||||
3.银行信用(5分) | 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证明的计5分,未能提供证明的、在金融机构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倒扣2分。 | ||||
企业类型 | 一、农产品生产业类 | 二、农产品加工业类 | 三、农产品流通业类 | 四、种业类 | |
四、带动力(10分) | 紧密型带动农户40户或松散型带动农户2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①。 | ||||
五、竞争力(20分) | 1.有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无公害证书、农产品原产地证明其中一项的计5分,没有不计分; 2.有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著(驰)名商标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没有不计分; 3.能够按照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生产的计2分,没有不计分。 |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的计5分,没有不计分。 2.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运输(或贮藏)设施的计5分,没有不计分。 | 1.获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中国种业骨干企业、种业行业评价A级信用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家级良种场其中1项的计5分,没有不计分。 2.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商品代的产值1000万以上的、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1%以上的、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格的,有其中一项计5分,没有不计分。 3.被认定(或评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种业类平台型企业的计10分,但不对前两项评分。 | ||
1.有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计其中一项的3分,没有不计分; 2.有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通过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通过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4分,没有不计分。 3.获环保达标证明,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或环保良好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其中一项的计3分,没有不计分。 | |||||
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评分标准(二)
企业类型 | 五、观光休闲农业类 | 六、农业科技服务业类 | 七、特种养殖业类 | 八其它涉农产业类 | |
一、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20分) | 达到55%的计20分,达不到的不计分。 | ||||
二、企业规模 (35分) | 1.总资产(5分) | 达到20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2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10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20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2.固定资产(5分) | 达到2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1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20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达到750万元计5分,达不到不计分。 | |
3.年销售收入或交易额(25分) | 年经营收入4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少20万元扣2分,每超1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少100万元扣2分,每超1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少100万元扣2分,每超5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达到8000万元计20分,达不到的不计分,每超3000万元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 |
三、企业信用 (15分) | 1.欠税情况(5分) | 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 |||
2.拖欠工资和社保情况(5分) | 企业不拖欠职工工资的、且不拖欠社会保险金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 ||||
3.银行信用(5分) | 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证明的计5分,未能提供证明的、在金融机构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扣2分。 | ||||
企业类型 | 五、观光休闲农业类 | 六、农业科技服务业类 | 七、特种养殖业类 | 八、其它涉农产业类 |
四、带动力(10分) | 紧密型带动农户40户或松散型带动农户2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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