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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6 15:44:39  


  第一条  为推进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建设,促进供穗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保障供穗生猪供给和质量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以下简称“定点基地”)是指经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生产生猪供应广州的生猪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经营主体。定点供穗养猪场(以下简称“定点猪场”)是指经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的,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投资或合作,纳入供穗范围的养猪场。

  第三条  广州市定点基地建设坚持“相对集中、平等自愿、市场引导、财政扶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按照“以广州市内养猪场及广州市内企业在市外建设的养猪场为基础,认定定点基地,保障自主供给”的思路进行建设,逐步建立大型定点基地主导广州市生猪市场供给的格局。

  广州市鼓励市内外生猪养殖经营主体申报定点基地;鼓励广州市内畜牧企业在市外建设供穗生猪养殖基地,养殖生猪供应广州。

  第四条  广州市鼓励支持生猪生产、流通、屠宰加工融合发展,建立定点基地、经销商、生猪屠宰场的对接和运营机制。鼓励生猪定点基地、生猪屠宰场直接建立产销对接,逐步建立生猪电子交易平台,降低生猪流通成本。

  第五条 申请定点基地的生猪养殖经营主体须经工商登记注册。其投资、合作或者属下有多个养猪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由总部申请定点基地。

  第六条  申请定点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年出栏生猪规模20万头以上,其他经营主体年出栏生猪规模2万头以上。

  (二)申请单位对供穗生猪的数量承诺,年供穗生猪1万头以上。

  (三)申请单位对定点供穗生猪的质量安全进行承诺。申请单位的养猪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没有查出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超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养殖管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与防疫等要求,养殖档案真实、完整,并建立生猪违禁药物自检等制度,明确1名违禁药物自检负责人。

  (四)申请的养猪场应位于非生猪禁养区,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养猪场建设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 定点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每年8月31日前向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附件1-4)。

  (二)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专家以及市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三)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定点基地(定点猪场)名单,并在广州农业信息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及时进行核实、研究和处理。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定点基地(定点猪场)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广州市建立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统计各定点基地供穗生猪数量,并与各相关部门以及生猪屠宰信息化系统信息互通共享,实行供穗生猪数量、质量跟踪追溯。

  第九条 广州市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定点供穗生猪查验、检疫、质量安全监测、数量统计等工作。

  广州市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在生猪屠宰场、批发市场查验、核对各定点基地在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上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确定、录入、统计定点供穗生猪数量。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辖区内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协调全市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工作,管理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每年2月28日前核实汇总上一年度全市定点供穗生猪数量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广州市农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推进定点基地与广州市生猪屠宰场的产销对接,稳定我市的生猪供求。

  第十一条 定点基地(定点猪场)的监管以属地管理为主。定点基地(定点猪场)须自觉接受当地和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广州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定点供穗生猪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广州市对定点基地实施供穗生猪财政奖励补贴政策。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计的定点供穗生猪数量为依据,对直接进入屠宰场的生猪按每头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每年每个定点基地所获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补贴资金用于定点基地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列入本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定点基地应当做好年度供穗生猪计划,申请财政奖励补贴的,供穗生猪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穗生猪来源于其基地的定点猪场,具备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佩戴免疫耳标以及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自检合格报告书。

  (二)供穗生猪到达广州市的生猪屠宰场或批发市场前,在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登记有关资料,并打印有关登记的资料表格随车携带向派驻屠宰场、批发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三)供穗生猪数量(包括进入批发市场和直接进入屠宰场的)1万头以上,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  定点供穗生猪奖励补贴流程:

  (一)申请。经广州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定定点供穗生猪数量后,由定点基地每年3月向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定点供穗生猪财政奖励补贴申请(申请材料见附件5)。

  (二)核实、批准。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请材料初审后,连同定点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定点供穗生猪数量和质量证明材料,送广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广州市畜牧企业总部发展,立足广州,充分利用市外资源优势,向市外发展建设生猪养殖基地,做大做强生猪产业,开拓广州市场,保障我市生猪安全供给。对总部在广州的畜牧企业在市外建设猪场,持股比例不低于51%,所建猪场年出栏规模1万头以上, 承诺年出栏生猪 30%以上供应广州并符合当地生猪养殖场建设要求,可申报广州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具体扶持政策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畜牧企业,猪场建成后应当申请纳入定点基地(猪场),具体评审认定条件和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经销商收购定点基地生猪供应广州市内生猪屠宰场。鼓励广州市生猪屠宰场优先采购、屠宰定点供穗生猪。

  第十七条 定点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基地(定点猪场)资格,由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请:

  (一)发现没有落实防疫制度、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的。被查出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或者一年内2次查出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及其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现定点基地提供伪造或虚假的检疫合格证明、违禁药物自检报告书等资料的。发现以其他来源的生猪冒充定点基地的生猪行为事实的。

  (三)不配合或阻挠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的。

  (四)定点基地(定点猪场)关闭,或自愿提出取消的。

  (五)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三、四项条件规定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取消的。

  第十八条  发现定点基地及市内畜牧企业市外建设猪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定点基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广州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本办法实施前,定点基地建设管理有关事项按《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59号)执行。按原试行办法认定的定点基地,其资格继续有效。

  附件:1.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申请表

  2.定点供穗养猪场资格审查表

  3.申请定点供穗养猪场情况汇总表

  4.承诺书(样本)

  5.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价格调节基金奖励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