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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6 15:59:49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村土地流转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及《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农村土地流转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专项安排用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土地流转基本原则。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农户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土地流转不得违背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本《办法》适用从化、增城、白云、花都、番禺、南沙、黄埔(原萝岗)等七个主要农业发展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流转农户(转出方)。对在推进土地有序流转中,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为土地流转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导以及开展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流转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条件

  (一)流转农户(转出方)补助条件

  1.流转农户(转出方)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经营主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连片经营土地面积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

  2.流转农户(转出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的,受委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交易平台流转土地经营权。

  3.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合同经营期限达5年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二)流转服务机构条件

  1.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件。经联社、经济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等服务,积极配合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及时完成符合补助条件农户年度土地流转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组织等工作。

  2.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条件。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交易中心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加强管理;积极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制订工作流程;及时组织年度土地流转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核查汇总报送;做好土地流转资料归档等工作。

  条件成熟的区,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户(或经委托授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交易平台流转土地,逐步建立公平、公正、规范运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有形”市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流转农户(转出方),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区可参照市的办法,给予配套补助。

  2.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市财政按当年享受专项资金的土地流转面积5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由市财政按当年享受专项资金的土地流转面积1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完善土地流转相关信息服务网络和交易平台建设、土地流转软件采购、应用培训、资料印制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

  1.申报。每年12月30日前,流转农户(转出方)凭有效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由发包方出具的农户承包该土地的证明)和土地流转合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对外流转土地的,申报材料还应包括承包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或表决土地流转方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2.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流转农户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填报表一,见附件1),汇总资料在村公布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核实,重新核实后的资料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农户申报资料上报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资料进行核查、汇总(填报表二,见附件2)后,上报区农业部门;区农业部门对各镇(街)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汇总(填报表三,见附件3),将汇总资料连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文件上报市农业局,抄送本区财政局。

  市农业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区农业部门项目申报,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细化项目,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的1月底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

  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要求,在收到市拨付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镇(街)财政所。流转农户的补助资金由镇(街)财政所通过“一卡通”(一折通)方式直接划入转出方即农户帐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奖励资金由镇(街)财政所划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对镇(街)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的补助资金由镇(街)财政所划拨到用款单位帐户。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区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镇(街)、村土地流转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核实,并对申报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加强对土地流转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服务,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

  3.组织对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二)市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2.对各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送市财政局核实,并履行联合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资料核实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及时了解土地流转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加强资金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二)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组织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核实。

  2.对市农业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的合规性进行核实,按规定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3.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按照《办法》要求,引导和督促村、社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流转农户实事求是申报年度土地流转补助资金。

  2.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3.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

  4.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以下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1.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2.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核实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3.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外,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4.市、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

  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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