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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6 16:05:30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加强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管理,确保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3〕336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

  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举措。我市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来,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作用显著,随着我市贯彻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围绕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的要求,我市逐步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将蔬菜、水果、花卉、渔业、畜牧、农产品加工机械和重点设施农业装备纳入购机补贴范围,突出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机械的推广应用,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现代农业装备的积极性,提高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水平。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在广州市范围内的农牧渔民、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

  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的购机者所购买的同一机具,不得重复申请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除外。

  (二)补贴标准。对农牧渔民、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农业机械、设施设备等按购买价格的35%至50%给予补贴;对农业龙头企业购置农业机械、设施设备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等按购买价格的35%给予补贴,每个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购机补贴范围

  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蔬菜机械;水果机械;

  花卉机械;渔业养殖机械;畜牧机械;排灌机械;微喷灌机械和设施设备;具有广州特色的主要农产品加工机械和设施设备。

  四、购机补贴对象优选条件

  当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每年下达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服务组织)。

  (二)农机大户(拥有或承包50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

  (三)列入市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区和“平安农机”示范村、示范户。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的基础上,按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

  五、申报程序及支付方式

  (一)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办理实行统筹安排、层级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

  (二)市直、局属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做好年度购机补贴专项资金需求调查和预测工作,并附上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提供确认的产品报价单,逐级上报,由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核定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计划。

  (三)购买者需填写“广州市____年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市或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依据优选条件审批后,方可购买农机具。

  (四)补贴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市财政根据年度计划将补贴资金予以下达,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农业机械补贴的有效凭证(①申请表,附件1;②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原生产单位或经销商红章;③《广州市---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2)为依据结算补贴专项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将《广州市---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情况汇总表》报市农业局备案。

  (五)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支付。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凭已审批的《申请表》,以扣除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出售农机具、设施设备、加工机械等,即采取“差额购机”的方式,并开具正式发票。资金结算时采取“统一结算”,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定期向市或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交农业机械补贴的有效凭证(同上),经市或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六)公示和标识制度。由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对经审批的购机申请者在其所在乡镇或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其所在乡镇或村应配合做好公示工作。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对补贴机具核实无误后,在显著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标识字样和机具编号。

  六、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一)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对象,认真落实受益对象评审公示制度,加强对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安排专人受理农民的投诉,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业机械购买者应当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主要指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并报广州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规定的农业机械购买者,责成退还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三)各级农业(农机)管理机构不得向农机供货方和购机农民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违规代收购机款,不允许供货方代替农民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手续。

  (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必须提供真实的农机产品销售价格,若有意虚报产品价格,将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有效凭证的保存和建档管理工作。

  (六)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对违反规定的农业机械购买者,责成退还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七)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专项资金的,要及时追回资金,追究其责任并进行有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