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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7 10:19: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任务顺利实施,规范和强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围绕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行业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开展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工业和社会发展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重点专项下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设任务(课题),指南以项目形式进行征集。

第四条 根据年度设计和安排部署,省科技厅分年度设立若干个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实行专家评价、领导决策、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原则,采取逐项设计、充分论证、分批实施、稳步推进、动态调整、分期拨款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重点研发计划年度重点安排,审议重点专项设置,协调重点研发计划与科技计划的衔接,组织重点专项需求征集、指南编发、经费预算、绩效评估等,监督检查评审立项验收全过程。

第六条 受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具体实施项目全过程配合服务工作,通过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检查,配合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汇总重点研发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承担重点研发计划日常服务和联络沟通工作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规划、重点研发年度工作计划,面向全省征集项目技术需求,组织专家确定年度重点专项支持领域和方向,编制、发布重点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指南充分体现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到典型应用示范的全链条部署;明确提出重点专项的主要技术指标,但不得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公开择优或定向择优),对于定向择优的项目要明确承担单位资质和科研能力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甘肃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申报答疑、项目查重、关键技术查新、形式审查、可行性论证和集中答辩,汇总提出重点研发计划新上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项目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项目申报材料应提前请评审专家审阅,确保评审的效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严格专家回避制度。重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请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相关重点专项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相关重点专项该年度的项目,但可参与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专项新上项目经批准立项30天内,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要明确项目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经费补助方式、预算金额和支出内容,各项考核指标要与经评审确认的指标相一致,必须细化、具体、可考核。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并作为任务书附件。重点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中对自筹经费做出书面承诺并负责按期落实。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项目任务书,检查、督促项目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项目中期评估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重点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任务书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绩效考评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与次年1月31日前,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经费使用情况等总结报告,执行期不足一年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汇总后,向省科技厅提交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可提出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变更和主体变更及实施内容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已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实施内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研究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的;

(三)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导致无法完成任务的;

(四)任务书规定的其他需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撤销或终止建议,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批复执行,并及时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已批准中止、撤销的专项已做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认定,提交省科技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甘肃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定期对重点专项项目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建议,提出重点研发计划的动态调整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重点研发计划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咨询评审评估和成果登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公开和反馈。重点专项项目纳入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求征集、申报、立项、验收、预算安排、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和痕迹管理,公平、公正、透明,并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点研发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技厅负责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按《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加强与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重点研发计划重复部署,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发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1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