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委托书公开出售的详情)
由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该法第28条第2款的前条规定进行的公开销售必要事项,未在本法令中规定,应由健康保险公司与韩国资产公司协商确定。管理公司。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2条(继承财产的价值)(1)根据该法第28-3(1)条和该法同一条第(2)款的前一部分从继承中获得的财产应为从通过继承获得的总资产中减去因继承而征收或要求支付的总负债和继承税而计算出的价值。
(2)第(1)款中的总负债和总资产的价值应按照《继承税和赠与税法》第60至66条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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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条(继承人代表的报告)(1)根据该法第28-3(2)条后半部分的继承人代表的报告,应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并使用包含代表姓名,地址,居住地点和其他必要事项的文件。
(2)如果该法第28-3条第(2)款的下半部没有规定报告,则健康保险公司可以指定一名继任人作为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健康保险公司应立即向每个继承人发送包含其意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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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条(针对大量或惯常违法者披露个人信息的例外原因)(1)当健康保险公司根据该法第28-6条第(1)款针对违法者公开个人信息时,应披露违法者的姓名,公司名称(包括公司名称),年龄,地址,欠款类型,付款期限,欠款额,欠款点等;如果违法者是公司,则应披露公司的代表。
(2)该法第28-6(1)条的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例如部分支付欠款”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原因:
1.在有关保险年度已缴纳逾期保费的30/100或以上,其他费用和欠款处置费(以下简称“欠款额”);
2,根据《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第243条的规定,批准推迟拖欠款项的决定是根据批准恢复计划作出的;在宽限期内,将根据恢复计划中的付款时间表支付欠款; 和
3,业务因灾害等造成的严重财产损失而遭受严重危机的情况下,根据该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与保险费相关的信息披露审议委员会认为,关于违法者的个人信息不会带来实际利益。
(3)根据该法令第28-6条第(3)款,健康保险公司将违法者告知须披露个人信息等的人,应敦促其支付拖欠款项,以及是否属于披露个人信息等例外情况的原因。根据该法第28-6条第(1)款的规定,它应告知他们必须提交解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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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条(关于保险费相关信息的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1)第28-6条规定的关于保险费相关信息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该法第2条)应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