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2条(要求提供关于欠款或赤字处置的数据)(1)要求提供关于犯罪者或个人的个人事务,欠款或赤字数额的数据的人(以下称为“请求者”)法案第29-2条第(1)款规定的赤字处置,应向健康保险公司提交包含以下事项的文件:
1.要求者的姓名和地址;和
2.所需数据的详细信息,例如欠款等,以及使用目的
(2)根据第(1)款,健康保险公司收到有关欠款等数据的要求后,可以以根据第41-4(1)条准备的电子文件或文件的形式提供。
(3)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已按照第(2)款提供了欠款等数据,并且发生了诸如付清欠款,取消赤字处置等原因,则应在15天内将此信息通知要求者发生日期后的天数。
(4)要求和提供拖欠款等数据所需的事项 根据第(1)款至第(3)款,应由健康保险公司确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该法第29-2(1)条的条件中“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例如推迟对欠款的处置”是指以下情况:
1.医疗保险公司根据该法第29-2条第(1)款第1或第2条推迟了对拖欠款(以下简称“拖欠款”)的欠款处理;和
2.健康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无法支付欠款的情况:
A.违法者因灾害或抢劫而遭受严重财产损失的;和
B.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陷入严重危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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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条(准备用于拖欠或赤字处置的电子文件)(1)健康保险公司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准备关于拖欠等的数据。
(2)按照第(1)款以电子文件形式准备的有关欠款等数据的安排和管理的必要事项,应由健康保险公司决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服务或健康保险公司应每月计算根据该法第31条第(5)款收取或支付的工业事故补偿保险费,以及根据《工资索赔保证法》第9条收取的费用以及与该工资分配相关的费用。根据《石棉伤害救济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暂定英文标题)(包括每笔欠款和额外费用)并支付给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以下简称“工业事故赔偿金”) )和《工伤赔偿保险法》第95条规定的“保险和预防基金”和“工资索赔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工资索赔保证基金”)),根据《工资索赔担保法》第17条和《石棉伤害救济法》第24条的规定(以下简称“石棉伤害救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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