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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关于收集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等保费的法令执行日期201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到第十七条(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15 09:12:23  

第十六条(适用功绩率的保险支出与收入之比)

该法第15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比例”是指大于85/100或小于等于75/100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22408 2010229>

第十七条(适用功绩率的保险支出与收入之比)(一)计算工伤赔偿保险金与工伤赔偿保险费之比(以下简称“工伤赔偿保险费”) )根据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工业事故赔偿保险费应为基本保险年度的630日时的以下费用之和:

1.在基本保险年度的情况下:根据该法第16-31)条的规定,从1月到6月的每月保险费(以下简称“每月保险费”)之和属于第19-2条的规定,相当于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估计保险费(以下称为“估计保费”)的1/2]

2.对于基本保险年度之前的两个保险年度:根据该法第16-9条第(1)款和第(2)款[属于第19-2条规定的业务,根据该法第19条第(1)款的最终溢价之和(以下简称“最终溢价”)]

3.对于基本保险年度之前的三个保险年度: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

(基本保险年度前三年的保险年度的最终保费或计算的保费金额)×6÷(基本保险年度前三年的保险年度中延续保险关系的总月数)

2)在根据该法第15条第(2)款计算工伤赔偿保险金与工伤赔偿保险金之比时,工伤赔偿保险金应为所确定的所有工伤赔偿保险金之和。从基本保险年度前三年的保险年度的71日到基本保险年度的630日支付(指因果支付法,以下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定要支付的工业事故赔偿保险金是伤残或遗属补偿年金,则在首次确定此类年金时,应认为已确定一次性支付伤残或遗属补偿金。

3)在计算的工业事故补偿保险津贴的总和,据此,第(2)前半部分,不得加入保险福利下任何下列项的落入量:   <号总统令修正 23910,六月。2012229>

1,《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72条规定的职业康复福利金额;

2,根据《工业事故补偿保险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而确定要支付的保险利益的金额(不包括未确认为相应比例的保险利益的金额)法院的最终裁决等对第三者的过错);和

3.在虽然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91-2条规定患有尘肺病,但根据该法令的执行法令表35款规定的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情况下,仍需确定的保险给付金额。以及同一表第20款下的与石棉有关的疾病与工作有显着的因果关系,因此许多工作场所暴露于有害和有害因素,因此尚不清楚哪个工作场所是造成此类疾病的主要原因。

4,因自然灾害或停电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确定应支付的保险利益金额。

4)关于第(3)款规定的保险金数额,应将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日期视为确定支付有关保险金的日期。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22408 201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