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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9 09:50:59  

桂财规〔20172 

各市、县财政局、总工会: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要求,以及《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总工发〔201216号)、《广西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办法》(桂工办发〔201724号)、《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1419号)等有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总工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17年9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开展自治区劳模关心关爱和困难职工帮扶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健全信息,分类帮扶 。要建立健全自治区劳模和困难职工信息资料库,根据自治区劳模和困难职工不同情况,分类分档制定不同补助标准,力争做到精准帮扶。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专项监督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和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强化绩效,量效挂钩。要强化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为导向,建立绩效指标考核体系开展专项评价,提高评价成果应用,倒逼资金分配和使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申报和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分配。 

  (一)建立健全帮扶对象信息档案库。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劳模和困难职工信息档案库。详细记录自治区劳模和困难职工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就业情况、收支情况等个人和家庭情况。 

  (二)从严审核,逐级申报。各县市基层工会要根据信息档案库资料开展走家串户等方式调研,多方深入验证帮扶对象经济状况,严格审核帮扶对象困难情况,经县市总工会严格审核把关,自治区劳模对象确认无误后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逐级上报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困难职工对象确认无误后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至全国总工会。 

  (三)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自治区总工会根据信息档案库中登记的各地自治区劳模和困难职工数量、困难程度以及帮扶工作绩效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尽可能详细反映帮扶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人数,并根据困难程度分类分档,确定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完成分配方案测算后,先商自治区财政厅意见,再提交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讨论。经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行文下达。 

  第五条  统筹安排提高帮扶成效。各级工会应多渠道争取中央补助、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和帮扶成效。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 

  (一)自治区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特困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自治区劳模春节慰问、自治区劳模健康体检、疗休养经费等。本办法所提自治区劳模,包括保持荣誉称号、纳入统一管理的自治区劳模、先进工作者与享受自治区劳模待遇的人员(如获得全国五一奖章的人员)。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劳模,可申请自治区特困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1.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遭受意外灾害、伤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金秋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符合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职工家庭,可申请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虽经政府救助,但是存在患病、子女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但是存在患病、子女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4.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内,但是存在患病、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5.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  不能用于支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 

  (二)  不能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  不能用于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  不能用于管理机构基本建设投资; 

  (五)不能用于与劳模和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级财政、总工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购买慰问物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自治区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下达和发放 

    

  第九条 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实行跨年度提前下达。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总工会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市县,并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各市、县财政局应当将财政厅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后,要及时告知当地总工会。 

  专项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具体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个人补助部分实行社会化方式发放。经审核确认无误的专项资金,要在发放对象单位(困难职工也可在本级帮扶中心)或当地媒体、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卡(存折)实名制结算发放,将资金直接汇入劳模和困难职工个人银行账号,留存有关银行对账清单等会计档案。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及时告知劳模和困难职工本人。发放资金单位应建立台账,对劳模和困难职工信息、发放补助资金等内容逐项登记,做到发放资金有据可查。 

  对极少数因卧床等个人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前往帮扶中心办理登记实名制发放表等手续的困难职工,可由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其住地核实情况,现场发放现金。 

  对困难职工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式帮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帮扶的,帮扶中心要和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合同,根据帮扶中心留存的服务合同,实际提供服务项目的机构档案等资料,通过银行将补助资金汇入服务方账户;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案件诉讼等补贴式帮扶的,也应由帮扶中心对其登记实名制发放表,通过银行将补助资金汇入帮扶对象账户。 

    

  第五章    加强监督和问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工会要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桂财预〔2011124号)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和下达等工作。 

  各级总工会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三条  各级总工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62号)有关要求,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对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总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如确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和更改用途的项目,要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总工会,经审核并以书面形式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工会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同时,必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各市总工会要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帮扶人数、面临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自治区总工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每年4月底前,自治区总工会要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和总工会要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财政、总工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将减少或取消相关单位当年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五年。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2013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