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办〔2017〕60号
区直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部门支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等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部门支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等有关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目标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一环节,是建立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实施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基本支出绩效目标一般不单独设定,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能,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厅和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预算绩效目标为对象,以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调整、应用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六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七条 财政厅和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并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活动。
(一)财政厅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目标指标库;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
2.组织指导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设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批复等。
3.组织指导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目标应用。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指标库、标准库。
2.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汇总和报送,并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应用;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审核,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牵头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应用。
3.配合财政厅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建立绩效指标库、绩效目标应用等。
(三)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调整等。
2.组织实施和完成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
3.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应用。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是指预算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向财政厅或自治区本级部门报送预算绩效目标的过程。
预算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未按要求设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部门,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环节。
第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
未纳入项目库管理且符合绩效目标编制条件的项目支出,在申请预算资金时同步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按规定报送财政厅;实行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支出,在该项目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之前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按要求随同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报送财政厅。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编制,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报送财政厅。
第十条 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和中期财政规划预算绩效目标具体编制范围及要求由财政厅在布置下一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果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产出指标、效果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又可细分为若干子指标,每个子指标包括指标内容和指标值两部分内容,指标内容根据工作职责及项目实际情况梳理设定,指标值参考绩效标准进行合理设定。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数量指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计划完成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数量,包括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种类、数量、受益对象数等。质量指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计划提供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标准、水平和效果,包括单个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质量标准,也包括整体的质量标准;既包括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包括质量改进要求等。时效指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计划提供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提供的时间或受益对象获得的时间,以及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在各个时间点的分布。成本指标是指预算部门(单位)计划提供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所需要的成本,包括计划单位成本、总成本等。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产出指标设定原则上应当同时涵盖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产出指标设定应至少涵盖上述一个方面的内容,且数量指标不可或缺。
(二)效果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经济效益指标反映预算支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效果和影响,包括经济收益、经济节约等。社会效益指标反映预算支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效果和影响,包括服务对象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或特定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等。生态效益指标反映预算支出对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预算支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持续的期限、后续维护运转影响以及该项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带来的其他联动影响等。
效果指标根据公共服务或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但至少填报一项效益指标。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对象的认可程度的指标。涉及受益对象和服务对象的项目支出和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应当编制满意度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值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自治区本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财政厅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符合财政厅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预算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预算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分级分档形式的定性表述,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预算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预算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符合通常认可或有关专家认可的匹配程度。
经常性项目支出和跨年度项目支出应同时填报年度绩效目标和中长期绩效目标;一次性项目支出仅填报年度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仅填报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设定的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关性。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关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可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绩效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目标真实情况的关键指标。
(三)可比性。对同类项目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以便于实现结果的可比性;同一项目的绩效目标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持年度间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四)简洁性。绩效指标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五)可操作性。定量指标应同时列明计算公式;定性指标具体明确、可考评。
(六)完整性。年度绩效目标、指标内容、指标值等内容应当填报完整,不得缺漏项。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预算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中。各年度的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具体格式可根据年度管理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项目目的、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分析财政预算资金主要支持的事项,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总体目标,并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总体目标,结合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
1.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2.自治区本级部门设定绩效目标。自治区本级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送财政厅;根据财政厅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送财政厅。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一级预算部门设定,应涵盖本系统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情况,按程序送财政厅。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是指财政厅或自治区本级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厅或自治区本级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将绩效目标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厅或自治区本级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自治区本级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一级部门(单位)报送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性审核。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否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相关,绩效指标和标准是否与绩效目标有直接关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可实现程度,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选用核心关键指标。
(二)完整性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表述是否明确、清晰,是否细化量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和标准,绩效指标和标准是否填写完整。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预算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五)规范性审核。绩效目标填报格式、指标内容和指标值等填报是否规范。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或自治区本级部门结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对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其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完善”、“不予通过”三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完善”两种。审核意见为“通过”的,可直接进入下一步编审环节;审核意见为“修改完善”的,由预算部门(单位)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按程序报送;审核意见为“不予通过”的,不得纳入部门预算及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审核。在部门预算“一上”前,自治区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下级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下级单位。下级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财政厅。
(二)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一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一下”时反馈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
(三)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根据财政“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审核反馈意见,相应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预算“二上”时报送财政厅。
(四)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二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对实行集中会审的项目和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反馈审核意见。
(五)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结合财政厅反馈的审核意见,完善预算绩效目标。
第二十八条 对于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或重点部门,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实行集中会审。纳入集中会审的项目支出和部门,根据各年度管理需要具体确定。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厅和自治区本级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原则上,自治区本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财政厅批复;自治区本级部门根据财政厅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