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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14年7月1日第90条至第132条(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30 09:03:04  

90条(搬家费)(1)第67条下的搬家费用(1)款的规定应当支付给合资格受益人谁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日;总统令 923139 20111515>

 

1.受益人找到工作或参加职业培训课程,其申请地点的主管就业保障中心负责人确认,受益人有必要按照就业大臣规定的标准搬迁和劳力;

 

2.雇用符合条件的受益人的企业主不支付搬家费用或支付的费用少于搬家费用;

 

3,劳动合同需要变动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

 

2)搬家费的领取程序,由劳动大臣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第七十五条应比照适用于支付搬家费用的程序。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第九十一条(放宽促进就业补贴的欺诈行为)

 

该法令第68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指定的理由”是指第80条任何分段规定的原因或事件。

 

92条(互助共济会的申请)

 

关于该法第64条至第67条规定的促进就业的津贴,应比照适用第76条第1款,第3条和第81条。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津贴”应解释为“促进就业的津贴”,“受益人”应解释为“有资格支付促进就业津贴的人”,而“求职者津贴额”应解释为“求职者津贴”。 “促进就业的津贴额。”

 

第九十三条(行政事务委托)

 

如果应受益人的要求,就业保障中心的负责人可以将有关应付给受益人的失业救济金的行政事务委托给另一就业保障中心的负责人。

 

93-2条(Mutatas Mutandis申请)

 

关于自雇的被保险人的失业救济金,分别应根据第585961条(第(3)款除外),62676971757779838892的规定进行。比照适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3513 201213]

 

第五章育儿假福利和类似福利

 

第九十四条(申请育儿假津贴的延长期限的依据)

 

在条件到该法第702)“通过总统令规定的理由”是指任何以下的:   <号总统令修正 一月23513 20121313>

 

1.自然灾害;

 

2.受益人或其配偶的疾病或伤害;

 

3.受益人或其配偶的后代或后代的疾病或伤害;

 

4.《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役;

 

5.因涉嫌犯罪或判刑而被拘留。

 

95条(育儿假津贴金额)(1)该法第70条第3款规定的每月育儿假津贴金额应等于根据该法计算的普通月工资的40/100。育儿假第一天的《劳工标准法》:规定,如果有资格享受育儿假的期限少于一个月,则上述金额应乘以等于40/100的金额计算得出根据《劳工标准法》计算的普通月工资的多少,以相应月份的育儿假天数为依据。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23513 20121313>

 

2)第(1)款规定的育儿假津贴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应根据以下分类确定:

 

1.根据第(1)款的主要句子付款的情况:

 

a)最高限额:每月一百万韩元;

 

b)最低限额:每月500,000韩元;

 

2.根据第(1)款的规定付款的情况:

 

a)最高数额:数额为每月每月一百万韩元除以相应月份的天数,然后再乘以育儿假天数;

 

b)最低金额:每月将500,000韩元除以相应月份的天数,然后再乘以育儿假的天数所得的金额。

 

3)在减去相当于第(1)和(2)款的育儿假津贴的15/100之后获得的剩余金额少于500,000韩元时,按以下各子项的规定分类应支付:

 

1.根据第(1)款和第(2)款的主要句子进行付款的情况下:每月500,000韩元;

 

2.根据第(1)款和第(2)款的条件付款时:将每月500,000韩元除以相应月份的天数,然后再乘以相应的天数,得出的金额育儿假的天数。

 

4)相当于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育儿假津贴的15/100(在第(3)款的情况下,是指减去该款各款下的金额后得到的剩余金额) 3)第(1)和(2)款规定的育儿假福利应汇总,并在育儿假后返回工作地点并继续工作时一次性支付。不少于六个月。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222603 2010331]

 

第九十六条(育儿假福利期间的就业情况报告)

 

被保险人报告了根据该法第72条第(1)款被切断或受雇的事实时,应在其被切断之日后最初提出的育儿假福利申请中说明该事实。或受雇。

 

97条(互助共济会的申请)

 

关于根据该法第70条第(1)款支付的育儿假津贴的支付限制或返还此类津贴的命令,应比照适用第81条。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津贴”应解释为“育儿假津贴”。

 

98条(减少育儿假津贴)

 

根据第73条第(2)款的《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与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9条规定,被保险工人在育儿假期间接受育儿假期间从相关企业主那里收到金钱或贵重物品的情况该法案的规定以及育儿假期间每月接受的金钱或贵重物品的总金额,以及相当于第9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育儿假津贴的85/100(其中金额少于500,000韩元,是指第95条第(3)款每个子项下的相应金额超过其育儿假第一天的正常月工资, 根据第95条第(1)款和第(2)项的规定,就业和劳动部长应支付的金额是从相当于85/100育儿假福利的金额中减去超出金额得出的(金额较小者超过500,000韩元,请参阅第95条第(3)款各分项中的相应金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07754 302008; 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1212日;总统令 1222603 2010331>

 

第九十九条(托付育儿假津贴的行政事务)

 

就业保障中心的负责人,如果被保险人提出要求,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另一就业保障中心的负责人处理应付给他/她的育儿假津贴的行政事务。

 

第一百条(延长申请产假津贴的期限的原因)

 

94条应比照适用于该法第75条第2款的条件所规定的延长申请产假津贴的期限。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946,七月 20121010>

 

101条(产假津贴的最高和最低金额)

 

产假津贴的最高和最低金额等 支付给受保人工人依照该法第762)应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207754 302008; 总统令 23946,七月 20121010日;总统令 25388,六月。201417>

 

1.最高金额:4,050,000韩元(一次生育不少于两个婴儿的孕妇的产假补助金为5,400,000韩元),相当于90天产假或流产期间的普通工资或死产假(一次怀孕不少于两个孩子的妇女享有120天的产假)超过4,050,000韩元(5,400,000韩元,相当于准予怀孕妇女的产假期间的普通工资) (一次生不少于两个婴儿):规定,有资格休产假的期间等。少于90天(一次怀孕不少于两个婴儿的妇女的产假津贴为120天),该数额应每天计算;

 

2.最低金额:相当于可以享受产假津贴等期间的普通工资的金额。通过将小时最低工资作为小时普通工资计算得出,如果工人的小时普通工资小于产假,流产或死产休假时适用的《最低工资法》规定的小时单位的最低工资开始(以下称为“最低小时工资”)。

 

102条(互惠互助申请)

 

关于产假,流产或死产期间的就业报告,应比照适用第九十六条。在这种情况下,“育儿假津贴”应解释为“产假津贴或类似的假”。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946,七月 20121010>

 

第一百零三条(Mutatas Mutandis申请)

 

关于支付产假津贴或类似的限制,以及根据该法第75条返还这种津贴的命令,应比照适用第81条。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津贴”应解释为“产假津贴或类似的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946,七月 20121010>

 

第一百零四条(减少产假补助金或类似补助金)

 

根据该法第77条的规定,被保险工人收到金钱或贵重物品时,该金额等于相关企业所有者根据《劳动标准法》第74条获得保护假的普通工资,以及该金钱或贵重物品的总和从企业主那里接受,以及产假津贴等。根据该法第75条规定支付的工资超过了保护性休假第一天的普通工资,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支付通过减去产假津贴等的超额数额而得出的数额。如果被保险工人在其保护性休假期间增加了她的普通工资,因此企业主支付了增加的普通工资和产假津贴之间的差额,则该规定不适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日;总统令 23946,七月 20121010>

 

104-2条(减少婴儿照看期间工作时间的好处)(1)关于根据本条规定延长婴儿照看期间减少工作时间的福利的申请期限的延长理由该法第73-22)条,应作必要修改后适用第94条。在这种情况下,“育儿假津贴”应被视为“减少婴儿照管期间工作时间的好处”。

 

2)根据该法第73-2条第3款规定的婴儿护理期间减少工作时间的福利,应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第95条第1款规定的育儿假福利金额)和(2)×[减少前的商定工作时间减少后的商定工作时间]÷减少前的商定工作时间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23139 201115]

 

104-3条(Mutatis Mutandis申请)(1)关于限制减少婴儿照料期间的工作时间的福利,返还令等的限制。根据该法令第73-21)条,第81条应比照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求职津贴”应解释为“减少婴儿照管期间工作时间的好处”。

 

2)关于雇佣报告等 在减少婴儿保育期间的工作时间期间,比照适用第九十六条。在这种情况下,“育儿假津贴”应解释为“减少婴儿照管期间工作时间的好处”。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23139 201115]

 

104-4条(减少婴儿照看期间工作时间的减少利益)

 

根据该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工人每月从相关企业主那里收到总金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指报酬以及由于减少工作时间而收到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婴儿期期间)根据《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9-2条的规定减少婴儿期工作时间的期间以及减少工作的福利金额该法第73-2条规定的婴儿照管期间的小时数超过婴儿照管期间第一天减少工作时间的月份的前一个月的普通月工资, 雇用劳动大臣应从婴儿保育期间减少工作时间的福利金额中减去超出部分后的金额来支付。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23139 201115]

 

第六章就业保险基金

 

104-5条(基金管理和运作的特殊成员)(1)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雇用特殊成员进行资产管理,以便按照《证券交易法》第79条的规定,系统,稳定地管理和运营基金。行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2)有关资产管理,服务,薪酬等方面的特殊成员资格的事项 由雇佣劳动大臣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三月21348 [20091212]

 

105条(基金的管理业务等)(1)该法第7935条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是指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4条购买证券。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09477 2008229>

 

2)该法第79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水平”指的是考虑到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指利率)而由劳动和劳工部长规定的投资回报率。根据《银行法》由全国性银行在各银行之间适用)或预测的通货膨胀率。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日;总统令 1122493 20101515>

 

第一百零六条(资金核算)

 

基金的会计应按照《国家会计法》第11条的规定进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23139 20111515>

 

107条(资金的使用等)(1)该法第80条第1款“总统令规定的费用”是指下列费用:

 

(一)保险业务管理和运作中发生的费用;

 

2.基金管理和运作中发生的费用;

 

3.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33条,为代理机构代理执行保险服务行政事务的赠款;

 

4.根据该法和《保险费征收法》,支付用于项目或业务委托的费用。

 

2)关于该法第80条第1款第6款规定的缴款,如果合格的受款人按月支付,则申请支付下个月的缴款额,则所请求的数额应为经劳动大臣审查,并应向该人支付合理的金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3)根据该法第80条第(1)款第6条规定的捐款的接受者(以下称为本“捐款人”)应开立单独的帐户来管理捐款,并且从该帐户产生的任何利息收入应退还至就业和劳动大臣:规定,在被捐助者获得就业和劳动大臣批准的情况下,被捐助者可以将其用于代为代理或委托执行的业务(以下简称本条)作为“以捐款为目的的业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4)除非在其他法令和从属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在保险年度之内仍未用于营业目的的剩余缴款,应退还给劳动和劳工部长:劳动和劳工大臣可以将这种捐款结转到下一年,以用于捐款。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5)如果受赠人已将供款用于商业以外的任何目的以供作供款,则劳动和劳工部长可要求受赠人退还相应的金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6)供款人应在每个季度后的下一个月的10日前,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报告该季度的供款结果。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1015 182008]

 

第一百零八条(委托代付款)

 

劳动与就业部长可以委托下列任何机构或邮局与有关付款从基金支付的培训费用和培训津贴,以及失业津贴补贴或奖励的事务:   <修订根据第90号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1212日;总统令 1122493 20101515日;总统令 一月23496 201266>

 

1,根据《银行法》第8条具有执照的银行;

 

2.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的农协银行;

 

3.全国渔业合作社联合会,依据《渔业合作社法》;

 

4.《共同储蓄银行法》规定的共同储蓄银行;

 

5.根据《社区信用合作社法》建立的社区信用合作社;

 

6.根据《信用合作社法》建立的信用合作社。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207754 302008]

 

109条(资金管理计划)

 

该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资金管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的收支;

 

(二)有关业务年度的业务计划,发生支出的计划,以及有关年度的财务运作计划;

 

(三)上年度结转额;

 

4.储备金;

 

5.基金管理所需的其他事项。

 

110条(公开披露基金管理结果)

 

根据该法第81条第2款,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每年通过一份或多份专门从事经济工作的日报或总部位于首尔市的普通日报发布基金的管理结果。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组织)(1)雇佣劳动大臣应从其控制下的公职人员中任命基金收款官,基金出纳员,基金支付官和基金出纳员。指派他们执行与基金收支有关的行政事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2)基金收款人和资金出纳员负责与基金的管理和经营合同,应计收入活动和支出发生活动以及基金收入的收取和确定有关的事务,而基金的支出该人员和基金出纳员应负责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收支事宜。

 

3)雇佣劳动大臣任命基金收款官,基金出纳员,基金支出官或基金出纳员时,应将其通知审计委员会主席和银行行长。他/她的任命的韩国。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定支付银行)

 

资金支付人员应指定每个地区的韩国银行(包括其总干事,分支机构,联络处,国家财政机构;以下同称),如果韩国银行不在韩国,请指定最近的韩国银行。某地区,作为他/她开立的支票的付款银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基金收入的收取程序)(1)基金收入征收官在收取基金收入时,应通知债务人将其存入韩国银行的基金帐户中:如果企业主在付款截止日期前亲自付款,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2)大韩银行应在收到基金收入后向收款人开具收据,并应立即将收款通知单发给基金收款人员。

 

3)韩国银行应按照处理国库的程序,将根据第(2)款获得的基金收入累积到在韩国银行总行开设的基金帐户中。

 

第一百一十四条(基金支出程序)(一)基金出纳人发生支出的行为,应当将与支出有关的行为的文件转交基金支出干事。

 

2)当资金支付人员执行一项招致支出的行为并从该笔资金中支出款项时,他/她应根据债权人或《法案》和从属法规的规定,指示韩国银行以以下方式支付款项:将其转移到该人在金融机构中执行与国库支付有关的委托行政事务的存款帐户。

 

3)资金出纳人可以在第二年进行支出支出的行为后,结转其在有关会计年度中由于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或事件而无法支出的金额。

 

115条(禁止现金处理)

 

支付官员或基金收银员均不得保留,支付或收取任何现金:但前提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基金管理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规定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指定基金支出活动的最高限额)(1)劳动和劳动大臣应在每项基金支出活动计划的范围内,将每个季度的行为支出上限分配给每个资金出纳员。根据第1092每个季度  <号总统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1212>

 

2)在第109条第2款规定的每月财务运作计划的范围内,雇佣劳动大臣应根据根据第49条第2款制定的详细的每月财务运作计划,向每位资金支付人员分配资金。 ))的《国家资金管理法实施法令》。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日;总统令 923139 20111515>

 

第一百一十七条(基金运作现状的报告)(一)基金收支人员应当编制并提交基金收支情况报告,基金出纳人应当就基金发生的支出额进行汇报,基金支出官员应在每个月底至下个月20日或之前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支付基金的支出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2)除根据第(1)款进行报告外,有关为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提交必要报告的事项,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资金账户的结算报告)

 

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就每个财政年度的基金结算准备以下文件,并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2月底或之前将其转发给战略和财政部长。事先审查委员会:   <号总统令修订 二月20681 2008229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1212日;总统令 923139 20111515>

 

1.关于基金帐户结算的概述和分析的文件;

 

2.财务报表,包括财务状况表,财务管理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3.用于比较基金运作计划及其实际绩效的电子表格;

 

4.收支明细表;

 

5.其他用于清楚说明帐目结算细节所必需的文件。

 

119条(储备金的收支和支出)

 

根据该法第84条,接收和支付储备金和盈余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第一百二十条(共同债务人适用《国家财政法》和《国家资金管理法》)

 

对于该法和本法关于基金运作和管理的法令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比照适用《国家财政法》和《国家基金管理法》。

 

第七章审查请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查员资格)

 

该法第89条根据就业保险考官(以下简称“考官”)须从以下任何公职人员的劳动与就业部的控制下任命: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1,在劳动和劳动部控制下的公职人员中从事一般事务的5级或更高级别的公职人员或高级行政人员中的一般事务的公职人员,从事与上访或请愿有关的服务审查保险一年或更长时间;

 

2)在劳动和劳动部控制的公职人员中从事一般服务的5级或更高级别的公职人员或高级行政人员的一般事务人员,从事保险服务两年或以上。更长

 

3,经劳动和劳工部长认可并符合第1或第2款规定的任何其他人。

 

122条(审查员的职务和职责)(1)审查员应分配到劳动和劳动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2)审查员应负责劳动和劳工部长指定的审查工作,以及对审查请求案件的研究。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123条(提出异议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89条第4款对审查员提出的异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

 

2)雇佣劳动大臣应在收到根据第(1)款提出的质疑申请后,在15天内对该申请做出决定,并应将其决定通知申请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第一百二十四条(呈请人地位的报告)

 

根据该法第89条第5款,获得请愿人地位的人应将其书面报告给主管审查员,并提供证明继承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考试的请愿方法)(1)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提交的请愿文件应包括以下说明:

 

1.请愿人的姓名和地址;

 

2.处置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请愿书审查的处分情况;

 

(四)请愿人知道其处分的日期;

 

(五)是否有与作为处置对象的行政管理机关有关的审查请求通知书,以及该通知书的内容(如有);

 

(六)请愿书的宗旨和理由;

 

7.请愿书的审查日期。

 

2)凡由请愿人或代理人指定的代表请愿人提出复核请求,除第(1)款规定的细节和资格外,还应描述代表请愿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被任命的代表请愿人或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辩护。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22603 2010331>

 

3)请愿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第(1)款所述的书面陈述上打印其姓名并加盖公章。

 

126条(更正请愿书)(1)根据该法第92条第2款的主要文本对更正请愿书的命令应在包含以下事项的文件中作出:

 

1.应纠正的事项;

 

2.要求更正的原因;

 

3.更正期限;

 

4.其他必要事项。

 

2)审查员根据法令第92条第2款的规定,酌情决定更正审查请求时,应将有关更正的通知通知有关当事方。

 

127条(暂停执行原处分的通知)

 

通知根据该法第93条第2款暂停执行的文件应说明以下事项:

 

1.复审请求书的名称;

 

2.处以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处置细节;

 

3.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4.处置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名称;

 

5.暂停执行的原因。

 

第一百二十八条(听证会的调查)(1)根据该法令第94条第(1)款,要求对复审请愿书进行听证调查的申请应提交文件,说明以下事项:

 

1.复审请求书的名称;

 

2.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3,要求出庭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仅在该法第9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下才应说明);

 

4,拥有或拥有要求提交的文件或任何其他物品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仅在该法第9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才应说明);

 

5.需要专家意见的事项及其依据(仅在该法令第94条第1款第3项的情况下才应陈述);

 

6,营业场所或需要进入的任何其他地方,企业主,雇员或应向其查询的其他任何人以及应检查的文件和其他物品(仅应说明)在该法第94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

 

2)审查员根据该法令第94条第(1)款对证据进行调查时,他/她应准备一份证据调查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审查员听取了请愿人或根据该法第94条第11涉及的人的口头陈述供复审时,他/她应准备口头陈述议定书,并将其附加于该法令的议定书中。调查证据。

 

3)第(2)款所述的证据调查方案应载有以下说明,有关审查员应在其上打印其姓名并加盖其公章:

 

1.案情;

 

2.调查的日期和地点;

 

(三)调查的主题和方法;

 

4.调查结果。

 

129条(决定书)

 

在审查该法第96条下了一份请愿书作出的决定应在应包含下列事项,并在有关的审查员应当签署他/她的名字或贴上他/她的密封决定的信交付: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923139 20111515>

 

1.案件编号和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处置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名称;

 

4.正文;

 

5.呈请书的目的;

 

6.原因;

 

7.决定日期。

 

130条(考试委员会的委任和任命)(1)根据该法第99条第1款,代表劳动保险审查委员会成员中的工人代表(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应为:在工会联合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由总统根据劳动大臣的推荐任命;而在雇主推荐的候选人中,代表雇主的成员也应由总统任命。由全国性的雇主协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2)审查委员会的成员,除代表工人的成员,代表雇主的成员和当然成员外,应由总统根据雇佣和劳动大臣的建议,委托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员任命分段:提供的,站在成员由总统根据劳动与就业部长的建议任命,从谁根据第34落在人之中: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1.具有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资格的人;

 

2.根据《高等教育法》在大学中担任或担任过兼职教授或更高职位的人;

 

3.在高级行政人员中担任或担任第三级或更高级别的公职人员或公职人员的人员;

 

4.从事劳动相关事务15年以上的,经劳动大臣认定为合格的人;

 

5.在社会保险或就业问题上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并且被就业和劳工部长认可为合格的人。

 

3)雇佣劳动大臣应提名雇佣劳动大臣负责保险事务的第3级公职人员或高级行政人员在一般事务中的公职人员担任该职权的当然成员。审核委员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1212>

 

131条(成员的任期)(1)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三年,但可以连续续任。

 

2)一旦出现空缺,填补该空缺的成员应在其前任的剩余任期内:填补空缺应开始新的任期。

 

3)成员可在第(1)款所规定的任期届满后继续履行职责,直到任命其继任者为止。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1015 182008]

 

132条(会员待遇)

 

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向常任理事和当然成员以外的参加审查委员会会议的成员报销津贴和差旅费。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公职人员差旅费的规定报销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