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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标准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第一条~第二十二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09 15:18:48  
※本英语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规理解的参考资料,无法律或官方效力。

劳工标准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第29010号总统法令,2018年6月29日。,部分修正案]

就业和劳动部(工资,工时部门,特殊业务类型),044-202-7972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司,工资),044-202-7548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劳动部)标准政策司),044-202-7546 劳动劳工部(妇女就业政策司-妇女),044-202-7475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司-解雇,就业规则等),044- 202-7534 教育部就业和劳动(劳动标准政策司-BOYS),044-202 -7535 教育部就业和劳动(工资工时处,不包括第63条,公众假期),044-202-7545 教育部就业和劳动(工资工时分工,年假),044-202-7973 劳动和劳动部(工资工时-弹性工时),044-202-7549 















第一条(目的)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劳工标准法》规定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2条(计算平均工资时不包括的期间和工资)1)根据《劳动标准法》(以下简称“该法”)第2条第(1)款第6条计算平均工资的期限包括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以下期间,例如周期和工资应当分别从周期和工资的用作平均工资的计算的基础的总量中减去:   <号总统令修正 20803年6月 5日; 2008年;总统令 三月22687 2011年2月;总统令 23946,七月 2012年10月10日;总统令 11月27619日 2016年2月29日>

1.该法第35条第5款规定的试用期;

2.根据该法第46条,应归因于雇主的原因而关闭雇主的业务的时期;

3.根据该法第74条,在分娩之前或之后的时期;

4.根据该法第78条,由于职业伤害或疾病而暂时中止医疗的时期;

5,根据《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9条规定的育儿假;

6.根据《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第二条第6款规定的一段劳资纠纷期;

七,为了履行《兵役法》,《预备役法》或《民防框架法》规定的职责而临时离职或不在办公室的时期:前提是,这不适用于以下期间:工资已经支付;

8.因非职业伤害或疾病或雇主批准的任何其他原因而临时离职的时期。

2)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第6条规定,临时支付的工资和津贴以及通过金钱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就业和劳工部长指定的那些。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条(日工的平均工资日工的平均工资,由劳动大臣根据业务和职业的分类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条(特殊情况下的平均工资)如果无法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第6条和本法令第2条和第3条计算平均工资,则该平均工资应由部长确定。就业和劳工。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5条(平均工资的调整)1)适用于计算补偿金等的平均工资。根据该法第79条,第80条和第82条至第84条的规定,当支付给该企业中相同业务类别的员工的每位员工每月平均工资的平均金额(以下称为“平均金额”)时,该相关雇员所属的同一企业或工作场所与发生伤害或疾病的当月的平均支付金额相比,发生了至少百分之五的变化,但以上述变化率增加或减少,但该变化率应为适用于发生变更理由的月份之后的下一个月及其后的月份:

2)如果有关雇员所属的企业或工作场所被永久关闭,则第(1)款规定的平均工资的调整应以与员工遭受了职业伤害或疾病。

3)如果没有与相关工人处于同一职业类别的雇员,则根据第(1)或(2)款对平均工资的调整应以从事类似职业的雇员为基础。

4)根据《雇员退休金保障法》第8条计算退休金所适用的平均工资,应根据第78条的规定支付给遭受职业伤害或疾病的雇员该法案是根据第(1)款至第(3)款调整的平均工资。

6条(普通工资)1)就该法令和本法令而言,“普通工资”是指为进行专门商定的工作而应支付给雇员的时薪,日薪,周薪,月薪或合同金额或定期进行整个工作。

2)如根据第普通工资(1)的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下面的公式适用于这样的计算:   <号总统令修正 6月29010日 2018年2月29日>

1.如果按小时支付的话,则按小时工资商定的数额;

2.如果每天支付工资,则将每日工资除以每天的合同工作时间所得的金额;

3,每周工资除以标准小时数(指将每周合同工时数合计得出的工时以及除合同工时外算作有偿工时的工时)所得的金额普通工资,如果按周支付工资;

4,每月工资除以标准小时数所得的金额(指将每周普通工资计算的标准小时数乘以标准小时数所得的数字除以平均周数所得的小时数除以12所得的小时数如果按月支付工资,则用于计算每月的普通工资;

5.如果按特定时间而不是每天,每周或每月支付工资,则可比照适用第2至4项获得的金额;

六,工资计算期间以合同方式计算的工资总额除以同期的总工作时间(指工资结算期,如果有规定的日期)。工资的清算),如果工资是按合同支付的;

7.如果支付了第1至第6款所列的至少两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则将根据第1至第6款计算的金额相加而获得的金额。

3)凡第(1)款所述的普通工资是每天计算的,则该普通工资应通过将第(2)款中的每小时工资乘以每天的合同工作时间来计算。

[执行日期]第6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修订条款:以下日期:

a)至少定期雇用300名雇员的企业或工作场所;根据《公共机构管理法》第4条规定的公共机构;根据《地方公共企业法》第49条或第76条,由地方政府投资的公共公司或地方公共机构;至少由国家,地方政府或政府投资机构投资或出资的资本或捐赠中至少1/2%的机构或组织;由上述机构或组织投资或出资的资本或捐赠中至少有1/2的机构或组织;州或地方政府下属的机构和机构:2018年7月1日(指7月1日,

b)定期雇用至少50名且少于300名雇员的企业或工作场所:2020年1月1日;

c)至少雇用5名且少于50名雇员的企业或工作场所:2021年7月1日。

7条(适用范围)根据该法第11条第(2)款,该法的规定适用于定期雇用四名或以下雇员的任何企业或工作场所,应按所附表1的规定。

7-2条(正式雇用人数的计算方法)1)该法第11条第(3)款中的“定期雇用的雇员人数”是指将一个月雇用的雇员总数除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不足一个月的情况)得出的雇员人数,指该业务开始后的时期;以下简称为“计算期”,该发生发生在理由(指需要判断该法或本法令是否适用的原因)发生之日之前,支付停工,工作时间等的补偿;此后在本法下在相关业务或在相关工作场所按该法规定的工作天数,按同一时期的工作天数进行支付。 。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根据以下分类,企业或工作场所应被视为雇用五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在判断该法第93条是否适用的情况下,指第10条)雇员;以下称为本条中的“适用本法的准则”)或更多雇员(以下称为本条中的“受本法管辖的企业或工作场所”),或不应被视为企业或工作场所受该法管辖:

1.在被认为是该法令所管辖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情况下:根据第(1)款计算的相关企业或相关工作场所的雇员人数少于以下标准的天数即使不属于该法令管辖的企业或工作场所,该法令的适用期也少于计算周期的1/2;

2,在不被该法令管辖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情况下:根据第(1)款计算的相关企业或相关工作场所的雇员人数少于该标准的天数即使在属于该法令管辖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该法令的适用时间也超过计算周期的1/2。

3)在确定该法第60条至第62条的规定(不包括该法第60条第(2)款中有关带薪年假的规定)是否适用时,连续雇用五名或以上雇员的企业或工作场所根据第(1)款和第(2)款按月计算雇员人数而导致该法令适用理由发生的日期之前的一年,应视为该法令所管辖的企业或工作场所。

4)在第(1)员工总数应包括以下所有员工,根据该法对保护临时工的第2条第5款不包括临时工:   <号总统令修订 6月29010日 2018年2月29日>

1,在同一企业或工作场所工作的所有雇员,不论其职业是什么,例如该企业第二条第1项所述的相关企业或相关工作场所的全职雇员以及定期雇员和兼职雇员《保护定期和兼职雇员法》;

2.为其同居亲戚的业务或工作场所工作的人,如果该业务或工作场所雇用了至少一名属于第1款的雇员。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0873年6月。25,2008]

8(条款和条件的待规定)在第17条该法(1)5“的其它术语和就业条件由总统令规定的”指的是下述的条件:   <号总统令修正 6月29010日 2018年2月29日>

1.与工作地点和从事的工作有关的事项;

2.该法第93条第1至12款规定的事项;

3.如果要求员工住在与工作场所相连的宿舍中,则宿舍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8-2条(员工要求的文件的交付)根据该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总统令规定的原因而发生变更,例如集体协议或雇用规则的变更等”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根据该法第51条第2款,第52条,第57条,第58条第2款和第(3)款,第59或62条经与劳工代表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的情况;

2.根据该法第93条的雇佣规则进行了修改的情况;

3,根据《工会和劳动关系调整法》第31条第1款通过集体协议进行修改的地方;

4.法规修改的地方。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月23155日 2011年2月22日]

9条(非全日制雇员的雇用条件的标准等)1)根据该法第18条第2款,在确定非全日制雇员的雇用条件时所适用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在附表2中指定。

2)和(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第十条(基于业务管理的裁员计划报告)1)打算根据该法第24条第(4)款裁员的雇主,应就此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报告。 :在其预期的裁减开始日期前至少30天  <号总统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正规员工不超过99名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人或以上;

2.具有至少100名员工但不超过999名员工的企业或工作场所:占正式员工总数的10%或更多;

3.拥有至少1,000名正式员工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0人或以上。

2)第(1)款所述的报告应包含以下事项:

1.裁员理由;

2.计划裁员人数;

3.与雇员代表的协议细节;

4.裁员时间表。

第十一条(履行救济令的时限)根据《劳资关系委员会法》,劳资关系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资关系委员会”)应在根据第三十条向雇主发出补救令时该法(1)(以下称为“救济令”)规定了履行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期限自发出补救命令之日起不超过30天。

第十二条(强制执行和陈述等的收费期限)1)劳资关系委员会在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强制执行强制性收费时,应规定时间付款期限,自收到强制执行费通知书之日起不超过15天。

2)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或事件而难以在第(1)款的付款期限内支付令人信服的表演的费用,劳资关系委员会可以要求自此类原因或事件不再存在的日期。

3)当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以书面形式事先向雇主发出了征收和收取强制性表现收费的意向的通知时,该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该雇主有机会在至少十天的固定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以自己的名义作陈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她在给定的截止日期前未作陈述,则应视为雇主无异议。

4)强制执行费的收取程序应由劳动和劳动部的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三条(强制性表演的收费指南)根据该法第33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类型和程度,对强制性表演的收费实施指南应附表3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有表现力的表现暂停收费)劳资关系委员会在有下列原因或事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在事由或事件终止后,依职权或应雇主的要求对有表现力的表现收费。

1,用人单位已经客观地努力执行了救济令,但是由于雇员的下落不明等原因,用人单位显然很难执行救济令;

2.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或事件而难以执行补救命令。

第十五条(强制性表现的退款)1)如果通过中央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法院作出的最终决定而推翻了赔偿令,则劳资关系委员会应依职权或应雇主的要求,停止征收或收取令人信服的绩效费用,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2)劳资关系委员会在根据第(1)款退还强制性执行费用时,应将退款乘以就业和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利率后得出的金额加到退款中从付款之日到退款之日的期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根据第(1)款退还强制性表演的费用的详细程序,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六条(试用雇员的定义)该法第35条第5款中的“试用期雇员”是指在试用期内受雇三个月或更短时间的人。

该法第37条第1款的第17条(逾期工资的迟付利息) “总统令规定的利率”是指每年20%。

18条(理由从滞纳金的应用排除)在第37条(2)“通过总统令规定的其他的理由”的该法是指以下任何一种原因和事件:   <号总统令修正 25630,九月 2014年2月24日>

1,属于《工资索赔保证法》第7条第(1)款任何规定的案件;

2,由于《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国家金融法》,《地方自治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法确保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资金;

3,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应就延误付款的任何工资或退休金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于法院或劳资关系委员会进行审判;

4,如果存在其他与第1至第3款相似的原因或事件。

第十九条(发布就业证明书的要求)根据该法令第39条第(1)款有资格申请发布就业证明书的人应是连续工作30天或更长时间的雇员,但是此项要求应在退休后三年内提出。

20条(在员工登记簿条目)员工的第41条第(1)由卫生部劳动与就业的条例规定该法应包括以下各事项的寄存器: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名称;

2.性别;

3.出生日期;

4.地址;

5.个人经历;

6.从事的任务类型;

7.雇用日期,月份,年份或续签日期,雇用期限(如果同意)以及与雇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8.解雇,退休或死亡的日期,月份,年份及其原因;

9.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设立职工登记簿的例外)对于受雇少于30天的日租雇员,不得制定职工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保存用的文件等)1)该法第42条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文件”一词是指下列文件:

1.劳动合同;

2.工资分类帐;

3.与工资的确定,支付方式和计算依据有关的文件;

4.有关就业,解雇或退休的文件;

5.有关晋升或降职的文件;

6.与请假有关的文件;

7.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8.与该法第51条第2款,第52条,第58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59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有关的文件;

9.与该法第66条有关的未成年人证明有关的文件。

2)根据该法第42条,有关雇用合同的重要文件的保存期限应自下列任何日期开始计算:

1.职工名册,职工离职,退休或离职的日期;

2.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3.对于工资分类帐,为最后输入日期;

4.有关雇用,解雇或退休的文件,是雇员解雇或退休的日期;

5.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6月29010日 2018年2月29日>

6.对于与根据第(1)款第8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有关的文件,以书面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

7,有关未成年人证明的文件,以未成年人年满18岁的日期为准(如果未成年人在18岁之前被解雇,退休或死亡,则为解雇,退休或死亡的日期);

8.其他文件的完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