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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1999年2月1日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四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09 16:23:25  

122条(诊断费用)

 

当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根据该法第82条下令诊断时,他可以支付诊断所需的实际费用。

 

123条(授权的授权等)(1)劳动部长可根据该法第84条将下列事项的授权授权给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   <由第14935号总统法令修正, 199699日;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

 

1.根据该法令第92)和(3)条批准加入或取消保险,根据该法令第94)条终止保险关系,根据第9条批准分包商加入或取消保险( 5)该法;

 

1-2。根据该法第10-2条第2款和第3款批准整体申请和终止业务;

 

2.支持根据该法第16条进行的就业调整;

 

3.根据该法第17条促进当地就业;

 

4.根据该法第18条,支持促进老年人等的就业;

 

5.支持第22条所述企业主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6.删除;  <根据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

 

7.根据该法第24条,为失业者等提供再就业培训的执行和支持;

 

8.根据该法第56条收取保险费;

 

9.根据该法第60条第(3)款,对估计的保险费进行调查和收集,额外的收集和减少调整;

 

10.根据该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调查和收取以及最终保险费的准确计算,与退款和收取有关的职责;

 

11.删除;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

 

12.根据该法第64条的规定,授权职业保险事务协会,接受有关授权事项变更或终止的报告以及处理职业保险事务协会的事务;

 

13.挪用或退还过多的保费,收取额外的会费或欠款,要求付款或因未付款而采取行动,以及处置根据该法第65条收取的款项中的赤字;

 

14.根据该法第80条的报告,相关文件的提交和出席请求:前提是,第(23款中的事项不包括在内;

 

15.根据该法第81条,进入工作场所,对有关人员进行讯问和文件调查:不包括第(23款中的事项;

 

16.根据该法第86条对过失处以罚款或收取罚款;

 

17.接受关于根据本法令第4条指定或解雇代理人的报告;

 

18.接受根据第5条建立或终止保险关系的报告;

 

19.批准自愿参加或取消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的就业保障活动等;

 

19-2。批准取消第8条所述的虚假参加就业保障活动等;

 

20.接受有关第九条所述保险关系变化的报告;

 

20-2。接受根据第9-3条开展的业务的报告;

 

20-3。接受关于继续适用第9-4条规定的保险关系的报告;

 

21.支持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工作场所苗圃设施的管理费用;

 

22.暂停支付或命令退还第26条和第37条所述的支助,补贴以及培训费用和津贴;

 

22-2。关于支持第30-2条所述的上课补贴和借贷教育费用的事项;

 

23.根据第33条,为优先支持企业的企业主提供职业培训设施的支持;

 

24.删除;  <根据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

 

25.根据第二十二条进行的减少调整或估计保险费的退还;和

 

26.27.删除。  <根据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

 

2)根据该法的第84条,劳动部长可以委托在下列事项向公众劳动福利公司权限,(在下文中称为“劳动福利公司”)根据工业事故补偿保险法:   <修订根据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令;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令,>

 

1.基金收益中根据该法收取的保费和收款情况,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退还的款额的安排(包括根据第49条第(5)款和第55条作必要修改后适用的情况)该法令)和本法令第26条第(1)款退还的金额(包括根据第37条进行必要的变通后适用的情况);

 

2.根据该法第60条接受估计保费和附加估计保费的报告,根据该法第61条接受有关最终保费的报告,接受估计保费的报告,并接受根据该法分期付款支付估计保费的申请该法令第7273条;

 

3.根据该法第80条和第81条的规定,在与第2款下的报告和申请有关的事项中,报告,提交有关文件或要求进入或进入工作场所,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和文件调查;和

 

4.根据该法第24条第(4)款的规定,为安装工作场所护理设施以及相关贷款的监督和运作提供经费。

 

3)根据该法令第84条,劳动大臣可根据本法令第32条,将授权费用,职业培训设施等贷款的筹资和管理或运作的权力委托给韩国人力厅,根据《韩国人力代理法》。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修订;第15587号总统法令,19971231>

 

4)根据第(2)款和第(2)款,劳动大臣应从劳工福利公司和韩国人力厅的常务董事中任命基金会计主管,并从其职员中任命财务会计人员执行委托事务。 3)。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会计主任应执行基金会计指挥官和基金会计人员的工作,即基金会计官员的工作。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修订;第15587号总统法令,19971231>

 

5)《会计人员责任法》中关于财务专员和税收征管员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基金会计主管人员,有关支付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规定分别适用于基金会计人员。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6)劳动大臣根据第(4)款任命基金会计主管和基金会计人员时,应将任命通知审计和监察委员会主席和大韩民国银行行长。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7)如委托给劳工福利公司,如第(2)款所述,则从一般账户中支付委托费。

 

第八章刑罚规定

 

124条(疏忽大意处以罚款)(1)当劳工部长根据该法第86条第4款对疏忽处以罚款时,劳工部长应指明所犯的罪行类型,罚款额。疏忽和付款的到期日,并应在调查并确认所犯的罪行后,将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疏忽罚款的人。

 

2)劳工部长对疏忽大意处以罚款时,应给予有罚款的人在十日之内陈述其辩护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当在指定日期之前没有提出辩护时,将认为不会提出任何辩护。

 

3)劳动部长在确定疏忽罚款数额时应考虑犯罪动机和后果。

 

 

补充规定  附加物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5415日第14628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1996629日第15092号总统法令>

 

该法令将于19967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前提是第5条,第9-2条至第9-4条,第10条第2款,第23-2条,第35-2条的修订条款68-2将于1998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71231日第15569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71231日第15581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19971231日第15587号总统令>

 

该法令将于1998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8212日第15624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1998224日第15683号总统法令>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于199871日生效:前提是,对第27条至第30条,第30-2条,第31条的修正案(仅限于将“职业培训或教育培训”转化为“度假能力发展培训”),则32333434-23535-2363769761231522-2242627将生效在199911日。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9129日第16093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规定,经修订的第48条的规定应于199971日生效。

 

2条(关于征收收款补助金的过渡措施)

 

1998年以前从事与保险事务有关的保费和保险事务促进支持的托收费用补助金支付给在本合同生效时从事可信的雇佣保险事务的雇佣保险事务协会。该法令应受第80-2条和第80-3条的先前规定的管辖。

 

第三条(关于就业维持补助金的暂行办法)

 

1)尽管对第17-32)条进行了修改,但对于在本法令的执行日期至1999630日之间开始执行第17条第15款规定的就业维持措施的企业主,维持就业补助金的补助期限将延长至200天。

 

2)尽管有第17-34)条的规定,劳工部长仍应向在实施之日起执行第17条任何分段规定的雇佣维持措施的企业主,支付雇佣维持补助金。该法令和1999630日。

 

3)尽管有第17条至第17-4条的规定,在企业主因经济困难而接管需要调整就业的企业的情况下,必须重新雇用不少于60%的先前企业的工人,以获取更多的收入。如果企业主在本法令的执行日期至19991231日期间的期间内采取了劳动部长确定并公开宣布的就业保障措施,则应占企业50%的份额,劳动部长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金额由劳工部长根据企业规模公开宣布的金额乘以再就业工人数作为就业维持支持金而得出。

 

第四条(就业促进补助金暂行办法)

 

1)尽管有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但由于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调整了工作而因失业而被解雇的企业主的雇主(仅限于符合(在离职时投保),在本法令的执行日期至1999630日期间,由就业保障办公室每月通过good旋为一个或多个工人提供保险,应支付以下方面的就业促进补贴:还应向雇用少于五名普通雇员的企业主提供就业促进补贴,该雇员由于就业调整不经就业保障办公室调整工作而每月雇用一名或多名工人而离开工作岗位。

 

2)如果企业主在本法令的执行日期至1999630日期间的期间内雇用了根据第(1)款或第192)款脱离工作的工人作为被保险人,则他不将工人与尽管有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的修订规定,通过在就业前一个月至就业后三个月之间的时期内通过调整就业来进行业务,仍应支付促进就业的补贴。

 

3)尽管有第19条第(3)款的规定,企业主在本法令的执行日期至1999630日之间雇用受保工人,应向其支付相当于该金额的2/3的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工资(大型企业为1/2),为期六个月:规定,如果企业主雇用了已经失业一年或更长时间的人或不少于该人的人55岁且已失业六个月以上的工人,应获得相当于其所付工资额的3/4的报酬(大型企业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