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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法》执行令生效日期:2005年7月1日第24条至第41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09 16:31:04  

24条(促进就业促进设施的支持)(1)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部长可以向地方政府首脑提供部分就业促进设施的建立或运营费用的支持,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21条的规定被委托或委托建立或运营此类设施的公共组织或非营利性公司。

 

2)与第(1)款所述的促进就业促进设施的支持有关的必要细节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3)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部长可以支持由经营者独立或共同建立或建立的托儿所设施的部分运营费用,具体取决于劳动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4)劳动大臣可通过贷款或其他财政支持,为打算根据劳动大臣规定的该法第19条的规定独立或共同安装托儿所的商业经营者或商业经营者协会提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对要享受优惠财务支持的任何业务运营商(包括要享受优惠财务支持的业务数量超过50/100的任何业务运营商的组织)的贷款额和财务支持,任何打算为残疾儿童或婴儿安装苗圃设施的商业经营者或任何商业经营者协会都可以被筹集。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24-2条(专职人员的处置)(1)根据该法第20条,劳工部长应向职业稳定机构派驻人员,并管理专业支持职业信息收集和提供的职业顾问。指导,工作安排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等。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2)第(1)款所指的职业顾问资格所必需的此类事项,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90210 199811>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25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第二十六条(由于不诚实的行为对抚养费等的限制)(1)劳工部长不得向根据第15-2条至第15-6条,第17条规定接受或试图接受抚养费或补贴的人员付款。 1819-2202222-222-32323-223-324以虚假和其他非法方式,剩余的抚养费或补贴,或需要支付,并应命令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或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2payments养费或补助金不应当支付给根据第15-2条至第15-6171819-2202222-条规定接受或试图获得support养费或补助金的人, 222-32323-223-324以虚假和其他违法的方式,自收到或试图收到这种抚养费或补贴之日起一年内,以及应当在付款限制期内支付抚养费或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3)如果劳工部长根据第(1)或(2)款的规定命令退款,或决定额外收取不超过虚假和其他非法所得的金额,根据该法第20-2条第(1)款(条件)的方式,立即将其通知对方。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4)任何人收到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费用,但如果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韩元且超过相关业务的估计保费的一半,则可能是在劳工部长确定的条件下分期付款。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5)如果根据第(1)或(2)款收到退款命令的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在该期限内不得支付抚养费或补贴。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26-2条(集体诉讼的特殊情况)

 

对于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8条需要集体申请的公司,应将每个单独的公司视为一家公司,第15-215-6171819-220条,应使用2222-222-32323-223-3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日;总统令 1857210 2004229>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26-3条(补助金和补贴的相互调整)(1)任何经营者,即使采取了满足接收再就业金要求的措施,也满足了根据第17条的规定获得就业维持补助金的要求。促进补贴,老年人就业促进补贴,促进新就业的补贴以及根据第19-2条,第22条第1款第3项,第22条规定接受培训的中年人的就业补贴-222-3不包括在获得这些补贴的付款中,但就业维持补助金除外。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2)劳动者符合中小企业支付的专业人才使用补助金的全部条件时,再就业促进补助金,老年人就业促进补助金,晋升补助金对第15-519-220221),322-222-3条规定的培训的中年人员的新就业或就业补贴,应在有关业务运营商的要求。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5510 200411>

 

3)如果任何经营者都满足了中小企业缩短工作时间的补贴的所有要求,则可以改用回转系统的补贴,改善小企业的就业环境的补贴。第15-215-315-415-6条规定的中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和经营新业务的补贴,应根据相关企业的要求给予一项补贴操作员。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855510 200411>

 

4)如果目前正获得第(3)款所述的任何补贴的任何经营者符合第(2)款所述的补贴的支付要求,则可以向他支付通过乘积获得的金额劳动部长确定和公布的比例按第(2)款中提到的补贴金额的多少计算。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855510 200411>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6464,七月 [199911]

 

第四章职业能力发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经营者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的支持)(1)该法第二十二条“总统令规定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一词,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培训课程,批准根据该法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开发的第24条:   <号总统令修订 197052 200099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日;总统令 189116月。200530>

 

1.对被保险人进行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1-2。为非受保人但由相关经营者雇用的任何人提供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2.针对希望从事该业务或与之相关的业务的人员进行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3.任何职业稳定机构针对注册求职者进行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和

 

4,通过授予满足以下每个条款要求的从事此类业务的带薪假的工人进行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指的是与第57条规定的月度带薪假和年度带薪假不同的带薪假和《劳工标准法》第59条,超过带薪工资的金额在带薪休假期间支付):

 

a)任何有资格享受优惠支持的企业的经营者,或雇用其全职雇员不超过150名全职雇员的商业经营者,必须给予其雇员不少于7天的带薪假,以便他们接受了不少于30小时的培训;

 

b)不属于项目(a)的经营者,并且其为该企业工作了不少于一年的工人,必须接受不低于120小时的培训,方法是向他们发放带薪假不少于30天;和

 

c)商业经营者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方法是向从事生产和从事类似工作并由劳工部长通知的工人发放带薪假,以改善他们的技术和水平。技能。

 

2)第(1)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支持金额应为劳工部部长考虑到企业规模而发布的比例乘以培训费用后得出的金额(仅限于下降的费用) (根据劳工部长发布的标准),对于第(123款,该金额应加上劳工部长设置和发布的培训津贴,对于第(1)款参照图4,该金额应加上相当于带薪休假期间所付工资的一部分的金额(具体的支持金额应由劳工部长设定和公布)。在这种情况下,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8296 200425>

 

4)关于扶持范围,扶持上限和扶持程序的必要事项,以及有关职业能力发展和培训津贴的培训费用的其他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7 19981]

 

第二十八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第二十九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第三十条(费用限制)(1)根据该法第23-2条,每位经营者有权获得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的年度总金额应等于120/100(如果是,则为360/100)。根据第13条第(1)款,第17条第(1)款和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在相关年度内支付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的估计保险费和特殊情况保险费的估计保险费和特殊情况保险费) 《保险费征收法》:属于第16条第2款的每个子项的应付给任何经营者的年度支出总额的上限可能是160/100(对于要享受优惠支持的企业,则为450/100 )经营者应在相关年度支付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的概算保险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日;总统令 1857210 2004229>

 

2)根据《劳动者职业能力发展法》第24条的规定,如果任何企业经营者进行了劳动部长认可的培训课程,劳动或进行任何培训,其课程根据《从事职业的工人的职业发展法》第24条的规定获得认可,因此,经营者可能获得最高100/100的报酬,除第(1)款所述的抚养费款额外,他有责任在相关年度支付职业能力发展计划的估计保险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189116月。200530>

 

3)补助金金额未达到劳动大臣根据事业规模,种类等规定的支出补助限额的下限时。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由劳工部长设定的支出补助限额的最低金额应为补助金的金额。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6464,七月 199911>

 

30-2条(为上课的工人提供财政支持)(1)如果以下各节所述的被保险人参加了《职业能力发展法》第2条规定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以下简称“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劳动者自费从经营者处获得确认后,劳动大臣可根据《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全部或部分地为这种支出提供财政支持:被保险人自费参加由劳动大臣规定并出版的信息化基础课程,劳动大臣可在财政上全部或部分地支持这种费用,即使他不属于以下第16小节: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日;总统令 189116月。200530>

 

1,在培训期间或之后一个月内将要离职的人,以及已离职的人:但前提是,根据该法令第45条,属于受限制支付津贴资格的原因的案件应被排除在外;

 

2. 40岁以上的人;

 

(三)受雇的企业,其受雇的工人人数不超过300名;

 

(四)劳动合同不超过一年的;

 

5,《劳动标准法》第21条规定的短期工人;

 

6,《保护法》等规定的借调人员 派遣工人法》。

 

2)在第(1)款所指费用的财政支持下,有关培训课程的范围和申请程序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3)和(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30>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7 19981]

 

30-3条(考试费等的补助)

 

如果被保险人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自费获得了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国家技术资格,则劳动者可以在财政上全部或部分地支付相关费用。部分,必须符合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16705 200099]

 

30-4条(能力开发费用贷款)(1)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人被接纳或在以下各节所指的学校或机构学习或在该学校或机构学习,则其费用应自理。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借给他学费或学费:

 

1.根据《理工学院法》设立的理工学院;

 

2.根据《终身教育法》第22条第3款,授予与大专或大学相同的学位或承认相同的学术能力的网络大学型终身教育机构;和

 

3.《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的学校。

 

2)如果被保险人听取了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中的讲座,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地向他借学费:工人听以下各节所述的讲座时,该规定将不适用:

 

1.在任何信息交流活动中进行的讲座,包括任何研讨会,座谈会和一般文化课程,例如当前问题或常识等;

 

2.举办业余爱好,娱乐和体育等课程;和

 

3.劳动部长认定为不适合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课程的其他课程。

 

3)第(2)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中有权借用外语课程学费的工人的范围,应由劳动大臣规定。

 

4)劳动大臣应规定贷款条件,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与财政和经济部长协商后,在第(1)至(3)款中提及。

 

5)关于选择第(1)至(3)款所述的有权获得贷款的工人的必要事项,此类贷款的程序和频率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785312 302002]

 

31条(失业人员的再培训)(1)劳工部长可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对以前已投保并被认为需要接受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失业求职者进行再培训。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2)第(1)款所述的再就业培训所需的费用,可支付给接受培训的人员或进行有关培训的任何机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3)如果劳动部长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发展培训,则该失业人员不具备该条规定的求职福利资格根据该法第33-21)条,劳工部长可以支付培训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4)劳动部长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相关培训费用借给以前是被保险人的失业人员,他们根据第(1)款接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5)贷款对象的选择,贷款程序,第(4)款规定的贷款频率以及其他必要的贷款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决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6)根据第(1)款进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机构,以及进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所需的其他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第三十二条(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等费用贷款)(1)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向任何经营者,任何经营者协会,任何劳动者协会提供贷款,以支付安装和购买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的费用。 ,是根据《工人职业能力发展法》第32条获得劳动部长的许可而成立的任何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公司,以及根据该标准安装和运营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的任何人以及《工人职业能力发展法》第2条第3款(b)项,所有这些人目前正在或打算根据该法第25条进行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189116月。200530>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3)第(1)款规定的贷款条件,例如利率和贷款期限,应由劳工部长与财政和经济部长商定。在这种情况下,贷款的利率扩展到有资格享受优惠支持的企业的经营者,相关企业的经营者或企业的组织或打算进行职业能力发展的企业的组织。第34条第(1)款3-4规定的项目可以另外设置。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4)第(1)款所指支出的与贷款上限和程序等有关的必要细节,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第三十三条(对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的支持)(1)如果该法第25条规定的任何商业经营者,任何商业经营者组织或任何商业经营者协会独立地或共同地安装了度假能力发展培训设施或购买了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备,进行各种职业的培训,包括优先选择的职业等。由劳工部长发布的第34-22)条规定,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为安装此类设施和购买此类设备所需的部分费用提供经济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工部长可以优先对待有资格获得优惠支持的企业的经营者,有关企业的经营者的组织,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8296 200425>

 

2)为限制第(1)款规定的费用及其程序等所需的事项。由劳动部条例决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7 19981]

 

34条(促进职业能力的发展)(1)劳工部长可以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第3项,向执行或希望执行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活动的人提供:执行所需的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9116月。200530>

 

1.与职业能力发展活动有关的研究;

 

2.为发展职业能力而开展的教育和公共关系活动;

 

3.为开发,编辑和传播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介质而开展的项目;

 

3-2。经营者为提高工人的技能和技术而进行的资格考试活动;

 

3-3。根据《国家技术资格法》的规定,为获得保险人的资格而进行的国家技术资格审查机构的活动;

 

3-4。任何经营者或任何经营者协会与任何中小型企业共同为工人等开展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这类中小企业;

 

3-5。开展教育和培训项目,以培养和提高《职业和发展人力和人力资源开发人员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负责职业能力发展和培训的教师的能力。该法第20条第1款;

 

3-6。根据《工人职业能力发展法》第12条进行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3-7。根据《理工学院法》第5条,为培训具有多种技能的技术人员而开展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和

 

(四)其他促进职业能力发展的活动。

 

2)资格考试活动称为在第(13-2应符合下列要求:   <号总统令新插入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1,应是由任何经营者独立或共同为该企业或其联系企业的工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2.资格考试的项目应与相关业务所需的知识和职能直接相关;

 

(三)制定并执行规定,对获得晋升,加薪,报酬等资格的劳动者给予优惠待遇;

 

4,对取得资格证书的工人,不收取与资格考试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例如资格委员会的费用;

 

5.资格考试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和

 

6.他们应符合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3)第(1)款所指费用的申请支持,支持方法等的必要细节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

 

34-2条(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计划的委托)(1)劳动部长打算按照该法第26条第2款实施职业能力发展计划时,应制定一项委托计划。每年都有这样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

 

2)第(1)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应着眼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中人力短缺的职业类型,国民经济中人力短缺的职业类型战略性行业,例如信息和通信行业和汽车行业,以及需要增加人力以增加行业人力供应的其他类型的职业,并由劳动大臣通知(以下简称“优先”选择的职业类型”)。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9116月。200530>

 

3)根据《职业发展法》第2条和第32条,可将第(2)款所述的优先选择职业的培训委托给任何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机构或任何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公司工人的能力。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9116月。200530>

 

4)有关进行优先选择职业的培训的必要事项,包括优先选择职业的培训的主题,培训程序,培训费用和培训津贴的财政支持。劳动部条例。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785312 302002]

 

35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35-2条(对建筑工人职业能力的发展的支持)(1)根据该法第26-2条的规定,劳工部长可以在商业经营者或商业经营者协会的以下活动中支付部分费用:建造业进行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以发展或提高未在指定工作场所受雇并由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的建筑工人的职业能力;在培训期间同一经营者或经营者协会向建筑工人支付培训津贴的,他可以负担为此所需的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7 1998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