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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法》执行令生效日期:2005年7月1日第42条至第64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09 16:31:55  

第四十二条(求职申请和接受者资格的承认申请)(1)希望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报告失业的任何人,应按照《就业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出求职申请。 《安全法》,并向对其住所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对住所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以承认接受者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附有第51条所述,则应附有付款期限延长通知。

 

2)如果希望根据第(1)款举报失业的任何人拥有经营者根据该法案第13-22)条交付的离职确认文件,则应将其提交给对住所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规定,如果由于雇用了该分居的人或其他人的经营者的下落不明而无法交付分居的确认文件,则该规定将不适用不可避免的原因。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3)根据该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第(1)款收到失业报告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指定报告者必须前往职业稳定机构的日期,以及获得失业的承认(以下简称“失业的承认日期”),并应通知记者。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

 

第四十三条(接收人资格的承认)(一)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收到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承认接收人资格的书面申请时,应当交付就业保险接收人资格证明书(以下简称“接收人资格证明书”)。 ,在首次确认失业之日发给申请人的“接收者资格证书”,如果该申请者被确认具有第33-2条第(1)款所指的求职津贴的接收者资格该法案。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2)如果提交书面申请承认接收人资格的人没有该法第33-2条第(1)款所指的获得求职津贴的接收人资格,则该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代理机构应将事实通知有关申请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3)如果第(1)款所述的接收者资格证书变得不可用或丢失,则接收者应向其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申请重新交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4)如果合格接收人更改或更正了其姓名或居民登记号码或地址或住所,则应将此事实报告给其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修改接收者资格证书上的有关细节,并将其退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5)具有根据第(1)款提供的接收者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承认接收者资格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提供详细的文件,该文件构成了认可接收者资格的基础。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

 

44条(承认失业)(1)如果合格接收人希望根据该法第34条第3款获得承认失业的资格,则应在认可之日起向当地负责的职业稳定机构介绍自己的身份。失业并在承认失业的申请表上记录他过去14天的再就业活动的内容,并将其与接收者的资格证书一起提交。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2)如果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承认第(1)款规定的失业情况,则应将该事实记录在接受者资格证书上并予以返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3)根据第(1)款认可再就业活动的标准应由劳工部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44-2条(承认失业的特殊原因)

 

该法第34条第3款第2款所列的“总统令确定的原因”一词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发生自然灾害的地方;

 

2.费率以每月申请承认领取工作资格的接收者资格的人数除以每月月底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得出的比率(以下简称“领取资格的申请率”)连续两个月超过1/100;和

 

3.根据该法令第42-3条,就支付特别扩展利益作出决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7 19981]

 

第四十五条(承认失业的特殊情况)

 

在参照该法第3433,“合格接收者确定总统令”应是谁符合以下项中的一个的人:   <号总统令修正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18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1,因就业,求职者面试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在失业确认日到职业稳定机构的人,并向负责的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申请更改失业确认日期的人在失业确认日期之前一天;

 

2,由于就业,求职者面试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在失业确认日或失业确认日的前一天出现的人,并在责任人处申请变更失业确认日原因终止后,当地职业稳定机构应毫不拖延地进行(仅限于下一个失业确认日期的前一天在场的情况);

 

2-2。该人被雇用了不少于7天,并且不能在其失业得到确认的日期或在其失业得到确认的日期之前出现,他提出了申请,并附有证明其受雇日期的文件,以按照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方式,在其下次失业确认日期的前一天改变其失业确认日期;

 

2-3。由于合格接收者的错误而未能在失业确认日出现在职业稳定机构的人,并通过下一次失业确认到职业稳定机构提出申请更改失业确认日期的人日期(在该法第39条规定的受益期限内,仅限于相关合格接收者一次);

 

3,在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认为适当的情况下,由于该法第39条规定的支付期限届满而改变失业确认日期的人,根据公职假期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

 

4,对通过检查,复审或诉讼或凭借该法第74条第1款所指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的授权而被取消或更改的,对他领取的失业救济有任何处置的人;

 

5.被确定在有关失业确认日起30天内开始工作的人;

 

6.居住在由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的岛屿地区的人,并已提出特殊申请以承认失业;和

 

7,年龄不低于55岁的人或《残疾人就业促进和职业康复法》第二条第1款所述的残疾人,并已申请特殊案例以承认失业。

 

46条(通过证书承认失业)(1)如果合格接收者希望根据该法令第34条第4款第1,第2或第4条获得承认失业的资格,他应出任当地负责任的职业安定机构事由终止后,在失业确认日当天出示并出示失业确认申请表,并附上接收者资格证书和说明未曾出示自己身分的原因的证书。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第(1)款所指的在证书中应说明的必要细节,与发行人有关的详细信息等,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3)如果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希望按照该法令第34条第43的规定接受失业承认,则他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交失业承认申请表,以及他的接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由职业培训或其他机构颁发的证书,发给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第四十七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314935年。199699>

 

47-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16512 200318>

 

第四十八条(基本每日工资额的上限)(1)根据该法令第三十五条第(5)款,在以基本每日工资为基础计算求职津贴的情况下超过7万韩元,则基本日薪应为7万韩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2)鉴于价格上涨幅度,经济波动和工资上涨幅度等原因,劳动大臣应认为需要进行调整。在应用第(1)款规定的金额后,请考虑更改相关金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第四十九条(提供劳动等)(1)任何合格的接受者,如果实际上已经根据该法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提供了工作,则应在其申请失业时输入提供其工作的事实。在他提供相关劳工之日后的第一个失业确认日期提出的认可。

 

2)判断第(1)款中提及的劳力是否属于受雇条件的标准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816512 2003818]

 

49-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6705 200099>

 

第五十条(延长付款期限的原因)

 

的“总统令确定的条件”,在该法第392)规定的应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

 

1.接受者的伤害或疾病(不包括根据该法第49条支付伤害和疾病利益的伤害或疾病);

 

2.配偶的伤害或疾病;

 

3.受助人或受助人的配偶的直系后代或后代的伤害或疾病;

 

4.根据《兵役法》有义务服兵役;

 

5,因涉嫌犯罪被拘留或判刑(不包括根据该法第45条第1款从接收者中丧失资格的人);

 

6,《劳动部条例》规定的理由,与第15项中的理由相对应。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

 

51条(延长支付期限的报告)(1)根据该法第39条第(2)款,欲报告其无法受雇的事实的人,应向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提出报告。在付款期间内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在其住所上的付款期限延长报告附件接收者资格证书(仅限于有接收者资格证书的情况):前提是,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该人是在根据《兵役法》进行的义务兵役过程中或有不可避免的原因时,应在原因结束后的三十天内提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8297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向任何人支付了休养补贴,则应将其视为根据该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举报在第一个休养日。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18296 200425>

 

3)如果认为第(1)款提供的报告与延长付款期限的原因相符,则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将付款期限延长通知寄给举报人,并记录下来。收件人资格证书上的必要详细信息,然后将其退回。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4)收到第(3)款所述的付款期限延长通知的人,如果延长付款期限的原因已经结束,或在所述内容中,本条例所确定的事项发生了变化劳动部应立即将此事实报告给对住所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并出示延期缴费通知书和领取资格证明。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5)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收到第(4)款所述报告后,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在缴费期限延长通知书和收件人资格证书上,并予以退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52条(延长培训津贴的支付)(1)该法第42条第2款的后半部分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期限”为两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

 

2)和(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6705 200099>

 

52-2条(个人延期津贴的支付)(1)根据《总统令》的规定,第42-2条第(1)款的人“特别难于生活和找到工作的合格接收者”。该法是指合格的收件人谁符合要求下的每个下列各款下降:   <号总统令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1.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464,七月 199911>

 

2.在遵从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之后,未找到工作的人,在其自报告失业之日至支付工作之日的期间内,不得少于三次。为他寻求津贴的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终止,并且仍然处于失业状态,并且受抚养家庭成员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a)年龄小于18岁或不少于65岁的人;

 

b)《残疾人促进就业和职业康复法》规定的残疾人;和

 

c)需要治疗不少于一个月的患者;

 

3.因职业经验,工资水平或劳动力市场情况而需要重新就业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人,但尚未接受或未接受这种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人;和

 

4.一个人的每日基本工资的总和及其本人及其配偶的财产分别低于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通知的标准。

 

2)该法第42-22)条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期限”一词是指60天。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3)合格接收人希望获得个人扩展福利的,应在截止日期之前向对其住所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个人扩展福利申请书,并附上接受者资格证书。求职津贴的支付。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4)第(1)款所指的支付个人扩展福利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7 19981]

 

52-3条(特殊扩展利益的支付)

 

在该法第42-31)术语“总统令规定的原因”是指在任何下列各款下降的情况下,也哪里这样的情况有望在未来继续的情况下: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

 

1,税率是将每月领取求职津贴的人数(不包括根据该法第42条至第42-3条领取培训延期津贴的人数)除以参保人数得出的比率。有关月份的月末分别超过连续三个月的3/100

 

2.连续三个月每月接受资格证书的申请率超过1/100的;和

 

3.连续三个月每月就业率超过6/100的情况。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7 19981]

 

第五十三条(求职金的支付程序)(1)合格的受助人在当地职业稳定机构出示的第一个失业确认日,应指定并报告其希望使用的金融机构和帐号。获得求职福利。更改金融机构和帐号的情况相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求职福利应通过合格接收者指定的金融机构支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第五十四条(求职津贴支付的特殊情况)

 

该法第43条第2款列出的“根据总统令确定的合格接收者”一词是指:

 

1,因第44-2条所述的特殊原因承认失业而被确认失业的人;

 

2.根据第45条改变承认失业日期的人;

 

3.根据第四十六条被认定为凭证书失业的人;和

 

4.任何接受过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合格接收者。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7 19981]

 

第五十五条(无偿求职利益主张)(1)希望根据该法令第44条第1款要求支付无偿求职利益的人(以下简称“无偿利益求偿人”)应提交要求对死者居住区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索取未付的失业救济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根据该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无偿福利索赔人希望获得已故合格受助人的失业证明,则他应向对该职业有管辖权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庭。合格接收者的居住区域,并就未支付的失业救济金提出书面索赔,并获得合格接收者的失业确认。

 

3)当未付给失业者的失业救济金提出书面要求时,他应提交已故合格受助人希望获得求职者支付金时应提交的报告或文件。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第五十六条(相互适用)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向未付利益索赔人支付求职利益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负责任的当地职业稳定机构''一词应理解为``对死者居住地区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而``合格接收者''应理解为``无偿福利索赔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56-2条(大笔款项和物品的范围)(1)该法第45-21)条中“不少于总统令确定的金额的金钱和物品”一词是指金钱和物品。离职时支付总额达一亿韩元或以上的物品(不包括工资),而不论其名称,例如退休金和退休抚恤金。

 

2)该法第45-2条第(1)款中的“根据总统令确定的可以接受的人”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规定而离开公司工作的人:该规定不适用于相关企业面临劳动部条例确定的事实的情况,例如根据《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判决,在合格接收者离职前一年到失业报告的日期:   <新的总统令第 216705 200099>

 

1,根据《政府投资公司管理框架法》第2条设立的政府投资机构;

 

2,《地方公共企业法》第49条和第76条规定的地方公司和地方公共公司;

 

3,州,地方政府或政府投资机构向其提供一半或以上资本存量或向其捐赠一半或以上资金的企业;

 

4.在离职日期之前的一年内没有延迟支付工资的业务。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90210 19981]

 

第五十七条(求职津贴的暂缓支付程序)(一)对于拒绝接受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推荐的工作的合格受领人,应当遵循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的指示进行。接受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或参加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提供的职业指导,目的是根据该法第46条第1款和第2款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稳定职业介绍所的官员应事先通知有资格的受助人,在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暂停向其支付求职津贴。

 

2)尽管有第(1)款所述的通知,但相关合格接收者继续拒绝接受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推荐的工作,并接受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等。根据该法第4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停止向其支付求职津贴。

 

3)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如按照第(2)款停止求职津贴的支付,应将停止向其支付求职津贴的理由通知有关合格接收者,并停顿的时间等 在下一个失业确认日的前一天之前,在停止向他支付求职津贴期间不得确认他的失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816512 2003818]

 

57-2条(减轻对寻求工作津贴的支付的不诚实行为)

 

术语“情况下总统令确定的落原因”中第47条的法令的手段,一个合格接收者具有原因在任何以下项的下降沿(2)主句:   <号总统令修正 1816512 200318>

 

1.未能在申请承认失业的申请中提供劳务事实的报告,或在希望被确认为失业的期间内作出虚假报告的情况(以下称为“需要承认失业的时期”) ;

 

2.在承认失业的申请中,有一个关于虚假报告的期间内在需要承认失业的期间内进行的重新就业活动的虚假报告。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16705 200099]

 

58条(求职津贴的退款等)(1)根据该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当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暂停支付求职津贴或返还求职津贴时,或收取相当于求职津贴的金额,他应立即将此事实通知合格的受助人(包括该法第48条第2款所指的经营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根据第(1)款被命令退还求职津贴或支付相当于求职津贴的金额的任何人,应在以下通知发出后的三十天内付款:不低于劳动部长确定的数额,可以应他的申请分期支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1>

 

3)手续,期限等 第(2)款的条件所指的分期付款,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58712 199731>

 

第五十九条(伤害,疾病或生育津贴的付款请求和付款例外)(1)合资格的受赠人如希望根据该法令第49条第(1)款要求支付伤害,疾病或生育费用,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以支付伤害,疾病或在获得消除工作原因的14天之内,向负责的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提供其生育津贴,以及其接收者的资格证书以及疾病,伤害或生育的证明。如果该付款期限在无法工作的期限内到期,则该法第39条所述的付款期限已完成):但前提是,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特殊原因,应在收到后的7天内提交原因已经结束。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

 

2)术语在第49条“的补偿或利益确定总统令”(4)该法是指补偿或利益下的下列分段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17301,七月 200177>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2款对停业进行赔偿;和

 

2.根据《为公义而受伤或被杀的人的光荣待遇法》第7条规定的赔偿金。

 

第六十条(Mutatas Mutandis申请)

 

49535558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伤害,疾病或儿童生育福利。在这种情况下,第四十九条中的“失业确认申请表”应视为“伤害,疾病或生育津贴申请表”;第53条和第55条至第58条中的“求职津贴”一词应为“伤害,疾病或分娩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第六十一条(早期再就业津贴的支付标准)(1)该法第五十条第(1)款中的“属于总统令规定的标准的情况”是指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由第9号总统令修改 1816512 200318>

 

1.在他找到的可以肯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工作:提供的情况是,他被最后辞职的任何经营者或与前者有关的任何经营者重新雇用根据《劳动法》第33条的规定由劳动部条例规定的雇员,或者受雇于承诺前者就业的任何商业经营者;和

 

2.被确认为肯定会经营自己的生意以赚取利润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这仅适用于合格接收者在根据该法令第34条第3款规定的领取福利的期间报告了从事经营活动的准备活动作为求职活动的一部分并得到认可的情况因为没有工作。

 

2)该法第50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期限”为两年。

 

62条(早期再就业津贴的金额)(1)该法第50条第3款规定的早期再就业津贴的金额应为将合格接收者的每日求职津贴的每日金额乘以一半而得出的金额。未付天数的百分比。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属于以下各款的情况下,提前再就业津贴的金额应为将每日求职津贴金额乘以无薪天数:   <新的总统令第 17301,七月 200177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1,根据《统计法》第17条,根据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第17条公示的《韩国标准职业分类表》中的分类,重新雇用他。劳动部长规定并公开通知的业务类型,属于《中小企业框架法》第3条规定的属于中小型企业的制造,建筑或渔业业务:

 

a)技术工人和从事相关技能的人员;

 

b)从事设备,机器操作和组装的人员;和

 

c)从事简单工作的人;和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30>

 

第六十三条(提早领取失业金的要求)(1)任何合格的领取人在打算领取提早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均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附上包括领取资格的证明文件等文件。根据劳动部条例的规定,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居住地具有管辖权。

 

2)支付第(1)款所述的提早再就业津贴的书面要求,应在他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或他开始按照本条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自己的业务之日后提出。该法令第50条第(1)款。

 

3)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提前支付再就业津贴的程序。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816512 2003818]

 

第六十四条(职业能力发展津贴)(1)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津贴,应支付给接受职业稳定化负责人指定的职业培训等的合格接受者。代理机构,在指定的那一天支付求职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根据该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金额是劳动部长考虑并考虑到交通费用,食品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职业培训费用等而决定并宣布的金额。

 

3)职业能力发展津贴是在获得合格接收者的求职津贴之日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支付程序。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4)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申请程序应由劳工部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