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条(请求复审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74复审请求应与规定如下事项的书面文件中: <号总统令修正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第101条第(1)款第2至第4项的事项;
3.作出决定的审查员的姓名;
4.决定公布的日期;
(五)作出决定的审查员的复审请求的有关通知的内容与否;
5-2。重审请求的目的和理由;和
6.要求复审的日期。
(2)当该复审请求由选择的代表或代理提起的,应当在除了第(1)的事项所选择的代表或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3)索赔人或代理人应在第(1)款的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118条(书面裁决)
复审请求书的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审查委员会主席和出席复试的委员应当签名并盖章:
1.案件名称和编号;
2.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原处置办公室的名称;
(四)对审查请求作出裁决的审查员的姓名;
5.判决书;
6.要求的目的;
7.原因;和
8.裁决日期。
第119条(Mutatis Mutantis申请)
第99、100、102、104和105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100条和第105条,第99条规定的“审查员”应被视为“审查委员会成员”,“劳工部长”,“审查委员会主席”,“审查申请人”。应被视为“复审申请人”,第100、102和105条规定的“审查员”应被视为“审查委员会主席”,而第102、104和105条规定的“审查申请”应被视为分别为“复审申请”。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7853年12月 30,2002]
第九章附则
第120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年10月 2004年2月29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年10月 2004年2月29日>
第122条(诊断费用)
当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根据该法第82条下令诊断时,他可以支付诊断所需的实际费用。
第123条(权力下放等)(1)劳工部长应委托有关根据该法第84条的规定,在下列项下降到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方面的权力: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2月17471日 2001年3月31日;总统令 18165年12月 2003年18日;总统令 2月18296日 2004年5月25日;总统令 18555年10月 2004年1月1日>
1,收到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关于被保险人状况的任何报告;
1-2。收到该法第13-2条规定的关于失业的书面确认书;
1-3。该法第14条规定的对被保险人资格的确认;
1-4。该法第16条规定的就业调整支持;
2.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促进区域就业;
3,促进老年人就业等 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
3-2。对稳定建筑工人就业等的支持 根据该法第18-2条的规定;
4.根据该法第20-2条和第26-3条的规定,限制因非法行为而提供的支持;
5,根据该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业务经营者提供专业能力发展培训的支持;
6,对被保险人职业能力发展的支持等 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6-2。该法第55-2条和第55-5条规定的儿童保育临时退休金的支付和支付限制;
6-3。根据该法第55-7条和第55-9条,在产前和产后休产假津贴的付款和付款限制;
7.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年10月 2004年2月29日>
8.报告,有关文件的提交以及根据该法第80条的规定提出的要求(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需要此类事项的情况);
9.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进入办公室,向有关人员提出问题和调查文件(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10.根据该法第8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和过失罚款;
10-2。第7条规定的由原始承包商提交的材料的收据;
10-3。根据第15-2条向中小企业支付补贴,以缩短其工作时间;
10-4。支持对第15-3条中规定的转换为摆动换档系统的补贴;
10-5。第15-4条规定的对改善中小企业就业环境的支持(不包括根据第(4)款委托的内容);
10-6。第15-5条规定了对补贴中小企业专业人才就业的支持;
10-7。第15-6条规定了对中小企业新业务类型的开发和运营的补贴支持;
10-8。根据第23-3条支付稳定建筑工人就业的补贴;
11,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工作场所儿童保育设施的运营提供财政支持;和
12.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2)根据该法第84条的规定,劳动大臣应将其根据以下任何条款授予的权力下放给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设立的韩国劳动福利公司(以下简称“韩国劳动)福利公司”): <由第 3月14935年。1996年9月9日;总统令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年1月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第9号总统令。18572年10月 2004年2月29日>
1.和1-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年10月 2004年2月29日>
1-3。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收取退款的安排(包括根据该法第49条第5款和第55条比照适用该规定的情况)和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退款的安排本法令(包括第37条比照适用本规定的情况);
2.至6.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年10月 2004年2月29日>
7,提交报告和有关文件,并要求根据该法第80条的规定出席会议(限于处理委托的行政事务需要此类事项的情况);
8.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进入办公室,向有关人员提出问题和对文件进行调查(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8-2。根据该法第81-2条的规定提交数据的请求(仅限于认为需要执行委托事务的情况);
9.至15.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年10月 2004年2月29日>
十六,涉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设立工作场所苗圃设施的支持和贷款业务以及其他与贷款管理和经营有关的事项;和
17.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年10月 29,2004年>(3)劳工部长应委托他关于下以下每个分段的韩国人力局的下降,根据该法第84条的事务的权力: <号总统令修订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总统令 18555年10月 2004年1月1日>
1.扩大贷款的工作,以支付安装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等的费用。第三十二条有关贷款管理和经营的事项;和
2.财政支持安装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等费用的工作。第三十三条有关补贴的管理和运作的事项(不包括确定财政支持的事项)。
(4)劳动大臣应将根据第15-4条规定对中小企业改善就业环境提供的支持的部分权力下放给根据韩国职业安全卫生局设立的韩国职业安全卫生局《安全与卫生机构法》,劳动和福利公司,专门机构或非营利性公司,由劳工部长根据该法第84条规定和公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55年10月 2004年1月1日>
(5)劳工和福利公司总裁和韩国人力厅总裁分别应任命一名负责基金收入的董事和一名负责基金支出诉讼的董事以及负责基金支出的雇员和雇员负责在劳动和福利公司和韩国人力厅工作的常任董事和雇员之间的资金收支和支出,以便执行根据第(2)和(3)款委托的工作,然后向部长进行报告辛苦他们的约会。在这种情况下,负责基金收入的主管应履行基金收入主管的职责,负责基金支出原因的主管应履行主管基金管理人员的职责,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55年10月 2004年1月1日>
(6)劳动大臣应将负责基金收入的主任的任命,负责基金支出的主任的任命通知审计和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大韩民国银行行长,第(5)款所指的负责基金支出的雇员以及负责基金收支的雇员。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8555年10月 2004年1月1日>
(7)如委托给韩国劳动福利公司,如第(2)款所述,则从一般账户中支付委托费。
第十章刑罚规定
第124条(疏忽大意处以罚款)(1)当劳工部长根据该法第86条第4款对疏忽处以罚款时,劳工部长应指明所犯的罪行类型,罚款额。疏忽和付款的到期日,并应在调查并确认所犯的罪行后,将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疏忽罚款的人。
(2)劳工部长对疏忽大意处以罚款时,他应确定不少于十天的期限,在此期间,受到罚款的人可能有机会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意见(包括电子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当在指定日期之前没有提出辩护时,将认为不会提出任何辩护。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312年3月 2004年17月>
(3)依违法行为的过失罚款额如表2所示:规定,劳动大臣可以在1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过失罚款额。有关金额的/ 2,其中已考虑到侵权行为的程度,侵权行为的频率和侵权行为的动机以及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如果增加了疏忽罚款的数额,则增加的数额不得超过该法令第86条第(1)款至第(3)款的上限。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55年10月 2004年1月1日>
(4)疏忽罚款的收取程序应由劳工部的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补充规定 附加物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4月14628年 1995年15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3月14935年。1996年9月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15092,六月。1996年2月29日>
该法令将于1996年7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367,1997年5月8日>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前提是第5条,第9-2条至第9-4条,第10条第2款,第23-2条,第35-2条的修订条款68-2将于1998年1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569年12月 1997年3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581,十二月 1997年3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15587年12月 1997年31日>
该法令将于1998年1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624年2月 1998年12月12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月15683日 1998年2月24日>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829年7月 1998年1月1日>
(1)(执行日期)本法令于1998年7月1日生效:前提是对第27条至第30条,第30-2条,第31条的修正案(仅限于将“职业培训或教育培训”转化为“职业能力发展培训”),32、33、34、34-2、35、35-2、36、37、69、76、123(1)5、22-2、24、26和27参加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902年10月 1998年1月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一月16093 1999年2月2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二月16095 1999年1月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规定,第123条的修订规定应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而第69(1)2( d)将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7301,七月 2001年7月7日>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10月17403日 2001年3月31日>
该法令将于2001年11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2月17471日 2001年3月31日>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1月18146日 2003年2月2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8165年12月 2003年18日>
(1)(执行日期)本法令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前提是,第57条的经修订的规定应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月18296日 2004年2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18312年3月 2004年17月>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8555年10月 2004年1月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18572年10月 2004年2月29日>
该法令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8911年6月。2005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该法令将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第2至6条被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