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第27751号总统法令,2016年12月30日,其他法修正案]
劳动和劳动部 (工业补偿政策司),044-202-7717,7705,7703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所授权的事项及其执行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不适用该法的业务)(1)《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6条的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该法”)是指以下任何业务或工作场所(以下,称为“业务”): <号总统令修正 20966年8月 2008年7月7日;总统令 三月22101 2010年6月26日;总统令 4月26196日 2015年14月>
1.根据《公职人员退休金法》或《军事退休金法》符合事故赔偿计划的保险资格的企业;
2.符合《海员法》,《渔船及其船员事故赔偿保险法》或《私立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养恤金法》规定的事故赔偿计划下有资格获得保险的企业;
3,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建筑工程,由《住房法》规定的房屋建筑商,《建筑业框架法》规定的建筑商,《电气建筑业法》规定的建筑商,信息和通信建筑业的人员进行《信息和通信建设业务法》规定的业务运营商,《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规定的消防系统业务所有者,或《文化遗产维护法》第2条第5款规定的文化遗产资产修复工程师,等等。:
(a)按照《保险费收取法》第2条第(1)款第2条的规定,进行的建筑工程。少于2000万韩元的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以下简称“工程总金额”);
(b)建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建筑物或对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建筑物进行全面修理的建筑工程;
4.家庭内部的就业活动;
5.除第1至第4项所指者外的正规企业,其正式雇员人数少于一人;
6.农业,林业(不包括伐木业),渔业或狩猎业中由法人以外的人经营的业务,正式工人少于五名。
(2)除本法令另有规定外,第(1)款中提及的业务范围应受韩国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发布的《韩国标准工业分类》的约束。
(3)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8条第(1)款或第(2)项的规定,如果一项建筑工程的总建筑金额少于2,000万韩元,则一揽子申请。雇佣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以下简称“保险费征收法”),或者由于设计变更而使此类建筑工程的总建设金额至少达到2000万韩元(包括实际的更改外观),则从那时起应遵守该法案。
第2-2条(正式工作人员的人数及其申请时间的计算)(1)第2条第(1)款第5条规定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通过除以14个工作日的总工作日来计算。自相关业务开始后,工人首次服役之日起14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正式工人的人数少于一,则应将其除以在工作期间的总工作日数来计算。从工人最初入职之日算起,为14个工作日,其中每个工作日按顺序顺序推迟一天。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自工人最初上岗之日起14天内停止营业或发生职业事故,则正规工人的人数应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得出:截至该时间为止的工作天数,以工作天数计算。
(3)根据第(1)款和第(2)款计算的正规工人人数不少于一个的企业,应视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