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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0年2月9日第一百一十七条至一百二十四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08:48:42  

第117条(请求复审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74条提出的复审请求应为书面文件,并陈述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第101条第(1)款第2至第4项的事项;


3.作出决定的审查员的姓名;


4.决定公布的日期;


(五)对作出决定的审查员的复审请求,有无通知以及通知的内容;和


6.复审请求日期。


(2)当用于再检查的请求由选择的代表或代理提起的,应当在除了第(1)的事项所选择的代表或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3)索赔人或代理人应在第(1)款的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118条(书面裁决)


复审请求书的裁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出席考试的委员应当签名并盖章:


1.案件名称和编号;


2.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原处置办公室的名称;


(四)对审查请求作出裁决的审查员的姓名;


5.判决书;


6.要求的目的;


7.原因;和


8.裁决日期。


第119条(适用必要变更)


第104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通过复审请求中止执行原始处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审查请求”应为“重新审查请求”。


Ⅸ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保存文件的义务)


适用或适用于该法案的业务经营者,以及曾经或曾经担任过职业保险事务协会负责人并受该法案约束的人员,应自完成之日起将与该保险事务有关的所有文件保存三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法律要件等的通知)(1)经营者应当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张贴告示,以告知工人与该法要件和从属法规有关的基本要件的必要事项。影响工人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


(2)保险关系期满时,经营者应张贴通知书,告知工人到期日。


第122条(诊断费用)


当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根据该法第82条下令诊断时,他可以支付诊断所需的实际费用。


第123条(权力下放等)(1)劳工部长应委托有关根据该法第84条的规定,在下列项下降到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方面的权力: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3月14935年。1996年9月9日;总统令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


1,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支持就业调整;


2.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促进区域就业;


3.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促进老年人就业;


3-2。对稳定建筑工人就业等的支持 根据该法第18-2条的规定;


4.根据该法第20-2条和第26-3条的规定,限制因非法行为而提供的支持;


5,根据该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业务经营者提供专业能力发展培训的支持;


6.根据该法第24条的规定,为被保险人的职业能力发展提供支持;


7.批准根据该法第65条的规定,收取欠款和赤字处置费的处置;


8.报告,有关文件的提交以及根据该法第80条的规定提出的要求(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9.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进入办公室,向有关人员提出问题和调查文件(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10.根据该法第8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和过失罚款;


11,根据该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为工作场所育儿设施的运营提供财政支持;和


12.对企业经营者的专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的支持,应受到该法第33条规定的优惠支持。


(2)根据该法第84条的规定,劳动部长应将其属于以下任何条款的权力下放给根据工业事故成立的劳动福利公司(以下简称“劳动福利公司”)补偿保险法:<总统法令第1号修正案  3月14935年。1996年9月9日;总统令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年1月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


1,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2款和第3项的规定取消或批准保险合同,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4款的规定终止保险关系,以及批准和根据同一法律第9条第5款的规定,取消分包商的保险合同;


1-2。根据该法第10-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全面开展业务并批准取消该申请:


1-3。根据该法规定的保险费和基金收入中的保险费,根据该法第48条规定的退款(这意味着该法第49条第5款和第55条作了必要的修正后适用)和收款安排根据本法令第26条第(1)款的退款(包括在作必要修改后在第37条中提出的申请);


2.根据该法第56条的规定收取保险费;


3.根据该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对粗保险费的调查收集,补充收集和减少调整;


4,根据该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在精确计算结束时对最终保险费和其他涉及退货和收款的业务进行调查收款;


5.根据该法第64条设立的职业保险合作社的批准,关于变更批准内容的报告,关于职业保险合作社解散的报告的接收以及涉及职业保险合作社的其他行政事务;


6,根据该法第65条的规定,超额支付的保险费的拨付和返还,收取额外的保险费和欠款的保险费,敦促缴纳保费,对欠款中的保险费和赤字处置进行处置;


7,提交报告和有关文件,并要求根据该法第80条的规定出席会议(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需要此类事项的情况);


8.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进入办公室,向有关人员提问和调查文件(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8-2。根据该法第81-2条的规定提交数据的请求(仅限于认为需要执行委托事务的情况);


9.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选择代理人并接受关于其解雇的报告;


10.收到关于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建立保险关系或这种关系灭绝的报告;


11,根据第六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批准职业安全项目自愿保险合同或取消合同;


12.根据第八条的规定,批准取消有关职业安全项目的合法小说保险合同;


13.接受关于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对保险关系或业务主体(或不涉及主体)进行优惠支持的变更的报告;


14.根据第9-3条的规定收到关于开业或终止业务的报告;


15.收到关于根据第9-4条的规定继续适用保险关系的报告;


十六,涉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设立工作场所苗圃设施的支持和贷款业务以及其他与贷款管理和经营有关的事项;和


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毛险保费和收益的减少调整。


(3)根据该法令第32条,劳动大臣可根据本法令第32条的规定,将有关费用的支出以及职业培训设施等贷款的管理或运营的权力委托给韩国人力厅,根据《韩国人力代理法》。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15587年12月 1997年31日>


(4)劳工福利公司负责人或韩国人力厅厅长应从公司或机构的常任董事中任命基金会计主管,并从其职员中任命基金会计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委托事务第(2)和(3)款,并向劳工部长提交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会计主任应执行基金会计指挥官和基金会计人员的工作,即基金会计官员的工作。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15587年12月 1997年3月3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


(5)关于会计人员等的责任中的财务负责人和收款人的规定。行为上作必要的变通后,分别适用于基金会计总监,以及有关支付人员和会计官员的规定,分别适用于基金会计人员。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年5月8日>


(6)劳动大臣应根据第(4)款将基金会计主管和基金会计人员的任命通知审计与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大韩民国银行行长。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


(7)如委托给劳工福利公司,如第(2)款所述,则从一般账户中支付委托费。


Ⅹ刑罚规定


第124条(疏忽大意处以罚款)(1)当劳工部长根据该法第86条第4款对疏忽处以罚款时,劳工部长应说明所犯的罪行类型,罚款额。疏忽和付款的到期日,并应在调查并确认所犯的罪行后,将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疏忽罚款的人。


(2)劳工部长对疏忽大意处以罚款时,应给予有罚款的人在十日之内陈述其辩护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当在指定日期之前没有提出辩护时,将认为不会提出任何辩护。


(3)劳动部长在确定疏忽罚款数额时应考虑犯罪动机和后果。



补充规定  附加物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4月14628年 1995年15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3月14935年。1996年9月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15092,六月。1996年2月29日>


该法令将于1996年7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367,1997年5月8日>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前提是第5条,第9-2条至第9-4条,第10条第(2)款,第23-2条,第35-2条的修订条款68-2将于1998年1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569年12月 1997年3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581,十二月 1997年3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15587年12月 1997年31日>


该法令将于1998年1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624年2月 1998年12月12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月15683日 1998年2月24日>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


(1)(执行日期)本法令于1998年7月1日生效:前提是对第27条至第30条,第30-2条,第31条的修正案(仅限于将“职业培训或教育培训”转化为“度假能力发展培训”),则32、33、34、34-2、35、35-2、36、37、69、76、123(1)5、22-2、24、26和27将生效在1999年1月1日。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5902年10月 1998年1月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一月16093 1999年2月2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二月16095 1999年1月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规定,第123条的经修订的规定应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而第69条第(1)款的经修订的规定2( d)将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前提是对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31条第3款,第43条第1款和第2款,第45条,第49款, 49-2、51(1),52、52-2(1)和(3),56-2、57-2、61、67和71-2将于2000年4月1日生效。


第2条(关于延长雇佣维持补助金的支付期限的适用例) 


对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的修正案应从第17条第(1)款下的就业维持安排部分中执行,该经营者应在本法令执行后另外执行。


第三条(固定老龄化促进补助金等的适用例) 


第22条第5款,第22条第2款第5项和第23条第4款的修正案应从对执行本法令后新雇用的老年,长期失业工人和女性的补贴中适用。


第4条(关于长期失业者的就业促进补助金的适用例) 


第22-2条第2款的修正案应从执行本法令后支付给新雇用的工人的那部分补贴中应用。


第五条(关于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支持的应用实例) 


第27条第2款的修正案应在本法令执行后从对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支持部分中适用。


第六条(关于标准培训费用限额的应用示例) 


第30条第2款的修正案应在执行本法令后从标准培训的支持部分中应用。


第七条(关于演讲补助的应用实例) 


第30-2条第(1)款的修正案应自执行本法令后自费接受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人员实施。


第八条(关于促进职业能力发展的应用实例) 


第34条第2款的修正案应在本法令执行后从合格的考试机构中应用。


第9条(关于再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的适用例) 


第61条第1款的修正案应从执行本法令后辞职的人开始适用。


第十条(关于补助金和抚养费相互调整的过渡措施) 


在本法令生效之时,如果经营者符合先前规定中对就业维持补助金的支付要求,则从失业女性中新雇用女性,这些女性是有抚养家庭或其他家庭的户主为了养家糊口,并在雇用前后将这些工人分别雇用三个月,尽管对第26-3(1)条作了修正,仍应支付促进女性就业的晋升补贴。


第十一条(关于就业维持补助金的过渡措施) 


在执行本法令至2000年12月31日的期间,由于管理上的原因,由于经营原因接管了面临不可避免的就业调整的业务的经营者,劳工部长应满足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要求:在以下各节中,尽管有第17条至第17-4条的规定,还是将劳工部长公开宣布的针对每个企业规模的金额乘以被迁移的工人人数作为维持就业的抚养费而得出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以虚假或其他非法手段收到或打算收到就业维持补助金的人:


1,上一行业职工的60%以上应调往相关行业;


2.上一行业的工人应购买相关业务的股份超过50%;和


3.应采取劳动部长确定并公开宣布的就业稳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