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集,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等保费的法令
[执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25840号总统法令,2014年12月9日,其他法令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就业保险计划科),044-202-7359 劳动劳动部(工业补偿政策科),044-202-7712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费的征收等法》所委托的事项,以及执行这些保险法所必需的细节。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2条(清晰度)(1)在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23282,11月 2011年1月1日,以及第 25047,十二月 2013年30月>
1.“全部建筑工程”是指就以下项目进行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全部工作:
A.为完成最终目的而进行的建筑工程,例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其他结构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结构的改造,修理,改建和拆除工程等。
B.进行项目A下的每项建筑工作所需的准备和整理工作等。
2.“总建筑成本”是指进行全部建筑工程的合同成本(包括在下达订单的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市场价格):提供,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情况下由非《建筑业框架法》第2条第7款规定的建筑商的人,并且不受该法第41条对从事建筑工程的人员的限制,根据雇佣劳动大臣确定并宣布的方法为总建设成本;和
3.“普通雇用的工人人数”如下:规定,对于第十五条第(1)款各分项所规定的业务,指的是根据第二条第(2)款计算的工人数。同一条:
A.在有关保险年度之前开始营业的地方:将上一年每个月的最后一天使用的工人人数之和除以营业时间的月份数得出的数目:很难确定建筑业的工人人数,它是指根据以下公式产生的人数。在这种情况下,“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价值”是指从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总价值中减去根据《建筑业框架法》及其他相关法令或从属法规合法分包的建筑工程成本产生的数量(指在有关保险年度内完成的建筑工程总费用),和“
B.在有关保险年度开始营业的地方:自建立保险关系之日起雇用的工人人数。
(2)如果为完成最终目的而进行的同一建筑工程分为两个或更多部分,并且以委托名称或任何其他名称承包(包括发出命令的人直接执行了一部分工程的情况) ),则第(1)2款所述的总建筑成本应通过将所有合同金额相加来计算:前提是,如果每个承包的建筑工程在时间和范围上分别且独立地进行,则该规定不适用地方。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收款法》第2条第3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等。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的保险费(以下简称“法案”)是指《所得税法》第12条第3款规定的免税收入。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该法第3条第(3)款(适用标准薪酬)(1)该法第3条第(1)款“有总统令规定的理由的情况”是指以下情况:
1,与薪酬相关的数据不存在或不明确的地方; 和
2.因企业或工作地点的搬迁等而难以找到企业的地方(以下简称“企业”)
(2)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薪酬应根据以下分类应用:
1,按月发放固定薪酬的正规工人每月标准薪酬;
2.每小时标准报酬适用于兼职工人,根据工作小时数领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