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英语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规理解的参考资料,没有法律效力或官方效力。
《关于改善就业的法案》的执行令,ETC。建筑工人
[执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第27751号总统法令,2016年12月30日,其他法修正案]
就业和劳动部 (区域工业就业政策部),044-202-7405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就业改善法》等授权的事项。建筑工人及其执行所需的事项。
第2条(建筑业的定义)
《就业改善法》第2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建筑业”。“建筑工人”(以下简称“法案”)是指韩国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公开宣布的《韩国标准行业分类》中列出的建筑业务。
第三条(总体规划重要事项的修改)
该法第3条第3款的“总统令规定的总体计划的重要事项”是指:
1.有关建筑技术人力资源职业培训的事项;
2.有关为建筑工人安装就业促进设施的事项。
第3-2条(指定和报告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员)(1)根据该法第5条第(1)款以外的部分的主要句子,企业主应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劳工标准法》第2条第1款第2项中定义的雇主或在相关营业场所工作的工人中按营业场所进行的就业管理。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十月24155 2012年2月29日>
(2)该法第5条第(1)款分段以外的部分的条件中“不超过总统令规定的营业场所”是指建筑工程,不到20亿韩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3)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可以在不妨碍该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职责的范围内执行其他职责。
(4)当企业主根据《就业保险法》第15条提交关于获得被保险人身份的报告时,他/她还应报告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员的姓名,职位和职责细节。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253,十月 2011年6月26日]
第3-3条(对建筑工人就业的改善等的支持)
根据该法第7条第2款,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将该法第7条第(1)款所指的业务相应地委托给以下分类的公司或组织:
1.进行培训等职业培训 该法第7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建筑技术人力资源:根据《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法》规定的韩国人力资源开发处(以下简称“韩国人力资源开发处”);
2.进行教育改进等方面的培训 根据该法令第7(1)1条获得的建筑技术人力资源的技术技能:该法令第9条规定的建筑工人互助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
3.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为建筑工人提供就业支持设施的运营:符合《就业保障法》中有关为就业提供支持的要求的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主组织或工人组织由就业和劳工部长决定并公开宣布;
4.根据该法第7条第(1)款3实施改善建筑工人就业的方案:互助协会;
5.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互助协会;
6.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1款第5项,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和改善建筑工人福利所必需的其他业务:互助协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253,十月 2011年6月26日]
第四条(有义务建造的建筑工程的规模等,与就业有关的便利设施)
必须建造厕所,食堂,更衣室等设施的建筑工程。或采取措施使用此类设施的应为建筑工程,其估计建筑成本(将任何建筑工地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是指估计总建筑成本中各个场地的估计建筑成本),其中至少是一亿韩元
第五条(互助业务的执行)(1)“互助协会和相关总统令规定的建筑企业的企业主组织”,在该法第8条是指下列人员: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27444,八月 2016年11月11日>
1.根据《建筑业框架法》第五十条成立的建筑商协会;
2.根据《建筑业框架法》第54条设立的互助协会;
3.根据《住房法》第85条设立的住房管理者组织;
4.经许可,授权等建立的与建筑业有关的其他互助协会和企业主组织。根据其他法令授予,由就业和劳工部长与主管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后指定。
(2)该法第8条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人”是指第(1)款所指的互助协会或企业主组织,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人符合条件订阅相关互助协会或企业主组织的成员。
第5-2条(在公司章程中应填写的事项)
根据该法第9条第(4)款,互助协会的组织章程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标;
2.名称;
3.有关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的事项;
4.有关互助协会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事项;
(五)有关高管人员和职工的事项;
6.有关组成和组织的事项;
7.有关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事项;
(八)有关业务范围和细节及其业绩的事项;
9.与资产和财务有关的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11.有关剩余财产的解散和处置的事项;
12.有关公告方法的事项;
13.关于互助协会运作的其他事项。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253,十月 2011年6月26日]
第5-3条(要求检查数据)
多重援助协会可以要求以下机构根据该法第9-3条第2款确定与发布职业经历证书有关的数据:
1,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8条规定的韩国就业信息服务处:核实受就业保险保险的人员的工作经历和职业培训记录;
2.韩国人力资源开发处:核实是否向建筑工人颁发了任何资格证书;
3.被认为具有需要验证的数据的其他机构,以验证建筑工人的工作经验。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253,十月 2011年6月26日]
第5-4(董事会的组成)(1)董事会应当由以下董事: <号总统令修正 三月24447 2013年23月>
1.互助协会主席(以下简称“主席”);
2.在属于高级公务员制度的公职人员中,分别由就业和劳工大臣以及土地,基础设施和运输大臣任命的一个职位;
(三)互助协会章程规定的与建筑业有关的互助协会和企业主组织的负责人不超过五人;
4.不超过两名专家建议,在第3款所指的互助协会负责人和企业主协会之间进行磋商之后;
5.不超过就业和劳工部长推荐的三名专家,不超过土地,基础设施和运输部长推荐的三名专家;
6.全国工会联合会推荐的工会专家不超过两名;
7,从事与建筑业或劳工相关事务至少15年的人员,并受董事会委托以表彰其专业知识。
(2)属于第(1)4至7款的董事的任命,应根据该法令第9-4(1)3条进行董事会的审议和决议。
(3)属于第(1)7款的主席和董事应专职工作。
(4)第(1)款第4至第6款所述的专家应为以下任何人:
1,主修与建筑业,社会保险,劳动或金融相关的研究并且至少在第1款所指的大学中担任过副教授,副研究专员或担任相应职位的任何人至《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6款或《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建立,运营和培养法》第2条所定义的政府投资的研究机构;
二,具有律师资格或执业会计师三年以上资格的人员;
3.在私人研究机构从事与建筑业或建筑工人相关领域研究的人员至少三年;
4.在非营利性公司中从事与建筑业或建筑工人有关的事务至少三年的任何人。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253,十月 2011年6月26日]
第5-5条(董事会的运作)(1)董事会主席在认为必要时,应由董事会主席(以下简称“主席”)召集会议。 (至少应三分之一现任董事的要求)。
(2)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应要求所有现任委员的大多数出席并获得在场委员的多数同意。
(3)在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可要求任何高管,雇员等。互助协会的成员出现,提交数据或陈述他们的意见。
(4)如主席因任何情节恶化而无法履行其职责,则由主席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事。
(5)除第(1)至(4)款规定的事项外,董事会运作所需的事项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253,十月 2011年6月26日]
第6条(受益普索养老金共同资助的人员退休)
该法第10条第(1)款的“总统令规定的建筑工程”是指根据《电气建筑商业法》的电气建筑工程,根据《信息和通信建筑商业法》的信息和通信建筑工程,消防系统安装企业法,或依该法的文化遗产修复工作文化遗产维修工程,这在任何下列项目落在下作战系统的安装工作: <号总统令修订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1,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下令的项目,估计费用(对于根据《国家合同》的《合同法》第21条签订的长期连续合同,指的是该项目的估计费用相关工作),至少3亿韩元;
2,由州或地方政府投资或出资的公司(包括相关公司已将其至少实收资本的50%再投资到的公司)订购的项目,其估计成本至少为3亿韩元;
3.根据《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法》第2条第5款的公私伙伴关系项目,估计费用至少为3亿韩元;
4.一个项目,估计费用至少为100亿韩元。
第七条(互助协会批准标准)
对于在其下互助协会批准的原始承包商的应用,认为分包商作为企业所有者该法第10(1)的后半部分下应为如下的应用程序的许可的标准: <由修正总统令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1.分包商应为以下任何人:
(a)根据《建筑业框架法》的建造者;
(b)根据《电力建筑业务法》的建筑商;
(c)根据《信息和通信建筑业法》的信息和通信建筑业经营者;
(d)根据《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的消防系统业务经营者;
(e)根据《文化遗产维护法》等规定的文化遗产修复企业实体;
2.分包工程的费用至少为10亿韩元;
三,原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相互支付分期付款事宜,应当在分包合同中规定;
4.参加退休互助所发生的费用,应在计算分包合同金额的规定中规定。
第8条(退休互助金的认购等)(1)该法第10条第(1)款前文中的“此类建筑工程的开始日期”是指相关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始日期。
(2)该法第10条第(5)款中的“建筑工程完工日期”是指相关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
第9条(提供互助分期付款证明书等)(1)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下了建筑工程命令的人或已批准项目计划的人根据《住房法》第15条第(1)款(以下简称“下达命令的人”),可以要求建筑工程的业主提交互助组织签发的互助分期付款证明书,援助协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7444,八月 2016年11月11日>
(2)下订单的人等 应确认根据第(1)款收到的互助分期付款付款证明;并且如果互助分期付款的付款证书上注明的金额(其中合同金额计算规范中规定的金额与下订单人计算的互助分期付款的金额不同,以该金额为准)下订单的人计算出的互助分期付款的金额)超过了订阅互助退休的企业主实际支付的互助分期付款的金额(以下称为“签署互助协议的企业主”) ,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算。
第十条(自愿加入退休互助的要求)
该法第10条(2)的前半部分“谁符合总统令规定条件的企业主”是指下列人员: <号总统令修订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1,《建筑业框架法》规定的建设者;
2.根据《电力建筑业务法》的规定建造的建筑商;
3.根据《信息和通讯建设业务法》的规定,信息和通讯建设业务经营者;
4.《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规定的消防系统业务经营者;
5,根据《文化遗产维护法》等规定的文化遗产修复业务实体
第十一条(无法成为受益人的范围)
该法第11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人”是指以下任何人:
1.无固定期限雇用的正规工人;
2.雇用至少一年的固定期限的工人。
第12条(互助分期付款)(1)根据该法第13条订阅互助的企业所有人,应提交一份报告(包括电子文件),详细说明每个受益人每个月的工作天数和金额。不迟于下个月的15日支付给互助协会的互助分期付款,以及证明互助分期付款的文件。
(2)第(1)款所述的工作日计算标准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互助分期付款的金额应由互助协会在获得批准后确定。劳动大臣至少1,000韩元,但不超过5,000韩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如果在根据第(1)款提交的报告中发现任何错误或错误,已加入互助的企业主应向互助协会提交更正报告(包括电子形式的报告),延迟。
(4)互助协会应获得就业和劳工部长批准的一项影响互助分期付款及其营业利润的商业运作计划。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三条(退休互助金的支付)(1)根据该法令第14条第(1)款,退休互助金的金额应为在根据该法支付的互助分期付款的金额上加上利息后得出的金额。第12条(包括根据该法第7条第5款补贴的互助分期付款,但不包括额外的钱;以下相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2)凡已互助分期付款至少48个月的受益人从建筑业退休,则互助协会除可向互助协会确定的退休金外,还可向其支付特别互助金。经就业和劳工部长批准后,根据第(1)款计算的退休互助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互助协会应一次性支付退休互助金和退休特别互助金。
第十四条(退休互助金的计算方法等)(一)构成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利息基础的利率(以下简称“基本利率”)应为根据营业利润等计算的收益率 每年应计的互助分期付款:如果没有最终确定基本利率,则应采用上一年的基本利率。
(2)第13条第(1)款规定的利息应采用相关年份的每月基本利率按月计息。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利息的期限应从互助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起至要求支付互助退休金的日期为止。
(3)互助协会应在次年2月底之前公开宣布每年的每月基本利率。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五条(以非法手段收到的退休互助金的归还)
根据该法令第16条第(1)款要求退还的款项,应为通过虚假或其他非法手段视为已收到的款项的两倍,应为收到的用于退休的互助金的两倍。
第十六条(接受退休互助金)(1)根据该法第20条第(2)款有资格领取退休互助金的人无法直接接受退休互助金的情况,由于任何伤害或疾病,他/她可以委托其任何家庭成员接受。
(2)如果根据第(1)款受托接受互助金退休的人打算收取这笔钱,则他/她应提交证明其家庭关系以及受托接受互助金的事实的文件。 -向互助协会提供退休金。
(3)凡根据第(1)款获得了接受退休互助金的任何委托,则互助协会应核实有权获得有关退休互助金的人,是否他/她已授予委托。
第17条(事务的委托)(1)互助协会在获得劳动和劳动部的批准后,可以指定《银行法》第2条第(1)款第2条所定义的银行或通讯机构来执行代表其进行以下事务: <由第9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1月22493日 2010年15月15日>
1.根据该法第14条第(1)款支付退休互助金;
2.根据第十二条第(1)款接受互助分期付款。
(2)互助协会可向执行第(1)款规定的事务的机构支付代理费。
第18条(要求提供报告等)(1)根据该法令第23条第(1)款要求提交报告和提交数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在根据该法第23条第3款发布改善命令时,应要求接受者在两个月内采取改善措施,并且在有减轻责任的情况下,该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第十九条(授权)
劳动与就业部长应根据政府组织法第6条委派以下权力地区劳动部门的负责人: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要求企业主和互助协会根据该法第23条第1款提交报告和提交数据,并发布纠正命令和其他必要指示;
2.根据该法第26条,对企业主和互助协会处以行政罚款,并处以罚款。
第19-2条(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
就业和劳工部长(包括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2款受托或重新委托部分业务的人)或互助协会(包括第9-2条第3款受托开展业务的人)款的规定)可以管理在第1款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令第19条第4的身份证号码或外国人注册号码,如果是不可避免执行下列事务: <由总统令没有修订。25532,八月 2014年6月6日>
1.与改善就业管理,稳定就业以及发展和增强等有关的事务。该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建筑工人的职业能力;
2.与建筑工人的就业稳定性及其职业能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关的事务,以及根据该法第9-2(1)条第6-2条寻找工作的支持;
3.根据该法第9-3条与签发职业经历证书有关的事务;
4.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的下半部将分包商视为企业所有人的事务;
5.根据该法第10条第(2)款有关批准加入退休互助的事务;
6.与根据该法第10-4条确立退休互助权的报告有关的事务;
7.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1)款与支付互助分期付款有关的事务;
8.根据该法第14条和第15条第(1)款支付与退休互助金有关的事务;
9.与根据该法第16条要求退还互助金以退休有关的事务。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3488 2012年6月]
第19-3条(法规的复审)
劳动与就业部长应审查下列事项是否合适每三年从以下基础日期计算(指立即从基准日每三周年之前),并应采取改进等:措施 <通过修订总统令 12月27751日 2016年30日>
1、2017年1月1日指定和报告第3-2条规定的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员;
2.第5-4条规定的董事会组成:2017年1月1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二十条(行政罚款标准)
该法第26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行政罚款标准如下表所示。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3月22803日 2011年10月30日]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1月22493日 2010年15月1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3月22803日 2011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一月23488 2012年6月6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十月24155 2012年2月2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三月24447 2013年23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5532,八月 2014年6月6日>
该法令将于2014年8月7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7444,八月 2016年11月1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2月27751日 2016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本法令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第2 至12条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