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外法律法规库

《关于收集保险保费等的法案》的执行令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执行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中文版)第一条~第十七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09:07:00  

※本英语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规理解的参考资料,无法律或官方效力。

《关于收集保险保费等的法案》的执行令。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

[执行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 [第30084号总统法令,2019年9月17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部 (失业保险计划),044-202-7359 劳动和劳动部(工人赔偿政策),044-202-7712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保险费收取法》等所委托的事项。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以及执行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2条(定义)(1)在本法令中所使用的术语应被定义为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23282,11月 2011年1月1日;总统令 25047,十二月 2013年30月30日;总统令 3月27051日 2016年22月>


1.“整个建筑项目”一词是指与以下每个建筑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


(a)公共工程,建筑工程或任何其他建筑结构或改建,修理,改造或拆除建筑物的工程,这些工程是为完成有关建筑项目的最终主题而进行的;


(b)前期准备工作,后整理工作等。进行(a)项所指明的每项建筑工程;


2.“总建筑成本”一词是指要执行的整个建筑项目的合同价格(包括通过将相关材料转换为市场价格而计算出的金额,如果下订单的人提供了这些材料):对于由《建筑业框架法》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建筑商以外的其他人执行的建筑工程,在不受该法第41条规定的建筑物执行人限制的建筑工程中,用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通知的方法计算的总建筑成本;


3.“正式劳动力人数”一词是指:规定,在第15条第(1)款前一部分规定的业务的情况下,正式劳动力人数是指根据后一部分计算的雇员人数在同一小节中:


(a)如果企业在有关保险年度之前开业:通过将上一年度每个月的最后一天雇用的每个雇员的总数除以上一年度的营业月数而得出的数字年:假设在建造业情况下无法确定雇员人数时,雇员人数是指根据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出的人数;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量”是指扣除根据《建筑业框架法》或任何其他相关法规合法分包的部分的建筑费用后的余额,从总施工绩效金额中得出(指在相关保险年度执行的建设项目中已经完成的部分的总施工成本);“建筑业平均月薪”是指由雇佣劳动大臣根据对雇用至少五名正式雇员的建筑业的工资计算并公布的平均薪金,该薪金在对企业实体劳动力的调查中指定由就业和劳工部长根据《统计法》第3条所定义的指定统计数据编写:


建筑工程量×前一年的劳动比例


-------------------------------------------------- -------------------------------------------------- --


上一年度建筑业平均月薪x营业月数


(b)在有关保险年度开始营业的企业:在形成有关保险关系之日受雇的雇员人数。


(2)凡通过外包或任何其他活动将其分成至少两个建筑工程而签订了为完成最终标的物而执行的相同建筑工程的合同(包括下订单的人直接从事该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无论这种活动的名称是什么,在计算第(1)2款主句中提到的总建筑成本时,应将每个合同价格合计:前提是,这不适用于将每个合同单位的建筑工程分开的情况在时间和地点上独立执行。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2-2条(免于报酬的金钱和货物)《收缴保险费法》第2条第3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金钱和货物”等。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以下简称“法案”)是指《所得税法》第12条第3款所指的非应税收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3条(适用标准薪酬)(1)该法第3条第(1)款中“存在总统令规定的任何理由”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与薪酬有关的数据不存在或不明确的地方;


2.在因搬迁等原因而无法确定营业地点的地方 或其营业地点(以下简称“营业”)。


(2)该法第3条第2款所指的标准薪酬应根据以下分类适用:


1,全职员工月薪定额的,按月标准薪酬;


2.兼职员工;根据工作时间获得报酬的雇员(在本条中,以下称为“按小时支付的雇员”);以及根据工作日收取日薪报酬的雇员(以下称“日薪雇员”),应将每周的规定工作时间视为实际工作时间,因此,以每小时的标准报酬为准。应采用以下基准:前提是,如果不清楚雇员是按小时支付的雇员还是按日支付的雇员,或者在无法确定每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按月支付标准薪酬。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条(建筑业务的范围等)除本法令另有明确规定外,韩国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二条公开通报的有关行业的标准分类(以下简称“韩文”)标准工业分类”),应适用于本法令规定的业务范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466,十二月 2011年30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五条(代理人)(1)企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根据该法和本法令进行的事务。


(2)如果企业主任命或解雇了代理人,则应向根据《工业事故补偿保险法》第10条设立的韩国劳动者补偿和福利服务局(以下简称“ COMWEL”)报告这种任命或解雇的情况。 )。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二章保险关系的形成与终止


第6条(企业一揽子申请的要求)(1)该法第8条第1款第3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要求”是指按《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划分的建筑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9455日 2018年3月31日>


(2)企图根据该法第8条第2款的前一部分打算获得一揽子申请批准的企业主,应向COMWEL提出申请。


(3)企图根据该法第8条第3款的前一部分打算获得批准以终止一揽子申请关系的企业主,应在下一个保险年度的前7天向COMWEL提出申请。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7条(合同业务的空白申请)(1)该法第9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中的“建筑业务或总统令规定的任何其他业务”是指建筑业务。


(2)一种可分包商第9条(1)该法的条件下被视为一个企业主,如果分包商是:   <号总统令修正 12月29455日 2018年3月31日>


1,《建筑业框架法》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建筑商;


2.根据《住房法》第4条注册的住房建筑商;


3.《电气建筑商业法》第2条第3款所定义的建筑商;


4.《信息和通信建筑业务法》第2条第4款所定义的信息和通信建筑业务实体;


5.《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第2条第(1)款第2条所定义的消防系统业务实体;


6,《文化遗产保护法》第2条第5款所定义的文化遗产修复企业实体。


(3)如果根据该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打算将分包商视为企业所有者,则相关的原始承包商应与该分包商就转移保险费的问题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在相关分包建设项目开始之日起30天内向COMWEL提出申请,以批准将该分包商视为企业主。


(4)如果与原始承包商已提出的将分包商视为业主的申请有关的分包建筑项目出现以下任何理由,COMWEL不得批准将分包商视为业主:根据第(3):   <号总统令修正 23910,六月。2012年2月29日>


1,发生《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5条第1款所定义的任何职业事故时,从分包建设项目开始后的15天到申请批准为止;


(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职业事故发生在从分包建设项目开始到申请批准之前的期间;且必须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1的规定,向此类事故的原承包人收取保险金。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八条(保险关系形成和终止的通知)保险关系形成或终止的,COMWEL应当立即将其形成或终止通知有关企业所有人。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9条(关于保险关系变更的报告)如果以下任何事项改变了被保险业务,根据该法令第12条,相关业主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4天内向COMWEL报告该变更:但是,在属于第6款的情况下,该报告应在下一个保险年度的第一天起14天内提交:


1.企业主的名称和居民登记号(法人代表);


2.公司名称和位置;


3.业务类型;


4.商业登记号(包括法人的公司登记号);


(五)有固定期限的业务,例如建设项目或伐木业务的期限;


6.正规劳动力的数量,如果该企业是否符合《就业保险法》执行法令第12条所述的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优惠支持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章保险费


第十条(由建设工程项目下达命令代人缴纳保险费)(1)国家,地方政府,《公共机构管理法》规定的公共机构,或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的任何其他机构当地政府可以在COMWEL的批准下,代原承包人支付保险费,如果在订购相关建筑项目时在建造成本中明确规定了保费,并且原承包人同意这样的付款。


(2)根据以下第(1)款代为支付保险费的人,如有以下任何变化,应立即向COMWEL提交报告:


1,代付保险费的人的姓名和所在地,以及代表的姓名;


2.建设成本,建设周期和建设项目的详细信息。


(3)在不需要劳保支付保险费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COMWEL可以撤消其批准,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劳保支付保险费。


(4)在撤销其根据第(3)款代为缴纳保险费的批准后,COMWEL应立即将撤销的通知代为代缴保费的人和有关的原始承包商。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11条(劳动比率的确定等)(1)该法第13条第6款所指的确定劳动比率的方法(以下简称“劳动比率”)应如下:


1,建设项目的劳动比例由劳动大臣根据所占份额等确定并公告。通过计算经营时间所在年度的当年6月30日之前的三年中经营建筑业务的个体企业主支付给雇员的总薪酬中所计算的总薪酬中的一部分(以下简称“基本保险”)年”)中,通过汇总同一企业主的每个总建设成本得出的总建设成本;但是,建设项目的劳动比例应分为一般建设项目的劳动比例和分包建设项目的劳动比例来确定。


2.伐木业的劳动比例应由劳动大臣根据所占份额等确定并公告。通过汇总基本保险年度的6月30日之前的三年中经营伐木业务的个体企业主向雇员支付的总薪酬而计算出的总薪酬中,同一企业主进行伐木工作;但该劳动比例应根据每单位伐木量支付的报酬金额确定。


(2)确定估算的总薪酬或根据建设项目的劳动比例确定的总薪酬的方法如下:


1. The estimated total remuneration shall be the amount calculated by multiplying the total construction cost by the relevant ratio of labor: Provided, That where the estimated total remuneration calculated based on the ratio of labor exceeds 90/100 of the contract price, the estimated total remuneration shall be 90/100 of the contract price;


(2)报酬总额为将支付给直接从事有关建设项目的职工的报酬总额相加而得的金额,再乘以分包建设成本之和(不包括具有以下条件的分包商的分包建设成本之和)而得的金额根据该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获得了COMWEL的批准)。该方法应通过以下计算公式指定:


报酬总额=支付给直接从事相关建筑项目的雇员的报酬总额+(分包建设成本之和(不包括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1款获得COMWEL批准的分包商的分包建筑成本) x分包建设项目的劳动比例}


(3)估计的总薪酬或伐木业务的总薪酬,应为通过将伐木量乘以有关劳动比例得出的数额。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12条(就业保险费率)(1)就业保险费率在第14条法案的简称(1)应如下:   <号总统令修订 3月22807日 2011年30日;总统令 六月24650 2013年2月28日;总统令 30084,9月 2019年17月>


1.就业保障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分类如下:


(a)由正规劳动力少于150人的所有者经营的企业:25 / 10,000;


(b)由正规劳动力至少为150人的所有者经营的企业,属于《就业保险法》执行法令第12条所指的有资格获得优先支持的企业范围:45 / 10,000;


(c)由正规劳动力至少为150但少于1,000的所有者经营的业务,该业务不属于(b)项:65 / 10,000;


(d)由正规劳动力至少为1,000人的所有者经营的,不属于(b)项或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85 / 10,000;


2.失业救济金的保险费率:16 / 1,000。


(2)就第(1)款而言,正式员工人数应为通过汇总相关企业主在大韩民国境内所有企业中的正式员工人数而得出的人数: 《多户住宅管理法》第2条第(1)款第1(a)项规定的经营多户住宅的企业,应计算每个企业的固定劳动力人数。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7445,八月 2016年11月11日>


(3)就第(1)款而言,适用于原承包商的就业保障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的保险费率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规定成为受该法约束的企业主的分包商该法令第9(1)条:规定,根据该法令第9(1)条的规定,如果分包商被视为受该法令约束的企业主,则与该企业主的个别业务有关根据该法第8条的申请,应适用适用于作为分包商的企业主的就业保障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的保险费率。


(4)如果在保险年度内转移了企业或合并了企业,则在转移或合并之前适用的就业保障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的保险费率应仅在有关保险年度内适用于转移或合并的企业,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十三条(工业事故保险费率公告)劳动大臣确定了工业事故补偿保险费率(以下简称“工业事故保险费率”)的情况根据该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他/她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开通知适用业务的类型及其详细信息,该公报是根据《宪法》第9条第1款在全国发行的日报。依法在“促进报纸等”或任何其他媒体上进行宣传。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14条(工业事故保险费率的适用)(1)如果同一企业主根据该法第14条第3款在同一地点经营至少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则适用于该公司的工业事故保险费率雇员人数最多,薪酬总额最高的主营业务等。(以下简称“主要业务”)在这些业务中,应适用于在该地点经营的所有业务。


(2)第(1)款所指的主要业务应按以下顺序确定:


1.拥有大量员工的企业;


2.员工人数相同或无法确定的,总薪酬高的企业;


(3)如果无法根据第1或2项确定主要业务,则生产高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15条(企业遵守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特殊情况)(1)“业务规定的总统令”,在该法第15(2)的含义如下:   <号总统令修订 9月25587。2014年3月3日;总统令 3月27051日 2016年22月;总统令 28505,十二月 2017年26月>


1.在建筑企业中,根据该法第8条第(1)或(2)款一揽子申请的企业,其保险年度前两年的保险年度的总建筑成本超过60亿韩元;在这种情况下,总建筑成本应为根据根据该法第9条第(1)款获得了COMWEL批准的分包商执行的建筑成本中减去的建筑成本计算得出的金额。该法第11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


2,除建筑业和伐木业外,其正常员工至少为30人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该法第16-10条第3款至第5项和第7款提交的报告,根据第2条第1款第3项(a)的规定计算正式劳动力的数量,以及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125条第(3)款和第(4)项提交的报告和申请,但计算期限应为基本保险年度前一年的7月1日至基本保险年度的6月30日。


(2)如果企业主没有根据该法案第11条第(1)款或第(3)款进行报告,则该法案第16-10(3)至(5)和(7)条以及第125条第(3)款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或虚假报告的事项,COMWEL仍可以根据事实计算总建筑成本或固定员工人数。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月27051日 2016年22月>


(3)在基本保险年度的6月30日之前的第3年中,发生第(1)款所述的工业事故保险费率的事业种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参照确定工业事故保险费率的特殊情况。该法第15条第2款中的规定(以下简称“个人绩效率”)不适用于以下业务:前提是,在相关业务的主要工作的实际条件(例如机器设备或工作流程)的情况下,即使业务类型发生了变化也被认为没有变化,则相关的个人绩效费率应适用于该业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月27051日 2016年22月>


(4)“商业规定的总统令”,在该法第15(3)指下列任何业务的其常规的劳动力是小于50:   <号总统令新插入 25047,十二月 2013年30月30日;总统令 12月29455日 2018年3月31日>


1.制造;


2.林业;


3.根据该法第14条第3款的前部分确定的工业事故保险费率适用的业务类型中的卫生和类似服务。


(5)根据第(4)款计算正常劳动力人数时适用的相关保险年度,应为已确认第18-2条所述的工业事故预防活动的保险年度。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5047,十二月 2013年30月>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该法第15条第2款第16条(适用个人绩效率的保险余额比率) “构成总统令规定的比率的情况”是指相关比率大于85/100或不大于75/100 。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十七条(适用个人业绩标准的保险余额比率的计算)(1)计算工业事故保险给付金额与工业事故保险的保险费(以下简称“工业事故保险费”)之比时根据该法令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工业事故保险费的金额应为自基本保险年度的6月30日起的以下金额的总和:


1.在基本保险年度的情况下:该法第16-3条第1款所指的每月保险费的总和(以下简称“每月保险费”)(以如果是第19-2条规定的业务,则相当于该法第17条第1款所指的估计保险费的1/2(以下简称“估计保险费”));


2.对于紧接基本保险年度的两个保险年度:根据该法案第16-9条第(1)或(2)款计算的保险费的总和(以下简称“已结算的保险费”) (对于第19-2条所规定的业务,则是该法第19条第1款所指的最终保险费的总和(以下简称“最终保险费”));


3,基本保险年度之前三年的保险年度:根据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出的金额:


(基本保险年度前三年的保险年度的已结算保险费或定额保险费×6 /(基本保险年度前三年的保险年度中维持相关保险关系的月总数)


(2)根据法令第15条第(2)款计算工业事故保险给付金额与工业事故保险费之比时,工业事故给付金额应为工业事故给付金额的总和。从基本保险年度的前三年的保险年度的7月1日起至基本保险年度的6月30日作出付款决定(指产权负担;以下同称)的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决定支付的工伤保险金是残疾赔偿金或遗属赔偿金,则支付残疾赔偿金或遗属赔偿金。


(3)当的工业事故保险福利量的聚集体的第(2)的前半部分下计算,没有以下量的保险金的应加入:   <号总统令修正 23910,六月。2012年2月29日;总统令 3月27051日 2016年22月;总统令 12月29455日 2018年3月31日>


1,《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72条所述的职业康复补助金的数额;


2,因《工业事故补偿保险法》第87条第(1)款所述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意外事故而决定支付的保险给付额(不包括与其分担的份额相对应的保险给付额)终局法院判决等未承认第三者的过失行为);


3.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决定支付的职业病保险利益金额;


4,因自然灾害,停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决定支付的保险金;


5,工业事故保险的给付金额,相当于没有发生事故的企业的平均工资与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计算的平均工资之比,如果同一执行法令第23条第2款提及的非全日制雇员发生任何事故。


(4)对于在第(3)款第2项所述的终局法院判决等中未确认第三人的过失行为的份额所对应的保险给付额,法院具有的日期做出这样的结论性判断等。应视为已决定支付此类保险金的日期。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月27051日 2016年22月>


(5)如果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36条第7款,第54条或第67条的主要句子计算了保险利益,因为如果仅针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计算相关的平均工资较低,则的计算这样的保险金量应加入根据第(2),尽管第(3)5.   <新近号总统令插入 3月27051日 2016年22月>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