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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集保险保费等的法案》的执行令。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 执行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09:14:02  

第30条(对就业保险费的补贴的收回)(1)如果下列任何原因与对获得就业保险费的补贴的业务有关,COMWEL应当按照第21-2条的规定,归纳以下分类的补贴金额:该法案:   <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26809,十二月 2015年30月;总统令 6月28161日。2017年27月>


(一)有关企业通过补贴或者欺诈等不当手段获得补贴的,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总额;


2.在相关业务被确认为连续获得补贴的情况下,即使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后的三个月内,其受保雇员人数连续三个月超过十人时保险费:第三个月后一个月以后的补贴金额;


3.根据相关企业所有者根据第16-10条第(1)款报告的,根据有资格获得补贴的相关雇员的总薪酬计算出的平均月薪金额超过上限值的110/100的情况根据第28条第3款公开通知的平均月薪限额(限于在保险年度内新雇用符合补贴条件的雇员的情况):为雇员提供的补贴总额;


4.由于相关企业主未报告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被证明有资格获得补贴的人已经获得补贴的任何其他情况:错误补贴的金额。


(2)如果根据第(1)款有理由收回补贴,COMWEL应将此事实通知有关企业所有人,然后将其要收回的金额通知他/她并收取。


(3)该法第21-2(1)条的附加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金额”是3,000韩元。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910,六月。2012年2月29日]


第30-2条(在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用于降低保险费等的土地等)(1)《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任何特定理由”在第22-2条第(1)款的前半部分行为是指火灾,爆炸,战争造成的灾难或任何其他类似的灾难。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9950,七月 2019年2月2日>


(2)该法第22-2条第(1)款的下半部分的减免比率应为保险费和其他应收款的30/100。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30-3条(通过信息和通信网络提交报告时应减少的保险费金额)如果企业主通过信息和通信网络在主要责任下通过劳动和工业事故报告总薪酬或估计的保险费,该法第2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包括通过第45条第1款所述的保险业务代理机构提交的报告的情况),COMWEL可以降低5,000韩元的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5,000韩元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30-4条(自动转移的保险费减少量)如果企业主根据该法第22-2条第3款通过自动转移支付月度保险费或估计的保险费,COMWEL可以降低每月雇佣保险费和每月工业事故保险费分别为250韩元;或每个季度分别将估计的就业保险费和估计的工业事故保险费降低250韩元。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30-5条(免征就业保险费等)(1)如果企业主属于该法第22-3条的规定,则该就业保险费和相关的欠款(以下称为“就业保险费等”)。 )“)在获得被保险人身份的报告日期之前,应根据以下分类予以豁免:


1,企业主报告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获得保险状态的:全部劳动保险金等;


2,企业主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之后报告获得保险身份的情况:劳动保险费等的50/100等。


(2)劳动大臣不得给予免征劳动保险费等的企业主有关补贴。根据第(1)款,在免除期内,即使有理由根据《就业保险法》第三章提及的就业保障计划或职业技能发展计划向相关雇员提供补贴。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910,六月。2012年2月29日]


[根据《总统令》第增编第2条的规定,本条的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23910,六月。2012年2月29日]


第三十一条(超额缴纳的保险费等的分配和返还及其利息)(1)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9973年3月 2007年27日>


(2)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89条,企业主错误地支付了任何保险费或其他可收取的款项或获得保险利益的,他/她可以要求COMWEL分配错误支付的金额或保险利益,下一年的保险费或其他应收款。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3)COMWEL决定优先分配保险费等的地方。根据该法令第23条第(1)款至第(3)项,向保险费或其他应收取的款项错误地支付了保险金或保险利益,或将任何剩余款项退还给相关的企业主,则应将该决定通知企业主。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4)该法令第23条第4款的主要句子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利率”是指该法令第43-3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税收额外退还的利率。 《国家税收框架法》。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总统令 23910,六月。2012年2月29日>


第三十二条(收取额外费用的例外)该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附加费少于3,000韩元的;


2,由于自然灾害或就业和劳工部长认可的任何其他减轻情况,未报告该法第16-10条第(1)款或第(2)款所述的总薪酬或最终保险费。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该法第25条第4款的第33条(拖欠款的收取等) “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根据该法第26条收取的欠款,额外会费或保险利益逾期的;


2.因自然灾害或就业和劳工部长认可的任何其他减轻情况而逾期未交的保险费或其他应收款的情况。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6月28161日。2017年27月]


第三十四条(收集工伤保险金的标准)(1)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保险利益,应按医疗福利类别收取;临时裁员福利;伤残津贴;护理福利;遗属抚恤金;或与伤害和疾病补偿养恤金有关的事故,发生在从报告购买保险单的截止日期之后的日期到提交该报告的日期之间的期间;并且所收取的金额应等于保险利益的50/100(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主在报告购买行为时的疏忽期间应缴纳的工业事故保险费的五倍)。保险单),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8505,十二月 2017年26月>


(2)该法第26条第(1)款第2条所述的保险利益应按医疗福利类别收取;临时裁员福利;伤残津贴;护理福利;遗属抚恤金;或伤害和疾病补偿养恤金,与发生在每月保险费或估计保险费的缴款截止日期后的第二天之间发生的事故有关。该法第17条第3款)至支付相关保险费之日前一天;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8505,十二月 2017年26月>


1.如果要支付的保险费与事故发生之日之前必须支付的有关年度的月保险费之比超过50/100;


2,在应支付的保险费与应在当年支付的估计保险费之比的情况下(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应支付的保险费与必须支付的估计保险费之比)超过发生事故的季度所支付的费用)超过50/100。


(3)根据第(1)或(2)款收取保险金的,如果决定支付的保险金是伤残赔偿金或遗属赔偿金,则支付伤残赔偿金或遗属赔偿年金应视为在首次提出索赔原因的日期决定。


(4)如果该法案第26条第(1)款第1项中指明的原因与该法案第26条第(1)款第2条中指明的原因相符,则在此期间仅应收取可收取较高保险利益的应收款项并发期。


(5)如果向《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23条第2款所指的非全日制雇员支付保险金,则应根据第(1)款至第(4)款收取保险金。 ,根据与发生事故的企业计算的平均工资与同一执行令第24条第1款第2条计算的平均工资之比相对应的保险利益: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36条第7款,第54条或第67条的主要句子进行计算,因为如果仅根据发生事故的企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相关平均工资,则该平均工资较低,此类保险利益应根据计算出的保险利益数额收取。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月27051日 2016年22月>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五条(向工业事故保险投保人收取保险利益)根据该法令第二十六条第(2)款,当通知全部或部分的工业事故保险利益已支付时,COMWEL应确保支付截止日期为收到此类通知之日起至少30天。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六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9973年3月 2007年27日>


第三十七条(要求进行公开拍卖的请求等)(1)健康保险局要求根据《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法》第六条设立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等的情况。金融公司和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其公开拍卖被没收的财产,根据该法第28条第2款的前一部分,应将其移交给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为实施替代公开拍卖指定下列事项的请求:   <号总统令修订 25279年3月 2014年2月24日>


1.有关违约者的姓名和地址/住所;


2.公开出售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位置;


3.与扣押有关的保险费和其他应收款项的详细资料和付款期限;


4.替代实施被拍卖财产的公开拍卖所需的任何其他事项。


(2)在根据第(1)款要求进行公开拍卖的情况下,健康保险局应通知有关违约者;抵押品的所有者;有权以保证金方式租赁,质押权,抵押权或任何其他相关财产权的人;或保留此事实的财产而没有拖延的人。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38条(扣押财产的交付)(1)当健康保险局根据第37条第1款要求替代实施公开拍卖时,可以将其占用或要求第三方保留的财产交付给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前提是,对于其请求第三方保留的财产,交付由第三方签发的相关财产的监护权证书可以代替此类财产的交付。


(2)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第(1)款收取没收财产时,应准备转让和接收该财产的声明。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39条(取消取消公开拍卖的执行请求)(1)如果存在任何财产,在收到要求进行公开拍卖的请求后两年内未通过公开拍卖出售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要求Health Insurance Service取消了替代实施此类财产公开拍卖的要求。


(2)在有第(1)款规定的取消要求后,健康保险局应遵守该要求,但在有减轻责任的情况下除外。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条(关于公开拍卖的替代实施细则)除本法令另有明确规定外,应确定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该法第28条第2款前一部分替代实施的公开拍卖的必要事项。由健康保险服务公司咨询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之后。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2条(继承财产的价值)(1)该法第28-3(1)条和该法第28-3(2)条的前一部分所指的继承财产的价值应为从继承的资产总额中扣除因相关继承而要征收或支付的负债和继承税的总额。


(2)第(1)款中提及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价值,应根据《继承税和赠与税法》第60至66条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3条(关于继承人代表的报告)(1)该法第28-3(2)条后半部分提到的关于继承人代表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注明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居留权和其他必要事项,从继承开始之日起30天内。


(2)如果未提交该法第28-3条第(2)款下半部分提及的报告,则健康保险局可以指定任何相关继承人作为其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健康保险局应立即向每位继承人发送一份文件,说明其指定代理人的意图。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4条(将数额较大的欠款或习惯性欠款的人的个人信息排除在外的理由等)(1)健康保险局披露个人信息等的地方。根据该法第28-6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应披露违约者的姓名,商号(包括相关公司的名称),违约者的年龄和地址,类型,付款期限和欠款额,违约概述等;违约者是公司的,还应当披露该公司的代表。


(2)该法第28-6条第(1)款的附加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任何理由,例如部分支付欠款”指的是以下任何一项:


1.凡在有关保险年度中已支付了至少30/100的欠款保险费,其他应收款额和违约处置费用(以下简称“欠款额”);


(2)如果违约者处于收款宽限期之后,则在根据《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第243条所述决定授权批准一项康复计划后,推迟了对欠款的追收; 或按照康复计划中指定的付款时间表支付欠款;


3,根据该法令第28-6条第(2)款成立的关于披露保险费信息的审议委员会认为,披露违约者的个人信息实际上没有任何好处,例如相关业务因灾难等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


(3)在健康保险局通知有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况的人的情况下。根据该法第28-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违约者,他/她应敦促其支付欠款;以及有关人员属于不公开个人信息等的理由的情况。根据该法第28-6条第(1)款的规定,该指南应指导他/她提交相关的解释性材料。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5条(保险费信息披露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1)根据该法第28-6条第2款设立的保险费信息披露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应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


(2)在健康保险处执行官中,负责相关事务的常务理事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成员应由健康保险局局长从以下人员中任命或委任:


1. COMWEL的一名官员;


2.健康保险局的三名官员;


3,劳动和劳动部三,四级公职人员,负责劳动保险和工伤赔偿保险的征收事务;


4.国家税务局三级或四级公职人员;


5.四位在法律,会计或社会保险方面具有广泛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3)第(2)5款所指的每个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4)委员会的会议应以包括主席在内的所有现任委员的大多数出席;并应在与会代表的同意下通过决议。


(5)除第(1)至(4)款另有明确规定外,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应由健康保险局规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6条(《国家税框架法》执行法令的必要修改)@《国家税收框架法执行法令》第13条至第17条应适用于提供付款担保,以推迟对任何保险费和其他应收款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置。在这种情况下,“应纳税保证金”应解释为“应纳税保证金”;“国家税”,作为“保险费”;“纳税保证保险政策”,作为“纳税保证保险政策”;“国家税务局局长”,“就业和劳工部长”;“税务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即“健康保险服务”;“纳税人”,作为“企业主”;“纳税保证金”,如“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1条(应收款项的注销)(1)该法第29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有关违约者的下落不明;


2.相关违约者没有财产的;或已验证在将违约者的违约者的总财产的估计值分配给违约者的处置费用后,预期没有余额;


3,经核实,在将有关违约方的全部财产(因违约而受到处置)分配给履行债务(例如优先于保险费和其他货币的国家税或地方税)后,预计不会有任何余额可收藏


4,欠款公司免交保险费等 根据《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第251条的规定。


(2)如果健康保险服务局打算根据第(1)款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置,则应向主管Si / Gun或税务局或任何其他机构查询,以调查和验证有关违约者的下落或财产:前提是欠款额少于100,000韩元的情况不适用。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1-2条(关于拖欠或注销数据的请求等)(1)请求关于拖欠债务人或已记录拖欠金额的人的个人信息,拖欠金额或注销金额的数据的人根据该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以下称为“违约数据等”),应向健康保险服务局提交一份文件,其中应具体说明以下事项:


1.要求者的姓名和地址;


2.默认情况下数据的详细信息,等等。要求,以及使用数据的目的。


(2)收到关于违约等的数据请求时 根据第(1)款,健康保险局可以通过根据第41-4(1)条准备的电子文件或书面形式提供数据。


(3)健康保险服务提供违约数据的地方等。根据第(2)款,如果出现因拖欠款项而支付款项或因违约而取消处置的原因,则应在引起这种情况的日期后15天内将这一事实通知请求者。


(4)请求和提供有关违约数据的必要事项,等等。根据第(1)至(3)款,应由健康保险局确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该法第29-2条第(1)款的条款中的第41-3条(排除提供违约或注销数据的依据) “总统令规定的依据,例如推迟对违约的处置”以下任何一项:


1.如果健康保险服务局根据该法第29-2条第(1)款或第2条推迟对违约者的处置(本条以下简称为“违约者”);


2.健康保险服务处认为违约者由于以下任何原因无法支付欠款:


(a)因灾害或盗窃而严重丧失其财产的;


(b)其业务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机的地方。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1-4条(在默认或注销时准备数据文件)(1)健康保险服务可以在默认情况下准备数据等。通过电子文件。


(2)在违约等情况下整理和管理数据所必需的事项 根据第(1)款由电子文件准备的内容,应由健康保险局确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二条(工业事故保险费的缴纳与支付)COMWEL或健康保险局应根据该法第31条第(5)款收取或支付的工业事故保险费帐目;《工资索赔保证法》第9条所述的费用;以及每月对《石棉伤害救济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人员所分配的费用(包括每笔所分配费用的欠款额和额外费用),以将此类保险费和费用转移至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中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设立的预防基金(以下简称“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根据《工资索赔保证法》第十七条设立的工资索赔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工资索赔保证基金”);以及根据《石棉伤害救济法》第24条设立的石棉伤害救济基金(以下简称“石棉伤害救济基金”)。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三条(保险费会计机构等)COMWEL主席或健康保险服务部总裁可以任命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工资索赔保证基金,石棉伤害救济基金以及根据第78条设立的就业保险基金的税收征管官。 COMWEL或健康保险局的常务董事之间的《就业保险法》(以下简称“就业保险基金”);并可以从COMWEL或健康保险局的官员中任命负责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工资索赔保证基金,石棉伤害救济基金和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官员,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3-2条(文件送达)如果COMWEL或健康保险服务局打算根据该法第32条第2款以邮寄方式送达根据该法可收取的保险费和其他款项的文件,则可以一般性地这样做邮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章保险业务机构


第44条(保险业代理机构) “公司,注册会计师劳动力从业者,或税务师会议由总统令规定的标准”第33条的法案的前半部分(1)是指下列人员: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


1.获得主管行政机关的授权或许可,或者已进行注册等的法人。根据相关法规与该代理机构联系;


2,根据《公共劳动律师法》第5条注册的人,从事同一法第2条所指的职务至少两年;


3.根据《注册税务会计法》第6条进行注册并履行同一法第2条所述职责至少两年的人,并且已经完成了劳动和劳工部长规定的教育。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五条(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主的范围)(1)根据该法第5条,身为保单持有人的企业主可以将保险业务委托给组织,公司,经认证的公共劳动律师或税务会计师(以下简称“授予COMWEL授权的“保险业务代理机构”,以代表该法第33条第(1)款代表其从事保险业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5629。2014年12月24日;总统令 12月29455日 2018年3月31日>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9455日 2018年3月31日>


(3)如果保险业务是由第(1)款所述的企业所有者委托或保险业务委托终止的,则有关保险业务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保险业务之日起14天内向COMWEL报告该事实。终止。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六条(受委托的保险业务范围)根据该法令第三十三条第(1)款的下半部允许委托给保险业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如下:


1.关于薪酬总额的报告等 该法第16-10条中提到的内容;


2.估计保险费和最终保险费的报告;


3.与被保险人的就业保险资格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关于保险关系形成,变更或者终止的报告;


5.其他任何与保险有关的业务,企业主必须向当地劳工办公室或COMWEL报告。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七条(保险业务机构的授权)(1)如果打算根据该法令第三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代表企业主开展保险业务,则有关人员应提交授权书,说明该业务的详细情况。业务,要委派的区域等 提交给COMWEL,并随附以下文件:   <由第9号总统令修订 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


1.如果该人是第44条第1款所指定的公司:证明该人已获得主管行政机关的授权或许可或已提交注册等文件的副本。在这样的机构;


2,如果该人是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个人:证明该人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文件副本;


3.如果该人是公司或组织:相关的公司章程或细则的副本;


4.与企业主订立保险业务委托合同时将使用的规则副本(以下称为“委托保险业务管理规则”)。


(2)委托保险业务的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事项:


1.委托保险业务管理以及终止该委托的程序;


(二)管理保险业务的方法和程序;


(三)有关保险业务机构记账的方法和程序;


4.与被保险人的就业保险资格管理以及与受产业事故保险的雇员的雇佣关系的管理有关的事项;


5.有关报酬和保险费总额以及支付的责任的事项。


(3)如果公司或组织打算根据该法令第33条第2款被授权代表业主从事保险业务,则其公司章程,细则等。应当指明该公司或组织可以代表企业主开展保险业务。


(4)该法第33条第3款的“总统令规定的事项,例如授权下放的地区”是指:


1.需委派的区域;


2.委托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5)保险业代理机构打算更改根据该法第33条第3款授权的任何事项时,应在打算更改此类事项的日期的前7天向COMWEL提出授权申请;如果打算终止根据该法第33条第(4)款委派的业务,则应在打算终止该业务的日期前30天向COMWEL报告终止。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八条(撤销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1)如果保险代理机构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COMWEL可以根据该法令第33条第(5)款撤销其授权:根据第1款,其授权应被撤销:


(一)保险经营机构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授权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的,保险业务代理机构中止保险业务至少两个月的;


(三)保险经营机构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经营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保险业务机构违反法规或者不遵守法规发布的命令的其他情况。


(2)根据第(1)款撤销对保险业务代理人的授权后,COMWEL应立即将撤销权通知撤销的保险业务代理人和向其委托保险业务的业主。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