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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2016年1月1日第一条~第十二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09:23:11  

※本英语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规理解的参考资料,没有法律效力或官方效力。

《就业保险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2016年1月1日。] [第26690号总统法令,2015年12月4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就业保险计划科-就业保险制度),044-202-7352 劳动劳动部(就业保险计划科),044-202-7373劳动劳动部(就业政策科-就业促进)补贴,就业维持补贴 等),044-202-7218 劳动和劳动部(就业支持失业津贴-失业津贴),044-202-7376 劳动和劳动部(人力资源开发司-雇主培训支持)和工人职业能力发展),044-202-7317 劳动和劳动部(女性就业政策-生育保护),044-202-7476 劳动部(失业就业支持geupyeogwa-保险管理),044-202-7378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就业保险法》所授权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第1-2条(薪酬中不包括货币和贵重物品)


《就业保险法》第2条第5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金钱和贵重物品”(以下简称“该法”)是指《所得税法》第12条第3款中规定的免税工资和薪金收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1-3条(雇佣保险委员会的组成)(1)根据该法第7条第4款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代表雇员和雇主的人员应由雇佣劳动大臣委托。分别由全国工会和全国雇主协会推荐。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2)代表该法第7条第4款第3款规定的公共利益的人,应受雇佣和劳动大臣的委托,这些人应具有在雇佣保险和整个就业和劳动领域中的足够知识和经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代表该法第7条第4款第4款规定的政府的人,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从中央行政机构中与就业保险有关的高级公务员团体的公职人员中任命。 。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1-4条(任期等)(1)该法第7条第(4)款第1至第3条规定的受托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前提是,补充成员应是其前任的剩余任期。


(2)如所述构件根据委托第1-3(1)和(2)落在下任何以下的,就业和劳动部长可驳回的相关部件:   <号总统令新插入 26844,十二月 2015年3月31日>


1,因精神和身体疾病无法履行职责的地方;


2.有与其职务有关的不当行为;


3.因疏忽职责,尊严受到伤害或其他原因而被视为不适当的成员;


4.成员表达其意图难以履行职责的意图。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1-5条(主席的职责)(1)该法第7条规定的就业保险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委员会”)应代表委员会,并对委员会的事务进行全面监督。


(2)如果主席由于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则由主席事先指定的成员应代表主席行事。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1-6条(会议)(1)主席应召集并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2)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应构成法定人数,其任何决定均须经出席会议的大多数成员的同意投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1-7条(专门委员会)(1)根据该法第7条第(5)款,成立了职业保险运营专门委员会和职业保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2)每个专门委员会应由不超过15名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


(3)委员会主席应从委员会成员中任命或委任专门委员会主席,并由以下任何人任命或任命专门委员会成员:


1,具有国家一级工会或国家一级雇主协会推荐的具有社会保险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如就业保险;


(二)在社会保险(如就业保险)方面具有足够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3.中央行政机关有关就业保险的三级或四级公职人员。


(4)专门委员会主席应根据该法案第7条第5款,就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的审查和协调结果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5)第1-4至1-6条应比照适用于专门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7(4)1至3条”应被视为“第1-7(3)1和2条;” “就业和劳工部长”应被视为“委员会主席”;“第1-3(1)和(2)条”应视为“第1-7(3)1和2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26844,十二月 2015年3月31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1至8条(调查研究负责人)(1)为了对与就业保险有关的特殊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委员会最多可以有5名负责调查研究的成员。


(2)调查和研究成员应由委员会主席从具有足够就业保险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中委派。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1-9条(合作请求)


在认为需要审议议程项目的情况下,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等”)可通过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交文件或由相关人员(例如相关公众)来听取意见。官员或专家等 出席陈述他们的意见。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1-10条(秘书)


委员会等 每人应有一名秘书,由委员会主席从就业和劳工部的公职人员中任命。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1-11条(会员的免税额)


出席委员会会议等的成员可以在预算内偿还津贴和旅费。或就以下议程项目提交评论意见:前提是,与相关事务直接相关的公职人员不得报销津贴和差旅费。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1-12条(详细的操作规则)


委员会的运作等必要的事项,除本法令另有规定外,应由委员会主席确定,但须经委员会通过决议。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2条(适用范围)(1)在条件至第8条“采用由总统令规定单元的类型”的法指以下任何业务的:   <号总统令修正 9月21015年 18日,2008年;总统令 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6月26368日 2015年30月>


1.由法人以外的任何人经营的农业企业,林业企业和渔业企业,该法人除外,其全职雇员不超过四名;


2.以下任何一个项目:前提是,本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人所进行的任何项目均应排除在此之外:


(a)一个项目,其总建筑费用由《保险费征收法》第2条第(1)款第2条定义。雇佣保险和工伤事故补偿保险(以下简称“总建筑费”)不超过2000万韩元;


(b)建设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建筑物或对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建筑物进行实质性维修的项目;


3.家庭的就业活动及其他未分类的自我消费和自我生产。


(2)属于第(1)款中任何一项的业务范围,应按照大韩民国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第22条公开通知的行业标准分类代码的规定(以下简称“除《法案》或本法令另有特别规定外,均以“韩国标准工业分类法”为准。


(3)因计划或设计发生变更(包括实际变更)而导致总造价在2,000万韩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成为2,000万韩元以上的项目时其计划或设计)或根据《保险费收取法》第8条第(1)款或第(2)款,一项建设项目必须一揽子申请的情况。对于《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以下简称“保险费征收法案”),该法案的所有规定应在发生此类事件的当天适用于该项目。


第3条(免于申请的工人)(1)该法第10条第2款中的“合同工时少于总统令规定的最低工时的人”是指合同月工时少于的人。少于60小时(包括每周合同工作时间少于15小时的人):规定,提供持续服务三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服务的任何人或该法第2条第6款所定义的日工该法(以下简称“日工”)应排除在此之外。


(2)在该法第10条的第5分段“总统令规定的任何其他人”是指以下各者:   <号总统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23274,十一月 2011年1月1日>


1.外籍工人:但须排除以下任何人:


(a)具有在公司内部转移(D-7),公司投资(D-8)或贸易/管理(D-9)的逗留状态的人(外国人的母国法律除外,与与该法令规定的就业保险同等的保险费和保险金有关的保险,不适用于大韩民国国民。)根据《移民法令》第12条,给予外国人居留权行为;


(b)符合《移民法实施令》第23条第(1)款规定允许其作为雇员工作的具有居留身份的人(仅限于申请购买的人)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保险);


(c)属于《移民法执行令》第23条第2款,第2款,第2款和第3款的人;


(d)根据《移民法实施令》第12条的规定,在给予外国人的居留身份中,拥有海外侨胞(F-4)居留身份的人(仅限于已提出申请的人购买《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保险);


(e)根据《移民法实施令》第12条的规定,在给予外国人的居留身份中,具有永久居留权(F-5)的人;


2.《特别邮局法》规定的特别邮局的雇员。


第3-2条(担任高级公职或定期职位的公职人员购买保险)(1)任命任何高级公务员或行政官员的行政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定期职位的人士(以下简称“有资格认购的公职人员”)应立即根据该法第10条第3款的条件确认有资格购买的公职人员的意图。首先有资格购买的公职人员被任命为有关主管机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总统令 11月24852年 2013年20月>


(2)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应在确认他/她根据第(1)款申请购买保险的意向后,代表有资格购买这种职业的公职人员向购买保险。在任命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主管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如果该公职人员打算在同一期间直接购买,则购买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应将这种购买申请通知主管机构的负责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3)凡根据第(1)或(2)款提出任何购买申请,则具有购买资格的公职人员被视为在紧接申请日期后的第二天获得了被保险人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获得保险身份的公职人员在其公职身份发生变化后被任命为其他特别公务员或定期职位的公职人员,则他/她应保持自己的参保身份,即使他/她没有另外申请购买。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1月24852年 2013年20月>


(4)购买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打算退出公务员保险的,公务员应向主管的劳动保障办公室负责人申请退出。在这种情况下,他/她被视为在提款申请日期之后的第二天失去了自己的保险身份。


(5)继续担任有资格购买的公职人员的公职人员,一旦根据第(4)款退出此类保险后,将被取消购买就业保险计划的资格,并且其领取补助金的资格不得被取消。公认的:前提是,从保险中退出的公职人员从有资格购买的公共职位中分离后,退出保险的公职人员重新获得该法和本总统令规定的被保险人身份。作为公职人员,但有资格购买的公职人员除外),如果根据该法第40条第1款1计算了有保障工作的合格天数,则根据第30条支付报酬的有工作的天数该法令第41条第(1)款,应总结前一个有资格担任公职的公务员的保险期,如果根据该法第50条计算了保险期,则撤回前的前一个保险期应计入该保险期。同一条规定的计算。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6)购买了工作保险的公职人员的保险费率,应为《保险费征收法》第12条第(1)款第3条所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并由主管机构平均承担。还有购买了就业保险的公职人员。


(7)第(1)款至第(4)款所指的认购保险和退出保险的程序,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月21015年 18,2008]


第四条(代理人)(1)企业主可以任命一名代理人,以代表该企业主委托代理人执行法令和本法令规定的事项的权力。


(2)业主在任命或解雇其代理人后,应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将这一事实报告给劳动和劳动大臣。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五条(就业保险统计的管理等)(1)劳动大臣应通过法令第11条规定的调查研究和就业保险的管理,系统地管理和管理就业保险的统计。以下简称“就业保险统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雇佣劳动大臣可以聘请有关就业保险统计的专家,以便系统地控制和管理就业保险统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 Necessary matters concern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service and remuneration of experts on employment insurance statistics shall be prescribed by the Minister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269, Jul. 12, 2010>


第6条(代表劳动大臣执行项目)(1)劳动大臣可以授权以下机构或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研究项目或所需的调查研究项目支持与就业有关的保险经营活动的他/她的代表根据上(以下简称“保险”),该法第11(2):   <号总统令修订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5日>


1.根据《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建立,运作和培养法》第8条设立的与保险有关的,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


2.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8条设立的韩国就业信息服务处;


3.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条设立的学校(包括附属研究机构);


(四)其他可以对劳动力市场,职业,职业教育培训以及与保险有关的商业活动进行调查研究的私立研究机构。


(2)依照第(1)款授权机构代表他/她进行项目时,劳动和劳动大臣可以补贴与进行调查,研究,管理和运营有关的费用用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加入该项目。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6-2条(保险计划评估机构)(1)该法第11-2(2)条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机构”是指由就业和劳工部长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属于以下各条中的一项):   <由总统法令第1号修订。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1.《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建立,运作和培养法》规定的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


2.根据《公共机构管理法》第4至第6条指定和公开通知的公共机构;


3.属于《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款至第6款所指的学校(包括其附属研究机构);


4.私人研究机构。


(2)劳动大臣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补贴评估机构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评估机构可以要求第6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和第145条第(2)款至第(6)项规定的代理机构或委托机构提交进行评估所需的数据。


(4)有关具体工作,指定期限等的必要事项 评估机构的职位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宣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第二章被保险人的管理


第七条(取得或丧失被保险人身份的报告等)(1)每个企业主或分包商有义务就根据该法第15条受雇与就业和劳工部长一起从事业务的工人的获得或丧失保险地位的事项提交报告,或有义务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一份证明文件,证明涵盖工作的合格天数,被解雇的原因,被解雇前支付的工资以及解雇费等。根据该法第16条(以下称为“遣散证明” )不得迟于该事件发生的月份的下个月的下个月的第十五天之前提交该报告或文件(如果相关工人要求他/她早于上述时间提交该文件或文件,则应立即提交)规定的截止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关企业主或分包商已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了确认报告,则应视为已提交或提交了有关获得或丧失被保险人身份的报告或遣散证书。就业细节,包括在有关月份内每天雇用的日常工人提供服务的天数,以及不迟于发生此类事件的月份的下一个月的第十五天之前支付给该工人的工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11条第(3)款,就其业务的开始或终止提交了报告的每位企业所有者,均应向以下国家的部长提交关于获得或丧失被保险人身份的报告: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的就业和劳工。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在收到该法令第16条第(1)款规定的离职证明后,审查受保障就业的合格天数,离职原因以及所支付的工资的详细信息。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劳动和劳工部长审查了第(3)款所述的遣散证书的细节,并发现被切断劳动的人在30天内连续30天或更长时间没有领取工资由于该法第40条第2款的任何原因而被解雇之日前的18个月,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要求被解雇的人提交由医生或其他任何人签发的医疗证明证明存在此类原因的文件。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8条(被保险人状况的报告)


根据该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每位提交关于获得或失去保险身份和其他事项的报告的工人,均应提交证明存在雇佣关系的文件,例如雇佣合同。


第九条(被保险人转移报告)


企业主在将被保险工人从一个用人单位转移到另一用人单位时,应在转移之日起14天内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报告。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条(报告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其他详细信息)(1)当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居民登记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时,企业主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报告。在此类更改或更正之日起的14天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2)该法第113-2(1)条下半部分规定的受助人的身份从符合《国家基本生活保障》第5(1)条规定的有资格获得援助的人的身份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对另一种类型的接受者,或从另一种类型的接受者到有资格获得援助的接受者,担保机构或委托机构的行为(在本条中,称为“有资格获得帮助的人”)该法第113-2条第(1)款的第二部分应在这种变化之日起14天内将这种变化报告给就业和劳工部长。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第11条(确认请求和通知)(1)如果他/她打算根据该法令第17条第(1)款确认获得或丧失其被保险人身份,则任何现任或前任被保险人均应要求提供该证明书。就业和劳工部长的确认。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根据该法第17条第3款,就业和劳工大臣应将要求获得确认或丧失被保险人身份的确认结果通知要求此项确认的人和企业。当前雇用或先前雇用请求人的所有者或分包商。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章就业稳定性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有资格获得优先支持的企业的范围)(1)该法第十九条第(2)款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标准的企业”是指其全职雇员人数符合附件中所列标准的任何企业。 :表1分别为每个行业(在下文中称为“企业获优先支持”)提供  <号总统令修正 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十月24155 2012年29日>


1.至5.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十月24155 2012年29日>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不属于第(1)款但符合《中小企业框架法》第2(1)或(3)条提及的标准的企业,应被视为企业有资格获得优惠支持。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十月24155 2012年29日>


(3)因规模扩大或其他原因而丧失第(1)款规定的优先支持资格的企业,自该年起五年内被解释为有资格享受优先支持的企业紧接产生这种原因的年份之后。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由第9号总统令修改 一月24333 2013年25日>


(4)尽管有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但根据第(2)条指定为受共同投资限制的集团中属于总资产至少5万亿韩元的集团的公告已经发布的《垄断规制和公平贸易法》第14条第(1)款,不得解释为有资格在发出通知的保险年度之后的紧随其后的保险年度及之后的保险年度获得优先支持的企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5),用于确定是否企业获优先支持根据第(1)的标准应当是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十月24155 2012年2月29日>


1,专职员工人数是将上一年度的每个月底(如果涉及建筑业)涉及的企业主为所有业主执行的所有项目工作的员工总数除以得出的人数,则应从中减去每日工人数)减去上一年的营业月数,而《住房法》规定的与集体住房管理相关的项目的全日制工人数应为雇员人数为每个项目分别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在计算全职员工的数量时,任何合同性每月工作时间至少为60小时的兼职员工应计为0.5,


2.企业主在至少两个不同行业经营业务的,应以其专职职工较多的行业为基础进行分类,而应以合计金额为基础进行分类每个行业的全职雇员人数相同的情况下,按上述顺序计算工资或销售额。


(6)尽管有第(5)款的规定,应自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确定在保险年度内与之建立了保险关系的企业主是否有资格获得优先支持的企业资格。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