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建筑工人就业等行为的法令》
[执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25840号总统法令,2014年12月9日,其他法令修正案]
就业和劳动部 (区域工业就业政策部),044-202-7405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建筑工人就业改善法》所授权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令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建筑行业的定义)(1)《建筑工人的就业改善法》(以下简称“该法”)第2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建筑行业”根据韩国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公布的《韩国标准工业分类》中定义的建筑业。
该法第3条第3款的后半部分第3条(总体规划中重要事项的变更) “总统令规定的总体规划中的重要事项”涉及以下事项:
1.有关培养技术熟练的建筑工人的职业培训的事项;
2.有关为建筑工人建立就业促进设施的事项。
第3-2条(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员的指定和报告)(1)雇主应根据《劳动标准法》第2条第(1)款在雇主中指定一个负责每个工作场所的就业管理的人员或在该部门工作的工人。根据该法第5条第(1)款各分段以外的部分的主要句子确定相关工作场所。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十月24155 2012年2月29日>
(2)除该法第5条第(1)款各分段以外,附加条件的条件中“不超过总统令规定的大小的工作场所”是指进行建筑工程且总建筑成本低于1亿美元的工作场所。 20亿韩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3)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可以在不妨碍履行该法第5条第(1)款各段所指职责的范围内履行其他职责。
(4)雇主根据《就业保险法》第15条报告获得保险身份时,还应报告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员的姓名,职位和工作细节。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第3-3条(建筑工人的就业支持等)根据该法第7条第2款,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委托该部门第(1)款各节所述的业务与根据以下分类确定的公司或组织相同的文章:
1.根据该法第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技术熟练的建筑工人进行培养等职业培训:根据《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法》(以下简称“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 “ HRD韩国”);
2.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进行了有关提高技能的建筑工人技能的教育培训:根据该法令第9条建立的建筑工人互助协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协会”);
3,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1款第2款建立和运营建筑工人就业支持设施的业务:由与建筑业相关的雇主和劳动大臣确定并宣布的任何公司或组织或符合相关法律和从属法规(例如《就业保障法》)能够提供就业支持要求的工人组织;
4.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1款第3项执行改善建筑工人就业方案的业务:互助协会;
5.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互助协会;
6.根据该法第7条第1款第5项,为建筑工人提供就业保障,就业促进和福利促进所需的其他任何业务。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第四条(与就业有关的便利设施的需要安装等的建筑工程的规模)
用人单位应设置厕所,饭厅,更衣室等设施,或根据该法第7-2条采取措施使之可用的建筑工程,应为建筑工程,预计工程费为1亿韩元。或更多(在两个或多个单独地点进行施工的情况下,指的是与每个地点相对应的预期建筑成本)。
第五条(互助计划的执行)(1)在法第8条“建筑行业相关的互助总统令规定的组织和雇主组织”是指那些在任何下列各款下降: <通过修订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根据《建筑业框架法》第50条设立的建设者组织;
2.根据《建筑业框架法》第54条设立的互助协会;
3.根据《住房法》第81条设立的房屋建筑商组织;
4,根据其他法令获得了其他与建筑行业有关的互助协会和经雇主组织等成立的雇主组织,并由雇佣劳动大臣经主管行政机构负责人指定。
(2)该法第8条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标准的人”是指第(1)款各分段所规定的与建筑业有关的互助协会和雇主组织,其中至少三分之一那些有资格加入互助协会和有关雇主组织的人也加入了。
第5-2条(在公司章程中应填写的事项)
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4)款,应在互助协会的组织章程中输入以下事项:
1.目标;
2.名称;
3.有关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的事项;
4.有关互助协会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事项;
5.有关高级职员和员工的事项;
6.有关组织和结构的事项;
7.有关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事项;
(八)有关业务范围和细节及其执行的事项;
9.有关资产和会计的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11.与剩余财产的溶解和处置有关的事项;
12.有关公告方法的事项;
13.互助协会运作所需的其他事项。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第5-3条(数据查询)
根据该法第9-3(2)条,互助协会可向以下机构查询有关数据,以颁发职业证书。
1.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8条的韩国就业信息服务处:查询受雇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工作和职业培训历史;
2.韩国人力资源开发部:询问向建筑工人颁发资格证书的问题;
3.其他任何认为必须提供数据以检查建筑工人的职业经历的机构。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第5-4(董事会的组成)(1)董事会应当由以下个体: <号总统令修正 三月24447 2013年23月>
1.互助协会会长(以下简称“会长”);
2.两名公职人员分别由就业和劳工部长以及土地,基础设施和运输部长任命,均属于高级公务员制度。
(三)互助协会章程规定的与建筑业有关的互助协会和雇主组织的负责人不得超过五个;
4.经协商后,由第3项所指的互助协会和雇主组织的负责人推荐的专家不超过两名;
5.就业和劳工部长推荐的专家不超过三名,土地,基础设施和运输部长推荐的专家不超过三名;
6.全国工会联合会推荐的专家不超过两名;
7. Any person who has been engaged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or labor-related work for at least 15 years and is commission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n recognition of his/her expertise.
(2) The appointment of directors falling under paragraph (1) 4 through 7 shall undergo deliberation and decis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pursuant to Article 9-4 (1) 3 of the Act.
(3) The president and directors falling under paragraph (1) 7 shall serve full-time.
(4) Experts under paragraph (1) 4 through 6 refer to persons falling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subpargraphs:
1.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款至第6款曾在大学任职或目前担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或在大学中担任更高职位的人,或根据第2条由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关于建立,运作和促进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等的法律,主要涉及建筑业,社会保险,劳动或金融服务等领域;
2.持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从事该业务至少三年的人;
3.在私人研究机构从事与建筑业或建筑工人相关领域研究至少三年的人员;
4.在非营利性公司中从事与建筑行业或建筑工人相关的工作至少三年的人。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第5-5条(董事会的运作)(1)董事会会议在必要时应由董事会主席(以下简称“主席”)或至少三分之一的要求召开。现任董事的人数由董事长召集。
(2)董事会应在大多数现任董事的出席下举行会议,并在出席的大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3)董事会可以在必要时要求互助协会的官员和雇员等出席,提交材料或陈述其意见,以履行其职责。
(4)如果主席由于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则由主席指定的董事代表他/她行事。
(5)除第(1)至(4)款规定的事项外,董事会运作所需的事项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第6条(受自动加入退休互助计划约束的建筑工程)该法第10条第1款的前一部分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建筑工程”是指根据《电力建筑业务法》,信息和《信息和通信建筑业务法》下的通信建设,《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下的消防系统安装和《文化遗产维护法》下的文化财产修复等,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1,具有预期建筑成本的建筑工程(指根据《国家合同法》第21条订立的长期连续合同情况下的有关建筑工程的预期成本;在下文中也应适用(由本条规定)3亿韩元以上,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命令;
2.由法人(包括法人将已投资资本的至少50%再投资的法人)下令从国家取得投资或出资的建设工程,预计造价在3亿韩元以上。或当地政府;
3.根据《基础设施公私合营法》第2条第5款作为公私合营项目进行的,预计建设成本为3亿韩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4,预计建设成本在100亿韩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第七条(互助协会批准的标准)
为了使分包被视为雇主依照该法第10(1)的后半部分,互助协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批准由原始承包商的请求: <号总统令修正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1.分包商应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A.根据《建筑业框架法》的建造者;
B.《电气建筑业务法》规定的建筑业务经营者;
C.根据《信息和通信建设业务法》的信息和通信建设业务运营商;
D.根据《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的消防系统安装业务经营者;
E.根据《文化遗产维护法》等规定的文化遗产修复业务经营者。
2.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成本为10亿韩元以上;
3.有关原始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互助会费的事项应在分包合同中说明;
4.参加退休互助计划的费用应在转包价格计算表中说明。
第8条(退休互助计划的认购等)(1)该法第10条第(1)款的前部分中的“建筑工程的开始日期”是指建筑工程实际开始的日期。
(2)该法第10条第(5)款中的“建筑工程完成日期”是指建筑工程实际终止的日期。
第9条(已交纳的互助书面确认书的提交等)(1)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下了建筑工程命令的人,以及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批准了项目计划的人《住房法》第16条第1款(以下简称“订购人等”)可以要求建筑工程的雇主提交由互助协会签发的书面的互助捐款确认书。
(2)订购人等应检查已根据第(1)款收到的互助会费的书面确认,然后检查第10-3条中合同价格计算表中指定的金额该法令(1)(指在合同价格计算表中指定的金额与订购人计算的互助金额不同的情况下,订购人计算的互助金额)参加退休互助计划的雇主实际支付的互助金(以下简称为“订阅雇主”),他/她应支付超出的金额。
第十条(自愿加入退休互助计划的要求)
该法第10条第(2)款前款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雇主”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
1,《建筑业框架法》规定的建设者;
2.根据《电气建筑业法》的规定,从事建筑业经营者;
3.根据《信息和通讯建设业务法》的规定,信息和通讯建设业务经营者;
4.《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规定的消防系统安装业务经营者;
5,根据《文化遗产维护法》等规定的文化遗产修复业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不符合受益资格的人的范围)
该法第11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人”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
1.按固定期限合同雇用的正规工人;
2.按一年或一年以上定期合同雇用的工人。
第12条(互助金)(1)根据该法第13条,订阅雇主应向互助协会提交一份报告(包括电子文件形式的报告),具体说明每个工作天数受益人和每月支付的互助金以及证明已支付这些互助金的文件(包括电子文件),不得迟于下个月的15日。
(2)根据第(1)款规定的工作天数计算标准,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互助金的数额应在1,000韩元或以上的范围内确定。但经就业和劳工部长批准,互助协会每天最多可赢取5,000韩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如果根据第(1)款提交的报告中有任何错误,则订阅雇主应立即向互助协会提交更正报告(包括电子文件形式的报告)。
(4)互助协会应就可能影响互助会费及其投资回报的商业运作计划,获得就业和劳工部长的批准。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三条(退休互助金等的支付)(1)该法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退休互助金是通过增加互助金(包括补贴的互助金)而计算得出的数额。 ),根据该法第7条第(5)款,但不包括额外费用;以下也应适用),根据第12条向其支付的利息。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2)如果受益人已经向建筑业支付了48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互助金,则互助协会可在经劳动和劳工部部长批准后,支付由其确定的特殊退休互助金。除第(1)款所述的退休互助福利外。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互助协会应一次性支付退休互助金和特殊退休互助金。
第十四条(退休互助金的计算方法等)(1)根据第十三条第(一)项计算利息时采用的标准利率(以下称为“标准利率”)为互助协会考虑到互助基金每年的投资回报等而计算的回报率:前提是,如果标准利率为尚未确定。
(2)第13条第(1)款规定的利息应按月计息,方法是将有关当年的每月标准利率适用于已付的互助会费。在这种情况下,利息的计算期限应为自支付互助金之日起至索偿互助金之日。
(3)互助协会应在获得就业和劳工部长批准后,于次年2月的最后一天宣布每年的每月标准利率。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15条(由于不当行为而返还互助金)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要求返还的钱款,应等于所收到的退休互助金的两倍。以虚假或其他欺诈方式收到的信息。
第十六条(获得退休互助金的权利的授予)(1)如果有权获得退休互助金的人因受伤或患病而无法直接获得退休互助金,则他/她可以根据该法第20条第2款将其权利委托给其家人。
(2)根据第(1)款被授予退休互助金的权利的人,应提交证明其家庭关系的文件,以及获得退休互助金的权利具有事实的文件如果他/她打算领取退休互助金,则将其委托给互助协会。
(3)如果已经按照第(1)款授予了获得退休互助金的权利,则互助协会应与有权获得有关退休互助金的人核实该代表团。
第17条(职责的替代执行)(1)互助协会可根据《巴斯克法》第2条第1款第2款设立银行,并且邮政局在获得就业和就业部部长的批准后,可代表该银行执行以下职责:劳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和第23号总统令。11月22493日 2010年15月15日>
1.根据该法第14条第(1)款支付退休互助金;
2.收到根据第十二条第(1)款提供的互助捐款。
(2)互助协会可向代为执行第(1)款各项所指职责的代理机构支付费用。
第18条(要求提交报告等)(1)根据该法第23条第1款要求提交报告和提交材料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凡根据该法第23条第3款发布了纠正命令,应命令互助协会在两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但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原因,则可以延长一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第十九条(授权)
劳动与就业部长应在下列事项向当地的就业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委托他/她的权力根据政府组织法第6条: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根据该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向雇主和相互援助协会报告,提交材料,纠正命令和其他必要的指示;
2.根据该法第26条对雇主和互助协会的过失处以罚款并处以罚款。
第19-2条(唯一身份信息的管理)(1)雇佣和劳动部长(包括根据该法第7条第2款受托或重新委托部分业务的人)或互助协会(包括根据该法第9-2(3)条要求开展业务的任何人)可以根据个人信息执行法令第19条第1或第4款管理包含居民注册号或外国人注册号的数据保护法,如果它以开展以下业务事务是不可避免的: <号总统令修订 25532,八月 2014年6月6日>
1.根据该法第7条第(1)款各项的规定,开展与改善建筑工人的就业管理,稳定其就业,发展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等业务有关的业务;
2.根据该法第9-2(1)条第6-2款,从事与稳定建筑工人就业,发展和提高其职业技能以及支持其就业的业务有关的业务;
3.根据该法第9-3条有关签发职业证书的业务;
4.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的下半部分有关批准将分包商确认为雇主的业务;
5.根据该法第10条第(2)款有关批准加入退休互助计划的业务;
6.有关根据该法第10-4条建立退休互助关系的报告的业务;
7.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1)款有关交纳互助会费的业务;
8.根据该法第14条和第15条第(1)款有关支付退休互助金的业务;
9.根据该法第16条有关要求退还退休互助金的业务。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一月23488 2012年6月6日>
第19-3条(法规的审查)
关于下列事项,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每两年审查一次其合理性并采取措施,例如进行改进(指的是不迟于第二天的基准日前一天)从以下各节所述的参考日期开始:
1,2015年1月1日第3-2条规定的就业管理人员的指定和报告;
2.第5-4条规定的董事会组成:2015年1月1日。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二十条(疏忽罚款的判据)
该法第26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疏忽罚款标准应在所附表格中规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3月22803日 2011年30日>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一月20565 2008年2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修订关于劳动和劳动部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11月22493日 2010年15月15日;修订《银行法》执行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3月22803日 2011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3253,十月 2011年26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一月23488 2012年6月6日;部分修改了《税收数据的提交和管理法》的执行法令,为管理敏感信息和唯一识别信息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十月24155 2012年2月29日;部分修订行政法规中关于改善建筑工人等的就业改善等法的执行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三月24447 2013年23月;修订关于劳动和劳动部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5532,八月 2014年6月6日;部分修订《公共机构管理等法》的执行令,以建立管理敏感信息和唯一标识信息的法律依据>
该法令将于2014年8月7日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部分修订《建筑法》执行法令等以进行监管改革,例如为审查法规设定截止日期>
第一条(执行日期)
该法令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第2条(关于修订建筑工人的就业改善法等执行法令的适用性)
《建筑工人就业改善法》执行法令第3-2条的修订条款应适用于在该法令生效后开始建筑工作的工作场所。
第3至16条被省略。
附表 [附表]疏忽罚款的判据 朝鲜文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