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职工持股协会基金的设立和使用)(一)职工持股协会可以利用下列财政资源设立职工持股协会基金,以取得职工持股:
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或其股东贡献的金钱和其他贵重物品;
2.职工持股会会员缴纳的款项;
3.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借入的贷款;
4.根据第三十七条从协会账户中的股份产生的股息;
5,其他收入,包括职工持股协会基金应计利息。
(2)员工持股协会应通过保管或将其存放在金融公司等方式来管理根据第(1)款创建的员工持股协会基金。总统令规定。
(3)根据第(1)款设立的员工持股协会基金应用于以下目的:
1.收购员工股份;
2.偿还根据第42条第(1)款借入的贷款及其利息。
(4)员工持股协会应确保将公司或其股东根据第(1)款第1或第3款提供的财务资源所获得的股票分配给由公司雇用的员工持股协会成员,管理此类股份。
(5)根据第(3)款第2款拟将雇员股份拥有协会基金用于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时,该基金应按以下方式使用:
1,第(1)款第1项规定的货币和其他贵重物品以及第(1)款第4项规定的股息仅在偿还所借贷款的前提下使用,但条件是必须按照第42条( 2);
2.雇员股份拥有协会成员根据第(1)2款缴纳的款项不得用于偿还借入的贷款,但前提是应按照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偿还这些贷款。
第三十七条(收购职工股份后的账户管理)
职工持股协会通过直接购买公司股份或者配发新股来获得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将取得的股份单独分配给职工持股协会会员的账户(以下简称持股协会)。称为“会员帐户”)和员工持股协会的帐户(以下称为“协会的帐户”),并应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法管理帐户财务资源。
第38条(对员工持股协会成员的优先分配限额)(1)当总统令指定的股份公司时,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9条第15款第3项,在股份公司中,或打算根据《总统法令》规定在总统令指定的证券市场上上市的公司,根据上述法律公开发售或出售其股票,员工持股协会会员有权享有优先分配的股票份额,不得超过上述法律第165-7条第(1)款所提供或出售的股份总数的20%。 <由第 11845,2013年5月28日>
(2)尽管有《商法》第418条的规定,但除第(1)款规定的公司以外的公司公开发行或出售其股份的份额或通过发行新的股份作为对价的依据来增加其股本资本时,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它可以优先将此类股票分配给员工持股协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所发行或出售的股票总数的20%。
第三十九条(授予职工股票期权的限制)(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授予员工持股协会成员以预定价格(以下称“公司认股权”)认购新股份或购买公司持有的库存股的权利(以下简称“员工认股权”)在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简称“发行期限”),以不超过其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20/100为限公司章程:规定,如果所授予的员工认股权不超过流通股总数的10/100,则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董事会决议授予员工认股权。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打算授予员工购股权时,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下列事项:
1,关于向职工持股协会会员授予职工购股权的规定;
2,行使职工购股权时可发行或转让的股份种类和数量;
3,已经授予的职工股票期权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和撤销理由予以撤销的规定;
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授予职工股票期权的要求。
(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或董事会根据第(1)款作出的关于授予员工购股权的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方法;
(二)职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调整;
3.提供和行使雇员认股权的期限;
4.行使雇员购股权时可发行或转让的股份类别和数量。
(4)发行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第(3)款授予雇员认股权的日期起,不得少于六个月,也不得超过两年。
(5)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可以允许股票期权持有人在要约期间或期满后单独确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期限内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提供。如果将要约期结束后的期间确定为行使期权的期限,则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仍应认为要约期已延长。
(6)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打算授予员工购股权时,可将员工任职时间少于总统令规定的雇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份)的员工持股协会成员排除在外年,从有资格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那里。
(7)不得将雇员购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前提是,如果授予雇员购股权的人已经去世,则该股票购股权应视为已授予死者的继承人。
(8)尽管有《商法》第341条的规定,当员工持股协会的成员行使员工购股权时,实施授予员工购股权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购买库存股票,以将股票发行给该成员:前提是,如此获得的股份的价值应限于根据上述法令第462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分配股息的数量,以及如此获得的库存股份的价值超过限额的,该库存股份应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限内出售。
(9)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第350条第3款的后半部分,第351条和第516-8条第(1),(3)和(4)款的规定以及第516-9条的前一部分如果在行使雇员认股权时发行了新股,则《商业法》应比照适用。
(10)授予总统股票期权的程序,行使价格,行使时间以及与雇员股票期权计划的运作有关的其他必要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
第四十条(撤销授予职工股票期权)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撤销已经授予的员工认股权:前提是,在第2或第3款指定的情况下,员工认股权的撤销应由董事会决议。根据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由于公司破产或解散而无法对行使员工购股权作出回应的;
2.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雇员股票所有权协会的成员,有意或过失给实施雇员股票所有权计划的有关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在协议中规定了任何理由撤销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下。
第四十一条(优先分配员工股份和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限制)
根据第38条或第39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优先向员工分配员工股份或向员工授予员工购股权时,公司应确保第1项中指定的总数不超过指定总数的20/100在第2小节中:
1.由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股份总数,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股份总数,为优先配发而新发行的股份总数以及通过行权获得的股份总数员工购股权,在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中不存在的股份;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新发行的股份总数,通过行使员工购股权获得的股份总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的股份总数以及总数流通股。
第四十二条(以职工持股协会借入的贷款取得职工持股)(一)职工持股协会可以向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控股或者控股公司以借贷购买职工持股的方式取得职工持股。签约公司,任何此类公司的股东或金融公司等。总统令规定。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受控公司或合同制公司或任何此类公司的股东可以与有关的员工持股协会达成协议,要求该公司或股东向员工捐款和其他贵重物品股份拥有者协会,用于偿还根据第(1)款所借的贷款。
(3)员工持股协会可将根据第(1)款借入的贷款获得的员工持股提供给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或金融公司等。借出贷款或担保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雇员股份作抵押的条件是,必须在偿还后立即从抵押权中解除等于贷款还款额的雇员股份。
(4)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以《商法》第341-3条第(3)款的担保作为依据,根据第(1)款借入的贷款获得了员工持股协会获得的员工股份不适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该公司将其收到的股票作为抵押。
(5)职工持股会借入的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这种方式购入的股票的分配方式以及与职工持股借款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所有权协会由总统令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强行收购员工股份等)(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包括受控公司或合同制公司)的雇主在以下情况下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根据第38条,他/她优先向员工持股协会成员分配股票:
1.指示职工持股协会会员违背其意愿获得职工持股;
2.根据分配员工股份的意愿,根据某些标准(例如每个员工所属的部门和类别)对员工股份拥有协会成员进行分类;
3.以员工持股协会成员未获得员工股份为由而解雇或受到不利待遇;
4,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任何违反第32条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目标的行为,都是通过强迫员工持股协会成员违背自己的意愿获得和持有员工持股。
(2)任何雇主均不得以举报违反第(1)款或提供证词或出示证词为由,解雇或以其他方式不利地对待该雇员股份所有权协会的成员。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一月12370 2014年2月28日]
第四十三条(存入职工股份等)(一)职工持股协会取得职工股份时,应当将其存入总统令规定的受托人。
(2)职工持股协会应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存放按照第(1)款存放的职工股份,该期限不得超过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定的期限,以有关者为准:
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或其股东以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获得的员工持股:八年;
2.以职工持股协会成员缴纳的资金购得的职工持股:一年:规定,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除缴纳职工持股外,缴纳的款额不少于《总统令》规定的数额协会会员,以职工持股协会会员缴纳的资金存放的职工持股期限为五年。
3,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五款规定的货币取得的职工股份:以取得的职工股份的份额,按照货币出资人和贷款出借人的比例进行划分,并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每一类规定的期限分摊。适用于如此划分的员工股份。
(3)职工持股协会或职工持股协会成员均不得转让根据第(1)款存放的职工股或提供以下职工股作为担保:但前提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总统令规定的情况如出于员工持股协会成员的财务或经济状况需要转让或提供此类员工股份作为担保的情况。
(4)根据第(3)款的规定已向其提供了雇员股份的权利持有人,不得在第(2)款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其权利以进行存款。
第四十四条(员工股份的提取等)(1)尽管有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总统令规定有任何理由,例如解散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成员死亡的情况职工持股协会会员甚至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职工持股协会提取职工股。
(2)当职工持股协会的成员撤回职工股份时,职工持股协会可允许职工持股协会再由职工持股协会会员依细则先行购买职工持股。
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司的职工股的处置)(一)国家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中职工持股协会成员,应当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买卖职工持股,将其转换为现金。程序,即股票份额未在《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8-2(4)1条规定的证券市场上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有意处置此类员工股份。 <由第 11845,2013年5月28日>
(2)如果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的股票在成立员工持股协会后的三年内未在证券市场上市,则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可能会积累在员工持股协会管理的会员账户中购买员工持股的准备金。
(3)尽管有《商法》第341条的规定,但根据第(1)款有必要保证将雇员股份转换为现金,实施雇员持股计划的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仍可以获取雇员股份由员工持股协会的成员或退休成员在其帐户中持有。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股份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
1.向员工持股协会捐款;
2.按照《商法》第342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3.注销股份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但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在持有职工股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1)职工持股协会的代表应根据职工持股协会会员的意见行使对股东大会议程的表决权。 。总统令规定了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方法。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员工持股协会成员要求委托其投票权,则员工持股协会的代表应委托该会员对相关员工持股协会拥有的股票进行表决权成员。
第四十七条(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一)有下列理由之一的,由职工持股会解散。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持股协会的清算人应向总统府劳动大臣报告解散,并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具体说明解散的原因:
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司破产;
2.解散实施雇员持股计划以关门的有关公司;
3.解散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司以进行合并,分立或业务的分立与合并;
4,如果一家受控或合同制公司的员工被接纳为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司的员工持股协会:但前提是,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解散员工持股协会,在受控公司或合同制公司中成立的员工持股协会将员工股份存放在主管受托人中,或者是否已向员工持股协会成员授予员工购股权;
5,如果一个员工持股协会没有执行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没有连续拥有任何资产以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员工股份的方式,并且不表示有意继续其存在,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对雇员股份拥有人协会成员进行了询问,以听取有关解散雇员股份拥有人协会的意见。
(2)依照第(1)款解散职工持股会时,职工持股会的财产应归其职工会章程规定,归其所有:协会有责任,在清除责任后剩余的财产应归还给员工持股协会成员。
第四十八条(促进员工持股计划)
国家可以为员工持股协会成员收购和持有员工股份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实施与员工持股协会有关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提供支持,并保证未上市公司中员工持股的流动性。为了促进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九条(支持职工接管公司)
当工人因公司破产等而通过员工持股协会接管公司时,国家可以补贴这些工人以获得购置公司股份所需的资金。
第二节公司内部劳动福利金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内部劳动福利金制度的目的)
公司内部劳工福利基金系统的目的是通过要求企业主建立公司内部劳工福利基金,并利用部分营业收入中的财务资源,为促进工人的生计和福利做出贡献。有效地管理和运作该基金。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工作条件的维持)
雇主不得以根据本法设立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及其供款为由,降低雇佣关系双方商定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法人资格和法人成立)(一)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为法人。
(2)拟将法人成立为公司内部劳工福利基金(以下简称为“法团”)时,相关企业或营业地点的企业所有者(以下简称为“企业”)应当组织设立成立公司基金的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并授权成立委员会负责与成立有关的行政事务,并在成立时负责董事和审计师的选举。
(3)第55条应比照适用于组建筹备委员会的方法。
(4)筹备委员会应按照总统令的规定拟定成立基金的章程,并应获得劳动和劳工部长的成立授权。
(5)筹备委员会打算根据第(4)款获得成立法人资格的授权时,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授权成立法人基金的申请书以及总统令规定的文件。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一月12370 2014年2月28日>
(6)在接收到根据第(5)的应用程序,就业和劳动部长应授权掺入,除非根据以下任一情况: <新近号法令插入 一月12370 2014年2月28日>
1.如果第(4)款中的公司章程有遗漏;
(2)如果第(4)款中的公司章程违反了第50、51或62条;
3,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交第(5)款要求的文件或在该文件中作虚假陈述。
(7)根据第(4)款获得成立成立授权的筹备委员会,应在自成立之日起的三周内,在成立基金的主要营业地点所在地注册成立成立基金的注册。收到注册成立的授权证书,注册成立后应适当组建注册成立的基金。
(8)关于设立法人基金设立的注册及其他注册的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9)与根据第(7)款成立公司的同时,筹备委员会应被视为根据第55条为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最初成立的理事会(以下简称“福利基金理事会”)。 <由第 一月12370 2014年2月28日>
(10)筹备委员会在成立法团基金成立后,应毫不拖延地将行政事务移交给该法团基金的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章程的修改)
设立基金打算修改其公司章程时,应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获得就业和劳工部长的授权。
第五十四条(公司设立机构)
设立基金应以福利基金理事会,董事和审计师为机关。
第五十五条(福利基金理事会的组成)(1)福利基金理事会应由代表工人和雇主双方的同等数目的成员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两名,也不得超过十人分别。
(2)代表工人的理事会成员应按照总统令的规定由工人选举产生。
(3)代表雇主的理事会成员应由有关企业的代表和由该代表委托的人员组成。
(4)尽管有第(2)和(3)款的规定,但如果一家企业设有根据《促进工人参与与合作法》成立的劳动管理委员会,则该劳动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担任该组织的成员。福利基金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福利基金理事会的职能)(1)福利基金理事会应审议并解决以下事项:
1.确定为设立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而应缴纳的款额;
2.董事和审计师的任免;
3.批准业务计划和审计报告;
4.修改公司章程;
5.决定是否将福利基金与公司其他劳工福利计划合并;
6.合并,分立或合并后的基金的分立和合并。
(2)关于福利基金理事会运作的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
第五十七条(会议记录和保存)
设立基金应准备一份包含以下事项的福利基金理事会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所有成员在会议纪事上加盖签字或盖章,并应自备案之日起保留该纪事十年。在这种情况下,会议纪要可以准备并以电子形式保存:
1.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理事会成员出席会议;
3.商定事项并就此作出决定;
4.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董事和审计师)(1)设立公司的基金应由不多于三名的代表职工和雇主双方的董事和一名审计员组成。
(2)董事应代表成立的基金,并应按照成立的公司章程执行下列行政事务:
1.设立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2.预算编制和结算;
3.制定业务计划;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5.福利基金理事会同意并决定授权董事执行的其他事项。
(3)设立基金的行政事务应按照多数董事的决议执行。
(4)审计师应负责审计行政事务和注册资金的核算。
第五十九条(董事的任期等)(1)福利基金理事会的每个成员和公司法人的董事的任期分别为三年,审计师的任期为三年。两年:前提是,如果福利基金理事会成员或法团认定的董事或审计员的职位空缺,则继任者的任期应等于其任期的剩余任期前任。
(2)福利基金理事会的成员或公司成立基金的董事或审计师应履行其职责,直至其继任人被选举为止,即使其任期届满也是如此。
第六十条(董事的身分等)(1)福利基金理事会的成员以及公司成立基金的董事和审计师应担任非常设职位,不收取任何报酬。
(2)任何雇主均不得以其为公司法人基金工作为由而对福利基金理事会的成员或公司法人基金的董事或审计师产生不利的待遇。
(3)福利基金理事会的成员或法人基金的董事或审计师履行其对法人基金的职责所必需的工时,应被视为工作时间。
第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设立)(一)企业主可以在扣除前项的企业税或所得税之前,按照净收入的5/100缴纳由社会福利基金理事会协商解决的款项。根据总统令规定,将营业年作为公司内部劳工福利基金的财务资源。
(2)除根据第(1)款作出的出资外,企业主或除企业主以外的任何人都可以出资总统令所指定的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
第六十二条(公司法人基金的业务活动)(一)公司法人可以依照总统令的规定,以其利润进行下列业务活动:
1.协助工人财产形成,包括补贴购房和支持购买职工股份;
2,给予奖学金,disaster灾基金等用于职工生活的补助;
3.补贴保护生育和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所产生的费用;
(四)资助设立法人基金的支出;
5.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指定为劳动福利设施的设施的投资或出资,或对该设施的购买,安装和运营;
6.改善直接从事相关业务的公司雇用的工人和安置相关业务的临时代理人的福利;
7.《总统令》规定的商业活动,以及雇主有义务根据其他法规向工人支付工资和其他款项的商业活动。
(2)设立公司的基金可以使用根据总统令计算的金额,从提供给它的财产和福利基金理事会决定将其包括在贡献财产中的财产(以下称为“基本财产”)中提取根据第6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对于第(1)款所述的商业活动(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商业活动”)。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的掺入的基金的业务落入下以下任一分段的,其可以提高由总统令指定的范围内,所以计算出的量由章程规定: <号法修订 2月11271日 2012年1月1日;法案号 一月12370 2014年2月28日>
1.企业根据第82条第(3)款使用和运营选择性福利计划;
2.企业在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经营活动中,至少使用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计算的数额,以改善被雇用劳动者的福利的情况与相关业务直接签约的公司和与相关业务相关的临时代理人;
3,《中小企业框架法》第2条第(1)款或第(3)款规定的企业设立的公司法人基金实施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
(3)在总统令规定的情况下,认为为支持工人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形成提供支持的情况下,公司成立的基金可以从工人的基本财产中贷款。
第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管理)
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管理如下:
1.在金融银行的存款或金钱信托;
2.购买投资信托发行的受益人证明;
3.购买国家,地方政府或金融公司等直接发行的证券。或由国家,地方政府或金融公司等提供的担保 支付责任;
4,通过增加与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所持股份数量成比例的新股来参与增资,直至总统令规定的限额,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持有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所发行和出资的股份公司;
5.总统令为管理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规定的其他商业活动。
第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核算)(1)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每个会计年度应与有关企业主的每个会计年度一致:前提是,前述内容不适用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