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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劳工福利框架法 [执行日期2014年11月19日。](第66-99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09:27:41  

第六十六条(披露设立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设立公司的基金应按照总统令的规定,向公众披露第六十五条各款规定的文件和福利基金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并应随时向工人提供这些文件以供检查。关于在这种情况下以电子形式准备和保存的文件,合并基金可以披露这些文件,并通过信息和通信网络或任何其他电子手段使这些文件可供检查。

 

第六十七条(不设立公司法人不动产)

 

除非有执行其业务的必要,否则注册基金不得拥有房地产。

 

第六十八条(与其他福利计划的关系)(1)雇主不得以成立公司的名义中止或减少其在设立公司基金时所经营的劳动福利计划或劳动福利设施。基金。

 

2)如果雇主在成立公司基金时从事与公司基金相同的商业活动,则他/她可以将这些业务活动与公司基金的商业活动合并,但须经以下机构的同意和作出的决定福利基金理事会,但雇主有义务根据任何其他法案建立和运营的计划除外。

 

第六十九条(整改令)

 

如果雇主或公司成立的基金违反了第60条第2款,第64条或第66条,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命令该雇主或公司成立的基金在其合理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这种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设立公司解散的原因)

 

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应当解散注册成立的基金:

 

1.相关公司的营业关闭;

 

(二)与第二十二条合并的另一支成立的基金的合并;

 

3.根据第七十五条进行的一个部门或与另一个注册基金的部门合并。

 

第七十一条(解散公司法人财产的处分)(一)因停业而解散的公司法人财产,应当优先用于企业主经营企业时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退休金和遣散费。以及根据总统令规定,企业主有义务向工人支付的金钱和其他贵重物品,不超过不超过50/100的剩余财产(如果有的话)用于稳定受雇工人的生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2)如果即使在根据第(1)款拨款后仍存在任何剩余财产,则该剩余财产应归还为公司章程所指定的人:前提是,如果公司章程未指定任何人,则该剩余资产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应根据第87条归还给劳动福利促进基金。

 

第七十二条(公司法人合并)(一)公司法人可以通过合并或者转让业务与其他公司法人合并。

 

2)法人基金相互合并时,法人基金应制定一项合并协议,其中包括下列事项,并提交各法人基金的福利基金理事会解决:

 

(一)合并前每个注册成立公司的资产性质以及合并后注册成立的基金的财产变动;

 

2.合并后每个公司成立基金对工人的援助水平;

 

3.促进合并的时间表;

 

(四)关于合并的其他重要事项。

 

3)第(22款对合并前每个注册成立的基金的每个工人的援助水平可以在合并后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变化,但要考虑到每个基金每个工人的平均资金余额合并前的合并资金,合并后企业主的预计出资额等。

 

第七十三条(通过合并设立法人基金及其登记)(一)通过合并法人基金成立法人基金的,由企业合并而设立的业务的所有人应当组织筹备委员会,并应当办理一切成立手续。第52条规定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2)合并后的法人基金存续后的法人基金,应当申请登记变更事实登记,而合并后消失的法人基金,应当申请解散登记。

 

第七十四条(合并的效力和效力)(一)合并成立的合并基金的设立被注册或者对合并后的合并基金的变更进行登记的,合并成立的基金生效。

 

2)通过合并成立或尚存合并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并后的权利和义务将不复存在。

 

第七十五条(公司法人基金的划分或合并)(一)公司法人基金可以按照部门的划分或者合并,与其他公司法人基金进行分割或者合并(以下简称“分割或者合并。”)。分工和合并业务。

 

2)设立基金打算分立时,应准备一份分案计划,其中应包括以下事项,并应将该计划提交给福利基金理事会以解决:

 

1.分配成立基金的财产;

 

2.划分时间表;

 

3.有关部门的其他重要事项。

 

3)设立基金打算分立并合并时,应制定分立和合并计划,其中应包括以下事项,并应将该计划提交给福利基金理事会以解决:

 

(一)合并后公司法人财产的分配和变化;

 

(二)合并后,对分立,合并的每支成立基金的职工提供的援助水平;

 

3.分立和合并的时间表;

 

(四)关于分立合并的其他重要事项。

 

4)原则上,第(21或(31项下的财产分配应以工人人数为基础,但对每项业务设立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贡献程度在分配之前可以考虑划分。

 

5)第72条第3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确定第(3)款2项下的援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合并”一词应解释为“分割与合并”。

 

第七十六条(分部,分立及合并设立基金)(一)与另一基金分立,合并设立法人基金时,经分立,合并的业务成立人应当具有组织筹备委员会,并应按照第五十二条办理设立法人基金的一切手续。

 

2)法人基金在分立,分割和合并后仍然存续的法人基金,应当办理登记事实变更登记,而在分立,分立,合并后消失的法人基金,应当申请解散登记。

 

第七十七条(分公司的效力,效力等)(一)注册,分立,合并设立的法人基金的变更登记或者变更时,合并后的公司法人生效。在分部或合并后尚存的公司注册资金被注册。

 

2)由分部或分公司合并而成立的法团基金,或在该分部或分公司合并后尚存的,应继承有关分部计划或分公司并购协议所规定的分立的公司基金的权利和义务。

 

78条(机密性等)

 

福利基金理事会的成员或公司成立基金的董事或审计师均不得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其已知的机密信息,同时担任其他职务或从事与交易有关的自我交易。公司内部劳工福利基金的业务。

 

第七十九条(禁止使用相似名称)

 

除根据本法规定的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外,任何人均不得在公司内部使用“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或其他类似词语。

 

第八十条(民法修正案)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民法》中关于成立基金会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成立基金。

 

第三节选择性福利计划,工人支持计划等

 

81条(选择性福利计划的实施)(1)企业主可以制定和实施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每个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求从各种福利中自主选择福利(以下简称“福利”) “选择性福利计划”)。

 

2)当企业主实施选择性福利计划时,他/她应确保企业中的每个工人均等地获得福利:连续服务年,家属等 每个工人。

 

82条(选择性福利计划的设计,运营等)(1)业主设计选择性福利计划时,他/她应努力体现对基本生计安全的好处,例如工人的死亡,残疾和疾病。 ,以及为个人提供有益的娱乐,文化和体育活动等的其他选择性福利。在程序中以一种平衡的方式。

 

2)为了防止工人在选择和使用根据选择性福利计划提供的福利时可能遇到的不便,企业主应努力直接提供电子管理服务或将此类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3)选择性福利计划可用于开展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业务活动。

 

4)根据第(1)和(2)款设计和实施选择性福利计划所需的具体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第八十三条(工人支持计划)(1)业主应努力实施工人支持计划,通过该计划,他/她可以通过帮助工人解决破坏企业绩效的问题,例如工人的精神压力和个人不满,来保护工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在日常生活中,并可以为工人提供服务,例如提高生产力的专家咨询服务。

 

2)除非总统令另有规定,否则在实施第(1)款规定的措施的过程中,每个企业主和工人支持计划的参与者均应确保匿名性,以保护工人的机密信息。

 

84条(成就的分配)

 

根据业主与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人之间就收入等达成的协议确定的业务目标。在相关年份超额完成的,企业主应向工人支付超额成就,或者应努力将这些超额成就用于促进工人的福利。

 

第八十五条(发明,建议等的奖励)

 

如果受雇于企业的工人为公司的生产率,销售额等的增长做出了贡献。通过一项发明或建议,或通过发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新知识,新信息或新技术,企业主应努力对这种工人的贡献做出充分的奖励。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的奖励准则应通过劳动管理委员会根据《促进工人参与与合作法》制定。

 

第八十六条(州和地方政府的援助)

 

州或地方政府应在必要时提供协助,以促进选择性福利计划,工人支持计划,成就超额的分配以及对发明,建议等的奖励。

 

第四章劳动福利促进基金

 

第八十七条(劳动福利促进基金的设立)

 

为了确保工人福利计划所需的资金,就业和劳工部长应设立劳动福利促进基金。

 

第八十八条(劳动福利促进基金的筹集)(一)劳动福利促进基金的筹集资金应来自以下财政来源:

 

1.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捐款;

 

2.由州或地方政府以外的实体出资的现金,货物和其他财产;

 

3,从其他资金中划拨的资金(不包括第36条规定的职工持股协会基金和第52条规定的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

 

4.根据第(2)款的借款;

 

5.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收取的担保费,赔偿额和逾期利息;

 

6.根据《彩票和彩票基金法》第23条第(1)款分配的彩票收益;

 

7.公司章程规定的财产,在根据第七十一条解散公司基金时,应归还给劳动福利促进基金;

 

8.企业主和企业主协会的捐款;

 

9.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35条设立的资本;

 

10.劳动福利促进基金的运作收益;

 

11,其他收入。

 

2)如果劳动福利促进基金的运作是必要的,可以从金融公司或其他基金借钱,由劳动福利促进基金承担责任。

 

89条(劳动福利振兴年度)

 

劳动福利促进基金的会计年度应与国家的会计年度一致。

 

第九十条(劳动福利促进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一)劳动福利促进基金由本局管理和管理。

 

2)服务处经营劳动福利促进基金时,应与其他账户分开处理该基金会的账目。

 

3)劳动法促进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所必需的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九十一条(劳动福利促进基金的使用)

 

劳工福利促进基金应用于以下目的:

 

1.职工住房购置款等贷款;

 

(二)职工生活保障基金贷款;

 

3.工人或其子女的奖学金和学生贷款;

 

4.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工人福利的综合信息系统的运行费用;

 

5.根据第二十二条提供的信用担保费用;

 

6.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协助;

 

7.有关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制度的援助;

 

8.为工人福利设施的安装和运营提供财政支持;

 

(九)支持文化体育活动,促进职工的情感修养;

 

10.与选择性福利制度有关的援助;

 

11.与工人支助方案有关的援助;

 

12.促进工人健康的医疗活动费用;

 

13.职工福利计划的研究开发费用;

 

14.《就业政策框架法》第34条规定的执行和管理失业救济方案的费用;

 

15.投资于营利业务,以运作劳工福利促进基金;

 

16.劳工福利促进基金的设立,管理和运作费用;

 

17.总统令规定为促进工人福利规定的其他必要援助。

 

92条(单独会计等)(1)第88条第1款第5项和第9款所规定的资金应与为其他业务目的而组建和运营的资金分开核算。

 

2)第88条第1款,第9条和第9条规定的资金分别用于第91条第5款和第14款下的营业费用。

 

3)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获得劳动和劳工部长批准的情况下,劳务局可以将第91条第5款规定的支出相互转换为在基金内单独核算的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指导,监督等)(1)在需要增进工人福利的情况下,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以下事项,或者可以指示其公职人员检查劳动者的权益。有关的会计帐簿,文件和其他货物,并在必要时根据总统令的要求下令进行补救:

 

1.劳工处对劳工福利促进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劳动者福利设施运行的非营利组织的业务,会计和财产;

 

3,第52条规定的设立基金的业务,会计和财产。

 

2)为了监督企业主,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员工持股协会,根据第43条的受托人或提供补贴或贷款的人的需要,州或地方政府可要求相关部门根据总统令规定,根据本法举报并提交与该业务有关的材料的人,必要时向该人发布命令,或可能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向相关人员提问或调查并检查相关的会计帐簿,文件等

 

3)任何根据第(1)或(2)款进行检查的公职人员,均应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证书,并将其出示给有关人员。

 

4)根据第(1)款和第(2)款进行检查的任何公职人员,应在检查日期之前至少7天将检查的日期,时间,细节和其他必要事项通知受检查的人员。检查:提供,但前述规定不适用于紧急情况和如果事先发出通知则认为无法实现检查目的的情况。

 

5)雇佣劳动大臣或其他主管当局应将根据第(1)或(2)款进行的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受检查的人。

 

94条(权力的授予和委托)(1)根据总统令的规定,根据本法,劳动和劳工部长的权力可以部分下放给每个地区劳工办公室的负责人。

 

2)根据总统法令的规定,根据本法分配给就业和劳工部长的事务可以部分委托给与工人福利有关的机构或组织。

 

第九十五条(归还令)(1)州或地方政府可以命令违反第六条规定的人归还总统令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补贴或贷款。

 

2)州或地方政府可根据总统法令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其他欺诈手段下令根据本法获得补贴或贷款的人退还全部或部分已获得的补贴和贷款。

 

3)根据第(1)或(2)款收到退货命令的人,应在还款截止日期之前还款。

 

第六章罚则

 

第九十六条(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三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1.犯有第42-2条第(1)款中任何一项规定的行为的人;

 

2)违反第42-2条第(2)款解雇或以其他方式不利于员工持股协会成员的人,理由是该员工举报了违反第(1)款的规定或提供了证词或提供了此类证词的证据违反。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一月12370 2014228]

 

第九十七条(罚则)

 

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处劳动受到惩罚的不超过一年或不超过十亿韩元罚款:   <号法令修正 126262014520>

 

(一)违反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设立公司基金的董事;

 

2,公司法人违反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禁止以及从事有关业务的用人单位的董事;

 

3.违反第68条第1款的规定,中止或缩减工人福利计划或工人福利设施的运营的雇主;

 

4,清算人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处置已解散成立的基金财产的方法的;

 

5.福利基金理事会的成员或法团基金的董事或审计师,其泄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机密信息,同时担任其他职务或从事以下活动:与公司基金业务有关的事务,违反了第七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共同处罚规定)

 

法人的代表,法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法人或个人雇用的任何其他人在公司或个人的业务事务中违反第96条或第97条的规定,违反者应受到处罚,但公司或个人应受到有关规定的罚款:前提是,这不适用于该公司或个人未疏忽对有关行为进行适当关注和监督的情况防止这种犯罪的责任。  <由第 一月12370 2014228>

 

99条(行政罚款)(1)违反根据第69条发出的更正令的雇主或公司成立基金,应处以不超过5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

 

2)将本法规定的补助金或借贷用于职工福利的目的,除最初违反第六条的目的以外,可以处以三百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3)以下任何人,可处以不超过2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

 

1,未按照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备案,保存有关文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不遵守第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举报请求或虚假举报的人,不遵守必要发出的命令的人,或者拒绝,阻碍或逃避诉讼的人。由公职人员进行的检查。

 

4)以下任何人将受到不超过一百万韩元的行政罚款:

 

1,违反第35条第3款或第35条第4款,第5款和第(7)款至第(9)款的条件的员工持股协会的代表;

 

2.职工持股协会的代表未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方法提供单独账户管理的;

 

3.员工持股协会的代表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存放员工股份;

 

(四)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转让存入的职工股或者提供职工股作为担保的职工代表人或者职工持股协会会员;

 

5,职工持股协会的代表,违反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使职工持股协会表决权的方法;

 

6.清盘人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解散职工持股会的程序;

 

7,不遵守第93条第1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举报请求或虚假举报的人,不遵守必要发出的命令的人,拒绝,妨碍或拒绝他人举报的人逃避公职人员进行的检查;

 

8,不遵守第93条第2款规定的举报请求或虚假举报的人,不提交要求的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人,不遵守要求发出的命令的人监督所必需的,或者拒绝,阻碍或逃避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检查的人。

 

5)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应由雇佣劳动大臣征收第(1)至(4)款规定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