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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16年1月1日(中文版)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09:25:08  

第十三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第十四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十五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16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17条(创造就业机会的补贴)(1)根据该法第20条,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为以下任何一个企业主的工资提供部分补贴:前提是,在第1款的情况下,他/她可报销的员工,其工作时间已经减少了他的一部分/她的工资损失和一些费用需要安装的设施,并在第2款的情况下,一些安装设备的费用:   <号总统令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总统令 8月26496日 2015年19月19日;总统令 26690,十二月 2015年4月4日>


1,由于减少工作时间,调整工作班次,提供定期教育培训或休假等原因而招募失业人员而导致雇员人数增加的情况。(以下称为“工作共享”);


2.由于通过安装和操作由劳动和劳工部长确定的设施并招募失业人员而改善了就业条件而导致雇员人数增加的地方;


(三)不按分工,改制,改制,兼职等方式,按小时聘用失业人员,但不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


4,企业属于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企业,劳动力供求不平衡的企业,需要就业补贴的企业,包括将企业迁回共和国的企业在委员会的审议和决定之后,韩国和特定地区的工业雇用了失业者;


5.凡属于委员会审议和解决的业务类别中有资格享受优惠支持的企业,雇用雇用劳动大臣规定的专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力资源”)或使用从有资格享受优惠扶持的企业以外的企业;


6,企业主通过第28条规定的工资峰值制度,第28-2条规定的工资削减制度,第28-3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削减制度雇用15至34岁的失业青年的情况,或其他任何更改等。在其工资体系中。  << 有效期:请参见本法令补遗第2条>>


(2)在根据第(1)款提供补贴的情况下,就业和劳工部长应确定必要的事项,例如援助条件,合格企业主的范围,援助水平,援助期限,申请方法补贴的支付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事项。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18条(协助调整就业的细节等)(1)采取措施维护工人就业稳定的企业主,有资格获得该法第2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补贴和激励措施。


(2)企业的所有者享有优先支持如在第21条规定(3)该法应为以下任何企业主的:   <号总统令修正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


1.从事被指定为雇佣调整等协助类型的企业之一的企业主 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的执行法令第29(1)1条(以下简称本条中的“指定类型的业务”)要求提供;


2.根据第1项的规定,与某业主进行合同,从事与该业主的合同有关的制造,维修和其他工程的业主,该项目属于指定业务类型,且至少有1/2与之相关的销售指定业务类型;


3,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29条第1款第2或第3条(在下文中称为``就业政策框架执行令'')在指定为需要调整就业的区域内从事业务的企业主“指定区域”)。


(3)如果属于第(2)款任何规定的企业主采取措施挽留雇员,或为改变职业提供补助,则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对此类企业规定不同的要求和补助金额尽管有第19条至第22条的规定,但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以下称为“就业政策委员会”),由就业政策审议委员会进行了审议。  9月21015年 18日,2008年;总统令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九条(雇员保留补贴的资格)(1)根据该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雇佣和劳动部长应向企业所有者授予补贴以留住雇员(以下简称“雇员保留补贴”)。对于雇用从事其工作的参保人员(不包括日常工作人员,被通知解雇的人员),不可避免地要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措施来调整就业(以下称为“留住员工的措施”)。根据《劳工标准法》第26条的规定提前支付,以及由于管理条件恶化而计划根据企业主的建议退休的人员;此后在本章中同样适用),并且如果他/她在采取留住员工的措施期间以及此后一个月内未通过调整工作而切断与被保险工人的雇佣关系,则: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0775年4月 30,2008; 总统令 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21510,2009年5月2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四月24514 2013年22月;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1.如果企业主通过调整工作时间,重组工作轮班(指将工人分为几组并让他们轮班工作)来减少所有被保险工人每个日历月的总工作时间超过20/100的工作时间,暂时关闭业务或采取其他措施,并支付金钱和贵重物品,以补偿由于减少的工作时间造成的工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劳动时间的计算方法的必要事项,包括所有参保工人的总劳动时间等,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2.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企业主实施了留住员工的培训计划;


(三)企业主准予休假至少一个月的;


4.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5.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


(2)如果企业主在采取第(1)款规定的留住员工的措施时新雇用了工人,或者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连续三年在同一个月内实施了留住员工的措施,则对雇员保留金应在有关月份支付,除非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认为不可避免。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四月24514 2013年22月;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四月24514 2013年22月>


第二十条(留住职工措施计划的编制和报告)(1)打算领取第十九条规定的留用补贴的企业主,应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以下要求,制定每个日历月的留用计划,并进行报告。在计划执行此类措施的日期前一天,将其提交给就业和劳工部长,并在其修改所报告的计划中《就业和劳工部条例》规定的事项(例如计划的实施日期)之前,受到此类措施约束的人,以及在采取此类措施时应支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他/她应在预定的修改日期的前一天将此类修改报告给就业和劳工部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21510,2009年5月28日;总统令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四月24514 2013年22月;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1,企业主应与被聘用从事该业务的工人的代表协商,以制定或修改留住员工的措施:前提是,对于留住员工的详细计划措施的不利影响(例如裁员)的情况在此期间,应采取什么措施挽留雇员或减少有资格继续受雇的人数,以使就业条件恢复到业务恶化之前的水平;


二,企业主应当编制文件,说明上个月的留用职工详细实施计划(不包括实施留住职工的措施的第一次实施日期所属的月份)和有关证明文件。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如果存在《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或事件,例如劳资协商过程中的延误,则该报告应在自雇佣之日起三天内提交。采取保留员工措施的日期或该计划的修订日期(在20天之内,根据《灾难与安全管理框架法》第60条,企业主在被宣布为特殊灾区的地区经营的企业主)采取措施挽救因特殊灾难而留住的员工)。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四月24514 2013年22月>


(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


(5)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四月24514 2013年22月>


第20-2条(在违反保留员工计划的情况下给予补贴的限制)


如果企业主采取措施保留根据第20条第(1)款报告的措施偏离计划或修订计划的雇员,则劳动和劳工部长不得支付当月雇员保留的全部或部分补贴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在此期间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四月24514 2013年2月22日]


第二十一条(雇员保留等的补贴额)(1)雇员保留的补贴额应为下列各项:规定,在第1款的情况下,劳动和劳工部长认为有必要因失业恶化而导致的就业稳定性,例如失业率的迅速提高,该数额应等于3/4 [2/3,而不是那些有资格获得优先支持的企业(以下称为“大型企业”) ]企业主为补偿被保险工人的工资损失而提供的金钱和贵重物品(仅在由劳动大臣规定并在一年之内公开宣布的期限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955年12月 2014年3月31日>


1,属于第19条第(1)款和第3条的情况


(a)如果由于调整工作时间而减少了工作时间,则应进行轮班改组,中止业务,裁员等。少于每个日历月的工作时间的50/100:等于企业主为补偿被保险工人的工资损失而提供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的2/3(大型企业为1/2)减少工作时间或裁员;


(b)如果由于调整工作时间而减少了工作时间,则应进行轮班改组,暂停运营,裁员等。至少每个日历月的工作时间的50/100:等于企业主为补偿因工作时间减少或被解雇的被保险工人的工资损失而提供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的2/3 ;


2.在属于第19条第(1)款的情况下:2的总和等于3/4(对于因培训而减少的工作时间少于每个工作时间的50/100的大型企业,业主向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被保险工人提供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的价值,以及将符合雇佣和劳工部长公开宣布的标准的培训费用乘以公开宣布的比例而得出的金额由就业和劳工部长。


(2)第(1)款规定的保留员工的补贴应仅针对采取的保留员工的措施给予批准,直到采取该措施的天数(同时采取两项或多项措施以保留员工的当天)应当在相关保险年度的期限内计算为180天):前提是,在工作条件恶化(例如失业率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就业稳定,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认为,向已经获得补贴的员工提供长达180天的额外补贴,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将第19条第(1)款第2项提及的员工保留一段时期,并由就业和劳工部长公开宣布在一年的期限内,直到采取留住员工的措施的天数达到90天为止。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3)和(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5)根据第(1)款授予的保留雇员的补贴,不得超过为遵守保留雇员的各项措施,每位劳动者由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通知的数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21-2条(临时关闭等情况下降低的工资水平)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总统令规定的水平”是指少于平均工资的50/100(包括不支付工资的情况)。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四月24514 2013年2月22日]


第21-3条(在临时停业等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给予补贴的要求等)(1)业主暂时停业或给予休假(以下称为“临时停业, ”),但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不可避免的原因,但根据不可避免的理由,进行了调整,但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第21条第(1)款的下半部分的规定进行了这种调整。如果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雇佣劳动大臣可以向相关参保工人提供补贴:


1,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主因下列情况分别被分类的被保险工人人数而关闭营业至少30天,并且在根据第46条第2款获得劳资关系委员会批准后不支付休假津贴或支付相当于平均工资的50/100以下的休假津贴:


(a)被保险工人总数不超过19名:至少被保险工人总数的50/100;


(b)被保险工人总数至少为20人且不超过99人:至少10名被保险工人;


(c)被保险工人总数至少为100人且不超过999人:至少为被保险工人总数的10/100;


(d)被保险工人总数至少为1000:至少100名被保险工人;


2.企业主在根据第19条第1款第1项或第2项实施留住员工的措施后,在一年内对以下情况下被分类的被保险工人人数给予至少90天的休假至少三个月在休假开始之前,并且在与工人代表的共同同意下,在此期间内不支付金钱和贵重物品(如果工会存在,且工会人数占工人总数的一半以上,则指工会),并且如果该工会不存在,则代表工人总数的一半以上):


(a)被保险工人总数不超过99名:至少10名被保险工人;


(b)被保险工人总数至少为100人且不超过999人:至少为被保险工人总数的10/100;


(c)被保险工人总数至少为1000:至少100名被保险工人。


(2)第(1)款规定的补贴金额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在相关被保险工人平均工资的50/100范围内确定,并应考虑到所述被保险工人的企业主。在这种情况下,补贴金额不得超过由于临时关闭等原因而有资格获得补贴的被保险工人,由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宣布的金额。


(3)第(2)款规定的补贴应在有关临时停业等期间支付最多180天。


(4)如果劳动和劳工部长根据第(1)款向被保险工人提供补贴,则企业主应制定一项保留雇员的计划,其中应包括发展和提高接收者职业技能的必要措施,并提交该计划交给了就业和劳工部长。


(5)除第(1)至(4)款规定的事项外,有关申请补贴的方法和程序以及补贴的支付方法的必要事项,应由雇佣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宣布。 。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四月24514 2013年2月22日]


第21-4条(对发展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措施等的支持)(1)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为企业主提供采取发展,改善等措施所必需的支持。被保险人的职业技能,作为第21-3(4)条规定的留住员工措施的一部分。


(2)申请支援手续,提供支援方法等必要事项 由雇佣劳动大臣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四月24514 2013年2月22日]


第二十二条(对被解雇的人员的再就业补助等)


当企业主根据该法第21条第1款面临不可避免的就业调整时,直接建立了必要的设施以支持以下任何人的独立或合作快速再就业,或委托配备有此类设施的外部机构再就业所必需的服务,根据劳工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就业和劳工部长应补贴企业老板所产生的一些费用,具体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


1,受雇于相关行业但由于就业调整,退休年龄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被解雇的被保险人;


2.已被相关企业投保并受雇但由于就业调整,退休年龄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被解雇的人员。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23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9月21015年 2008年18月>


第二十四条(促进当地就业的补贴)(1)雇佣劳动大臣应向企业所有者转移到指定区域,开设新企业或扩展现有企业的所有者提供促进当地就业的补贴。企业在指定区域作为法第22条提出,谁满足所有下列要求:   <号总统令修订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1.在调整就业等期间 (以下简称本条中的“指定期限”),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的执行法令第29条第2款,关于企业迁移,建立或扩展的当地就业计划,以及应准备由此产生的雇用工人,并报告给就业和劳工部长;


2.企业主应按照第1款执行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报告的当地就业计划;


3.搬迁,新设立或扩展的业务应在提交当地就业计划之日起一年零六个月内开始;


4.企业所有人应雇用从企业搬迁,新设立或扩展的业务开始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居住在指定地区或任何其他指定地区的人员(以下简称“ (本条中的“开始运营”)作为相关业务的被保险人;


5.《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0条规定的就业政策委员会认为该企业是必要的;


六,企业主应当记录实施当地就业计划的现状和实施计划时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工资的现状。


(2)第(1)3款规定的运营开始后,打算获得补贴以促进当地就业的企业主应将这一事实报告给就业和劳工部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促进本地就业的补贴金额应等于根据第(1)款第4款雇用的被保险工人的工资的1/2(对于大型企业为1/3)根据第21条第5款的规定,由劳动和劳工部长公开通知的金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4)促进本地就业的补助金,自开始营业之日起,最长为一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5)凡在指定期间雇用根据第(1)4款规定的被保险工人的人数超过200人,则仅对超过该人数的30/100给予促进当地就业的补贴。


(6)为促进当地就业没有补助,遇有下列情况下支付:   <新号总统令插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1.根据第(1)款第4款雇用的被保险工人的雇用期限少于六个月的;


2,企业主在开业之日起三个月至开业之日起一年内通过调整就业方式解雇职工的;


3.如果发现第(1)4款中雇用求职者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主与最近被保险人被解雇时的企业主是同一个人:但这不包括企业主根据《劳工标准法》第25条第(1)款优先雇用相关工人的情况;


4,根据第(1)款第4款雇用求职者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主与相关工人在最近被解雇时从事的业务有关,例如案件在相关工人最近被解雇之时,企业主已与另一企业主合并或收购了他/她的企业的地方;


5.在《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任何情况下,包括企业主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最低工资率的情况。


(7)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8)申请和支付促进当地就业的补贴所必需的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25条(延长老年人的就业补贴)(1)根据该法第23条,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向经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企业的所有者授予扩大老年人的就业补贴。以下要求:提供的,这并不适用于任何企业主谁拥有至少300名全职员工:   <号总统令修订 21230,十二月 2008年3月31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月25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月24日>  << 有效期:请参见本法令补遗第2条>>


1.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2.应废除退休年龄或将现有退休年龄增加一年或一年以上至至少60岁:条件是,在相关营业地点的退休年龄被废止并确定新的退休年龄或在取消或延长退休年龄前三年内降低以前的退休年龄,不得给予延长老年人就业的补贴;


3.将退休年龄设定为55岁的企业主应继续聘用至少工作18个月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或继续雇用(以下称本条和第28条中的“再就业”) )该人在退休年龄退休后的三个月内,并且不得在重新就业之前的三个月内和重新就业之后的六个月内通过调整工作来解雇任何工人:如果企业主重新雇用该人的时间少于一年或在重新就业之前的三年内降低了该营业场所的退休年龄,则不符合获得延长老年人就业的补贴的条件。


(2)和(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4)符合第(1)2款要求的企业主有资格获得的老年人的长期雇用补贴额,应乘以就业和劳工部长每年公开通知的额,并考虑工资增长率,劳动力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由企业主连续雇用至少18个月的工人(不包括根据第28条获得工资高峰制度补贴的人员)和在达到先前设定的退休年龄后因退休年龄的废除或延长而被允许继续其服务的人,此类补贴应在以下各款中规定的期间内给予: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月25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月24日>  << 有效期:请参见本法令补遗第2条>>


1,废除退休年龄:从退休年龄过满之日起一年之后的一天(指的是以前的退休年龄低于58岁的年龄,指的是58岁的那一天)达到其退休年龄被废除的工人的先前退休年龄的日期;


2,退休年龄在哪里延长:从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的前一个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天算起,以下各段规定的期限为:


(a)退休年龄至少延长一年但不超过三年的:一年;


(b)退休年龄至少延长三年:两年。


(5)符合第(1)3款要求的企业主有资格获得的老年人的长期雇用补贴金额,应乘以就业和劳工部长每年公开通知的金额,并考虑以下因素:工资增长率,劳动力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取决于每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重新就业的工人人数(不包括根据第28条获得工资高峰制度补贴的人员)和此类补贴应按以下每个小节中规定的期限授予: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十月24155 2012年2月29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月24日>  << 有效期:请参见本法令补遗第2条>>


1,再就业期限至少为一年但不超过三年的:六个月;


2,再就业期限至少为三年的:一年。


(6)申请和支付老年人长期雇用补贴的必要事项,应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25-2条(60岁以上老年人的就业补贴)(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根据该法第23条,向企业主提供60岁以上老年人的就业补贴。满足所有下列条件的企业:   <号总统令修订 25955年12月 2014年3月31日>


1.有关营业地点没有设定退休年龄;


二,从每月的最后一天起,至少有60岁且受雇至少一年的工人的月平均工人数与在该行业从事相应业务的工人的月平均工人数之比季度基准不得低于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的每种业务类型的比率;


3,根据《就业保险法》(第22603号总统令)执行法令补遗第18条,企业所有者自申请补贴之日起至少获得一次补贴,以促进老年人的就业雇用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他/她将不受上述补助金支付的限制。


(2)业主在申请就业补贴前三个月内通过调整就业来切断55岁以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的,不得支付60岁以上老年人的就业补贴。 (a)根据第(1)款规定的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 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就业补贴”)至此后的六个月。


(3)60岁以上老年人的就业补助金,是根据劳动市场条件,将劳动大臣公开通知的金额乘以60岁以上老年人的补助金而得。受雇人数超过了就业和劳工部长根据第(1)款第2款公开通知的比例:前提是,企业所有者有资格每季度获得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金额计算方法是将就业和劳工部长根据主句公开通知的数量乘以相关企业雇用人数的20/100(大型企业为10/100)。


(4)在为支付60岁以上老年人的就业补贴而计算的工人数量时,应将不属于该法第10条第2至5款规定的日常工人和人员的数量排除在外。


(5)60岁以上老年人的就业申请和支付补助金的必要事项,由《劳动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 有效期:请参阅本法令附录的第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