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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16年1月1日(中文版)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09:29:24  

第二十六条(促进就业的补助金)(1)雇用以下劳动者的企业主,如果已经注册,则雇佣劳动大臣应给予促进就业的补助金。根据该法第23条,在就业保障办公室或就业和劳工部条例所指定的任何机构中作为求职者,促进残疾人,女户主等人的就业,等等。谁拥有普通劳动力市场条件(本条以下简称“就业保障局”)在特定就业困难:   <号总统令修订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5日>


1,按照就业和劳工部长的通知,已经完成了就业援助计划的人,专门为那些在普通劳动力市场条件下难以找到工作的人而设计;


2.《残疾人就业促进和职业康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处于失业状态一个月以上;


(3)处于失业状态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人,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在负责抚养其家庭成员的失业妇女中,属于根据《就业法》规定的有资格就业的人《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法》执行法令第11条第2款的前半部分,或《单亲家庭抚养法》第5条和第5-2条规定的那些有资格获得保护的人;


4,失业一个月以上的人士,由于居住在岛上(济州特别自治道主岛和岛外)而难以参加第1项规定的就业援助计划的人通过防波堤或桥梁等与陆地相连的岛屿)。


(2)促进第(1)规定的就业的补助费支付,其中一个企业主采用用于至少三个月受保人:   <号总统令新插入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5月25日>和2。已删除。  <总统令第 一月24333 2013年25日>


(3),用于促进就业在第(1)规定的补助,不得在任何下列情况支付:   <号总统令修正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5日>


1,雇用劳动者属于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情况时,例如劳动合同为短期合同的情况;


2.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一月24333 2013年25日>


3,不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其雇用的劳动者由劳动大臣规定为29岁以下的失业者;


4,企业主解雇工人(不包括晚于有资格获得就业促进补贴的人雇用的工人)作为雇用调整的一部分,从雇用有资格获得促进就业的人的三个月开始就业至此后的12个月;


5,在雇用有关工人最近一次被解雇时,发现雇用了第(1)款规定的促进就业补贴的人的企业主是同一企业主:在企业主根据《劳工标准法》第25条第(1)款给予相关工人优先就业的情况下适用;


6,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雇用符合第(1)款规定的补贴资格的人的企业主与相关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是在相关工人被雇用时最近被切断的情况,例如,在最近解雇了该工人的相关工人购买或收购了该业务时,该业务所有者将其业务与其他业务所有者的业务合并。


(4)第(1)款规定的促进就业的补贴金额应乘以就业和劳工部长每年公开宣布的金额,并考虑工资增长速度,劳动力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根据所雇用工人的数量,并应根据工人的受雇年限按照以下分类进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补贴中支付这种补贴的期限不得超过由企业主承担工资的75/100:   <号总统令修订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月25日;总统令 25955年12月 2014年3月31日>


1,劳动者的就业期限至少为三个月但不超过六个月的:三个月的补贴;


(二)劳动者在职期间至少六个月但不超过九个月的,给予六个月的补助;


(三)劳动者在职期间至少九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给予九个月的补助;


4,劳动者的就业期至少为12个月的情况下:给予12个月的补助金:规定,对于由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通知的劳动者,补助金应按照下列的:


(a)工人的就业期至少为15个月但不超过18个月:提供15个月的补贴;


(b)工人的就业期至少为18个月但不超过21个月:补贴为18个月;


(c)工人的就业期至少为2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提供21个月的补贴;


(d)工人的就业期至少为24个月:提供24个月的补贴;


(5)有资格获得第(1)款规定的促进就业的补贴的参保工人人数,不得超过相关业务的上一个保险年度结束时的参保工人人数的20/100。 (对于有资格享受优先支持的企业,则为30/100,计算时应减去小数点)。


(6)尽管第(5),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为促进就业补贴应给予根据以下分类被保险工人有限数量:   <号总统令修正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1,根据第(1)款新雇用的参保人数超过30:30的人;


二,相关业务在上一个保险年度结束时的被保险人人数等于或大于一但小于十的情况:三人;三人;三人;三人;三人;三人;三人;三人。


3.在有关业务的前一个保险年度结束时没有被保险人的情况:自雇员新成立的那一年建立保险关系之日起,被保险人数量的30/100雇用(如果被保险工人的人数等于或大于一但少于十,则为三人,而被保险工人人数的30/100超过30人,则为30人)。


(7)申请和支付促进就业的补贴所必需的事项,应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二十七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9月21015年 2008年18月>


第二十八条(工资高峰制度的补贴)(1)在下列情况下的任何一种情况下,劳动和劳工部长应向工资高峰制度的补贴给予适用该工资高峰制度的工人:法案(以下简称“工资高峰制”,在这篇文章):提供的,在持续下跌下,第2款,他/她应给予的工资高峰制的工人和企业主都补贴:   <通过修订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月25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总统令 25955年12月 2014年3月31日>  << 有效期:参见本法令补遗第2条>>


1.企业主实施的制度是,在获得雇员代表同意的基础上,根据雇员的年龄,连续工作的时期或年满55岁后的工资降低其工资的方式,以将退休年龄延长至至少60岁或至少56岁但不超过60岁;


(二)企业主在执行第一款规定的制度的同时减少工作时间或者根据第四款的规定重新雇用的,从而将每周合同工时减少到至少15小时但不超过30小时;


3.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4,将退休年龄设定为55岁或以上的企业主决定重新雇用(重新雇用期少于一年的情况除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并降低其年龄/她的工资与上次退休前获得的工资相比。


(2)根据第(1)款确定的工资高峰制度的补贴应支付给相关企业主连续雇用至少18个月并且看到其最高工资与其工资相比的人至少减去该比例的有关年份(指在实施工资高峰制度后第一次减薪的日期所属的那一年之前的那一年的工资;以下简称本条,本条也应适用)根据以下各条规定进行分类(不包括相关年度的工资达到或超过就业和劳工部长公开通知的金额的人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月25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11月24日;总统令 26690,十二月 2015年4月4日>  << 有效期:请参阅本法令补遗第2条>>


1.在第(1)款的情况下:1:根据延长退休年龄划分的比率如下:规定,对于少于300名全职雇员的企业,比率应为10/100:


(a)自采用工资最高制度之日起至一年:10/100;


(b)自实行工资最高制度之日起,最长为两年,但不得少于一年:15/100;


(c)自实行工资最高制度之日起超过两年:20/100;


2.在第(1)款的情况下:2:30/100;


3.对于第(1)款第4项:20/100:规定,对于全职雇员少于300的任何企业,应为10/100。


(3)第(1)款规定的工资高峰制度的补贴应是劳动和劳工部长公开通知的金额,考虑到最高工资与相关个人工人的相关年度工资之间的差额,即工资增长价格,由于第(1)2款规定的减少合同工时而导致的企业主的人工成本增加等。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25955年12月 2014年3月31日>


(4)第(1)款规定的工资高峰制度的补贴应自工资高峰制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支付:前提是,当雇用期少于五年时,应支付补贴在雇用期内,并且在执行了第(1)款中规定的工资高峰期制度之后,按照第(1)4款进行了再就业时,最长支付期限为五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022,十二月 2013年2月24日>  << 有效期:请参见本法令补遗第2条>>


(5)计算,申请和支付第(1)款规定的工资高峰制度补贴所需的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退休年龄在60岁以上的营业场所的工资削减补助)(1)规定退休年龄在60岁以上的营业场所实施工资削减制度55岁以后,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根据该法第23条,从补贴制度的实施之日起开始给予补贴,该制度是那些看到工资降低的相关工人,其生效日期是自该日起生效。 2018年12月31日:规定,如果相关工人的雇用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则应在相关雇用期内支付补贴。


(2)根据第(1)款确定的补贴应支付给相关企业主连续雇用了至少18个月并认为其最高工资(指紧接其前一年的工资)的人员与根据第(1)款执行该系统后首次减薪的日期所属的年份;以下同本条相同)与他/她相关年度的薪资减少至少10%(不包括相关年度的工资达到或超过就业和劳工部长公开通知的金额的人)。


(3)第(1)款规定的补贴金额,应考虑到最高工资与最高工资之间的差额,由《劳动大臣》根据《劳动大臣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公开告知。有关个体工人的有关年度工资,工资增长率等 有关工人的。


(4)申请,支付补助金等必要事项 第(1)款所指的,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第130号总统令新插入。26690,十二月 2015年4月]


第28-3条(减少工作时间的补贴)(1)如果连续工作至少18个月的50岁或50岁以上工人的相关年份的工资与该年度的工资相比有所降低,紧接在因企业主根据雇佣和劳工大臣公开通知的小时标准而减少每周工作时间而首次减薪的日期之前,雇佣和劳工大臣应:根据该法第23条的规定,从减少工作时间之日起(最多限于相关雇员的就业时间),向相关工人和企业主提供减少工作时间的补贴。


(2)第(1)款中规定的减少工作时间的补贴金额应由《雇佣劳动大臣》确定,并根据《雇佣劳动大臣条例》规定的标准公之于众,并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差异。紧接减少工作时间的年份之前的年份的工资,相关工人的相关年份的工资以及企业主的间接人工成本等。


(3)申请,支付补助金等必要的事项 第(1)款所指的减少工作时间的规定,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第130号总统令新插入。26690,十二月 2015年4月]


第二十九条(分娩和育儿期间的就业稳定补贴)(1)雇佣劳动大臣应根据第二条向以下任何一个企业主支付分娩和育儿期间的就业稳定补贴。该法令第23条:<由第23  号总统法令修正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23946,七月 2012年10月10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月25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总统令 25388,六月。2014年17月;总统令 25645,九月 2014年30月;总统令 6月26368日 2015年30月>


1,如果在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或以下任何有保险的女工的临时安置合同的期限,则《劳动标准法》第74条第1款规定的产假期限(以下简称“产假”,或《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9条规定的育儿假期限(限于该女职工的子女满15个月的期限),企业主(包括《临时代理工人保护法》下的用户公司),(b)项下的临时代理人工人,在原劳动合同或临时安置合同期满后或在其分娩后的15个月内立即与该女工签订了至少一年的雇用合同:


(a)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


(b)《保护法》等规定的临时代理工人。临时代理工人;


(2)授予《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9条规定的被保险工人育儿假的企业主,或缩短同一法律第19-2条规定的被保险工人的工作时间的企业主(以下简称``工作时间'')至少30天(不包括与产假重叠的时期)称为“育儿假等”;


3.授予或允许被保险人享受《劳动标准法》第74条第3款规定的产假,流产或死产假(以下简称“流产或死产假”)或育儿假的企业主, 等等。至少工作30天并雇用替代工人,并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企业主应从产假,流产或死产假或育儿假等开始之日起第60天起雇用至少60天的新替代工人。(或者,如果在产假后连续开始流产或死产假或育儿假等,则在产假开始前的第60天);


(b)企业主应继续雇用已休产假,流产或死产假或育儿假等的工人。产假,流产或死产假或育儿假等结束后至少30天;


(c)在雇用新工人替代之前的三个月至此后的六个月期间,企业主不得有任何因就业调整而被解雇的雇员(不包括晚于新雇用的替代工人的雇员);


(2)第(1)款第1项规定的分娩和育儿期间的就业稳定补贴,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并且该补贴的支付期限最长为6年在有关工人受雇期间的几个月:提供的条件是,在有关工人受雇期间,对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任何特定条款的企业主,补贴期限最长为一年。 。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5日>


(3)第(1)款第2款规定的分娩和育儿期间的就业稳定补贴,应将就业和劳工部长每年公开通报的金额乘以业务规模,并考虑到企业的负担。因发放育儿假等而由企业主承担的人工费用 (不包括根据《防止腐败及反腐败和民权委员会的建立和管理法》第2条第1款在公共机构工作的雇员的育儿假;以下适用于本条条款)由育儿假等的月数 由相关工人花费的。在这种情况下,分娩,育儿期间的1个月的就业稳定补助金,在育儿假开始等一个月后支付。在育儿假等之后,企业主连续雇用工人六个月或更长时间时,应支付剩余的金额。结束。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月25日;总统令 6月26368日 2015年30月>


(4)第(1)3款规定的分娩和育儿期间的就业保障补贴(以下简称“代工补贴”;本条下同),应乘以雇佣劳动大臣根据企业规模公开通知,考虑到因雇用替代工人而导致的企业主负担的劳动成本负担,以及在此期间雇用替代工人的月数产假,流产或死产假或育儿假等。已经使用过,但是在有补贴或激励措施等的地方。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本法令或其他法令或从属法规向企业所有者支付的有关替代工人的工资,计算的就业稳定补贴金额应不包括此类补贴或激励措施的金额。该金额应为不包括补贴或激励措施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对替代工人的补贴金额应不超过企业主向相关替代工人支付的工资金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946,七月 2012年10月10日;总统令 一月24333 2013年2月25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11月24日;总统令 6月26368日 2015年30月>


(5)第(1)款规定的分娩,育儿期间的就业稳定补助金的申请,支付所必需的事项,由劳动省的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24333 2013年25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30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31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32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第32-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


第33条(对就业管理考试的补贴)(1)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根据该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经业主审查的企业主或劳工管理组织。有关改变其工资制度或重新设计职务以稳定和促进目前或以前有保险的人以及愿意工作的其他人(以下简称“有保险人”)的就业的专门机构)的补贴,以支付预算内此类检查所产生的部分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第(1)款规定的符合资格的人选拔事项,补助金的标准以及补助金所需的其他事项,由劳动大臣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十四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三十五条(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


在第25条该法(1)3“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方案”是指以下程序:   <号总统令修正 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21510,2009年5月28日;总统令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25955年12月 2014年3月31日;总统令 26690,十二月 2015年4月4日>


1.关于被保险工人的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的教育和公共关系方案;


2.支持就业的方案,包括工作安排,就业和职业建议,聘用实习生,以及支持职业转变以促进受保工人就业的方案;


3.改善老年人,妇女或残疾人的参保工人的就业条件的方案;


4.支持稳定就业的方案等 建筑工人;


5.支持稳定就业的方案等 以下任何工人中的一个:


(a)《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定期工等。定期和兼职工人


(b)《保护法》第2条第5款规定的临时代理人等。临时代理工人;


(c)《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官员;


(d)《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卫生官员;


(e)《劳工标准法》第2条第(1)款第8条规定的兼职工人;


6.《劳工标准法》第2条第1款第8条规定的支持转为兼职工作的方案;


7.通过改善就业条件(例如改变被保险工人的工作类型)来实现工作家庭平衡援助计划。


第三十六条(对协助就业的项目的支持)(1)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根据该法第25条和本法令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向以下任何人提供以下方面的补贴:一期工程由他进行了/她在预算范围内提供就业支援服务: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根据《就业保障法》第18条规定免费提供就业安置服务的人和根据该法第19条提供优质就业安置服务的人;


2,《就业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提供就业信息业务的人;


3.除上述人员外,任何人都可以被劳动和劳工部长认为能够从事提供就业支持服务的业务。


(2)雇佣劳动大臣在提供第(1)款规定的补贴时,应事先公开宣布有资格获得补贴的项目的类型和细节,以及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的范围工人,补贴的细节和标准以及申请方法。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十七条(支持改善老年人的就业环境等)(1)劳动和劳工部长可根据该法第25条和本法令第35条第3款给予补贴或贷款,以覆盖打算在预算范围内为企图安装或改善必要的设施或设备,以稳定和便利受雇工人(老年人,妇女或残疾人)的支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关于选择符合第(1)款规定的补贴或贷款的人的必要事项及其要求,以及提供此类补贴或贷款的其他必要事项,应由雇佣劳动大臣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37-2条(支持固定期限工人的就业稳定等)(1)劳动和劳工部长可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向企业所有者提供补贴,以支付其必要费用的一部分。打算在预算范围内执行第35条第5至7款规定的方案。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6690,十二月 2015年4月4日>


(2)根据第(1)款选择有资格获得补贴的人及其要求以及补贴所必需的其他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工部长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5955年12月 2014年3月31日]


第38条(对设施促进就业的支持)(1)“对促进就业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设施”该法第26条是指下列设施:   <号总统令修订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地方政府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1条第(4)款安装和运营的必要设施,以促进弱势群体在就业市场中的就业;


2.在《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2和4款规定的学校中,由就业和劳工部长指定的学校为支持就业而运营的设施;


3.由就业和劳工部长从《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实施法令》第80条第1款规定的专业高中指定的学校;


4.《老年人就业促进法》第11条规定的老年人人力资源库;


5.其他旨在稳定和促进参保人员就业的设施等。并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为企业主确保人力资源。


(2)就业和劳工部长可根据该法第26条给予补贴,以支付安装和运营设施的费用,以促进安装和运营该设施的人的就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对第(1)款所述的促进就业的设施进行补贴的必要事项,应由雇佣劳动大臣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就业和劳工部长可给予补贴,以支付经营儿童托管中心所产生的费用,该托管中心由企业所有者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独立或合作运营就业和劳工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有资格获得优先支持的企业的企业主(包括至少由50/100的有资格获得优先支持的企业组成的协会)给予更高级别的补贴,并且仅指由相关企业主建立和运营的工作场所儿童保育中心照顾的婴儿中,属于有资格享受优先支持的企业的被保险工人的子女,根据每个月的最后一天计算,至少是所照顾婴儿总数的50/100;在下文中,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23356,十二月 2011年8月8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11月24日;总统令 26690,十二月 2015年4月4日>


(5)根据该法第26条,就业和劳工部长可给予补贴或贷款,以支付打算安装和经营企业的业主或雇主协会在安装儿童保育中心时产生的一些费用。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的独立或合作的此类设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有资格获得优先支持的企业的企业主,打算为残疾儿童或婴儿建立儿童保育中心的企业主或其协会提供更高水平的贷款或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23356,十二月 2011年8月8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第三十九条(涉及一揽子申请项目的特例)


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8条的规定,一揽子适用的单个项目应被视为单个项目,第17、19、24至26和29条应适用于单个项目。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1015年 18日,2008年;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