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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劳工福利框架法的执行令 执行日期2016年4月29日 第一条到第六十七条 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09:27:12  

劳工福利框架法的执行令

[执行日期2016年4月29日。] [第27113号总统法令,2016年4月28日,其他法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退休金福利处),044-202-7559 

第一条(目的)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劳动福利框架法》所授权的事项以及实施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520,七月 2014年2月28日>

第三条(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 “金融公司等。“(动作‘总统令中指定的劳动福利框架法案以下简称为)的第12条(1)2称为’是指以下的金融公司:   <号总统令修正 一月23496 2012年6月6日;总统令 25520,七月 2014年2月28日>

1.《农业合作社法》规定的NH银行;

2.全国渔业合作社联合会,依据《渔业合作社法》;

3.《韩国开发银行法》规定的韩国开发银行;

4.《韩国工业银行法》规定的韩国工业银行;

5.《社区信用合作社法》规定的社区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会;

6.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规定的证券金融公司。

第四条(工人信用担保费)(1)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担保费可以根据信用担保人的信用等级,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不同的利率收取

(2)第(1)款所述的金额和担保费的收取必须由就业和劳工部长规定。

第五条(要求偿还权的行使委托)(一)金融公司等 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受权要求由韩国劳动者补偿和福利服务局(以下简称“福利服务”)要求偿还的权利的机构是根据该法第12条提供贷款服务,以及根据《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第2条第5款提供信用信息的公司。

(2)其他必要事项,例如根据第(1)款要求偿还权利时应交纳的委托费,应由福利服务部门经雇佣和劳动大臣批准确定。

第六条(赤字处理)(1)福利服务机构尽管行使以下权利要求赔偿,但由于以下任何原因而无法收回索赔时,仍可以对任何索赔处理赤字处理:该法令第26(3)条:

1,由于债务人已经死亡,下落不明或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第566条和第625条最终确定免除债务的行权而在不可行的情况下行使要求偿还权利的权利;

2.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

3,要求偿还权的明文规定的地方;

4,进行任何法律程序均无实际利益的地方,因为估计的收回费用超过了估计的可收回金额。

(2)为了按照第(1)款处理赤字,福利服务机构应通过当地政府,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行政机构调查并核实债务人的下落和财产:偿还款额不足10万韩元的,不适用。

第七条(欠款利息)(一)有关个人逾期未付的利率中最高利率(指最高利率超过年利率的20/100的年利率的20/100)福利服务机构履行担保债务时的金融公司应适用于该法第27条规定的欠款利息。

(2)根据市场利率,就业情况等,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降低第(1)款中逾期利率的最高上限。

第八条(职工持股会的成立等)(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的成立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职工会成立的筹备委员会”)。该法应处理下列事项:

1.制定章程草案;

2.就雇佣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事项与公司进行协商;

3.召开员工持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大会;

4.建立协会所需的其他事项。

(2)成立协会的筹备委员会应召开协会成立大会,由大多数工人出席,并最终敲定协会章程,并由执行代表(包括代表)被选举权。

(3)成立协会的筹备委员会应在完成第(2)款规定的程序后三周内,根据该法第43条第(1)款,与信托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员工管理股票。

(4)成立协会的筹备委员会应在根据第(3)款与信托机构订立将雇员股票的管理委托给信托机构的合同后的三周内,将以下事实通知就业和劳工部长:劳动和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协会章程第(1)款等的副本。

(5)根据《劳动和劳工部条例》的规定,根据第(4)款,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就筹备成立该协会成立的委员会通知的事实出具书面证明。

第9条(受控公司)根据该法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受控公司(以下简称“受控公司”)应为以下任何实体:

1.非上市公司,其发行股票总数的至少50/100由成立该协会的股票公司拥有(以下简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

2,非上市公司,根据第1款,非上市公司至少拥有其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0/100。

第10条(雇员持股协会的会员资格)(1)该法第34条第2款第2款的条件中所提及的“总统令指定的少数股东”一词是指属于相关雇员的股东实施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控股公司或合同制公司,以及拥有相当于1/100的股票(对于属于第3条第2款规定的中小型企业的员工,则为3/100) (中小企业法纲要第2条第1款)发行的股票总数,或不超过3亿韩元,以金额较小者为准。在这种情况下,该金额应根据面值计算。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520,七月 2014年2月28日>

(2)该法第34条第2款第4项所指的“总统令指定的人”是指以下人:

1.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最大的股东;

2.《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执行令第8条第1款(a)至(i)项中最大股东的特殊关联人;

3.根据《所得税法执行令》第20条的规定,每天雇用的工人。

第11条(协会章程的内容)根据该法案第35条第2款第1项的协会章程应规定以下事项:

1。目的;

2.名称;

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地点;

4.有关协会执行干事的事项;

5.有关行使表决权方法的事项;

6.有关根据该法第36条设立和使用的股份制基金的事项(下称“协会基金”);

7.有关协会职工股票的购置和分配的事项;

八,关于撤回职工库存的事项;

9.有关协会解散后处置剩余财产的事项。

第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1)员工持股协会的代表应根据该法案第35条第(4)款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令第35条第(2)款的相关决议规定,根据章程对协会运作状况的公告可以代替召开股东大会。

(2)如果员工持股协会的所有成员中至少有1/5(以下称为“协会成员”)要求举行股东大会,则通过指定要提请股东大会的事项,代表协会的会员应在三个星期内举行一次会员大会。

(3)第(2)款应比照适用于根据该法案第35条第(3)款召集的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大会”应分别解释为“代表集会”,“协会成员”应分别解释为“代表”。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1)根据该法令第35条第6款的员工持股计划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条“指导委员会”)应由代表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的成员和代表协会的成员组成,并且应分别具有至少两个但不超过十个成员。

(2)组织,运作等必要的事项 指导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由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与协会协商确定。

(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与协会应就协商结果达成协议,以便利根据该法第35条第(6)款进行协商的事项。

第十四条(协会的运作)(1)根据该法令第36条第4款,第37条和第38条分配员工股票或根据该条款授予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员工股票期权”)的情况该法第39条规定,低收入工人和长期服务工人应得到优先待遇。

(2)的关联可以优先地分配通过财政资源获取的雇员股根据第36(1)1的法向以下任何关联构件,通过与这样的金融资源的贡献者的协议:   <总统令新插入不。一月26908 2016年19日>

1.属于长期服务的模范人力资源团体的协会成员;

2.为建立,管理,技术创新等做出贡献或能够做出贡献的协会成员。该公司的;

3,其他为提高生产力,增加销售收入等做出贡献的协会会员 该公司的。

(3)在下列情况下,按照该法第39授予员工股票期权任何,雇员股票期权可以优先授予相关协会成员:   <号总统令新插入 25520,七月 2014年2月28日>

1.此种赠款旨在促进长期提供模范人力资源的情况;

2.此类协会成员正在或能够为建立,管理,技术创新等做出贡献的情况。该公司的;

3,其他此类协会会员为提高生产率,增加销售收入等做出贡献的情况。该公司的;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与员工持股协会根据第十三条第(1)款在指导委员会中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协商。

(4)协会的会计年度应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公司的会计年度相同。

第十五条(股利的处理)(1)分配给协会会员账户的股票的股息(包括股票股利;以下同本条适用)应支付给该账户所属的协会会员。

(2)协会账户中所持股票的股利应归于协会。

第十六条(保管或存管金融公司)(1)“金融公司等”一语。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总统令”所指的含义如下:

1.《银行法》规定的银行;

2.《保险业务法》规定的保险公司;

3.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的证券金融公司;

4.《互助储蓄银行法》规定的互助储蓄银行;

(五)其他依照有关法令成立的从事存管业务的金融公司。

第17条(协会基金的使用)(1)根据法案第36条第(3)款使用协会基金时,协会应使用在紧接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累积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根据该法第42条第1款支付贷款的退款和利息),以便在相关财政年度开始后的六个月内获得员工股票:前提是,该规定不适用于经济部条例所指定的任何理由存在就业和劳工问题,例如将此类雇员股票指定为管理问题。

(2)尽管有第(1)款的主要句子,但协会会员与协会达成协议,在至少一年但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向协会基金捐款一定数额,并进行捐款根据协议,该款项应由协会使用(如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与协会达成协议,以响应协会会员的出资而共同出资,则该款项应包括在内)其中的一个)是根据协议以在协议期结束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会计年度开始后六个月内购买雇员股票的方式出资的。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一月26908 2016年19日>

第十八条(协会收购职工股份)协会为协会会员取得职工股份的,应当为全体协会会员的利益而努力。

第十九条(按协会分配雇员股份)(1)协会打算分配根据该法第37条获得的雇员股份时,应符合以下标准:

1.以下员工股票必须在协会会员获得后立即分配到他们的帐户中:

(a)通过公司,股东等对雇员股票的出资或通过该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和第5款提及的财务获得的雇员股票;

(b)使用属于法令第36条第1款第3项提及的财务资源的贷款获得的雇员股票,在未根据法令第42条第2款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借入;

(c)通过增资获得的雇员股票,但不补偿分配给协会会员帐户的雇员股票;

(2)雇员股票必须通过根据该法第42条第2款订立协议而借入的贷款来获得,该贷款在该法第36条第1款第3项所指的财务资源和雇员股中通过增资取得的无偿补偿的上述第一批职工股票,应当记入协会账户,如已偿还贷款,则应将相当于该笔贷款还款额的职工股票立即分配至该职工会账户。协会会员;

3,通过法令第36条第1款第4项所述的财政资源获得的雇员股票必须存放在协会的帐户中,但是如果偿还到期应偿还的第一笔贷款,则应将其偿还。分配给协会成员的帐户,方法是将这些雇员的股票添加到等于贷款偿还额的雇员股票中。

(2)在分配通过该法第36条第1款第1款和第5款提及的资源获得的员工股票时,在创建相关基金时的任何协会成员在获得该股票的日期之前退休。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任何理由(例如,达到退休年龄)的雇员库存,应将雇员库存分配给该协会成员。

第19-2条(授予职工持股协会会员的优先分配范围)(1)该法第38条第(1)款所称“总统令指定的股票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上市的公司。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执行令第176-9(1)条在证券市场上的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市场”)。

(2)该法第38条第(1)款所指的“总统令指定的证券市场”是指第(1)款所述的证券市场。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八月24697 2013年2月27日]

第20条(员工股票期权)(1)根据该法第39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计算可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股票总数时,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以下数量的库存:

1.根据该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的股票数量;

(2)在本法令第39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和附则规定的决议日期之前行使未行使的雇员认股权的将发行或转让的股票数,在此之前已授予的雇员认股权中该解决日期。

(2)该法第39条第6款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连续服务期”是指一年。

(3)该法第39条第8款的条件中所称的“指定为总统令的期间”一词是指自购买股票之日起的三年。

(4)打算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公司”)应与协会签订合同,规定以下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应保留相关合同,以便协会成员可以对其进行检查,并应将该合同的主要规定,授予各协会成员的雇员认股权的数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告知相关协会成员。 :   <由第9号总统令修改 25520,七月 2014年2月28日>

1.与协会会员有关的授予职工股票期权的事项;

(二)职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调整的事项;

(三)计提期限和行使职工购股权的期限;

(四)行使职工股票期权的方法和程序;

5.声称是转让,提供证券等。员工认股权有限;

6.公司在行使员工认股权后授予员工认股权的截止日期;

7,因行使职工股票期权而发行或转让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8.有关取消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事项。

(5)员工认股权的行权价格应确定为《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确定的评估价格的70/100或更高:提供,发行和提供股票的地点以及行使的股票期权低于其面值,则以面值为行权价格。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520,七月 2014年2月28日>

(6)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公司可以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为单位授予股票;然后按单位期限确定行使期限,行使期限应在任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或任何单位期限的最后一天起七日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520,七月 2014年2月28日>

(7)协会会员在每个行使期内可以行使的雇员认股权的数目,应是通过将全体会员之间在相关期间授予的雇员认股权的数目平均除以计算得出的数目。在这种情况下,在相关期间未提供的雇员认股权的数量不得转移至下一个行使时期。

(8)协会会员资格丧失资格的,不得行使任何员工认股权。

(9)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司可以支持协会会员,以便他们可以通过减薪等方式在协会基金中积累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协会贷款)(一)“金融公司等。该法第42条第(1)款所指的“总统令规定”如下:

1.《银行法》规定的银行;

2.《保险业务法》规定的保险公司;

3.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的证券金融公司;

4.《互助储蓄银行法》规定的互助储蓄银行;

5.该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劳工福利基金公司;

6.根据有关法令成立的其他金融公司,以提供信贷和从事资金存放业务。

(2)根据该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借入贷款时,协会应遵守以下要求:

1,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与协会应当就借款的借入和偿还达成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在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会上获得决议;

2,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财政年度协会会员的工资总额(指应纳税的工资额,以下同本项适用)。一个会计年度不得超过将上一会计年度的协会会员的薪金总额的10/100乘以借款期(指借款的年份,不足一年的,计算为一年);

3,借款期限为至少三年但不超过七年,即使是新借款以偿还现有借款,借款期限也不得超过借款期的剩余期限。现有贷款;

4,在借款的借款期间内,每年必须偿还前一年度末的借款余额的至少10/100。

第二十二条(信托机构)(1)“总统令所规定的信托机构”是指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第三百二十四条授权的证券金融公司中劳动和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公司。行为。

(2)协会应将协会或协会会员获得的雇员股票自《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购置日期起一个月内存入信托机构。

第23条(雇员股票的存放期限)(1)除该法第43条第2款的各小节以外,“总统令规定的期限”一词的含义为以下类别的休假期限:

1.通过该法令第36条第1款第1或第5条提及的财政资源获得的雇员股票:期限至少四年,但不超过八年,与捐助者协商确定;

2.通过该法第36条第1款第2项提及的财政资源获得的雇员股票:一年;

3.在该法令第36条第(1)款第3条所指的财政资源中,通过借贷而未签订该法令第42条第(2)款的协议而获得的雇员股票。

4,通过根据该法第42条第2款订立的协议借入的贷款获得的雇员股票,并根据该法第37条分配到协会会员的账户中,所述金融资源是指该法令第3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一年;

5.通过该法案第36条第1款第4项提及的财务资源获得的雇员股票,并根据该法案第19条第1款第3项分配给协会会员的账户:一年;

六,以协会会员的出资方式取得的职工股份,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协会会员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由协会会员出资的比例为50/100该法令第43条第2款第2项:根据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确定的至少一年但不超过四年的期限;

七,无偿增资取得的职工股,分配给协会会员账户的职工股:有权无偿增资的职工股存期的剩余时间:但不得将职工股自新股票交割之日起剩余的存款期少于三个月以增加资本而无须补偿的情况下,将其存入银行。

(2)通过行使根据第(1)款各款存放的雇员股票产生的新股票的认购权而获得的雇员股票,不得存放。

第24条(提供作为抵押的雇员存货的补充)该法第43条第3款第2项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该雇员股份拥有协会成员的财务和经济生活所需的情况”一词是指下列情况:提供,该雇员股中在第23条(1)1和图7,那些雇员股,其中超过一年的,被排除在存款期的剩余时间简称:   <号总统令修正 一月26908 2016年19日>

1,协会根据法令第42条第3款的规定,将协会通过贷款方式获得的职工股票作为抵押,提供给相关贷款的融资机构和担保相关贷款的担保机构;

2.任何协会会员通过提供分配给其帐户的员工股票作为抵押来借入贷款,以购买员工股票;

3.任何协会会员通过提供分配给其帐户的员工股票作为抵押品来借贷以维持生活稳定。

第24-2条(公司保证职工股票的损失补偿交易)该法第43-2条第(1)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金融公司”是指根据第8条第(2)款是投资交易者的实体。 ),并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获得了该法第5条第3款规定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授权。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6908 [2016年19月19日]

第24-3条(职工股票的损失补偿贸易货物)该法第43-2条第1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贸易”是指根据第4条第2款获得任何衍生品合并证券的交易。 )《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5条,其基本财产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发行的股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6908 [2016年19月19日]

第24-4条(雇员股票的最低损失赔偿率)该法第43-2条第(3)款第2条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比率”是指50/100。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6908 [2016年19月19日]

第24-5条(从事法人经纪业务和调解借贷职工股票的金融公司第2款所称的“从事法令规定的从事法人经纪业务和调解借贷行为的金融公司”。该法第43-3条是指以下任何实体:

1.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投资交易;

2.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8条第3款的投资经纪人;

3.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294条的规定,在韩国存放证券;

4.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324(1)条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授权从事证券融资业务的实体。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6908 [2016年19月19日]

第24-6条(员工股票的借贷方式等) “与借贷方式,借贷限额,借贷期限等有关的事项”。该法第43-3条第3款所指的“根据总统令规定的雇员库存”是指在以下情况下有关贷款方式,贷款限额和贷款期限的事项:

一,出借方式:信托机构应当根据协会或协会会员的计算,以其名义出借职工股票;

二,借出限额:信托机构应将雇员股票的借出限额不超过该信托机构与协会达成的协议规定的比例,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协会获得的雇员股本总数的上限。或协会会员;

3.借出期限:要求信托机构借出雇员股票的期限不超过根据与从事第二十四条任何分段的经纪和调解借贷业务的金融公司达成的协议规定的期限。 -5。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6908 [2016年19月19日]

第25条(撤消员工股份)(1)“总统令指定的理由,例如员工股份所有权协会的解散或员工股份所有权协会的死亡,”是指联合国第44条第(1)款该法案的)意味着以下理由:

1.根据该法第47条第1款解散协会;

2.协会会员死亡;

3.协会会员的退休;

4,《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如不能行使员工认股权的情况下,则不能提取员工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