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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为2019年7月2日 第十一章 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09:33:55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为2019年7月2日。] [第29950号总统法令,2019年7月2日。,其他法令的修正案]

劳动和劳动部 (工业补偿政策司),044-202-7717,7705,7703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所委托的事项及其执行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不适用该法的业务)(1)《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6条的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该法”)是指以下任何业务或工作场所(以下,称为“业务”):   <由号20966总统令,2008年8月7日修订; 2010年3月26日第22101号总统令;2015年4月14日第26196号总统令;第29180号总统令,2018年9月18日>

1.根据《公职人员事故赔偿法》或《军事养恤金法》的事故赔偿计划有资格获得保险的企业:规定,这应排除有关因公死亡的公职人员遗属津贴的规定的情况对于根据《公职人员事故赔偿法》第60条在危险职责范围内死亡的公职人员,适用遗属抚恤金;或

2.根据《海员法》,《渔民和渔船事故赔偿保险法》或《私立学校教师和职员养恤金法》的事故赔偿计划有资格获得保险的企业;

3.删除;  <2017年12月26日第28506号总统令>

4.家庭内部的就业活动;

5.删除;  <2017年12月26日第28506号总统令>

6.农业,林业(不包括伐木业),渔业或狩猎业中由公司以外的人经营的业务,其固定员工人数少于五名。

(2)除本法令另有规定外,第(1)款中提及的业务范围应服从韩国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发布的《韩国标准工业分类表》(以下简称“称为“韩国标准产业分类表”)。  <由2017年12月26日第28506号总统令修订>

(3)已删除。  <2017年12月26日第28506号总统令>

第2-2条(正式工作人员的数量及其申请时间的计算)(1)第2条第(1)款第6条规定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通过除以14个工作日的总工作日来计算。自相关业务开始起,雇员首次服役之日起14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正式员工人数少于5人,则应将其除以工作期间的总工作日数来计算从员工最初入职之日起14个工作日,其中每个工作日按顺序顺序推迟14天。   <2017年12月26日第28506号总统法令修正>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自雇员最初上任之日起14天内,企业停止经营或发生职业事故,则应通过以下方式计算正式员工人数:截至该时间为止的工作天数,以工作天数计算。

(3)根据第(1)款和第(2)款计算的正式员工人数不少于五人的企业,应被视为在相关第一天的正式员工人数为五人或以上的企业。正式员工人数最初达到五名或以上的时期。

(4)已删除。  <2017年12月26日第28506号总统令>

[2010年3月26日第22101号总统令,新插入该条款]

第三条(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及预防审议委员会的职能)根据该法令第8条第1款设立的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及预防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内容: :   <由2010年2月24日第22060号总统法令修改;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2017年12月26日第28506号总统令,>

1.与该法第40条第(5)款计算医疗福利的标准有关的事项,例如其范围和费用;

2.关于根据《雇佣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收取保险费等法第14条第(3)款和第(4)款确定工业事故赔偿保险费率的事项(以下简称“ 《保险保费征收法》);

3.与该法第98条所规定的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的业务计划的制定有关的事项;

4.《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与职业安全和卫生事务有关的主要政策,以及根据该法第8条防止工业事故的中长期基本计划行为;

5.劳动大臣转交给委员会处理的有关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保险业务”)和职业安全与卫生事务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根据以下类别任命或委任:   <由2010年2月24日第22060号总统令修订;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

1.由工会推荐的代表工会的五名成员;

2.由代表全国的雇主组织推荐的代表雇主的五名成员;

3.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代表公共利益的五名成员:

(a)就业和劳工部副部长;

(b)一名属于高级公务员的公职人员,负责劳动和劳动部的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事务或工业事故预防事务;

(c)非政府组织推荐的人中的三人(指《非营利组织援助非政府组织法》第二条所指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以及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其他人社会保险或工业事故预防。

第五条(成员的任期等)(1)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延长:但前提是,属于第3款的成员的任期第4条的(a)或(b)是他们的任期。  <2010年2月24日第22060号总统法令修正>

(2)填补空缺的成员的任期应为其前任的剩余任期。

(3)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则雇佣劳动大臣可以免职:   <由2016年3月22日第27050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1.受托人因精神错乱而无法履行职责的;

2.被委托成员因其职责而从事不当行为;

3.因疏忽职责,尊严受到伤害或其他原因而被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成员;

4.被委托人声明不能履行职责的地方。

第六条(主席和副主席)(1)委员会应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2)就业和劳工部副部长将担任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委员会从代表公共利益的成员中选出。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3)主席应代表委员会,并对委员会的事务进行总体控制。

(4)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如果主席由于情况恶化而无法履行职责,则应代表主席行事。

第七条(委员会会议)(1)主席应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2)委员会应应就业和劳工部长或名册上全体成员多数的要求召集会议。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3)委员会的会议应由登记册上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并经在场的多数成员批准后通过决议。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一)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在委员会内设立工业事故补偿保险政策专家委员会,工业事故补偿保险医疗护理专家委员会和职业安全与卫生专家委员会。 (3)该法。  <2010年2月24日第22060号总统法令修正>

(2)第(1)款所述的专家委员会应在委员会主席的命令下,审查以下事项,并向委员会报告结果:   <2010年2月24日第22060号总统法令修正>

1.工业事故补偿保险政策专家委员会:有关工业事故补偿保险的事项,包括其财务,申请,收取,利益,康复和福利;

2.工业事故补偿保险下的医疗保健专家委员会:有关医疗保健福利标准的事项,例如医疗保健福利的范围和数额以及医疗管理;

3.职业安全与卫生专家委员会: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政策和体制改进的事项。

(3)每个专家委员会应由不超过25名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4)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政策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主席从以下人员中任命:   <由2010年2月24日第22060号总统法令修改;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

1.劳动和劳动部负责一般事故的四级或以上公务员,负责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事务;

2.由工会联合会或全国性雇主组织推荐的人员;

3.在社会保险的财务,运用,收取,福利等方面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5)由工业事故赔偿保险的医疗保健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主席从以下人员中任命:   <由2010年2月24日第22060号总统法令修改;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

1.劳动和劳动部负责一般事故的四级或以上公务员,负责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事务;

2.由工会联合会或全国性雇主组织推荐的人员;

3.在各个专业领域(例如工业医学)具有丰富医学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6)职业安全与卫生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主席从以下人员中任命:   <2010年2月24日第22060号总统法令新添加;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

1.劳动和劳动部负责一般职业安全和卫生事务的四级或四级以上一般公职人员;

2.由工会联合会或全国性雇主组织推荐的人员;

3.在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7)如果主席属于第5条第(3)款的任何规定,则主席可以解雇根据第(4)款至第(6)款委派的成员。  <2016年3月22日第27050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8)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由主席通过委员会的决议确定。

第8-2条(调查和研究专员)(1)委员会中不得任命两名调查和研究专员来从事有关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此类专业领域的工业事故的事项的调查和研究项目与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工业安全工程,机器安全,电气安全,化学安全,建筑安全,公共工程安全,工业医学,工业护理,工业卫生,人体工程学,有害物质控制以及安全与健康相关的法规,以及工业事故统计等必要领域。

(2)调查和研究专员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从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学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中任命。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2010年2月24日第22060号总统法令新插入的条款]

第8-3条(有关行政机关等的合作请求)第8条规定的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对转交的事项进行审议,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交材料或提出相关请求。公职人员,专家等出席并发表意见。

[2010年2月24日第22060号总统法令新插入的条款]

第9条(委员会执行秘书)(1)委员会应设立执行秘书来管理其行政事务。

(2)执行秘书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从其控制下的公职人员中任命。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十条(对会员的津贴)参加委员会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获得津贴:前提是,在公职人员直接参加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该津贴不适用与他们的职责有关。

第十一条(详细的运作规则)除本法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运作所需的事项应由主席通过委员会的决议确定。

第十二条(调查和研究项目的替代执行)雇佣和劳工部长可以允许根据《建立,运营和培育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法》第8条设立的任何研究机构进行替代性承担。该法第9条第2款中有关保险业务的调查和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部长在选择该研究机构时应考虑其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人员,绩效记录等。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二章韩国劳动者的补偿和福利服务

第十三条删除。  <2010年3月26日第22101号总统法令>

第14条(预算和运营计划的批准)(1)如果根据该法第10条规定的韩国劳动者补偿和福利服务局(以下简称“服务局”)寻求就以下方面获得就业和劳工部长的批准根据该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预算请求和基于该预算的商业招股说明书。  <由2010年3月26日第22101号总统令修改;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

(2)如果服务局寻求根据该法案第25条第(1)款就运营计划获得就业和劳工部长的批准,则应制定该运营计划并将其立即提交给就业和劳工部长在确认根据第(1)款批准的预算之后。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3)如果服务局试图修改根据第(1)和(2)款批准的预算或运营计划,则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一份文件,说明修改的理由和内容/她的批准。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15条(提交(结算)平衡表)服务局根据该法第25条第2款向就业和劳动部长提交结算(平衡表)时,应附有以下文件: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1.财务报表(包括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表达的书面审计意见)及其所附文件;

2.其他澄清帐目表内容所必需的文件。

第十六条(批准服务机构的规定)寻求制定或修改有关以下事项的法规时,应获得就业和劳工部长的批准:   <由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订2010>

1.有关其组织和规定人员人数的事项;

2.有关其官员和雇员的管理和薪酬的事项;

3.有关其会计的事项;

(四)其他与经营,保险业务和劳动福利服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17条(申请批准借用资金等)(1)如果服务局试图根据该法令第27条第(1)款获得批准借入资金,则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申请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1.借款原因;

(二)借款来源;

(三)借款金额;

(四)借款条件;

(五)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6.借款和还款所需的其他事项。

(2)如果服务局试图通过该法令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中募集资金,以获得拨款的批准,则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一份批准申请书,具体说明<通过募集资金等为理由和拨款数额。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18条(服务部门总裁代表机构的授权)(1)服务部门的业务范围,可以将服务部门总裁的代表机构的授权下放给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该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的“附属机构”应如所附表1所列。

(2)尽管根据第(1)款授权了服务局局长的代表机构授权,但该服务机构为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根据《行政上诉法》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根据《服务上诉法》进行审查的请求具有代表权该局局长应由《审计和检查委员会法案》负责。

第19条(业务的委托)(1)服务业根据该法第29条第2款委托的业务范围如下:

1.支付保险金的事项;

2.与第1项所述事项有关的业务

(2)服务根据第(1)款委托其业务时,可以向委托该业务的人支付委托费用。

第20条(投资等)如果服务局试图根据该法第32条第1款进行任何投资或出资,则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一份申请,具体说明以下各项以获取其服务:批准:   <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1.投资或出资的必要性;

(二)拟投资或出资的资产的种类和价值;

3.业务概况;

(四)投资或出资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险利益

第一节保险利益标准

第21条(要求获得保险金,决定通知等)(1)打算根据该法第36条第2款获得以下任何保险金的人,应针对每一项提出各自的申请或请求服务提供的保险利益:   <2010年11月15日第22492号总统法令修正>

1.临时伤残赔偿金;

2.一次性残疾赔偿金或残疾补偿年金(包括该法第57条第5款规定的一次性付款);

3.经常出勤津贴;

4.遗属遗属补偿金或遗属补偿年金(包括该法第62条第(4)款规定的遗属补偿金);

(五)工伤赔偿年金;

6.丧葬费;

7.职业康复福利;

8.尘肺补偿年金;

9.尘肺病幸存者的年金。

(2)在收到根据第(1)款提出的保险利益的申请或请求时,服务机构应决定是否支付保险利益,付款明细等,并通知提出该申请或请求的人。

(3)如果服务局决定支付伤残补偿年金,遗属补偿年金,尘肺病补偿年金或尘肺病遗属年金,则应向合格的受益人交付年金证书。  <2010年11月15日第22492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二十二条(平均工资的增减)(一)第三十六条(三),(四)规定的全员平均工资波动率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率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该法令)应如所附表2所列。

(2)根据法令第36条第(3)款的规定,平均工资应根据合格的保险利益受益人的要求或借助服务机构的授权而增加或减少。

第23条(《非正常就业类型的雇员范围 “由于总统令规定,由于相关雇员的非正常工作类型而将平均工资应用于相关雇员被认为不合适的情况”法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将平均工资适用于按日工作或已付日薪的雇员(指为达到规定的一天工作小时数而获得的报酬的工资;以下同称)。服务天数(以下简称“每日雇用雇员”):规定,如果每日雇用雇员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不应将其视为每日雇用雇员:

(a)他/她的雇佣关系持续了三个月或更长时间;

(b)如果认为他/她的雇用类型与正式雇员相似,则在综合考虑了有关雇员和其他每日雇用雇员的工作条件,雇用合同类型,具体雇用条件等之后与上述雇员在同一行业从事相同的工作;

2.将平均工资应用于《劳工标准法》第2条第8款所定义的兼职雇员(不包括日薪雇员;以下简称“兼职雇员”)时,该雇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工作(由《保险费征收法》第5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第6条第2款和第3款提供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保险的保单持有人经营的业务)。

第24条(非正常就业类型的雇员的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1)该法第36条第(5)款“根据总统令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数额”是指按以下方式计算的数额:   <由2016年3月22日第27050号总统法令修正>

1.属于第23条第1款的情况:根据相关日薪雇员的日工资乘以劳动和劳工部长宣布的工作日系数后得出的金额,其中应考虑到实际服务天数每日雇用雇员一个月等(以下简称“普通工作日系数”);

2.如果属于第23条第2款:通过将在平均工资计算期内发生事故的相关兼职雇员在企业中获得的工资总额与他/她在2008年获得的工资总额相除而得出的金额同期的其他业务,按相关期间的天数。

(2)在计算平均工资的原因发生之日起,为该企业工作了不少于一个月的日薪雇员,可以向本服务局申请不采用本条所述的计算方法第(1)款第1款,如果不适合将根据第(1)款第1款所述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金额作为平均工资,则将申请书与证明实际工资和服务天数的文件一起提交,根据实际工资或服务天数。  <由2016年3月22日第27050号总统令修订; 2017年12月26日第28506号总统令,>

(3)当兼职雇员根据该法第36条第2款申请保险利益时,他/她应提交证明其受雇于事故发生地点以外的其他部门的事实的文件。 ,以及他/她的工作时间和工资。  <2016年3月22日第27050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第25条(计算职业病患者平均工资的特殊情况)(1)该法第36条第6款“总统令规定的任何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例如尘肺病”是指第37条规定的任何职业病(1)该法令第2条(以下称为本职业病),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疾病(以下称为“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暂时暴露于大量有害或有害元素而导致的任何急性疾病均应排除在外:   <2010年11月15日第22492号总统法令修正;2013年6月28日第24651号总统令,>

1.尘肺;

2.第2(a)和(b),3(a)至(g),(i)至(k),4、5、6(a)至(c)和6项中所述的任何疾病(e),(i)和(k),7(e)至(j),8、9、10、11(b)至(g),11(h)(i)和(ii),以及如附表3所示,在第12(b)至(d)条中列出;

3.任何其他由于长期暴露于有害或有害元素而导致的疾病,或医学上公认是在接触有害或有害元素潜伏期后发生的任何其他疾病。

(2)该法第36条第6款的“按照总统令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金额”是指按照以下分类计算的金额:   <2010年11月15日第22492号总统令修订; 2012年11月12日第24177号总统令,>

1.第(1)款规定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时:1:考虑到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雇员的平均工资,就业和劳工部长每年公开宣布的金额。确认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日期;

2.如果发生第(1)2或第3款中规定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根据就业和劳工部长编写的关于企业营业场所劳动力调查的详细信息,作为本小节中定义的指定统计数据的一部分《统计法》第3条第2款(以下称为“企业营业场所的劳动力调查”),是通过将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与另一名雇员相似的雇员的月平均工资相加所得的结果除以所获得的数额而得出的。性别,职业类型,所属行业的规模等相关疾病,持续时间为一年,直到相关员工的工作相关疾病所在的季度之前的第二季度末通过该时间段内的总天数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服务部门应根据性别,职业类型,所属行业的类型和规模确定确定类似雇员的标准。

(3)第(2)款所指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被确认之日,应为在确认该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符合条件之时签发的医疗证明或医学意见的日期。保险金的支付:提供的条件是,如果这种工作相关疾病的检查,治疗等与签发医疗证明或医疗意见之间存在时间和医疗上的连续性,则该日期应为医疗的日期开始护理:   <由2013年6月28日第24651号总统令修改;2016年3月22日第27050号总统令,>

1.和2.删除。  <通过2016年3月22日第27050号总统令>

(4)已删除。  <2010年11月15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