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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16年1月1日(中文版)第七十条~第一百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09:35:53  

第七十条(延长受益期限的原因)


在该法第48(2)“通过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是指以下情况:   <号总统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1.合格接收者的疾病或伤害(不包括根据该法第63条为其支付疾病津贴的疾病或伤害);


2.合格领取者的配偶的疾病或伤害;


3.合格接收者或其配偶的直系直系亲属或后代的疾病或伤害;


4.在其配偶收到在国外工作的命令后,将其转移到同居目的的同居住所;


5.《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役;


6,因涉嫌犯罪或执行判决而被拘留(不包括根据该法第58条第1款(a)项有资格获得补助的人);


7,符合《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第1至第6项规定的地面。


第七十一条(延期给付期限的报告)(1)打算报告该法令第48条第2款规定的他/她无法找到工作的人,应提出延期领取养恤金的申请。在亲自或通过其代理人的申请期限内,向其职业所在地主管职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提供的福利期限,以及资格证明书(仅在他/她持有资格证明书的情况下适用) :但前提是,如果发生自然灾害,他/她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执行了兵役,或者存在他/她无法控制的其他理由,则报告应在发生自然灾害之日起30天内提交地面不复存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总统令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根据该法第48条第(2)款的报告应被视为在根据工业事故第四十条规定获得医疗护理的人员接受初始医疗之日提交赔偿保险法。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0875年6月 2008年25日>


(3)如果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承认根据第(1)款提交的报告属于延期给付期限的任何理由,则他/她应将有关延期给付期限的通知发送给报告人员,请按照资格证书中的说明描述详细信息,然后将其退还给人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4)如果延长福利期的理由不复存在,或者《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内容在延期申请中有所说明,该人应在收到第(3)款规定的延期给付期限的通知后,立即在其申请地向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该事实,并应提交通知受益期的延期和他/她的资格证明。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总统令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5)就业保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收到根据第(4)款提交的报告后,应在延期给付期限通知书和合格证明中说明有关事实,并将其退还给报告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第七十二条(培训延期利益的支付)


该法第51条第2款的后半部分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期限”是两年。


第73条(付款方式,分别延长福利等),该法(1)“人规定的总统令”,在第52条(1)是指符合条件的收件人谁符合每个以下要求:   <号总统令修订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有3次以上申请了由主管职业介绍所负责人转介的工作的人(包括参加由职业介绍所负责人进行的深度咨询或团体咨询的情况)从他/她根据该法第42条第1款举报失业状态之日起,直至支付求职津贴结束,但未能找到工作,并且其家庭成员属于以下任何一项情况:支持:


(a)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65岁的人;


(b)《残疾人促进就业和职业康复法》规定的残疾人;


(c)需要接受治疗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患者;


(d)没有收入的配偶;


(e)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宣布的目前正在学习的人;


2.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


3.以每日基本工资为基础计算其本人及其配偶所拥有的福利和总资产的人分别不符合劳动大臣确定和公开通知的标准。


(2)根据法令第52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延长给付金的最大支付天数应为60天,并且根据部长确定的标准,该支付期限可以少于60天考虑到在给定时间内重复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问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3)打算根据该法令第52条领取个别扩展福利的合格接收者,应在不迟于该合同终止之日向其职业所在地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单独扩展福利的申请。有资格获得求职福利的日子,以及他/她的合格证书。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4)支付第(1)款所述的个人扩展福利所需的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七十四条(特殊扩展利益的支付)


该法第53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下任何情况:前提是,在第1至第3项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继续: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


1,税率是按每月领取求职津贴的人数(不包括根据《公约》第51条至第53条获得培训延期津贴,个人延期津贴或特别延期津贴的人数)计算得出的。法令),即截至月底的连续三个月参保人数超过3/100的情况;


2.连续三个月每月申请福利的比率超过1/100;


3.连续三个月每月失业率超过6/100的;


4.就业政策审议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该决议批准支付《法》第53条规定的特别延期福利,原因是由于就业情况的迅速恶化而后迅速增长等。在失业中。


第七十五条(求职津贴的支付程序)(1)每个合格的受助人应指定一个金融机构和帐户(如果他打算通过其失业津贴获得求职津贴,则指失业津贴接收帐户)该法第37-2条第(1)款主句所规定的收据帐户;此后在本条中同样适用),他/她打算通过该帐户获得求职津贴,并应向其主管的就业保障办公室报告。他/她在首次获得失业证明之日的申请地点,他/她在办公室露面。前述内容也应适用于所报告金融机构或帐户的任何预期修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总统令 26208,四月 2015年20月>


(2)求职福利应通过将其存入合格接收者的指定金融机构的帐户中来支付。


第七十六条(无偿求职津贴要求)(1)打算要求支付未根据该法第57条第(1)款支付的求职津贴的人(以下简称“求偿人”) “应付款”)应向对已故合格受助人的申请地点具有管辖权的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应付失业救济金的书面索赔。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2)欲获得该法第57条第2款所确认的已故合格受助人的失业状况的应付失业救济金索偿人,应在对申请地点具有管辖权的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出庭。已故的合格接收者就应付的失业救济金提出书面索赔,并确认合格接收者的失业状况。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3)应付失业金的申索人在提出应付失业救济金的书面要求时,如果已故合格受助人打算领取求职津贴,则应提交已故合格受助人应提交的报告或文件。


第七十七条(共同申请经修改)


关于向求偿者支付应得利益的求职津贴的程序,应比照适用第七十五条。在这种情况下,“对申请地点具有管辖权的有能力的就业保障办公室”应解释为“对已故合格接收人的申请地点具有管辖权的有能力就业保障办公室;” “合格接收者”作为“应付给付金的索赔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第七十八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6月26368日 2015年30月>


第七十九条(暂停发放求职津贴的程序)(1)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应事先通知以下任何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可以暂停发放求职津贴劳动和劳动部的规定:   <由总统令第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拒绝接受该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由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提供的工作的合格接收者;


2.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拒绝接受职业安全办公室负责人根据该法第60条第1款指示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等;


3,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拒绝遵守该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为促进再就业而采取的措施。


(2)尽管有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但在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拒绝接受第60条第(1)款规定的工作或职业技能发展培训的情况下,任何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应暂停支付求职福利)或(2)两次。


(3)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在根据第(2)款暂停求职津贴的支付时,应不迟于有条件地将终止支付的理由和期限通知合格的接受者在下一个失业确认日期的前一天,在此暂停付款期间,合格接收者不应被视为失业。


第八十条(放宽求职津贴支付的不正当行为)


该法第61条第(2)款的主要句子中的“总统令规定的理由”是指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1.如果合格接收者未报告他/她打算在其失业身份得到认可的期间内提供工作的事实(以下称为“获得认可的资格失业”)或在提出承认失业的申请时作出任何不真实的陈述;


2.合格领取人在提出承认失业的申请中,在有资格承认失业的期间内对自己的再就业活动作出不真实陈述的地方。


第八十一条(求职津贴的返还)(一)职业介绍所负责人决定限制求职津贴的支付,返还求职津贴或者收取相当于其数额的款额时。根据该法第61或62条的求职福利,他/她应将其决定立即通知相关合格的接受者(包括该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主)。


(2)根据第(1)款向其发出归还求职津贴或支付相当于求职津贴金额的命令的人,应在收到该款项后的30天内付款注意:前提是,如果他/她应支付的金额等于或超过就业和劳工部长规定的金额,并且应他/她的要求,可以允许他/她分期付款。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第(2)款的附加条件中规定的分期付款的程序和期限应由劳动和劳工部长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八十二条(疾病津贴的支付和支付例外的索赔)(1)根据该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打算领取疾病补助金的合格接收者,应在其申请地点向主管的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的疾病补助金索赔。亲自或通过其代理人在导致其无法获得工作的原因或事件发生之日起14天内(或从受益期结束之日起30天之内,如第48条所规定的受益期不复存在)法案的有效期在他/她无法找到工作的期间内结束),以及资格证明和他/她的疾病,伤害或分娩证明:前提是,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或存在任何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况,该申请应在此类原因或事件停止存在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2)该法第63条第(4)款所称“总统令所规定的补偿或利益”是指下列补偿和利益:


1.《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非职务补偿;


2.《公正对待受伤或被杀者的良好待遇和支持法》第8条规定的赔偿。


第八十三条(必要时适用)


第69条和第75条至第81条比照适用于疾病津贴。在这种情况下,第六十九条中的“承认失业申请”应解释为“疾病津贴的书面要求”;第75条至第81条中的“求职津贴”和“疾病津贴”。


第84条(早期再就业津贴的支付标准)(1)该法第64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标准”是指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第50条规定的应付好处天1/2的该法通过如在再就业在该法第49规定的等待时间之后的时间前已经经过前一天再就业:   <号总统令修正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1,如果合格接收者已经连续工作了至少十二个月:前提是,这不包括合格接收者由《企业劳动所有人部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企业所有者重新雇用的情况。符合条件的接受者最近离开其职位或与该企业主有关的企业,或符合条件的接受者由企业主雇用,该企业主在提交第42条规定的失业报告之日前承诺就业行为;


2.符合条件的收件人连续至少十二个月从事自己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接受者,根据第44条的规定,通过就其为从事再就业活动期间从事此类业务而进行的活动进行准备的报告而被确认为失业者(2)该法。


(2)该法第64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期限”是指两年。


第85条(早期再就业津贴的金额)(1)该法第64条第3款规定的早期再就业津贴的金额应通过将其每日求职津贴的金额乘以1来计算。尚待支付的天数的/ 2。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2月22026年 2010年8月]


第八十六条(提早再就业津贴的要求)(1)打算领取该法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早再就业津贴的合格接收者,应向领头人提出书面申领提早再就业津贴的要求。主管的就业保障办公室在其申请地之内,与《就业和劳工部条例》所规定的文件一起归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总统令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2)第(1)款规定的提早再就业津贴的书面要求,应在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找到稳定的工作或根据《劳工法》第64条第(1)款开办自己的企业营利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提出。行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3)第75条应比照适用于早期再就业津贴的支付程序。


第八十七条(促进再就业的激励措施)(一)职业介绍所的工作人员采取第六十七条所述的任何措施向受助人提供稳定的工作,使受助人可以重新就业。在支付给付金的日子结束时,根据该法第64条第(5)款的规定,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在预算范围内对促进再就业的活动给予奖励。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应当规定与第(1)款所述的促进再就业活动的奖励的绩效评估,选拔有资格获得补贴的人员以及支付方法和补贴金额有关的必要事项由就业和劳工部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八十八条(职业技能发展津贴)(1)应按照主管指示,在符合条件的接受者接受职业培训等之日,支付该法第65条第(3)款规定的职业技能发展津贴。就业保障办公室,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将有资格获得求职福利。


(2)第(1)款规定的职业技能发展津贴的金额应由雇佣和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通知,考虑到接受职业技能发展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和伙食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职业技能发展津贴应在向相关合格受助人支付求职津贴的当天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第75条应比照适用于支付职业技能发展津贴的程序。


(4)申请职业技能发展津贴的程序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89条(远程求职津贴)(1)长途求职中第66条规定的津贴(1)款的规定,应支付其中符合条件的受援国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合格接收人前往其从事求职活动的营业所的企业主,不支付与该求职活动有关的津贴,或者支付的费用少于这种远距离求职津贴;


2.从合格接收人的住所到其从事工作的工作地点的距离等于或超过《就业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该距离应根据从住所到营业场所的普通距离来计算,但水路的距离应视为实际距离的两倍。


(2)申请长途找工作津贴的程序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第75条应比照适用于长途求职津贴的支付程序。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90条(搬迁津贴)规定在该法第67(1)(1)搬迁津贴应支付给符合条件的收件人谁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1,符合条件的受助人获得工作或参加职业培训课程,并且在其申请地点的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确认,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有必要根据部长规定的标准进行安置。就业和劳工;


2.雇用符合条件的受助人的企业主不能支付搬迁费用或支付的费用少于搬迁津贴;


3,劳动合同需要变动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


(2)搬迁补助金的领取程序,由劳动大臣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第75条应比照适用于支付搬迁津贴的程序。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九十一条(放宽促进就业补助金支付的不正当行为)


该法令第68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所规定的理由”是指第80条任何分段所提及的案件。


第92条(经必要修改)


第76条第1款,第3款和第81条比照适用于该法第64条至第67条规定的促进就业的津贴。在这种情况下,“求职津贴”应解释为“促进就业的津贴”;“合格领取者”为“有资格支付促进就业津贴的人”;“求职津贴额”为“促进就业的津贴额”。


第九十三条(行政事务的委托)


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可以应合格接收者的要求,在必要时将有关应付给合格接收者的失业救济金的行政事务委托给另一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


第93-2条(必要时适用Mutatis Mutandis)


第58条,第59条,第61条(不包括第(3)款),第62条至第67条,第69条至第71条,第75条至第77条,第79条至第83条以及第88条至第92条分别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失业金自雇工人。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3513 2012年13月]


第五章育儿假福利和类似福利


第94条(申请育儿假津贴的延长期限的依据)


在条件到该法第70(2)“通过总统令规定的理由”是指任何以下的:   <号总统令修正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1.自然灾害;


2.接收人或其配偶的疾病或伤害;


3.受助人或其配偶的后代或后代的疾病或伤害;


4.《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役;


5.因涉嫌犯罪或判刑而被拘留。


第95条(育儿假津贴金额)(1)该法第70条第3款规定的月育儿假津贴金额应等于根据劳工法计算的普通月工资的40/100从育儿假第一天开始的标准法案:规定,如果有资格获得育儿假的期限少于一个月,则上述金额应乘以相当于普通儿童的40/100的金额来计算。根据《劳工标准法》按相应月份育儿假天数计算的月工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2)第(1)款所指的育儿假津贴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应根据以下分类设定:


1.根据第(1)款的主要句子付款的情况:


(a)最高限额:每月一百万韩元;


(b)最低限额:每月500,000韩元;


2.根据第(1)款的规定付款的情况:


(a)最高数额:数额为每月每月一百万韩元除以相应月份的天数,然后再乘以育儿假天数;


(b)最低金额:每月将500,000韩元除以相应月份的天数,然后再乘以育儿假的天数所得的金额。


(3)在减去相当于第(1)和(2)款规定的育儿假津贴的25/100之后获得的剩余金额少于500,000韩元的情况,在以下每种情况下按以下规定分类的金额应当支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6月26368日 2015年30月>


1.根据第(1)款和第(2)款的主要句子进行付款的情况下:每月500,000韩元;


2.根据第(1)款和第(2)款的条件付款的情况:将每月500,000韩元除以相应月份的天数再乘以相应月份的天数所得的金额。育儿假的天数。


(4)相当于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育儿假津贴的25/100(在第(3)款的情况下,是指减去以下各款规定的数额后获得的剩余金额)第(1)和(2)款规定的第(3)款从育儿假中受益时,如果工人在育儿假后返回其工作地点并继续为该工作工作,则应将其汇总并一次性支付。至少六个月。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6月26368日 2015年30月>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95-2条(有关育儿假津贴的特殊情况)


尽管有第95条的规定,如果父母轮流使用同一个孩子的育儿假,则应支付给第二名投保人利用育儿假的前三个月的育儿假津贴,应等于其普通月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每月最高金额为1,500,000韩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6690,十二月 2015年4月4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5645,九月 2014年30月]


第九十六条(育儿假福利期间的就业情况报告)


被保险人报告其工作已被切断或根据该法第72条第1款目前正在受雇的事实时,应在其最初申请之日起申请的育儿假福利中描述这一事实。就业被切断或他/她被雇用。


第九十七条(共同申请经修改)


第81条应比照适用于根据该法第70条第(1)款支付的育儿假津贴的支付限制或返还此类津贴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求职津贴”应解释为“育儿假津贴”。


第98条(减少育儿假津贴)


受保工人在《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家庭平衡协助法》第73条第2款规定的育儿假期间,在育儿假期间从相关企业主那里收受金钱和贵重物品时该法案的规定以及育儿假期间每月接受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的总金额,以及相当于第95条第(1)款和第(2)项规定的育儿假津贴的75/100的金额(其中少于500,000韩元,是指第95条第(3)款每个子项下的相应金额超过其在育儿假第一天的普通月工资,根据第95条第(1)款和第(2)项,在相当于75/100育儿假福利的金额中,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支付的金额是通过从超出金额中减去超出金额而得出的(其中金额少于500,000韩元,是指第95条第3款的每个小节中规定的相应金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0775年4月 30,2008; 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6月26368日 2015年30月>


第99条(与育儿假津贴有关的行政事务的委托)


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可以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委托另一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处理必要时应付给他/她的育儿假津贴的行政事务。


第一百条(延长申请产假津贴等期限的原因)

第九十四条比照适用于延长申请产假津贴的期限等原因。该法第75条第2款的附加条件中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946,七月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