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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集保险保费等的法案》的执行令。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 [执行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第55条至结束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0:01:58  

第五章附则

 

55条(报告,提交和检查)(1)该法第44条和第45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

 

1,在需要确定保险关系的地方,例如保险关系是形成,改变还是终止的;

 

(二)有必要确定职工人数,薪酬总额,业务类别等与保险费的计算和收取有关的事项;

 

(三)有必要确定保险经营机构是非法,不正当经营保险业务,还是忽略经营保险业务的;

 

4,有必要确定与代理执行保险业务的补贴支付有关的事实。

 

2)该法第44条所指的有关文件的报告或提交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

 

第五十六条(授权和委托)(1)劳动和劳动大臣应将其对撤销该法第十五条第(6)款所指的事故预防活动的承认的授权委托给当地负责人。根据该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劳工和职业介绍所。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5047,十二月 201330>

 

2COMWEL或健康保险局根据该法第46条可委托的职责范围如下:

 

1.收取保险费和其他应收款项的职责;

 

(二)退回误付的责任,如保险费;

 

312项规定的职责所附带的职责

 

3)凡COMWEL或健康保险局根据第(2)款委托其职责时,可将委托佣金支付给受委托的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047,十二月 201330>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

 

56-2条(预算和业务运营计划的批准)(1)如果健康保险局打算根据第46-2条第(1)款获得下一个财政年度预算的雇佣和劳动大臣的批准该法案应在每年531日之前根据预算向其提交预算要求和招股说明书。

 

2)如果健康保险局打算根据该法令第46-21)条的规定,获得就业和劳工部长的商业运作计划批准,则应制定并向其提交商业运作计划在根据第(1)款批准的预算定稿之后,应立即进行。

 

3)如果健康保险局打算修改根据第(1)款和第(2)款批准的预算和业务运营计划,则应向就业部长提交一份说明修正案的理由和细节的文件。努力获得他/她的批准。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22408 2010229]

 

56-3条(提交业务绩效和账目表)如果健康保险局打算根据该法第46-22)条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报告业务绩效和账目结算,应向他/她提交帐目报表以及以下文件:

 

1.财务报表(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成立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的书面意见)和所附文件;

 

2.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以核实帐目结算的详细信息。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22408 2010229]

 

56-4条(汇报保险费等的状况)劳动大臣可以要求健康保险局以书面形式汇报保险费,其他应收款项等的状况。根据该法第46-2条第3款,在每个月底之前,它都要收集前一个月的费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22408 2010229]

 

56-5条(有资格获得就业保险的自雇人士)该法第49-21)条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的自雇人士”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自雇人士: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六月24638 2013228日;总统令 26809,十二月 201530月;总统令 28484,十二月 201719月;总统令 629914日。201925>

 

1,自雇人士必须按照《所得税法》第168条或《增值税法》第8条的规定完成商业登记,并且在该人申请购买就业保险单之时实际上正在开展业务;

 

2.自雇人士自申请购买就业保险之日起两年内未根据《就业保险法》第69-3条获得任何求职津贴;

 

3.自雇人士不得从事以下任何类型的业务:

 

a)属于《就业保险法》执行法令第2条第(1)款任何规定的业务;

 

b)房地产租赁(根据韩国标准工业分类的分类)。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466,十二月 20111030]

 

56-6条(自雇人士的就业保险费率)(1)该法第49-27)条提及的就业保险费率如下:

 

1.就业保障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的保险费率:25 / 10,000

 

2.失业救济金的保险费率:20 / 1,000

 

2)凡提高或降低第(1)款所指的任何保险费率,COMWEL均应增加或减少自雇人士的就业保险费。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466,十二月 20111030]

 

56-7条(比照适用)第31条,第33条,第37条至第40条,第40-6条,第41条和第43-2条应比照适用于超额支付的保险费等的分配和返还,自雇人士的欠款,以及在拖欠或注销时的处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应解释为“个体经营者”。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466,十二月 20111030]

 

56-8条(对工业事故保险管理组织的补贴)(1)如果工业事故保险管理组织根据该法第49-57)条从事第46条任何分段规定的保险业务,则相关补贴(以下简称“工业事故保险管理组织的补贴”)可以授予该组织。

 

2)对工业事故保险管理机构的补贴金额应按照劳动大臣确定的标准(如工业事故保险管理机构过去的保险业务绩效)按季度计算和支付。

 

3)如果工业事故保险管理机构打算获得对工业事故保险管理机构的补贴,则应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指终止合同终止的日期)后向COMWEL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此类补贴。保险关系,如果该关系已依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根据《法案》第49-53)条终止。

 

4)对工业事故保险管理组织的补贴应由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承担。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466,十二月 20111030]

 

56-9条(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如果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以下任何事务,则雇佣劳动大臣,COMWEL,健康保险局(包括委托COMWEL业务的人或健康保险局)根据第56条),保险费支付服务提供商,或保险业务的机构可以管理数据,其中包括身份证号码和外国人登记号码中提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令第19条: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23910,六月。2012229日;总统令 925629201424>

 

1.该法第5条所述的有关购买保险单和终止保险合同的事务;

 

2.该法第8条或第9条所指的与一揽子申请有关的批准事务;

 

3.该法第11条所述的有关建立和终止保险关系的报告事务;

 

4.该法第12条所述的有关保险关系变化的报告事务;

 

5.该法第16-34)条所指的与平均月薪变动有关的事务;

 

6.有关该法第16-6条所述的每月保险费计算的事务;

 

7.该法令第16-8条第(2)款所述的电子通知每月保险费的服务;

 

7-2。该法第16-9条所述的有关保险费结算的事务;

 

8.薪酬总额报告等事项 该法第16-10条中提到的内容;

 

9.有关该法第16-11条所述的薪酬总额的订正报告的事务;

 

9-2。有关缴付保险费等的事务 通过信用卡等 通过该法第1612条所述的保险费支付服务提供者;

 

9-3。该法第21条所述的有关就业保险费补贴的事务;

 

9-4。该法第21-2条所述的与追回补贴有关的事务;

 

10.减少保险费等事项 该法第22-2条中提到的内容;

 

10-2。该法第22-3条所指的有关免于缴纳就业保险费的事务;

 

10-3。关于免除劳动保险金等后的抚养费限制等事项 该法第22-4条中提到的内容;

 

11.多付保险费的分配和返还等事务 该法第23条中提到的内容;

 

12.分期支付保险费等事项 该法第27-3条中提到的内容;

 

13.该法第28-32)条下半部分关于报告继承人代表的事务;

 

13-2。该法第29-2条提到的有关提供有关违约或注销数据的事务;

 

14.该法第33条所指的与保险业务机构的授权,变更事项的授权,变更事项的报告或停业报告有关的事务;

 

15.该法第37条所述的与保险业务机构的补贴有关的事务;

 

16.该法第40条所指的有关提供数据的请求的事务;

 

17.有关为海外派遣人员购买工业事故保险单的申请,批准此类申请,报告,付款等事务。该法第47条第2款所指的保险费;

 

18.中小企业所有者购买工业事故保险单的申请,批准此类申请,报告,付款等事务。该法第49条第2款所指的保险费;

 

19.与批准等有关的事务 该法第49-2条所述的自雇人士购买就业保险单;

 

20.关于将特殊职业的人排除在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之外,要求重新申请,报告等事务。该法第49-35)条所述的工业事故保险关系的变化;

 

20-2。批准工业事故保险管理组织的事务,以及报告该法第49-5条所述变更事项的报告;

 

21.5条第(2)款所指的关于任命或解雇代理人的报告的事务;

 

22.与多付保险费的分配和返还等有关的事务 以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利息;

 

22-2。第四十六条涉及委托保险业务的事务;

 

23.关于减少保险费等特殊情况的事务 《保险费收取法》执行法令附录第2条中提到的内容。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第22408号总统法令)。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466,十二月 20111030]

 

[根据补编第2条(2012629日第23910号总统法令),本条第10-2和第10-3款的有效期至2014630日。]

 

56-10条(对法规的审查)(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审查第44条第2款所指的注册公共劳工律师和第3条第3款所指的注册税务师的标准是否适当。 44岁,可自201711日起每两年(指自11日起第二周年纪念日之前)进行保险业务。并应采取措施,例如进行改进。

 

2)自201711日起,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每三年(指自11日起的第三个周年纪念日之前的一天)审查保险业务机构根据第51条保留账簿的义务的适当性;并应采取措施,例如进行改进。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227751 302016]

 

第六章行政罚款

 

第五十七条(行政罚款标准)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政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22826,四月 20114]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1924712 200530>

 

该法令将于2006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94223 2006229>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99733 200727>

 

1)(执行令)本法令于2007329日生效:前提是第15条第(1)款1的经修订的规定于2008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02228 200717>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033010 200717>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十月20331 200723>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08746月。200825>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1590,六月。200930>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20031 201027>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2269,七月 20101212>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922408 2010229>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322807 201130>

 

该法令将于20114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2826,四月 201144>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328211 201111>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3466,十二月 201130>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3910,六月。2012229>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八月24076 2012331>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八月24077 2012331>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六月24638 2013228>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六月24650 2013228>

 

该法令将于201371日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5047,十二月 201330>

 

本法令将于2014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5251,三月 20141212>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52793 2014224>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925587201433>

 

该法令将于2015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9256292014224>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5840,十二月 201499>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6302,六月。201511>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6809,十二月 201530>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327051 201622>

 

本法令将于2016328日生效:前提是第17条第3款第5项和第5款以及第34条第5款的修订规定应于20167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7444,八月 20161111>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7445,八月 20161111>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227751 201630>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628161日。201727>

 

本法令于2017628日生效:前提是,第33条的修订规定应于20171228日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8484,十二月 201719>

 

该法令将于2018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8505,十二月 201726>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229455 2018331>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629914日。201925>

 

该法令将于201971日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9950,七月 201922>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省略了总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300849 201917>

 

该法令将于20191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