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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5年1月1日第1条至第16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0:12:47  

《就业保险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200511日。] [20041029日第18572号总统法令,部分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就业保险计划科-就业保险制度),044-202-7352 劳动劳动部(就业保险计划科),044-202-7373劳动劳动部(就业政策科-就业促进)补贴,就业维持补贴 等),044-202-7218 劳动和劳动部(就业支持失业津贴-失业津贴),044-202-7376 劳动和劳动部(人力资源开发司-雇主培训支持)和工人职业能力发展),044-202-7317 劳动和劳动部(女性就业政策-生育保护),044-202-7476 劳动部(失业就业支持geupyeogwa-保险管理),044-202-7378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就业保险法》(以下简称“法案”)所委托的事项以及实施所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1-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2条(适用范围)(1)术语“业务总统令规定的”在该法第7的条件意味着业务下以下每个分段的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156242 19981212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1857210 2004229>

 

1.在农业,林业,渔业和狩猎业领域,任何非公司法人雇用的全职工人不超过四名;

 

2,《就业保险,保险费征收法》执行令第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工程总费用。工伤赔偿保险(以下简称“总工作成本”)低于劳工部长每年公布的数额;和

 

3.家政服务业务。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90210 199811>

 

3)属于第(1)款中任何一项规定的业务范围,均应以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公布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表》为准,该法令和本法令对此有特殊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4)第(12款所指的建筑工程的总成本应为订立合同时将单个建筑工程分为两部分或更多部分的单独合同价格的总和(包括订货人直接进行建造的一部分)以完成最终建造的产品,而不论其是否称为信托或其他名称:提供,如果在各个承包部分的工程按条款独立进行的情况下,则此规定不适用时间和地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

 

5)如果建筑工程的总成本原本少于劳动部长根据第(12款宣布的金额,但由于设计变更而超过了该金额(包括(如果实际更改了外观设计),或者根据《就业保险法和收取保险费等》第8条第(1)和(2)款被视为一个整体。从那时起,《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以下简称“保险保费征收法”)将从整体上适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857210 2004229>

 

2-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二月16095 199911>

 

3条(不适用申请的工人)(1)该法第8条第2款中的“固定工作时间未达到总统令规定的时间的人”是指每月固定工作时间未达到要求的人。 60小时内(包括每周固定工作时间少于15小时的任何人):规定,从事谋生工作的人和任何每日雇用的工人中连续工作不少于3个月的任何人因为该法第2条第5款不包括在内。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816512 200318>

 

2)术语在该法第8的第7分段“人确定总统令”应在下列项那些掉落:   <号总统令修正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18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1.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30>

 

2.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8296 200425>

 

3.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90210 199811>

 

4.外籍工人:规定,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员均应被排除在外:

 

a)持有居留权(D-7),公司投资(D-8)和贸易管理(D-9)的人(不包括任何外国人的住所法管辖保险费的情况)以及与本法规定的就业保险相对应的福利,不适用于大韩民国国民)根据《移民管制法》第12条,在外国人的居留身份中;

 

b)根据《移民管制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允许从事求职活动的居留身份者中具有非职业就业居留身份的人(E-9);

 

c)不是持有非专业工作的停留身份(E-9)的人(仅限于根据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申请保险单的人)根据《移民控制法》第23条第1款,拥有允许其求职活动的居留身份的人;

 

d)符合《移民管制法》第23条第2款第1款规定的人(仅限于根据劳动部条例申请保险的人);

 

e)符合《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第23条第22规定的人;

 

f)符合《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第23条第3款规定的人(仅限于根据劳工部条例申请保险单的任何人);和

 

g)符合《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第23条第(4)款规定的人;和

 

5.根据《特别邮局法》的特别邮局人员。

 

4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4-2条(就业保险的统计管理等)(1)劳动大臣应系统地管理和操作在劳动保险中获得的就业保险的统计数据(以下简称为“就业保险的统计数据”)。根据该法第8-2条进行的调查,研究和操作就业保险的过程。

 

2)劳动大臣可以在其工资单上保留专门从事就业保险统计的人员,以便系统地管理和操作就业保险的统计数据。

 

3)专门从事雇佣保险统计的人员的资格,服务和报酬等必要事项。由劳工部长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18296 252004]

 

4-3条(由代理人执行事务)(1)根据该法第8-22)条,劳动大臣可以拥有专门研究根据《公司法》第8条设立的就业保险的研究机构政府投资研究机构的运作和培养通过代理执行研究和研究项目,以支持对劳动力市场和与就业保险有关的活动的研究(以下简称“保险”)。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16093 1999229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2)如果劳工部长有代理人或代理人执行第(1)款所述的活动,则他可以从保险基金中支付进行必要的研究,研究,管理和运营等所需的费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第二章被保险人的管理

 

5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6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七条(原承包商提交有关分包商的材料)

 

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9条的主要句子成为经营者的原始承包商,应提交有关任何分包商的材料,该分包商必须根据第13条第2款报告其被保险人的状况在分包合同订立之日起的14天内向劳工部长提交该法案。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7210 2004229>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16512 2003818]

 

7-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8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9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9-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9-3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9-4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十条(关于被保险人取得或者丧失身份的报告等)(1)任何业务经营者或任何分包商打算根据该法第13条向劳动部长报告与获得和失去涉及涉及相关业务的工人的被保险人身份有关的事项时,应向劳工部长报告;或提交文件证明被保险人的单位期限,失去工作的理由以及所支付的工资和所发放的遣散费的详细信息等。根据该法第13-2条,在将其失业之前(以下称为“确认失业的文件”)交给劳工部长,在属于失去工作之日的下个月的下一个月的15日之前报告此类事项并提交此类文件(如果工人要求业务经营者或分包商报告此类事项并提交日期之前的文件,他应立即遵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或分包商对确认的劳动细节做出报告,其中包含工作日数和工资等。该法第2条第5款规定的在当月受雇的日间劳动者,应在其因失去工作的理由产生之日的次月的15日前送达劳工部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2)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11条第(3)款对业务的开始或终止进行报告的企业的经营者,应向部长提供关于被保险人地位的取得或丧失的报告。在第(1)款所述的报告截止日期之内进行劳动。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18日;总统令 1857210 2004229>

 

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16512 200318>

 

4)根据法令第13-2条第(1)款收到分居确认文件的劳工部长,应确认被保险人的单位期限,分居原因和工资支付规范等。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5)劳动大臣根据第(4)款确认分居确认文件中的内容后,可以要求分居的人提交医生的医疗证明或其他证明病因的文件,如果有任何事实的话。由于该法第31条第2款所述的原因,有关分居的人在分居日期之前的18个月内连续不少于30天没有领取工资。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6)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16512 200318>

 

10-2条(关于被保险工人的状况报告)

 

如果任何工人报告有关被保险人的获得和丧失身份等事项。根据该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他应提交一份证明雇佣关系的文件,包括其劳动合同等。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16512 2003818]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转让报告)(1)经营者将被保险人从有关经营者的经营转移到另一经营时,应当在转让之日起14日内向劳动大臣报告。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314935年。199699>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姓名等变更报告)

 

经营者应当在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居民登记号码发生变更或者变更的情况下,自变更或者变更之日起14日内向劳动大臣报告。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第十三条(确认请求和通知)(1)当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希望根据该法令第14条第(1)款要求确认获得或失去其被保险人身份时,他可以向劳工部长提出此要求。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2)劳动大臣应将确认获得或丧失其被保险人身分的结果通知已获得或丧失其在被保险人身分的任何人,任何经营者或雇用或雇用他的分包商根据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如果劳工部长确认工作日数和工资等。对于任何日薪工人,在收到关于第十条第(1)款下半部分规定的劳动细节确认的报告后,可以将有关的事项通知日薪工人,经营者或分包商他的工作详细信息,以代替有关获得或失去其被保险人身分的通知。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3)从第(2)款所提述的通知中,任何已获得其被保险人身份的人的通知,均可通过有关业务经营者或有关分包商进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16512 200318>

 

第十四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第三章稳定就业活动

 

第十五条(优惠企业的范围)(一)实施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稳定就业,职业能力发展等活动时应首先考虑的企业范围(以下简称“优惠企业”)。 )和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那些按以下任何一项连续地按行业雇用人数的人:

 

1.采矿:不超过300人;

 

2,制造业:不超过500人;

 

3,建筑:不超过300人;

 

(四)运输,仓储,通讯业:不超过300人;和

 

5,除第1至第4项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不超过100人。

 

2)任何不属于第(1)款的每一项,且符合《中小企业框架法》第2条第(1)和(3)款规定的标准的企业,均应视为具有以下资格的企业: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仍可享受优惠支持。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8296 200425>

 

3)尽管有第(1)和(2)款的规定,在向任何企业送达通知的情况下,该企业是该企业集团中资产总额超过5万亿韩元的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受《垄断条例》和《公平贸易法》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相互投资限制的限制,不应将其视为从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的保险年度开始的优先支持企业。它已收到通知所属。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4)为了确定企业是否是受支持的优先企业根据本条第(1),下列标准应可观察到:   <号总统令修正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118146 2003229>

 

1,一般从业人数是将经营者经营的全部事业的上一年度的每个月的最后一天除以目前的职工总数(建筑中不包括日工)行业),按上一年的营业月份:前提是,对于《住房法》所指的管理集体住房的企业,应按各企业计算出普通受雇工人的人数;和

 

2第(1)款中任何一项提及的工业分类标准,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发布的《韩国标准工业分类表》的主要分类来适用:凡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经营者,应以一般从业人数较大的行业为基础,而一般从业人数相同的,适用本标准。工资和销售总额的基础。

 

5)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在保险年度内已建立保险关系的经营者,应根据保险关系的开始日期确定其业务是否为优先支持企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15-2条(中小企业缩短工作时间的补贴)(1)如果该法令第15条第(1)款规定的企业的经营者属于有权享受优惠支持的企业(不包括属于第1条第1款的任何企业或工作场所的企业经营者)根据第6974号法令修订的《劳动标准法》附录的第(2)条的适用范围应符合根据第6号法令修订的《劳动标准法》附录第2条的规定。在经修订的法令附录第1条的实施日期之前六个月的6974和相关业务的每月平均工人数(不包括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任何工人)根据同一法第49条的修正条款,缩短工作时间;以下简称“申请后的月平均工人数”)超过了紧接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人数缩短工作时间的日期与该法第49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所属的月份(以下称为“缩短工作时间之前的每月平均工人人数”),劳工部长应向中小型企业支付补贴,以缩短其工作时间:但前提是,在下列各款的情况下,不予支付此类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5510 200411>

 

1,在不受《劳工标准法》第49条规定的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约束下开展业务的地方;

 

2. 200411日以后开始营业的地方。

 

2)在计算第(1)款中提到的工人人数时,任何日薪工人和属于该法第8条第1款和本法令第31)条规定的任何人均应排除在外。计算。

 

3)为支持中小企业缩短工作时间而给予的补贴金额,应为将申请后每月平均工人人数超出后的人数乘以每月所获得的金额。在根据第(1)款缩短工作时间之前按劳工部长每年公布的数额计算的普通工人,其中要考虑到加薪幅度和劳动力市场周围的情况等。且补贴的期限应为根据第1号法修正的《劳动标准法》补编第1条的规定所执行的日期或之前。6974:提供了,

 

4)为缩短工作时间而向中小企业申请补贴和补贴的必要事项,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18296 252004]

 

15-3条(转换为平移系统的补贴)(1)如果根据《公司法》第15条第(1)款将其工人安排为小组的任何商业经营者增加了小组的数量,以便将他们的工作转变为轮班制,则-轮班制(以下简称“轮班制”)(仅限于将轮班数增加到不超过4个,以下简称“切换到轮班制”的情况)和每月转换为轮班制后每个季度在相关行业工作的平均工人人数(不包括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新劳动者,从转换为轮班制后的新雇员中,以下简称为劳动者)称为“转换后的每月平均工人人数”)紧接转换为轮班制之日的当月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人数(以下简称“转换前的月平均工人数”),劳动大臣应支付相关业务运营商的补贴,以转换为秋千转换系统。

 

2)在根据第(1)款计算工人人数时,任何日常工作的工人以及属于该法第8条第1款和本法令第31)条规定的任何人均应排除在这种计算之外。

 

3)转换为轮班制的补贴金额应为乘以转换后的月平均工人数超出后的月平均工人数所得到的数量的乘积。考虑到工资上涨率和劳动力市场面临的情况等,根据劳工部长每年发布的数量进行切换。并且该补贴的金额应在转换后一年过去之日支付:前提是,季度支付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等于该补贴的三分之一的数字的乘积。转换前每月的平均劳工人数,以劳工部长发布的数量为准。

 

4)换班补贴的申请和支付的必要事项,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55510 200411]

 

15-4条(改善中小企业就业环境的财政支持)(1)经营中小企业的企业,其经营方式为《中小企业支援特别法》第3条规定的(仅限中小企业) 《中小型企业框架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以下也应适用),安装改善就业环境所需的设施和设备,以扩大就业机会,从而增加其工人人数,根据该法第15条第(1)款和《中小企业支持特别法》第21条第(1)款,劳工部长可在预算范围内财政支持所需的部分成本和工资。

 

2)第(1)款所指的需要财务支持的设施和设备的确认范围,财务支持的要求,财务支持的金额,财务支持的申请和金额等必要事项财政支持应由劳工部长规定并公布。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55510 200411]

 

15-5条(中小企业雇用专业人才的补贴)(1)在经营中小企业的企业经营者中,《中小企业支援特别法》第3条规定了其经营方式的,新聘用的专业人才为:由劳动部长规定和公布(以下简称“专业人力”),以增强其企业竞争力,并在雇用前3个月至雇用后6个月期间保持雇用的这种专业人力,且不裁员根据该法第15条第(1)款和《中小型企业人力支持特别法》第21条第(1)款调整就业的人力,劳动大臣应向他支付中小企业雇用专业人才的补贴。

 

2)中小企业雇用专业人才的补贴额,是将新雇用的专业人才人数乘以劳动大臣考虑工资后每年设定的额度而得的金额。劳动力市场面临的涨价幅度和情况以及这种补贴应给予12个月(如果新雇用的专业人才的雇用期不超过12个月,则为雇用期):聘用专业人才超过3人的,超过3人的,不给予补助。

 

(三)中小企业申请聘用专业人才的补贴和补贴的必要事项,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55510 200411]

 

15-6条(中小企业发展和经营新业务类型的补贴)(1)如果经营中小企业的企业经营者,《中小企业人力支持特别法》第3条规定了其业务类型,根据《劳动法》第15条第1款和第21条,在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开发和运营新的业务类型(以下称为“新业务的开发和运营”) 1)《中小型企业人力支持特别法》和每季度相关业务的月平均工人数(不包括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新劳动者中劳动部规定的任何工人)新业务类型的开发和运行,以下简称为“新业务类型的开发和运行后的月平均工人数”)。前三个月劳动者开发和经营新业务之日的月份(以下简称为“新业务发展和运营后的月平均工人数”),由劳动大臣支付。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和运行新业务类型。

 

2)在计算第(1)款中提到的工人人数时,任何日常工作的工人以及属于该法第8条第1款和本法令第31)条的任何人均应排除在外。计算。

 

3)任何打算获得中小企业发展和运行新业务补贴的经营者,应制定一项发展和运行这种新业务类型的程序(以下简称“发展和运行程序”)。新的业务类型”),在与工人代表(如果工会是在多数工人的同意下组建的,则指工会的代表;如果是这样的劳工,则是多数工人的代表)工会不存在;在下文中同样适用),并根据该计划经营新的业务类型。在这种情况下,

 

(4) In implementing the program for developing and running the new business type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3), the relevant business operator shall complete the development and running of the new business type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n which he makes a report thereon and then make a report to the Minister of Labor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gram for developing and running the new business type.

 

5)中小企业对新业务类型的开发和运营的补贴额,是通过将开发和运营后的月平均工人数的剩余数相乘而得的工人数相乘而获得的。新业务类型在开发和运行新业务类型之前的月平均工人数(不超过30人),然后根据劳工部长每年发布的数量来开发和运行新业务类型工资上涨率和劳动力市场面临的情况以及补贴金额,应在新业务类型的开发和运营完成之日起一年过去之日前支付。

 

6)中小企业申请开发新业务类型的补贴和补贴的必要事项,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55510 200411]

 

第十六条(就业调整的支持内容等)(1)经营者根据该法令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采取稳定就业措施的工人,应给予支持金或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

 

2)任何经营者是谁享受优惠支持,根据该法第163)应为经营者符合下列各款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号总统令修订 1558712 199731>

 

1.经营被指定为需要雇佣调整支援的企业等的企业的经营者。《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8条第1款第1项(以下称为“指定业务”);

 

2.进行制造/修理等的经营者 根据第1款的规定,与经营者签订的与指定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并且该经营者是该经营者,且其销售额的一半以上与指定经营者有关;和

 

3.根据《框架执行令》第18条第1款第2或第3条的规定,位于需要支持就业调整的指定地点(以下称为“指定地点”)的企业的经营者就业法

 

政策。

 

3)尽管第17条至第19-2条有规定,但属于第(2)款各分项的经营者仍采取措施保持其雇员就业,支持其雇员改变就业并重新雇用他们,的

 

在经过就业政策委员会审议后,劳工可能会规定其他要求的支持和支持水平。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85312 2002330>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