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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5年1月1日第17条至第23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0:15:20  

第十七条(应给予就业扶持补助金的人)(1)如果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不可避免要进行就业调整的企业的经营者未在相关的就业维持期内解雇因就业调整而被保险人(不包括第6款的情况) (七)对业务中受雇的被保险人(不包括日常工作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以下简称“就业维持措施”),按照本条规定提前通知其解雇的任何人《劳动标准法》第32条,以及预期由于管理原因而根据经营者的建议辞职的任何人;此后在本章中同样适用),劳动大臣应向经营者给予抚养费(以下简称为“就业维持抚养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1,他停业的地方,以一个月为单位,以被停业的被保险人的休假总天数与该业务中被保险人的固定工作天总数之比为单位(以下简称为``休假日'' (「单位期间」)超过1/15,并在停业期间支付停工津贴。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计算单位周期的方法和方法等。用于计算某些固定工作时间暂停的总假期数,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2.删除;  <总统令第 218296 200425>

 

3,在何处按照劳动部条例确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就业维持培训;

 

4.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五)给予有薪或无薪休假不少于一个月的;

 

6,在安装或提供必要的设施或设备以将属于国家统计局局长公开通知的《韩国标准工业分类表》中属于子类别的业务转变为属于另一子类的新型业务时-分类,并在将新的第17-2条第2款规定的就业维持措施计划报告给新企业时,转移不少于60%的被保险人;和

 

7.切换到摆动换档系统。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在根据第(1)款实施了雇佣维持措施的期间内有关业务的延长工作日和假日工作日的总数超过了该数目在劳动部条例确定的日期之内,在执行有关的就业维持措施期间不得支付就业维持补助金。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3)关于根据第(2)款计算延长工作日和假日工作日的方法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二月16095 199911>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1]

 

17-2条(就业维持措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1)打算收取就业维持补助金的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维持措施计划,并在规定的条件下按时实施。根据劳动部  法令: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1.在制定就业维持措施计划时,应与工人代表进行协商;和

 

2.他应取得所有文件,其中输入其在执行就业维持措施计划方面的进展状况以及停工或裁员津贴和工资的支付状况。

 

2)任何人打算制定第(1)款所述的维持就业措施计划,应事先向劳工部长报告。如果他打算改变雇佣维持措施的预定日期,受雇佣维持措施的限制,在雇佣维持措施期间应支付的工资等,也应适用同样的规定。从就业维持措施计划的内容中: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3)属于第17条第(1)款第6或第7条规定的经营者,在执行第(1)款所述的就业维持措施计划时,应在完成人力调动后向劳工部长报告,或在关于就业维持措施计划的报告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切换到轮班制。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5510 200411>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1]

 

17-3条(就业维持补助金的数额和范围)(1)就业维持补助金的数额应属于以下各款的  规定: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1.在属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其数额相当于三分之二[在不受第一十五条规定的优惠支持的公司的情况下(以下简称“ (「大型法团」),在有关的雇佣维持期内,经营者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停业和休假津贴及工资总额的一半。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被保险人享受无薪休假的,其金额应考虑到劳动者根据《劳动部条例》规定在休假期间所承担的劳务费用。

 

2.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8296 200425>

 

3,在属于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情况下,总金额等于经营者向受过培训的任何人支付的工资的3/4(大型企业为2/3)是培训期间的被保险人,金额是将符合劳工部长通知的标准的培训费用乘以劳工部长通知的比率得出的;

 

4,如果经营者在第1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无薪休假期间进行了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补充培训,则该金额是通过将满足以下条件的培训费用乘以符合部长通知的标准得出的金额相加得出的:按照劳动大臣通知的比例与劳动部条例所确定的培训津贴的比例进行劳动;和

 

5.在属于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其金额等于支付给有资格参加轮班制的被保险人的工资金额的20/100(对于任何集团而言,为15/100)切换到摆动换档系统后:提供,如果将摆动换档系统从3组切换到4组,则等于15/100(对于任何集团公司,则为10/100)支付给有资格参加轮班制的被保险人的工资金额。

 

2)如果根据第17条第(1)款,第1,第3和第5条采取了就业维持措施,则应仅根据第(1)款的规定提供就业维持支持付款,直到该工作日的总天数为止。在有关保险年度期间,措施的实施(同时采取两项或两项以上雇佣维持措施的日期应视为一日)相当于180天,并且在根据第17条采取雇佣维持措施的情况下,应为: 167从完成人手调动或转换为轮班制之日起一年内的限制(指的是如果将人手调动或转换为秋千系统的日期为18个月的日期) (在18个月内未完成),并且在轮班制生效之日后,被分配新业务的被保险人因就业调整而被解雇,或者被保险人因就业调整而被解雇。根据就业维持计划执行:规定,劳动部长可以在认为由于失业迅速增加而使就业状况恶化而导致稳定就业的情况下,采取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就业维持措施)135;在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通知的期限内,在180天之内收到就业支持补助金的人根据第17条第(1)款3采取了额外的就业支持措施时,可以准予就业维持补助金,直到相关的雇佣维持措施到90天为止。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二月16095 199911>

 

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6705 200099>

 

5)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6)对于根据第(1)款第4项获得了就业支持补助金的经营者,在有关的就业支持补助金期间内,不得给予第(1)款后半部分的就业支持补助金。 。在这种情况下,被授予就业维持补助金的经营者应向其工人培训支付相当于该就业维持补助金中的培训津贴的金额。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90210 199811>

 

7)根据第(1)款支付的就业维持补助金的款额,不得超过劳动大臣针对每位受雇维持就业措施的工人所规定和公开通知的金额。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1]

 

17-4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30>

 

17-5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18条(促进就业变化的补贴)(1)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面临不可避免的就业调整的经营者,根据劳工部条例的规定,独立地或共同地配备了劳动者。直接劳工咨询等 为了支持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员的快速再就业,或提供《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服务,例如工作咨询等。(以下称为“支持就业变化的服务”),劳工部长应委托配备有上述设施的外部机构,向经营者给予促进就业变化的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1,被保险人因裁员,退休或劳动合同期届满而辞职的;

 

2.被保险人因裁员,退休或劳动合同期届满而辞去相关业务的。

 

2)任何打算获得就业促进补助金的经营者,应在与职工代表进行真诚协商后制定就业支持服务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者共同提供就业转变支持服务,则代表经营者是通过与每个经营者雇用的工人代表进行真诚协商而从经营者中选出的(以下称为“代表”)。经营者”),应制定就业变更支持服务计划。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3)任何企图根据第(2)款拟定就业转变支持服务计划的经营者或代表经营者,应在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将该计划提交劳动部长。劳动,并为此获得批准。上述计划中的任何变更也应同样适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4)劳工部长应在收到第(3)款规定的经营者或代表经营者提供的就业变化支持服务计划后,检查有关经营者是否对应于受雇于以下行业的人:更改第(1)款和第(2)款中的促销补贴,并通知是否批准了相关计划。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5)第(1)款所述的促进就业变化的补贴金额应等于三分之二[1/2,如果大型企业或多家经营者共同为就业变化提供支持服务(限于在为就业变化提供支持服务的人员中,大型企业的被保险人或先前被保险人的比例超过为以下人员提供支持服务的支出的1/2]经营者的就业变更:规定由劳动大臣制定并公开通知就业变更促进补助金的详细扶持项目和扶持上限。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6)根据第(1)款至第(5)款支付的就业变化支持补贴应按月支付,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申请和支付促进就业的就业促进补贴所需的事项,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7301,七月 [200177]

 

18-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第十九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9-2条(促进再就业补贴)(1)如果任何经营者(包括与该经营者合并或接管该经营者的经营的经营者)与该经营有关,并由劳动部条例规定;在本条以下适用相同的规定)重新雇用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任何人作为被保险人之一(不包括具有短期雇佣合同的工人和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工人)失业后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期限(对于第2款而言为5年以内),不得以就业调整为由解雇该再就业工人,该期限为再就业前3个月再就业六个月后劳工部长应向有关的经营者支付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5510 200411>

 

1.以就业调整为理由而被解雇的人;和

 

2.任何以怀孕,分娩或婴儿照料为理由而失业的女工。

 

2)第(1)款所述的再就业促进补助金,是将再就业工人人数乘以劳动大臣根据业务规模每年公布的金额而得到的金额。促进再就业补助金的期限为6个月(如果有关工人的雇用期不超过6个月,则为雇用期)。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5510 200411>

 

3)在支付再就业促进补助金时,不得将再就业促进补助金支付给最近两年在工作场所继续受到再就业促进补助的人员。

 

4)申请和支付再就业促进补助金的必要事项,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6464,七月 [199911]

 

20条(当地就业促进补助金)(1)根据该法第17条,劳工部长应向在以下条件下迁移,新设立或扩展其业务的经营者支付当地就业促进补助金到指定的网站或机构,或在指定地点展开:   <号总统令修订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1.应在根据框架执行令第18条第2款发布的就业调整支持期限(以下称为“指定期限”)内搬迁,新设立或扩展业务就业政策法;

 

2.应制定有关企业工人的安置,设立或扩展以及雇用的当地就业计划,并向劳工部长报告并按照该计划执行;

 

3.搬迁,新设立或扩展的业务应在提交当地就业计划之日起一年零六个月内开始;

 

4,应向在搬迁开始营业之日在指定区域或其他指定区域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求职者提供在搬迁,新设立或扩展业务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求职者,新成立或扩展的业务(以下简称“开始日期”);

 

五,该业务应能促进有关指定地区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

 

第六条执行时,应当附有记载当地用人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被保险人的支付情况的文件。

 

2)希望在开始运营时按照第(13款的规定收取当地就业促进支持款项的经营者,应将此事报告给劳工部长。

 

3)当地促进就业的抚养费的数额相当于款支付给参保职工数量的一半(在大型企业的情况下三分之一)(14.   <由总统法令修正不。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1>

 

4)当地就业促进补助金应自开始营业之日起一年内支付,但只能在指定期限到期之前支付。

 

5)如果在指定期间内第(14款规定的参保工人人数超过200名,则应为200名工人和超过30%的工人支付当地就业促进支持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367199758>

 

6)与申请和支付当地就业促进补助金有关的必要细节应由劳工部条例确定。

 

21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22条(促进老年人就业的补助金)(1)劳工部长根据该法第18条,应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任何条件的经营者支付促进老年人就业的补助金:以下各节: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1,经营者应保持受雇年限不少于一年的老年人的月平均就业人数(指《老年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年龄)的数字比例在每个季度中,相关业务的平均工人数量超过了劳工部长按业务类型规定和公布的比例;

 

2.删除;和  <根据总统令第 1855510 200411>

 

3. The business operator is required not to lay off any person who has worked for not less than 18 months and whose retirement age arrives after being employed by the relevant business operator of the workplace that sets its retirement age at not less than 57 and not to lay off any person who is reemploy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employment”) within 3 months after he quits his job at the retirement age 3 months prior to his reemployment and 6 months after his reemployment on the grounds of the trimming of work force: Provided, That in the event that the business operator reemploys the aged for not more than 1 year or shortens the retirement age for the aged under the conditions as prescribed by the Ordinance of the Ministry of Labor, no subsidy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employment of the aged shall be paid.

 

2)在计算第(1)款第1项所述的工人和老年人的人数时,应排除任何个体经营者和属于该法第8条第2款或第5至第7款中任何一项的人从工人和老年人的数量来看。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8296 200425>

 

3)支付给满足第(11款条件的经营者的促进老年人就业的补贴金额,应为劳工部部长每年通知的金额乘以数字得出的金额。超过劳动大臣根据第(1)款第1款根据业务类型设定和公布的比例的就业老年人:经营者有资格获得补助金以促进老年人就业的期限不超过5年,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以等值数字乘以得到的金额。按相关部长发布的数量增加到相关企业的员工人数的15/100(对于任何大型企业,则为10/100

 

劳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5510 200411>

 

5)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6)向满足第(13款要求的经营者支付的促进老年人就业的补贴金额应为乘以再就业人数的金额工人退休后,按劳工部长每年公布的数额计算,并考虑到加薪幅度和围绕劳动力市场的情况等。促进老年人就业的补贴应支付6个月(第15条(1)第2款规定的企业经营者为12个月)。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18296 200425>

 

7)有关促进老年人就业的补贴申请和支付的必要细节,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

 

22-2条(促进新就业的补贴)(1)如果任何经营者雇用了在所附表格中规定的失业时间超过失业期限的人员,并且该费用应从后者向任何人提出申请之日算起职业稳定机构或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从事被保险人之一的工作的机构(不包括劳动合同短的工人和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其他工人)并根据《公司法》第18条规定,在不因就业调整而解雇他的情况下,任职期限为从受雇前3个月到受雇后6个月,劳工部长应向该经营者支付促进新就业的补贴:前提是,如果任何新雇用的工人被前经营者的最新雇主雇用,则该补贴用于促进新就业。不得付款。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5510 200411>

 

2)第(1)款所指的促进新就业的补贴应为劳动部部长根据工资上涨率,给定的劳动力市场条件每年通知的数额乘以等等。以受雇工人的人数为准,并应支付12个月的薪水(如果相关工人的雇用期不超过12个月,则为雇用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时间递减设置劳工部长公布的金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525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3)如果任何工人有双重资格获得附表1所规定的促进新就业的补贴,则第(2)款所指的金额应根据相关业务运营商向其提交申请。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855510 200411>

 

4)如在有关保险年度内,第(1)款所述的新雇用工人人数超过100人,则应为100名工人和超过30/100人的工人提供促进新就业的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5)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6)申请和支付促进新就业的补贴所必需的事项,应由该州条例规定。

 

劳动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1855510 200411>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6464,七月 [199911]

 

22-3条(促进完成职业培训的中年人就业的补贴)(1)劳动大臣应向新雇用40岁及以上的失业工人并保持其作为被保险人就业的任何经营者提供补贴,以促进已完成职业培训的中年人的就业。劳动合同期限短的劳动者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在受雇之日起三个月内,受雇后六个月内未在自其调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根据任何就业调整进行解雇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完成针对第31条规定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限于不少于三个月的培训课程)以及由劳工部长指定和发布的培训课程:如果工人由其前经营者重新雇用(包括与前经营者合并或接管与之相关的前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的任何经营者),则不得支付此类补贴。前经营者的业务,并根据劳动部的条例规定),让他们在裁员之前立即受雇。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8296 200425>

 

2)促进完成中职工作的中年人就业的补助金,由劳工部长支付12个月(如果相关受雇工人的雇用期不超过12个月,则为雇用期) ),而劳工部长应根据第(1)款雇用的工人人数乘以他公布的人数,并考虑到加薪率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等来计算此类补贴的金额。每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就业年限以不同的方式设置劳动部长的公布数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5510 200411>

 

3)关于完成职业培训的中年人就业的补助金的申请,支付等必要事项。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785312 302002]

 

23条(婴儿护理假的补贴)(1)劳动部长应向任何经营者提供婴儿护理假的补贴,该经营者授予其根据该法第18条获得保险的任何工人以下婴儿:至少30天的护理假(不包括《劳动标准法》第72条所规定的与分娩前后90天的重叠的任何时期)根据该法第18条,两性双方均应在育儿假完成后不少于30天的时间将受雇工人作为被保险人之一。

 

2)第(1)款所述的婴儿护理假补贴金额应为乘以月数(包括《劳工法》第72条规定的带薪休假期间)所得的金额。劳工部长每年根据业务规模公布的金额,用于任何婴儿护理工作的《标准法》)。在这种情况下,

 

3)有关婴儿照料假的申请和支付补贴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855510 200411]

 

23-2条(对建筑工人的退休互助金的支持)(1)对于任何按照《就业改善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认购退休互助基金的经营者等。根据该法令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大臣可以补贴该商业经营者根据该法令第13条必须承担的部分互助保险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8296 200425>

 

2)根据第(1)款,应支持的互助金的数额应等于从经营者开始的建筑业者开始的经营者的互助金的1/3的数额。成为受益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3)如果根据第(1)和(2)款获得部分互助费补贴的任何经营者向建筑工人互助协会提出索赔(以下简称“建筑工人互助协会”),第9条中规定了《就业改善法》等。根据同一法第10-23)条终止对互助基金的认购后,退还多付的互助保险费的建筑工人或根据该法第18条退出互助基金的建筑工人根据同一法案,建筑工人互助协会应在扣除与第(1)和(2)款所述的补贴互助费相当的金额后退还互助费。在这种情况下,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18296 200425>

 

4)第(1)款和第(2)款提及的互助金的申请和支持方法等的必要细节,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23-3条(稳定建筑工人的就业补贴)(1)劳动部长应向符合以下条款的以下各款要求的经营者支付稳定建筑工人的就业补贴:该法令第18-2条:

 

1,他必须是《就业改善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商业经营者。建筑工人;

 

2.必须指定《就业改善法》第5条等规定的就业管理负责人。建筑工人;和

 

3,要求每个就业管理负责人处理涉及就业保险的行政事务,包括取得和丧失被保险人身份的报告等。对于数量超过劳工部长设定和公布的日薪工人:前提是,总工作量超过300亿韩元(对于任何分包商,总金额应超过300亿韩元) (超过50亿韩元的分包工作),在相关工作场所执行的行政事务将不包括在内。

 

2)第(1)款所述的稳定建筑工人就业的补贴额,应为劳动部长根据被保险人的管理规模每年公布的数额,包括有关收购的报告。或失去受保人身份等 日常工作的工人。

 

3)关于稳定建筑工人的雇用申请和补助金的必要事项,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18296 2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