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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5年1月1日第63条至第109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0:19:20  

第六十三条(提早领取失业金的要求)(1)任何合格的领取人在打算领取提早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均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附上包括领取资格的证明文件等文件。根据劳动部条例的规定,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居住地具有管辖权。

 

2)支付第(1)款所述的提早再就业津贴的书面要求,应在他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或他开始按照本条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自己的业务之日后提出。该法令第50条第(1)款。

 

3)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提前支付再就业津贴的程序。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816512 2003818]

 

64条(职业能力发展津贴)(1)该法第51条第3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津贴,应发给由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接受过职业培训等的合格接受者。代理机构,在指定的那一天支付求职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根据该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金额是劳工部长考虑交通费,食品费和其他必要的职业培训费用等而决定并宣布的金额。

 

3)职业能力发展津贴是在获得合格接收者的求职津贴之日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支付程序。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4)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申请程序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第六十五条(地区求职费用)(1)该法第52条第(1)款的“总统令确定的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16512 200318>

 

2.求职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应由合格接收者拜访的企业的经营者支付,即使已支付,也应少于广域求职费用的数额;和

 

三,从合格接收人的住所到所寻找的工作地点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劳动部条例所确定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距离是通过从住宅到营业场所的通常路线来衡量的,水路被认为是实际距离的两倍。

 

2)广域求职费用的申请程序由劳动部条例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第53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大范围求职费用的支付程序。

 

66条(搬迁费用)(1)该法第53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前提是被雇用的劳动合同期限少于1年除外:   <号总统令修订 1816512 200318>

 

1,在当地受雇或接受职业培训的,当地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应承认有必要根据劳工大臣确定的标准更换住所;和

 

2,搬迁费用不由聘用合格接收人的经营者支付,即使支付,也应少于搬迁费用。

 

2)搬迁费的领取程序由劳动部条例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支付搬迁费用的程序。

 

66-2条(放宽就业促进津贴支付的非法行为)

 

该法第54条第2款中的“属于总统令规定的理由的案件”一词,系指属于第57-2条各款的案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16512 2003818]

 

第六十七条(共同申请经修改)

 

55条第1款和第3款,第56条和第58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就业促进津贴。在这种情况下,“求职津贴”应被视为“就业促进津贴”,“合格接收者”应被视为“有权获得就业促进津贴的人”,而“求职津贴额”应被视为“求职津贴”。被视为“就业促进津贴额”和“该法第47条”的,应分别视为第58条第(1)款中的“该法第54条”。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816512 2003818]

 

第六十八条(业务委托)(一)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根据合格受领人的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与该人有关的失业支付事务委托给职业稳定机构的另一负责人。

 

2)如果执行了第(1)款所述的委托,职业稳定机构的委托负责人应为合格的接受者执行承认失业,支付失业救济金以及与失业救济金有关的其他活动的任务。本章的规定。

 

V-2章与儿童相关的临时退休福利,等等。

 

68-2条(延长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申请期限的原因)

 

就该法第55-213条的规定而言,“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原因:

 

1.自然灾害;

 

2.委托人或配偶的疾病或伤害;

 

3.主要或配偶的直系后代和后代的疾病或伤害;

 

4.根据《兵役法》的强制性服务;和

 

5.因犯罪嫌疑被拘留或判刑。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3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金额)(1)根据该法第55-22)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金额应为每月40万韩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218296 200425>

 

2)第(1)款所指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数额,应通过计算当月的天数少于应支付的期限的一个月的天数来支付。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4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期间的就业报告等)

 

受保雇员根据该法第55-41)条提出辞职或其他工作的报告时,应在该日期之后首次提交的与育儿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书面申请中输入相关事实。当她辞职或从事另一工作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5条(Mutatas Mutandis申请)

 

5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中止付款或退货命令等。根据该法第55-21)条支付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4748条”应理解为“该法第55-555-6条”,“求职福利”应理解为“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福利”。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6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事务委托)

 

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在被保险雇员提出申请时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与儿童有关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事务,委托给另一个假期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处理。机构。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7条(延长产假津贴申请期限的原因)

 

68-2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分娩前后的产假津贴。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55-213条的规定”应理解为“该法第55-7条第2款的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8条(产假津贴的最高或最低限额)

 

根据该法第55-82)条,应给予被保险雇员的产假津贴的最高和最低数额如下:

 

1.最高金额:135万韩元,在相当于普通工资的金额超过135万韩元的情况下;和

 

2.最低金额:最低标准月工资,如果相当于普通工资的金额小于将开始投保人请假前一个月的指定工作时间乘以最低工资等值所得的金额根据休假开始之日起适用的《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时间单位(以下简称本子项,称为“最低标准月工资”)。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9条(互惠共同体适用)

 

68-4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雇佣报告等。在产前和产后休产假期间。在这种情况下,“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一词应理解为“产假津贴”,“该法第55-41)条”应理解为“该法第55-41)条”。根据该法第55条进行必要的变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10条(互惠共同体适用)

 

5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中止付款或退货命令等。该法第55-7条规定的产假津贴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该法令第4748条”一词应理解为“该法令第55-9条”,“求职津贴”应理解为“产假津贴”。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第六章删除。

 

68-11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六十九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70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七十一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71-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七十二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73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73-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七十四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七十五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第七十六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76-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77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七十八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七十九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79-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八十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80-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80-3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81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57210 2004229>

 

第八章就业保险基金

 

82条(基金的管理业务等)(1)该法第67条第3款第4项中的“增加总统令确定的基金的方法”一词是指根据第2条第(1)款购买证券《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2)该法第67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确定的特定水平”一词,是指劳工部长根据考虑到一年期满的定期存款的利率确定的收入比率。 (指的是根据《银行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在全国范围内营业的银行所适用的利率)。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7301,七月 [200177]

 

第八十三条(资金核算)

 

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核算应当按照业务核算的原则进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84条(资金使用)

 

在该法第68条第5分段的术语“总统令确定费用”指的是下述费用:   <号总统令修正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857210 2004229>

 

1.保险业务管理费用;

 

2.基金管理/运作费用;

 

(三)《保险费征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与保险业务机构有关的补贴;

 

4.支付该法和《保险费征收法》所规定的业务或事务的寄售费;和

 

5.对由代理人行使或受该法和《保险费征收法》规定的业务委托的人的出资。

 

第八十五条(代收款项)

 

劳动大臣可以通过根据《银行法》将业务委托给金融机构或通过通讯来执行与支付基金支持和补贴,发放贷款,支付培训费用以及津贴或失业救济有关的业务。机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7210 2004229>

 

第八十六条(基金运作计划)

 

该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基金运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事项:

 

1.与基金收支有关的事项;

 

2.与有关年度的业务计划,支出原因行动计划和资金计划有关的事项;

 

(三)上年度结转资金的处理事项;

 

4.关于储备金的事项;和

 

5.基金运作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基金运行结果的通知)

 

劳动大臣应根据该法第69条第2款,每年以其主要办事处设在首尔特别都市的一份或多份特别日报或普通日报将基金运作的结果通知公众。

 

第八十八条(负责基金核算的人员)(1)劳动部长应任命一名负责基金收入变化的公职人员,一名负责基金管理的公职人员,一名负责基金支出的公职人员以及一名负责公积金支出的公职人员。从部的公职人员中分别负责基金的收支,以执行基金收支的行政事务。

 

(2) The public official in charge of Fund revenues and the public official in charge of Fund management shall perform the act of concluding any contract, receiving revenues and making disbursements and also take charge of the work of collecting and deciding Fund revenues while managing and operating the Fund, and the public official in charge of Fund disbursements and the public official in charge of Fund receipts and disbursements perform the work of managing revenues and disbursements that accrue from th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Fund.

 

3)劳动部长任命任何负责基金收入的公职人员,任何负责基金管理的公职人员,任何负责基金支出的公职人员以及负责基金收支的任何公职人员时,将他们的任命通知审计与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大韩民国银行行长。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857210 2004229]

 

88-2条(补贴的偿还)

 

该法第70条第(3)款所指的补贴的还款应在还款期限届满时从营业年度的收入中扣除。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七月 19981]

 

第八十九条(交易银行的指定)

 

负责资金支付的公职人员应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韩国银行(包括其总部,分支机构,其代理机构或国家机构;以下同称),或距离最近的韩国银行在其管辖范围内不是韩国银行,而是由其发行的支票的付款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7210 2004229>

 

第九十条(基金收入的收取程序)(1)负责基金收入的任何公职人员打算收取进入基金的收入时,他应通知负责付款的人将其支付到银行的基金帐户中。朝鲜。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7210 2004229>

 

2)大韩银行收到基金收入后,应立即将收据交给付款人,并将收据通知立即通知负责基金收入的相关公职人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7210 2004229>

 

3)大韩银行应根据国家资金的处理程序,将根据第(2)款收到的资金的收入集中在大韩银行总办事处设立的基金账户中。

 

第九十一条(基金支出程序)(一)负责基金管理的公职人员执行支出原因时,应当将与支出原因有关的文件发送给有关基金支出的相关公职人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7210 2004229>

 

2)负责基金支出的公职人员打算从基金中支出因负责基金管理的公职人员的行为而引起的支出时,应向付款人大韩银行开具支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7210 2004229>

 

3)在有关财政年度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未支出的金额,在负责基金管理的公职人员执行了支出原因后,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支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7210 2004229>

 

92条(禁止现金交易)

 

负责基金支出的公职人员和负责基金收支的公职人员不得保留或处理现金:适用《预算和帐户法》第65条的情况例外。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7210 2004229>

 

第九十三条(基金支出诉讼限额的分配)(1)劳动部长应在以下范围内,将负责支出诉讼的资金限额分配给负责基金管理的公职人员季度支出原因动作在第86条的2项计划  <号总统令修正 1857210 2004229>

 

2)劳工部长应支出的金额在第86条第2款分配限制掌管基金支出的月度资金计划范围内的政府官员  <号总统令修订 1857210 2004229>

 

第九十四条(基金运行状况报告)(一)负责基金收入的公职人员应当报告募集资金的数额,负责基金管理的公职人员应当每月报告基金的数额。支出原因诉讼,负责基金支出的公职人员应每月报告基金支出额。这些日期应在本月的最后一天开始,并在下个月的20日之前提交给劳工部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57210 2004229>

 

2)除第(1)款所述的报告外,其他与基金运作管理报告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工大臣确定。

 

第九十五条(资金清算报告)

 

劳动部长应草拟与每个财政年度的基金帐户结算有关的以下文件,并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2月底之前,经就业审查后提交给财政和经济部长。政策审议会,根据框架法关于就业政策:   <号总统令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

 

1.基金一般情况文件和对基金报表的分析;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3.基金运作计划和实际成绩对照表;

 

4.收支表;和

 

5.澄清帐目结算内容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六条(储备金的收支)

 

根据该法第72条,与储备金和基金备用金的收支,支出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第九十七条(比照适用《预算和会计法》)

 

本法或本法令未规定的有关基金运作或管理的事项,应根据《预算和账户法》的规定进行。

 

Ⅷ考试和复审要求

 

98条(审查员的资格)

 

该法第75条规定的就业保险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应从劳工部下属的公职人员中任命,并应具有以下说明之一:

 

1)曾在劳动部担任过五级或以上政府定期常规服务的人员,并且从事与考试或重新申请就业保险有关的事务超过一年;

 

2.曾在劳动部担任过五级或以上政府常规服务职务,并且在就业保险事务中工作了两年以上的人员;和

 

3,劳动部长认可的具有与第(1)或(2)款所列资格相当的其他人。

 

98-2条(审查员的职务和职能)(1)该法第75条第3款所指的审查员应分配到地区劳动行政管理办公室。

 

2)审查员应根据地区劳动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附属办公室的审查请求,负责审查事务和案例研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七月 19981]

 

99条(提出异议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75条第(4)款向审查员提出异议的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有明确说明的理由。

 

2)劳工部长收到根据第(1)款提出的质疑申请后,应在15天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申请人身份继承报告)

 

根据该法令第75条第(5)款取得考试申请人身份的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审查员报告,并附上证明继承的文件。

 

101条(请求书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75-3条,应在请求书的文件中说明以下各项: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提出索赔的另一方处置办公室的名称;

 

3.考试请求主题的处理内容;

 

4.了解处置的日期;

 

五,关于另一方要求处理处的审查请求的通知的内容和内容;

 

6.审查请求的目的和理由;和

 

7.要求日期。

 

2)如审查请求是由选定的代表或代理人提出的,则除第(1)款所述事项外,还应注明选定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第(1)款的书面文件应由索赔人或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102条(对审查请求的修改)(1)根据该法第75-42)条对审查请求的修改要求提供具有以下书面内容的文件:

 

1.修改事项;

 

2.要求修改的原因;

 

3.修订期限;和

 

4.其他必要事项。

 

2)如果审查员根据该法第75-42)条在其授权下修改了审查请求,则应将此事通知有关人员。

 

103条(转让通知)

 

根据该法第75-5条第(1)款移交审查请求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以下事项:

 

1.调任审查员的姓名和职务;

 

2.转让原因;和

 

3.转让日期。

 

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暂停执行原处分的通知)

 

根据该法第75-6条第2款,在有关中止执行的通知文件中应说明以下事项:

 

1.审查请求的案名;

 

(二)中止执行对象和中止执行内容的处置;

 

3.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4.提出索赔的另一方处置办公室的名称;和

 

5.中止执行的原因。

 

105条(审判调查的适用)(1)与该法第75-7条第(1)款规定的审查请求有关的审判调查的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以下事项:

 

1.审查请求的案名;

 

2.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3,需要在场的有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仅限于该法第75-711条的情况);

 

4,文件或其他要求提交的文件的操作人或保管人的名称和地址(仅限于该法第75-712条的情况);

 

5.进行法律咨询的理由(仅限于该法第75713条的情况);和

 

6,营业场所和其他进入场所,经营者,雇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来询问,检查文件和其他材料(仅限于该法第75-7条第(1)款3的情况)。

 

2)审查员根据该法第75-71)条对证据进行检查时,应起草证据检查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他根据该法第75-711条的规定从检查索偿人或相关人员处收到陈述时,应做出书面议定书陈述并将其作为附件。

 

3)在第(2)款的证据检查规程中应当声明下列事项,审查员应当签字并盖章:

 

1.案情;

 

2.检查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三)检验对象和检验方法;和

 

4.检查结果。

 

106条(书面决定)

 

根据该法第75-9条对审查请求的决定,应由书面裁决书作出,并说明以下事项,并由审查员签名并盖章:

 

1.案件编号和案件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索赔人的处置处名称;

 

4.正文;

 

5.索赔原因;

 

6.原因;和

 

7.决定日期。

 

第一百零七条(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和任命)(1)根据该法令第76条第(1)款,就业保险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查委员会”)的成员中,代表工人的成员应为由工会(由总工会组织推荐)推荐,代表经营者的成员应由全国规模的经营者协会推荐,每人均应由总统根据劳动部长的推荐任命。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2)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中,除代表工人的成员,代表经营者的成员和当然成员之外的其他成员,应由总统根据劳动大臣的推荐委托,由下列成员组成。根据下列各款之一:提供的,常设成员应当由总统根据劳动部长的建议,从那些谁归入第3项或4委托:   <号总统令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具有执照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

 

2,根据《高等教育法》目前在职或曾在大学担任助理教授或更高职位的人;

 

3,现任公职人员或三级以上公职人员;

 

4,从事劳资关系工作十五年以上,并由劳动大臣认定为合格人的人;和

 

5.具有深厚的社会保险和就业事务相关学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并得到劳工部长的认可为合格人。

 

3)劳工部长应从负责劳工部雇佣事务的Ⅱ级或Ⅲ级公职人员中任命一名当然官员。

 

第一百零八条(委员的任期)(一)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根据第107条第(3)款,当然成员的任期为他负责就业保险事务的期限。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09条(会员待遇)

 

出席检查委员会会议的常任理事和当然成员以外的其他成员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获得履行职责和差旅费用所需的津贴。在这种情况下,应比照适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的规定支付差旅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