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2015年4月14日。] [第26196号总统法令,2015年4月14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和劳动部 (工业补偿政策司),044-202-7717,7705,7703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所授权的事项及其执行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不适用本法的业务)(1)《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6条的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业务”是指以下业务或<工作场所(以下简称“企业”): <2008年8月7日第20966号总统法令修正;2010年3月26日第22101号总统令;2015年4月14日第26196号总统令,>
1.根据《公职人员养恤金法》或《军事养恤金法》符合事故赔偿计划的保险资格的企业;
2.符合《海员法》,《渔船及其船员事故赔偿保险法》或《私立学校教师和职员退休金法》规定的事故补偿计划下有资格获得保险的企业;
3.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建筑工程,由《住房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商,《建筑业框架法》所规定的建筑商,《电气建筑业法》所规定的建筑商,信息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 《信息和通信工作法》所规定的通信和建筑业经营者,《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所规定的消防系统企业主,或该法第2条第5款所规定的文化遗产资产维修工程师关于文化遗产维护等:
(a)按照《关于雇佣保险和工伤赔偿保险的保险费等的征收法》第2条第(1)款第2条的规定,进行的建筑工程总金额(以下简称“合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韩元的;
(b)建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建筑物或对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建筑物进行全面修理的建筑工程;
4.家庭内部的就业活动;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企业,正规工人的人数少于一人;
6.在农业,林业(不包括伐木业),渔业或狩猎业中由公司以外的人经营的企业,其正式工人少于五名。
(2)除本法令另有规定外,第(1)款中提及的业务范围应受韩国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发布的《韩国标准工业分类》的约束。
(3)如果建筑工程的总金额少于2000万韩元,则根据《征收保险金等法》第8条第(1)款或第(2)款一揽子申请以及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以下简称“保险费征收法”),或者由于设计变更(包括实际变更)设计完成),则从那时起应遵守该法案。
第2-2条(正式工作人员的人数及其申请时间的计算)(1)第2条第(1)款第5条规定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通过将14个工作日的总工作日数除以从相关企业开始营业后的最初工作之日算起的14个工作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正式工人的人数少于一个,则应将工作日总数除以工作日在14个工作日内,从最初投入工作之日起,依次推迟一天的工作日14天。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自工人最初上岗之日起14天内,企业停止经营或发生职业事故,则正规工人的人数应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得出:截至该时间为止的工作天数,以工作天数计算。
(3)根据第(1)款和第(2)款计算的正式工人人数不少于一个的企业,应被视为在相关期间的第一天有一个或多个正式工人的企业。正式工人的数量最初变成一个或多个。
(4)根据第2条第(1)款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