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外法律法规库

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4年3月17日第26条至第43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0:55:11  

26条(由于不诚实行为而对Support养费等的限制)(1)劳工部长不得向根据第15-2171819条规定获得或试图收取support养费或补贴的人员付款, 2202222-222-32323-223-324以虚假和其他非法方式,剩余的抚养费或补贴,或希望的抚养费或补贴已支付,并应命令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或补贴。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修订;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199971日第16464号总统法令;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200177日第17301号总统法令;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2payments养费或补助金不应当支付给根据第15-2171819-2202222-222- 15条规定获得或试图获得support养费或补助金的人。 32323-223-324以虚假和其他非法方式,自收到或试图收到此类抚养费或补贴之日起一年内,以及退还抚养费的命令或应当在付款限制期内支付补贴。  <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令修改;199971日第16464号总统法令;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200177日第17301号总统法令;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3)如果劳工部长根据第(1)或(2)款的规定命令退款,或决定额外收取不超过虚假和其他非法所得的金额,根据该法第20-2条第(1)款(条件)的方式,立即将其通知对方。  <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新插入;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

 

4)收到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的任何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费用,但如果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韩元且超过相关业务的估计保费的一半,则可能是在劳工部长确定的条件下分期付款。  <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新插入;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

 

5)如果根据第(1)或(2)款收到退款命令的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在该期限内不得支付抚养费或补贴。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新插入;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26-2条(集体诉讼的特殊情况)

 

对于根据该法第10-2条受集体申请限制的企业,每项单独业务均应视为一项业务,第15-2171819-2202222-2条,22-32323-223-3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修改;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200177日第17301号总统法令;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本条款由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26-3条(互助金和补贴的相互调整)(1)经营者即使采取了满足领取再就业补助金,高龄者就业补助金,就业者的条件的措施,也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领取就业扶持补助金的条件。本条规定的促进长期求职者就业的促进补贴,促进完成职业培训的中年人的就业补贴以及促进妇女就业的补贴19-22212322-222-323123不包括在获得这些补贴的付款中,但维持就业补助金除外。  <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修订;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令,>

 

2)符合缩短工作时间领取中小企业补助金的条件的工人,再就业促进补助金,地方就业促进补助金,老年人就业促进补助金,补助金根据第15条的规定,用于促进长期求职者的就业,用于促进已完成职业培训的中年人的就业的补贴,或用于促进妇女就业的补贴,在第219-220221),22-222-323123条中,应根据雇用的经营者的要求,仅向工人支付一笔support养费或补贴。他。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法令修改;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199971日第16464号总统法令全面修改]

 

第四章职业能力发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经营者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的支持)(1)该法第二十二条“总统令规定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一词,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培训课程,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8条批准或指定:   <200029日第19705号总统法令修改;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1.对被保险人进行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1-2。为非受保人并由相关经营者雇用的任何人提供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2.针对希望从事该业务或与之相关的业务的人员进行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3.任何职业稳定机构针对注册求职者进行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和

 

4.通过授予满足以下每个条款要求的有薪休假的工人来进行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指带薪休假不同于本细则规定的月度带薪休假和年薪带薪休假) 《劳工标准法》第5759条,并且在带薪休假期间支付超出正常工资的金额):

 

a)每位雇用不超过150名全职工人并拥有这种全职工人的经营者,通过连续14天或以上的带薪休假参加不少于60小时的培训;

 

b)每位雇用不少于150名全职工人且其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的工人的经营者参加不少于120小时的培训,方法是给予他们不少于120个小时的带薪休假30天以上;和

 

c)每位经营者都必须让劳动部长颁发的所有从事生产的工人或从事类似工作的其他工人参加培训,给予他们带薪假后不少于20个小时,以改善他们的工作水平。技能和技巧。

 

2)第(1)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支持金额应为劳工部部长考虑到企业规模而发布的比例乘以培训费用后得出的金额(仅限于下降的费用) (根据劳工部长发布的标准),对于第(123款,该金额应加上劳工部长设置和发布的培训津贴,对于第(1)款参照图4,该金额应加上相当于带薪休假期间所付工资的一部分的金额(具体的支持金额应由劳工部长设定和公布)。在这种情况下,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令修改;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3)已删除。  <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令>

 

4)关于扶持范围,扶持上限和扶持程序的必要事项,以及有关职业能力发展和培训津贴的培训费用的其他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修订;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二十八条删除。 <根据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

 

第二十九条删除。 <根据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

 

第三十条(费用限制)(1)根据该法第23-2条,每位经营者有权获得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的年度总金额应等于120/100(如果是,则为270/100)。经营者应在相关年度内支付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的估计保险费的估计保险费):前提是,应支付给任何属于第16条第(2)款各分项的经营者可能是该经营者应承担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的估计保险费的160/100(对于需要优先支持的经营而言为360/100)在相关年份支付。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修正>

 

2)如果任何经营者在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了由劳工部长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8条认可的标准培训,或者进行了任何培训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8条为从事其业务以外的业务的工人认可或指定其课程的企业,经营者可获得职业能力发展计划最高估计保险费的100/100的报酬除第(1)款所述的support养费款额外,他还应在有关年度内支付。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修正>

 

3)补助金的金额未达到劳动大臣根据事业规模,种类等规定的支出补助限额的下限时,则由劳动部长设定的支出补助限额的下限以下。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劳工部长仍应为补助金的金额。  <199971日第16464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30-2条(为上课的工人提供财政支持)(1)属于以下各款的任何人在获得其经营者的确认后,参加了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以下称为“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劳动部长可自费出资《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条,在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全部或部分自费资助该支出:前提是,被保险人参加由劳工部长规定并出版的自费信息基础课程,即使劳工部长不属于第1至第3款,也可以全部或部分从财政上支持这种费用:  <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修订;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200177日第17301号总统法令;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1.计划在培训期间或之后一个月内离开工作并在一个月内离开工作的被保险人:前提是,根据该法第45条,受限制了给付津贴资格的情况下的案件应被排除在外;

 

2.年龄不少于40岁的被保险人;和

 

(三)全职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的企业所雇用的被保险人。

 

2)在第(1)款所指费用的财政支持下,有关培训课程的范围和申请程序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修正>

 

3)和(4)已删除。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

 

[本条款由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30-3条(考试费等的补助)

 

如果被保险人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自费获得了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国家技术资格,则可以在财政上全额或全额支付有关费用。部分,必须符合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

 

[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新插入的条款]

 

30-4条(能力开发费用贷款)(1)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人被接纳或在以下各节所指的学校或机构学习或在该学校或机构学习,则其费用应自理。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借给他学费或学费:

 

1.根据《理工学院法》设立的理工学院;

 

2.根据《终身教育法》第22条第3款,授予与大专或大学相同的学位或承认相同的学术能力的网络大学型终身教育机构;和

 

3.《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的学校。

 

2)如果被保险人听取了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中的讲座,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地向他借学费:工人听以下各节所述的讲座时,该规定将不适用:

 

1.在任何信息交流活动中进行的讲座,包括任何研讨会,座谈会和一般文化课程,例如当前问题或常识等;

 

2.举办业余爱好,娱乐和体育等课程;和

 

3.劳工部长认定为不适合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课程的其他课程。

 

3)第(2)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中有权借用外语课程学费的工人的范围,应由劳动大臣规定。

 

4)劳动大臣在与财政经济大臣协商后,应规定贷款条件,包括第(1)至(3)款中提到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

 

5)关于选择第(1)至(3)款所述的有权获得贷款的工人的必要事项,此类贷款的程序和频率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款由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31条(失业人员的再培训)(1)劳动部长可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对以前已投保并被认为必须接受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失业求职者进行再培训。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修改;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2)第(1)款所述的再就业培训所需的费用,可支付给接受培训的人员或进行有关培训的任何机构。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修改;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3)如果劳动部长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发展培训,则该失业人员不具备该条规定的求职福利资格根据该法第33-21)条,劳工部长可以支付培训津贴。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修订;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4)劳动部长可将全部或部分相关培训费用借给以前是被保险人的失业人员,他们根据第(1)款接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新插入;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5)贷款对象的选择,贷款程序,第(4)款规定的贷款频率以及其他必要的贷款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决定。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6)根据第(1)款进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机构,以及进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所需的其他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新插入;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第三十二条(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等费用贷款)(1)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向任何经营者,任何经营者协会,任何劳动者协会提供贷款,以支付安装和购买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的费用。 ,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2条获得劳动大臣许可后成立的任何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公司,以及根据第3条第(1款)设置和运营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的任何人)《职业培训促进法实施令》的第3或第4条,目前所有这些人都正在或打算根据该法第25条进行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修正>

 

2)已删除。  <根据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

 

3)第(1)款规定的贷款条件,例如利率和贷款期限,应由劳工部长与财政和经济部长商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优先支持企业的经营者和该企业的经营者协会,可以不同地决定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贷款的利率扩展到有资格享受优惠支持的企业的经营者,相关企业的经营者或企业的组织或打算进行职业能力发展的企业的组织。第34条第(1)款第3-4条规定的项目可以另作规定。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修订;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4)第(1)款所指支出的与贷款上限和程序等有关的必要细节,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最新由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插入;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

 

第三十三条(对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的支持)(1)如果该法第25条所规定的任何经营者,任何经营者组织或任何经营者协会单独或共同安装了休假能力开发培训设施或购买了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设备,进行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包括劳动大臣发布的第34-22)条规定的优先选择的职业等,劳动大臣可以在经济上支持所需的部分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安装此类设施并购买此类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劳工部长可以优先对待有资格获得优惠支持的企业的经营者,有关企业的经营者的组织,  <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修正>

 

2)限制第(1)项规定的费用及所需的程序等必要的事项,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新插入;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34条(促进职业能力的发展)(1)劳工部长可以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第3项,向执行或希望执行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活动的人提供:执行所需的费用: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修正;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1.与职业能力发展活动有关的研究;

 

2.为发展职业能力而开展的教育和公共关系活动;

 

3.为开发,编辑和传播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介质而开展的项目;

 

3-2。经营者为提高工人的技能和技术而进行的资格考试活动;

 

3-3。根据《国家技术资格法》的规定,为获得保险人的资格而进行的国家技术资格审查机构的活动;

 

3-4。任何经营者或任何经营者协会与任何中小企业合作为该中小企业的工人等开展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

 

3-5。开展教育和培训项目,以培养和提高《职业培训促进法》第11条和第11-2条规定的负责职业能力发展和培训的教师和第20条规定的负责职业能力发展的人员的能力( 3)同一法令;

 

3-6。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18条进行的特殊培训计划;

 

3-7。根据《理工学院法》第5条,为培训具有多种技能的技术人员而开展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和

 

(四)促进职业能力发展的其他活动。

 

2)第(13-2款所指的合格考试活动应满足以下要求: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新添加;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

 

1.他们应是由任何经营者独立地或共同地为该企业或其联系企业的工人进行的资格考试活动;

 

2.资格考试的项目应与相关业务所需的知识和职能直接相关;

 

(三)制定并执行规定,对获得晋升,加薪,报酬等资格的劳动者给予优惠待遇;

 

(四)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收取与资格考试有关的费用,如资格委员会的费用。

 

5.资格考试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和

 

6.他们应符合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3)第(1)款所指费用的申请支持,支持方法等的必要细节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34-2条(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计划的委托)(1)劳动部长打算按照该法第26条第2款实施职业能力发展计划时,应制定一项委托计划。每年都有这样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

 

2)第(1)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应集中于个体经营者难以执行该计划的职业类型,人力短缺的职业类型和职业类型。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关键(以下称为“优先选择的职业”)。

 

3)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条和第22条,可以将第(2)款所述的优先选择职业的培训委托给任何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机构或任何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公司。

 

4)有关进行优先选择职业的培训的必要事项,包括优先选择职业的培训的主题,培训程序,培训费用和培训津贴的财政支持。劳动部条例。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35条删除。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修正>

 

35-2条(对建筑工人职业能力的发展的支持)(1)根据该法第26-2条的规定,劳工部长可以在商业经营者或商业经营者协会的以下活动中支付部分费用:建造业进行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以发展或提高未在指定工作场所受雇并由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的建筑工人的职业能力;在培训期间同一经营者或经营者协会向建筑工人支付培训津贴的,他可以负担为此所需的费用。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修改;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

 

2)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对第(1)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费用的支持。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修改;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本条款由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36条(通过代理人执行业务)(1)劳动大臣可根据《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法》设立韩国人力资源开发处,并根据《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法》设立韩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所。政府投资研究机构的建立,运作和寄养,由代理人行使该法第27条规定的各项活动。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修订;19971231日第15587号总统法令;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令,>

 

2)劳动大臣如果拥有上述代理机构和机构通过代理进行第(1)款中的每项活动,则应从就业保险基金中通过代理进行每项活动所需的财务支持费用。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第三十七条(因不诚实行为而限制Support养费等)

 

26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根据第2730-230-330-4313434-2条支付的暂停或退还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的命令和35-2。在这种情况下,“抚养费或补贴”一词应被视为“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修改;200177日第17301号总统法令;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令,>

 

第五章失业福利

 

第三十八条(失业救济金的确定和通知)

 

当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确定是否支付失业救济金时,他应将这一事实通知申请人:前提是,在他决定支付失业救济金的情况下,他可以通过记录或转移来代替通知。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就业保险接受者资格证书上的事实。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三十九条(拟定失业救济金原始记录)(一)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支付失业救济金时,应当为每位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合格受领人拟定失业救济金原始记录。

 

2)凡有与该保险有关的人提出要求,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让该人检查原始福利登记表,并在认为必要时签发证明。

 

第四十条(标准期限的延长原因)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的原因”应为以下原因:规定,应排除劳动部长根据该款的规定确定他收到钱款的情况。该法令第2条第4款:   <19971231日第15587号总统法令修正>

 

1.停业;

 

2.因怀孕,分娩或育儿而暂时退休;和

 

3.由劳工部长确定并通知的临时退职或其他类似情况。

 

第四十一条删除。 <20031218日第18165号总统令>

 

第四十二条(求职申请和认可接收人资格的申请)(1)希望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报告失业的任何人,应根据《就业法》第九条提出求职申请。 《安全法》,并向对其住所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以下称为“对住所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以承认接受者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附有第51条所述,则应附有付款期限延长通知。

 

2)如果希望根据第(1)款举报失业的任何人拥有经营者根据该法案第13-22)条交付的离职确认文件,则应将其提交给对住所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规定,如果由于雇用了该分居的人或其他人的经营者的下落不明而无法交付分居的确认文件,则该规定将不适用不可避免的原因。  <20031218日第18165号总统法令修正>

 

3)根据该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第(1)款收到失业报告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指定报告者必须前往职业稳定机构的日期,以及获得失业的认可(以下简称“失业的认可日期”),并应通知记者。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四十三条(接收人资格的承认)(一)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收到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承认接收人资格的书面申请时,应当交付就业保险接收人资格证明书(以下简称“接收人资格证明书”)。首次确认失业之日给申请人的“领取者资格证书”,如果该申请者被确认具有《移民法》第33-2条第(1)款所指的求职津贴的领取者资格行为。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修订;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

 

2)如果提交书面申请承认接收人资格的人没有该法第33-2条第(1)款所指的获得求职津贴的接收人资格,则该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代理机构应将事实通知有关申请人。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修订;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

 

3)如果第(1)款所述的接收者资格证书变得不可用或丢失,则接收者应向其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申请重新交还。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修正>

 

4)如果合格接收人更改或更正了其姓名或居民登记号码或地址或住所,则应将此事实报告给其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修改接收者资格证书上的有关细节,并将其退还。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修正>

 

5)具有根据第(1)款提供的接收者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承认接收者资格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提供详细的文件,该文件构成了认可接收者资格的基础。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